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行政訴訟心得體會(通用3篇)

學習行政訴訟心得體會 篇1

民訴法是重要的基本法之一,不僅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進行 民事訴訟活動和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規則, 而且對於及時解 決民事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近日,民行科組織本 科幹警認真學習新修改的民訴法,逐條解讀、相互交流、充分探討、 熱烈討論。本次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共 60 條,對原民事訴訟法修 改和增加 80 多處,與民行檢察監督有關的 8 項,內容涉及民事案件 管轄、證據規定、案件送達、立案、審理、執行、審判監督等,範圍 很廣。民行檢察監督工作是此次民訴法修改的重中之重。

學習行政訴訟心得體會(通用3篇)

一、修改後民訴法拓展了民行檢察監督範圍 民事訴訟法修改強化了對民事訴訟活動的全面監督, 加強檢察機 關的監督職能,以達到維護司法公平、公正的目的。

(一)從總則上為監督範圍的擴大提供明確的依據。民訴法將第 14 條“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修改為“人 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該條的爭議點在於審判活 動是否包括執行,檢法兩院從 91 年開始就對該問題爭論不止,面對 法院執行等問題的日益嚴峻,將民事訴訟從受理、立案、調解、庭審 到執行整個訴訟程序納入檢察監督範疇是全國各級檢察機關一直在 堅持實踐的,也是勢在必行的,因此該條修改確保了檢察機關的全面 監督,成為民訴法修改的一大亮點。從此,各級檢察機關探索的立案 監督、調解監督、執行監督等工作就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不再屬於 1 創新案件,而是實實在在的常規案件。在具體條款中也進一步明確了 各項監督權力,如民訴法第 208 條規定,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 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提出抗訴。修改民訴 法第 235 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

法律首次對調解和執行監督作了具體明確規定,這對強化調解、執行 的監督具有里程碑意義。

(二)監督方式的增加與豐富。原民訴法僅將抗訴規定為民事監 督措施,而抗訴因上級抗訴、時間長、法院難以接受,改判率不高等 問題而影響監督效果。多年來,各級檢察機關均探索實施再審檢察建 議與檢察建議制度,並有大量的成功案例與規範性文件出台。再審檢 察建議具有時間短、法院易於接受、可實現同級監督的優點而大力推 廣,但因在法律上無名分,影響了監督效果。修改民事訴訟法第 208 條、209 條規定了檢察機關可以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從而明確將檢 察建議納入了監督措施。

檢察建議內容豐富, 主要包括再審檢察建議、 糾正違法檢察建議等,方式更加靈活柔和,這也推動檢察機關大力開 展同級監督工作,以提高監督效果。

(三) 強化監督手段。

原民訴法對民行監督的保障措施沒有規定, 致使民行監督乏力,修改民訴法則強化了監督的保障措施。一是明確 規定調查取證權。檢察機關的調查取證權一直是一個爭議的問題,其 證據效力因沒有法律規定而受到置疑, 已嚴重影響了民行監督正常開 展。修改民訴法第 210 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提 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 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 情況。

”這有利於檢察機關把握事實、核實證據、做出判定。二是規 2 定了對審判中違法行為進行監督。

修改民事訴訟法第 208 條規定:

“各 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 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檢察機關可以明正言 順地對審判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實施監督, 以強化監督力 度。

(四)增加公益訴訟制度。隨着食品安全事故與環境污染問題 的不斷加劇, 在民事訴訟中增加公益訴訟制度得到了人大代表與專家 學者的支持。對於檢察機關,已經有部分檢察院開始嘗試提起公益訴 訟並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修改民訴法第 55 條規定, “對污染環境、 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法律規定的機 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該條規定給檢察機關提供 了一條公益訴訟道路的方向, 我們可以通過其他法律明確檢察機關提 起公益訴訟的地位, 也可以在實踐中不斷總結檢察機關能夠實現公益 訴訟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 那麼在下次民訴法修改中或許就能 將檢察機關的主體資格寫入民訴法中了。

二、準 確 把 握 檢 察 機 關 的 工 作 重 點 修改後民訴法確立了多元化民事檢察監督格局, 目前最重要的工 作就是如何按照修改後民訴法要求做好各項監督工作。

