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範文

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範文,供大家參考!

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範文
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範文一

上海眾華律師事務所:

你單位於20xx年5月19日經本機關審查決定準予行政審批取得律師事務所設立審核登記。

經調查核實,該項行政審批現屬於下列情形:

1、你於20xx年4月28日提出註銷登記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 (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本機關決定註銷你你單位已取得的律師事務所設立審核登記。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司法部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依法向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審批專用章)

年5月8日

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範文二

慈溪市附海酷尚網吧:

你單位提出變更網吧名稱、經營地址和計算機台數申請,於20xx年10月9日取得了證號為甬文網10109《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經羣眾舉報,反映你單位在上述審批事項中提供的慈集用(20xx)第110008號土地證複印件為虛假材料。

本機關對此依法進行了調查、核實,於20xx年5月16日向慈溪市國土資源局發函,要求對該土地證複印件的真偽進行鑑定。20xx年5月27日,慈溪市國土資源局書面函告本機關你單位提供的慈集用(20xx)第110008號土地證複印件內容與土地登記檔案不相符。20xx年6月17日,本機關對受你單位法定代表人岑迪委託辦理網吧變更手續的鄔益柱進行調查詢問,鄔益柱對偽造慈集用(20xx)第110008號土地證複印件、在審批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的行為供認不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本機關決定撤銷證號為甬文網10109《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中變更經營地址的行政許可。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慈溪市人民政府、寧波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申請複議,或者在六個月內直接到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慈溪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年7月27日

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範文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的規定,現對你(單位) ,證件號碼為 予以撤銷,原因如下: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

□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

□其它原因:

特此通知。

衞生行政機關名稱(印章):

年 月 日

申請人簽收:

年 月 日

備註:本決定書共兩聯,第一聯存檔,第二聯交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