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停止職務的決定(精選4篇)

關於停止職務的決定 篇1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經縣xx屆人大會主任會議研究,政和縣第xx屆人大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暫停許xx縣xx屆人大代表職務。

關於停止職務的決定(精選4篇)

xx縣人大會

20xx年8月7日

關於停止職務的決定 篇2

關於暫停何功民 執行縣xx屆人大代表職務的決定

根據縣公安局武公請〔20xx〕8號文件的提請,縣人大會許可縣公安局對縣人大代表何功民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決定暫時停止何功民執行xx縣第xx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

20xx年3月9日

關於停止職務的決定 篇3

各辦公室(局、中心、大隊)、工作站、行政村,鎮屬有關部門:

根據工作需要,經鎮黨委研究,決定停止馬茆頭村經濟合作社社長職務。停職期間,由下田畈工作站站長趙同x茆頭村經濟合作社工作。

中共xx縣xx鎮委員會

20xx年2月5日

關於停止職務的決定 篇4

各辦公室(局、中心、大隊)、工作站、行政村,鎮屬有關部門:

根據工作需要,經鎮黨委研究,決定停止馬茆頭村經濟合作社社長職務。停職期間,由下田畈工作站站長趙主持茆頭村經濟合作社工作。

中共xx縣xx鎮委員會

20xx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