一是強化職權 意識,以修改後民訴法實施為契機,轉變工作思路,增強工作的積極 性、主動性,變被動監督為主動監督,變等案上門為主動出擊。重點 應該是加強對程序違法案件、瀆職審判行為、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 共利益的判決、裁定、調解等三類案件的抗訴。程序違法的背後,往 往隱藏着司法腐敗,造成司法不公,程序違法侵害的不僅僅是私權, 3 而且還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成為檢察監督的重點。二是積極受 理當事人抗訴申請,要嚴格把好受理關。只有符合法律的三種情形, 檢察機關才能受理其申請。對於檢察機關已經抗訴過的案件,當事人 也不能再申請抗訴。檢察機關應當及時審查,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作 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對於不符合抗訴條件的,應當在不抗訴決定中詳 細闡明不抗訴的理由,並做好息訴工作。同時,靈活運用其他監督手 段,除抗訴外,民事檢察監督還可以通過檢察建議、再審檢察建議等 方式進行。

學習行政訴訟心得體會 篇2

201xx年 8 月 31 日,十一屆全國人大會第二十八次 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決定》 。當得知修改決定審議通過時,作為基層檢察院的 一名民行幹警,還是有些激動的,畢竟我們見證了民訴法從 200xx年修改到 20xx 年修改草案的出台直至今日修改決定的 通過,並且在去年修改草案徵求意見時,因為草案內容對檢 察機關工作不利,在市院的帶領下,全市民行幹警聯名提出 二十條意見上報全國人大法工委。這期間,我們不僅僅是關 注,而是一直以實際的工作、不斷的創新實踐來為民訴法修 改提供基層經驗,盡一點力所能及的力量。當看到曾經舉步 維艱的創新工作如今被以法律的形式“正名”後,心中無疑 是自豪的,但對此我們並不盲目樂觀,反而有着更大的責任 感和危機感,因為今後面對的民行檢察工作將是一個全新的 無法預知的形勢,從高檢院到基層院都將嚴陣以待,來迎接 民訴法修改後帶來的種種挑戰和難題。

9 月 27 日至 29 日,在市院某副檢察長及民行處領導的 帶領下,我同各縣區院的民行幹警們一起到該地參加了全省 民行檢察人員新修改民事訴訟法理解與適用學習班,聽取了 全國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檢察院民行廳、中國人民大學法 學院教授授課,收穫頗豐。同高層領導與專家學者的交流, 能夠更深入理解民訴法修改的原意與目的,對指導今後基層 檢察院民行檢察工作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本次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共 60 條,對原民事訴訟法 修改和增加 80 多處,與民行檢察監督有關的 8 項,內容涉 及民事案件管轄、證據規定、案件送達、立案、審理、執行、 審判監督等,範圍很廣。扈紀華主任授課時説:

“此次民訴 法修改是檢察院的一次全面勝利。

”對於這種評價,雖然很 多民行幹警持保留態度,但這也表明了民行檢察監督工作是 此次民訴法修改的重中之重。

一、修改後民訴法拓展了民行檢察監督範圍 民事訴訟法修改強化了對民事訴訟活動的全面監督,加 強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 以達到維護司法公平、 公正的目的。

(一)從總則上為監督範圍的擴大提供明確的依據。民 訴法將第 14 條“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 監督”修改為“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

該條的爭議點在於審判活動是否包括執行,檢法兩院從 91 年開始就對該問題爭論不止,面對法院執行等問題的日益嚴 峻,將民事訴訟從受理、立案、調解、庭審到執行一整個訴 訟程序納入檢察監督範疇是全國各級檢察機關一直在堅持 實踐的,也是勢在必行的,因此該條修改確保了檢察機關的 全面監督,成為民訴法修改的一大亮點。從此,各級檢察機 關探索的立案監督、調解監督、執行監督等工作就有了明確 的法律依據, 不再屬於創新案件, 而是實實在在的常規案件。

在具體條款中也進一步明確了各項監督權力,如民訴法第208 條規定,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可以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提出抗訴。修改民訴法第 235 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

法律首次對調解和執行監督作了具體明確規定,這對強化調 解、執行的監督具有里程碑意義。

(二)監督方式的增加與豐富。原民訴法僅將抗訴規定 為民事監督措施,而抗訴因上級抗訴、時間長、法院難以接 受,改判率不高等問題而影響監督效果。多年來,各級檢察 機關均探索實施再審檢察建議與檢察建議制度,並有大量的 成功案例與規範性文件出台。再審檢察建議具有時間短、法 院易於接受、可實現同級監督的優點而大力推廣,但因在法 律上無名分,影響了監督效果。修改民事訴訟法第 208 條、 209 條規定了檢察機關可以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從而明確 將檢察建議納入了監督措施。檢察建議內容豐富,主要包括 再審檢察建議、糾正違法檢察建議等,方式更加靈活柔和, 這也推動檢察機關大力開展同級監督工作,以提高監督效 果。

