長江三峽工程庫區移民計劃及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長江三峽工程庫區移民計劃及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三峽庫區移民計劃及經費的管理,提高移民經費的使用效益,妥善安置好庫區移民,根據《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國務院《關於成立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的通知》和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關於批准三峽工程水庫移民補償投資概算總額及切塊包乾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三峽工程庫區移民經費是三峽工程總投資的組成部分,是專項用於三峽工程水庫淹沒處理和移民安置的補償經費,全庫區移民補償投資概算總額為400億元(1993年5月價格水平)不得突破,今後只考慮物價因素調整(具體調整辦法另定)。

第三條 按照中央統一領導,分省負責,縣為基礎的移民管理體制,移民計劃及經費管理,實行統一計劃,分級管理。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移民開發局 (以下簡稱三峽工程移民局),按照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批准的移民安置規劃和移民經費,統籌安排全庫區的移民計劃和經費,川、鄂兩省負責本省切塊包乾方案範圍內的移民計劃和經費安排,由庫區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分別組織實施。川、鄂兩省的計劃要具體到項目和任務。列入計劃的每一個項目、每一項任務均應按批准的移民規劃標準和投資概算進行控制。

第四條 為確保三峽工程移民任務的完成,庫區各級人民政府及移民管理機構實行以階段性任務為目標,以年度計劃為基礎的領導分級負責制。階段性移民任務由省長負責,年度計劃任務由縣長負責。移民工程管理實行招標承包制、合同管理制和建設監理制。各個層次、各個環節都要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

第二章 計劃管理

第五條 依據經批准的移民安置規劃和“突出重點,遠近結合;移民進度與工程進度相銜接;在資金到位的情況下,移民宜早不宜晚”的原則,以確保大江截流和壩前水位高程135米、156米、175米階段蓄水要求為目標,來編制移民年度計劃。

第六條 移民年度計劃按以下程序編報下達。

每年九月底以前,由川、鄂兩省移民管理機構分別提出下一年度的移民計劃建議方案報三峽工程移民局。

三峽工程移民局根據川、鄂兩省上報的年度計劃建議,進行綜合平衡,提出全庫區移民年度計劃建議方案上報。

移民年度計劃經國家批准後,由三峽工程移民局分解下達到川、鄂兩省及有關部門或單位。

川、鄂兩省移民管理機構根據三峽工程移民局下達的移民大類安排額度和安排計劃的原則、重點,分別編制本省的具體實施計劃,經省人民政府審批後,下達到庫區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同時報三峽工程移民局備案。

切塊包乾到川、鄂兩省的中央直屬戴帽項目,由項目主管單位根據投資包乾的原則,分別與項目所在地的省移民管理機構銜接年度計劃,由省統一編報、下達。

第七條 移民年度計劃屬指令性計劃,庫區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都要自覺維護計劃的嚴肅性,確保計劃任務的完成,未經批准,不能隨意調項。情況特殊必須調整的項目,要嚴格按照項目原審批程序,逐級辦理。凡已批准調項的應及時報三峽工程移民局備案。移民大類計劃之間的調整,必須報三峽工程移民局審批。

第八條 擴大規模,提高標準,其投資超過移民補償經費的項目,超過部分,應另闢資金渠道。其資金來源不落實的,只能按批准的移民規劃標準安排建設。

第九條 國家計劃內的移民物資,按第六條年度計劃程序申報、下達,物資供應的經辦單位及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條 為全面掌握移民搬遷安置情況和移民資金的使用效果,對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和資金運作情況,庫區各級移民管理機構和項目法人單位必須定期反饋信息,認真執行三峽工程移民局統一制定的統計報表制度,真實、準確、及時地填送報表。年終時對全年移民工作情況要逐級上報書面總結材料。

第三章 經費管理

第十一條 三峽工程移民經費由國家統籌安排,三峽工程移民局和川、鄂兩省及三峽庫區各級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分級負責管理。各級移民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財務機構,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的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認真做好移民經費的財務管理。

移民工程建設單位,要按國家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核算制度。

第十二條 移民經費的撥付,由三峽工程移民局根據年度計劃和資金的到位情況,及時撥付給川、鄂兩省移民管理機構,兩省分別按隸屬關係逐級下撥。各級移民管理機構應根據年度計劃的實施進度及時撥付到位,在撥款中要儘量減少中間環節和在途時間,不允許人為的滯留和不合理撥款造成移民經費積壓。

