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安全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一個國家為保護存款人利益和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通過法律形式建立的一種在銀行因意外事故破產時進行債務清償的制度。

存款安全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一種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準備金,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起源於美國。上世紀30年代初,美國受經濟危機影響,幾乎每年就有XX家以上銀行倒閉。為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維護金融穩定,美國國會於1933年通過《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建立聯邦存款保險局(fdic),率先確立強制存款保險制度。迄今為止,全球約有90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顯性存款保險制度。

在現階段,我國目前並不具備引入存款保險制度的條件,而且,引入存款保險制度對保護存款人利益、穩定金融體系的意義不大。以下對存款保險制度在中國的幾點簡單的思考:

1、從制度基礎來看,實施存款保險制度的制度基礎是:

(1)金融機構私有化程度高;

(2)金融機構的破產、清盤、存款人保護等方面的法律基礎完備,同時具有豐富的經驗;

(3)存款人普遍接受如果銀行破產清盤時,應由金融機構股東、存款人、存款保險公司共擔責任的思想。

從這個角度來考慮,我國並不具備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制度基礎。首先,我國的存款貨幣銀行大都是國有銀行,普遍依賴國家信用;其次,我國在金融機構特別是銀行的破產、清盤上法律缺失,同時缺乏實際操作經驗;最後,我國大部分人還沒有建立起保險意識,不能接受上述的責任分配方案。

2、從我國特殊的最終貸款人機制來看,監管當局的審慎監管、存款保險制度以及中央銀行的最後貸款人機制一起被稱為金融安全網的三大基本要素。在我國,正是最後貸款人機制在很大程度上替代了存款保險制度,甚至對存款人的保護還要強於存款保險制度,才使得公眾對金融業的信心以及金融系統的穩定保持在較高水平。

如果引入存款保險制度,那麼要解決的一個問題就是以後的最終貸款人是該由央行還是該由存款保險機構承擔。

3、佔據我國銀行資產最大比例的四大銀行是國有銀行,在政府提供隱含擔保的條件下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的經營依靠的是國家信用。既然存在國家隱性擔保,存款人普遍認為銀行沒有破產威脅的時候,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對於國有商業銀行來説就沒有意義。因此,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話,國有商業銀行參不參保?如果只讓股份制銀行參保的話,會產生不公平競爭的問題。

4、從我國存款人的角度分析,存款人在現階段認為國有商業銀行甚至股份制銀行都存在國家隱性擔保,如果引入存款保險制度後,真的出現銀行的經營不善導致破產或清算,國家能不能按照構建的存款保險制度來執行還存在疑問。出於社會穩定和政治穩定的考慮,至少個人存款會全額賠付,那麼對於企業存款該如何對待呢?如果按照最高賠付標準來執行,是否存在着對企業存款的歧視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