(三)強化監督手段。原民訴法對民行監督的保障措施 沒有規定,致使民行監督乏力,修改民訴法則強化了監督的 保障措施。一是明確規定調查取證權。檢察機關的調查取證 權一直是一個爭議的問題,其證據效力因沒有法律規定而受 到臵疑, 已嚴重影響了民行監督正常開展。

修改民訴法第 210 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提出檢察建議或 者抗訴的需要,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 況。

”這有利於檢察機關把握事實、核實證據、做出判定。

二是規定了對審判中違法行為進行監督。修改民事訴訟法第 208 條規定: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 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 察建議。

”檢察機關可以明正言順地對審判活動中的違法行 為進行調查取證實施監督,以強化監督力度。

(四)增加公益訴訟制度。隨着食品安全事故與環境污 染問題的不斷加劇,在民事訴訟中增加公益訴訟制度得到了 人大代表與專家學者的支持。對於檢察機關,已經有部分檢 察院開始嘗試提起公益訴訟並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修改民 訴法第 55 條規定, “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 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扈紀華主任指出社會團體無疑是 提起公益訴訟最有力的力量,法律規定的機關也需要有待於 其他法律進一步明確規定,但是她並沒有提到檢察機關是否 可以提起公益訴訟,但是湯維建廳長明確指出了檢察機關是 提起公益訴訟的天然代表,看來對於檢察機關能否提起公益 訴訟仍舊在理論界意見不一。全國人大會法制工作委員 會副主任王勝明在答記者問的時候説到,公益訴訟主體可以 經過一段時間的實踐,然後總結經驗。因此説,該條規定給 檢察機關提供了一條公益訴訟道路的方向,我們可以通過其 他法律明確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地位,也可以在實踐中不斷總結檢察機關能夠實現公益訴訟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 會效果,那麼在下次民訴法修改中或許就能將檢察機關的主 體資格寫入民訴法中了。

二、 修改後民訴法對民行檢察監督工作提出的難題 (一)申訴前置性規定帶來的影響。修改民訴法第 209 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 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的;(二)人民 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三)再審判決、裁定有 明顯錯誤的。

”該條規定為當事人向檢察機關申訴設臵了前 臵程序,即必須先向法院申請再審,等法院作出判定後,才 能向檢察機關申訴。換句話説就是法院能夠自己救濟的,自 己救濟,不能救濟的,由檢察院救濟。這樣的規定將會產生 什麼樣的後果呢?領導的看法認為當事人先向法院申訴是 法院給檢察院擋了一刀,也能解決再審沒完沒了的問題。通 過市院崗位練兵活動,大家一起討論的結果,還是認為該條 規定前途莫測。

我們假設了兩種結果, 一個是案件數量驟減, 本來像該地區申訴案件數量就少,讓法院理過一遍後,能抗 訴的案件數量更少了。該條規定第一項“人民法院駁回再審 申請的” ,當事人可以向檢察院申訴,法院都不同意再審的 這種情況下,檢察院即使發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法院改判 的可能性有多少?該條規定第二項“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 申請作出裁定的” ,當事人可以向檢察院申訴,這種情況下, 我們認為檢察院可以發出檢察建議要求法院作出裁定,法院 5 裁定再審了,就法院自己去審了,法院裁定不審就又回到了 第一項的規定。

檢察院也可以不管法院如何裁定, 只要逾期, 檢察院就抗訴,但這種情況實踐中也較少。第三項“再審判 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隨着法官隊伍素質的提高、執法 的嚴謹性,能夠看出明顯錯誤的判決、裁定畢竟是少數。因 此,上述三項規定將檢察機關的監督限定在了後臵的位臵 上,案源大幅度減少,似乎成為必然。

我們假設的第二種結果是,案件數量的劇增,這其中主 要是指息訴案件,大量的法院難以消化的纏訪纏訴的案件轉 移到了檢察院。在經歷過法院的兩審終審、審監程序後到達 檢察院的案件,都將是極難的社會影響大、耗時長、難調、 難和、難判的案件,檢察機關應當有心理準備來應對巨大的 息訴壓力。

總的來講,該條規定還是反映了高檢院對於民行工作近 年來的指導性意見,即辦案結構要發生轉變,增加對於程序 的監督,通過訴訟活動監督、違法調查等形式強化對同級法 院監督。兩年前,市院提出抗訴案件收回市院辦理,基層院 作創新工作,包含執行監督、調解監督、督促起訴、行政執 法監督等工作。當時,各縣區院還是不理解的,那麼現在看 來,在市院的帶領下,這兩年的轉型,辦案結構的調整,是 符合實際變化與法律規定的趨勢的,為全市民行檢察工作適 應明年新民訴法正式實施打下了良好基礎。