三峽工程移民經費,按國家計委、財政部的有關規定,由建設銀行負責運作。各級經辦銀行應做好服務工作,按同級移民管理機構的安排及時撥款,

並負責按計劃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移民經費的財務管理,按三峽工程移民局制定的財務管理辦法管理,並根據國家現行的財務會計制度實行統一的會計科目和表式。庫區各級移民管理機構要定期向上一級移民管理機構如實報送財務報表。上一級移民管理機構要定期對下一級移民管理機構的移民經費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四條 三峽工程移民局在移民管理工作中所需的工作經費,經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核定後在中央預留的基本預備費中列支。兩省及庫區各級移民管理機構的行管費,在包乾到兩省的行管費(佔移民直接費用的百分之三)中列支,由川、鄂兩省具體安排,不能突破。行管費的管理均應單獨建帳,按財政部制定的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執行。

包乾到兩省之外的勘測規劃費、科研費、滑坡處理監測費、基本預備費,中央統籌部分按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的授權或批准的使用方案,由三峽工程移民局統籌安排使用。

包乾到兩省的移民職業培訓費,已計入項目投資中的勘測設計費、監理費,川、鄂兩省必項嚴格按照國家批准的補償投資概算和使用範圍計列,不能突破計列比例和擴大使用範圍。

包乾到川、鄂兩省的基本預備費,由川、鄂兩省統一掌握,主要用於在移民安置過程中發生的、設計階段難以預料的項目。動用時,必須報三峽工程移民局審定。

各級移民管理機構銀行暫存款利息,視為自籌移民經費納入年度計劃安排,用於移民項目。

第十五條 移民經費按計劃專款專用,不準擠佔、挪用、截留和拆借,不得用於與移民無直接關係的其它項目,更不允許把移民經費用於經商或其他投機性活動,不準用移民經費購買各種有價證券和支付各種攤派、贊助等。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十六條 移民工程項目,按基本建設或技術改造項目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凡已納入經批准的移民安置規劃中的項目,視為已立項。直接搞可行性論證,完成可研後進入設計和評估。設計文件批准後可納入年度計劃安排。凡納入年度計劃的項目視為開工報告已批准。項目前期準備工作所需的移民經費,可在年度計劃中合理安排,但要計入該項目移民概算總投資中。

第十七條 移民工程項目按規定的審批權限分級審批。屬中央統籌的移民經費安排的移民項目,由三峽工程移民局審批;屬切塊給川、鄂兩省的移民經費安排的移民項目按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

切塊給川、鄂兩省安排的移民工程項目,全部是移民經費安排的,由移民管理機構按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審批權限審批;既有移民經費,又有其它經費和安置移民使用部分移民經費的經濟發展項目,由移民管理機構會同有關分管部門按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審批權限共同審批。

淹沒企業重組合並搬遷的建設項目,其建設單位必須與合併搬遷的各企業先簽訂合同,明確產權、債權債務關係的轉移、移民補償經費額度和企業職工的安置措施等事宜,並且確實能達到搬遷銷號的,方可審批。

第十八條 對工程項目實行承包管理的各級移民管理機構,應與相應的項目法人單位簽訂承包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責任。項目建設過程中,移民管理機構應加強監督,檢查項目的進度、質量、經費使用權和移民安置情況,保證項目按承包合同順利完成。

第十九條 移民項目竣工後,按國家制定的基本建設或技術改造工程驗收的有關規定及時組織驗收,移民管理機構必須認真組織或參加驗收工作,驗收結果要逐級上報。

第二十條 各級移民管理機構對各自負責的移民工程項目,均應建立項目檔案,妥善管理,保持資料的完整和健全。

第五章 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一條 三峽工程移民局負責全庫區移民工作的監督和檢查。庫區各級人民政府及移民管理機構和建設單位,要認真貫徹《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中獎勵與處罰的條款,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財經制度,以對人民羣眾高度負責的精神,管好用好移民經費,切實作好移民安置工作。

第二十二條 建立健全移民系統內部審計機構和制度,加強內部審計工作。對領導幹部實行離職審計。庫區各級移民管理機構以及使用移民經費的各單位,均應接受上級移民管理機構的財務檢查與監督,要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 庫區各級移民管理機構的財務部門、會計人員,必須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履行職責,實行會計監督。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和貪污、挪用、侵佔移民資金,或因失職、瀆職而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肅處理,同時要追究單位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川、鄂兩省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三峽工程移民局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三峽工程移民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