(二)辦案期限縮短帶來的影響。修改民訴法第 209 條第二款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 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 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 檢察機關執法工作基本規範中規定的審查期限是自調卷後 三個月內審查終結,現民訴法規定為自當事人申請後三個月 內作出決定,無形中縮減了辦案期限。調卷問題一直是檢察 機關民行工作瓶頸,全國各地情況不一,有的只讓閲卷,不 讓調卷, 有的則需各級領導批示, 承辦人查看之後才讓調卷, 所以耗費的時間不短,這促使我們進一步提高辦案效率,高 質量完成審查工作。同時,申訴人申訴期限也由原來的兩年 變為六個月,期限大為縮短,需要引起當事人的高度重視。

(三)概括性規定對具體操作帶來的影響。執行難、執 行亂是執行的現實問題,這次民事訟訴法修改從總則、分則 條文規定了檢察機關可以對執行進行監督,但如何監督卻無 明確依據,仍需要各級檢察院的工作實踐來形成規範性的工 作制度。目前,調解已成為法院結案的主要方式,能夠佔到 70%的結案率。調解中出現的問題也是越來越多,調解的現 實問題是存在大量的強制性調解,強迫權利人作出讓步的調 解,利用調解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的虛假 調解。修改民訴法規定檢察機關能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 共利益的調解案件進行監督, 那麼實踐中大量的強調、 誘調、 違法調解及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案件如何監督呢?我們可以 根據兩高會籤文件第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符合本 意見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情形的判決、裁定、調解,經檢察 委員會決定,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將 新民訴法與兩高會籤文件結合起來辦案,更具有實際意義。

三、準確把握檢察機關的 工作重點 修改後民訴法確立了多元化民事檢察監督格局,目前最 重要的工作就是如何按照修改後民訴法要求做好各項監督 工作。一是強化職權意識,以修改後民訴法實施為契機,轉 變工作思路,增強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變被動監督為主 動監督,變等案上門為主動出擊。重點應該是加強對程序違 法案件、瀆職審判行為、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判 決、裁定、調解等三類案件的抗訴。程序違法的背後,往往 隱藏着司法腐敗,造成司法不公,程序違法侵害的不僅僅是 私權,而且還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成為檢察監督的重 點。二是積極受理當事人抗訴申請,要嚴格把好受理關。只 有符合法律的三種情形,檢察機關才能受理其申請。對於檢 察機關已經抗訴過的案件,當事人也不能再申請抗訴。檢察 機關應當及時審查,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 定。對於不符合抗訴條件的,應當在不抗訴決定中詳細闡明 不抗訴的理由,並做好息訴工作。同時,靈活運用其他監督 手段,除抗訴外,民事檢察監督還可以通過檢察建議、再審 檢察建議等方式進行。

對於新民事訴訟法的學習討論還在不斷進行,現有知識 的掌握遠不能滿足辦案的需要,下步工作中,我將繼續深入 學習,強化交流探討,為 20xx 年新民事訴訟法的正式實施 做好各項準備,確保民行檢察工作實現平穩發展。

學習行政訴訟心得體會 篇3

法律專業是個知識繁雜的學科,有着各種法律和規章制度,學法律有有刻苦 耐勞的精神,細緻謹慎的思維。大學二年級第一學期,我學習了《民事訴訟法》 這門課程,第一次接觸民訴法這門課程,一開始,我翻了幾頁,覺得不過如此, 我一看就會。

可是, 當老師給我們上課時, 對該課程進行解讀, 我覺得我很迷茫, 很無知,我不知從何學起,後來,在老師的引導下,我才有了些許眉目。學習民 訴法,如果沒有雄厚的民法積累和對民事權利司法保護方法、手段、途徑多樣化 的洞悉和感悟,就不可能學好。學習民訴法關鍵在於運用,多參與實踐,積累經 驗。 一、學習民訴法的問題 民訴法內容枯燥乏味,晦澀難懂,作為學生的我們,常常感到力不從心,總 感覺民訴法就像一串雜色的項鍊,是由五顏六色的珠子的串連起來的,住不住要 點,也理不出各個制度、規則之間的聯繫,比如,受案範圍和管轄之間的聯繫。

受案範圍, 又稱民事審判權的作用範圍或民事裁判權的範圍,在以往的教科書中 通常被稱為“法院主管” ,即確定人民法院和奇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之間解決 民事、經濟糾紛的分工和職權範圍。而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之 間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它是在人民法院內部 具體落實民事審判權的一項制度。兩者都是司法的職權分工問題,但是卻又完全 不一樣,他們之間有何聯繫,如何聯繫,我們常為之苦惱;再比如,民訴法的基 本原則, 民訴法的基本原則, 是在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中或在重要的訴訟階段起 指導作用的準則。它有 5 個原則,那麼這五個原則是入耳聯繫在一起的,它們有 着怎樣的實際意義; 我們對這些問題有一股大海撈針的感覺。我們認為民訴法的 操作性很強,課堂講授繁瑣,我們許多人都誤以為只要進入實踐,到那個時候就 無師自通了。例如前不久。

,我班同學到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庭審觀摩,當中涉 及了許多民訴法知識,所以許多同學對民訴法就產生了這樣的想法。不過,我們 在“無師自通”的感覺中,有體悟到民訴法的重要性,在解決案件時,法官律師 不掌握民訴法,那他們如何做出公平的判決,為當事人維護合法利益。所以,對 於學習民訴法我有幾個問題; (1)民訴法從何處入手,怎樣才能擊中要害,打牢 基礎:

(2)民訴法的各個內容是如何聯繫,環環相扣的; (3)學習民訴法有何意 義。 二、如何學習民事訴訟法 學習民訴法單純的記憶程序規則是不能體會到民訴法背後的豐富內涵, 民訴 法的關鍵在於理解運用。作為一名學生,我們要打牢基礎知識,掌握一些必要的 理論,通過研讀專著,去學習著名法學家的思維,掌握他們思考的方向。法學家 是有着豐富的法學知識的一個知識羣體,他們思維縝密,對待一個法律問題能全 面客觀地辯證。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就該學習民訴法法學家的著作,充實自己。

在課堂上,老師是最好的引路人,我們要認真對待老師講授的知識。老師在講課 中會經常穿插一些新的觀點, 會教會我們一些在課本上找不到的知識。老師從不 同角度講解,與實際結合,這樣的效果應該很好。

不僅如此,我們要靠自己去努力,我們要多讀,多思考,結合自身的實際情 況。我們可以對民訴法的某個內容進行思考,比如,一宗合同糾紛案件,它需要 什麼條件才能上訴,上訴後它要走什麼程序,當法官對它進行審理,判決,需要 哪些程序。我們對一些基本問題進行思考後,我們就能掌握它的概念,它們之間 的聯繫。 三、對老師教學的看法 (1) 結合實際。我覺得老師講課經常拿現實生活的事例講與我們瞭解。我們 在聽老師的講解中學到了很多東西。比如,對證據的重要性掌握,一個律師想打 贏官司,他就得尋找更多的合法證據,法官要對犯罪分子進行判決,也得掌握大 量證據。

(2) 教會我們做法律人的道理。

“不能自己做自己的法官”“心中存有正義, 、 目光遊走於發條與事實之間”等等,這是老師教與我們的。作為法律人就得有法 律巔峯約束,有法律的概念,不能知法犯法,在法律的天平下,從事合法活動。

同時,老師也告誡我們在參與司法活動要防範風險,自我保護, “一入法律,深 似海” 。

(3)要有案例結合教學。我覺得老師這點不夠好,民訴法本來是一門較理 論的課程,在教學中很難一言兩語解釋清楚。所以,老師要多講一些案例,對案 例進行剖析,梳理出民訴法中的概念,要點。 四、自我小結 世上無難事,只怕有心人。

關於對民訴法的學習,要從根本上立足,掌握理論知識,紮根實踐活動。找 出了問題的關鍵所在,我們就要對問題進行解決。我們要培養法律思維,這一點 是我一直在尋找的答案。

我們作為法律人就應當具備一定的法律思維。學習民訴 法, 就要從程序法律思維和實體法律思維進行思考, 研究。

在所有的法律部門中, 民訴法是與社會發生碰撞最為直接、顯性的法律之一,通過對民事訴訟過程份追 蹤、掃描和透視,一個從未接觸法律的人也會近距離地感受到法律的存在,甚至 由此產生對法律的敬畏。重視司法實踐、推崇案例描述,還可使我們精確地丈量 法律的表達與實踐、 書本中的法律與行動中的法律之間距離,生動的展示法律實 施過程中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博弈,發掘法律背後的邏輯和法律實踐過程中的 “隱祕” 。不懼艱難,多參與實踐,多研讀理論知識,這樣才能有所收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