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獨生子女費發放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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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獨生子女費發放新規定

獨生子女費的發放標準,內容包括職工晚婚的、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育齡夫妻符合規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願不再生育的,依法領取退休金的獨生子女父母等。

職工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增加的產假和護理假視為出勤。

農村居民晚育的,減免本人當年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資金;城鎮無業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

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育齡夫妻,經本人申請,由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核實,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享受以下優待:

1、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五至二十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夫妻雙方均有工作單位的,由雙方工作單位各負擔一半;一方有工作單位,另一方沒有工作單位的,由有工作單位一方的工作單位支付;夫妻雙方均無工作單位的,由户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支付,所需費用由各級計劃生育經費分擔。

2、農村分配集體收益對獨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額(包括農村土地徵用後,土地補償費分配中對獨生子女家庭應當增加一人份額);在劃分宅基地(包括徵地拆遷安置中,對農村獨生子女按重建安置房價的70%加房屋層次調整係數每人優惠購買40平方米)、扶持生產、介紹就業等方面,對獨生子女及其父母給予照顧。

3、有條件的地方和單位可以對獨生子女入托、入園、就學、就醫給予補助。農村貧困家庭獨生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期間,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減免雜費。

4、各級人民政府和獨生子女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規定的其他獎勵與優待。

符合規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願不再生育的,是農村居民的按照不低於所在鄉(鎮)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準發給獎金,是城市居民的按照不低於所在市、縣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標準發給獎金。具體辦法按長沙市人民政府規定執行。依法領取退休金的獨生子女父母,自法定退休年齡退休之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資百分之五的標準增發退休金。已建立了社會養老保險的單位,這項獎勵仍由原單位發放。

瀋陽獨生子女費發放新規定焦點:

焦點一

子女有死亡的,可以再生嗎?

政策:新《條例》規定:“合法生育或者收養的子女不超過兩個,其子女有死亡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焦點二

“加長版”產假,時間節點卡在哪兒?

政策:新《條例》規定:“職工晚育的,產假增加60天,男方護理假為15天。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享受本條款規定的生育第一個子女時的相同待遇。”

焦點三

獨生子女費“加量”,哪些人能享受?

政策:新《條例》延長了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年限並提高了標準,將發放年限從截止到獨生子女14週歲延長到18週歲,一次性獎勵從1500元提高到20xx元,按月發放的10元標準修改為“不低於10元”。

就合法生育而言,是指在生育了第一個子女後符合條件經審批生育了第二個子女,兩次生育行為後“其子女有死亡的”。此種情形,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夫妻初次生育了雙胞胎是一次生育行為,因而“其中死亡一個的”不能參照此項規定執行;但如果該對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則可以根據政策再生育一個子女。

20xx年9月26日確定為新《條例》實施日期,在執行“加長版”產假時應注意以下時間節點:

1 在實施日期前,已經按規定休完產假的不享受本規定的待遇;

2 在實施日期當日以及在實施日期後,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女方已滿23週歲後懷孕生育第二個子女,應享受本規定的晚育產假,男方享受晚育護理假,並且“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1 採取按月發放方式的,在實施日期當日:獨生子女未滿14週歲的,應繼續發放;獨生子女超過14週歲,應從20xx年9月份開始發放(超過14週歲至20xx年8月期間不發),至獨生子女滿18週歲止;獨生子女滿18週歲的,不發。

2 採取一次性發放方式的,在實施日期前,獨生子女已滿14週歲的:已經一次性支付1500元的,不再是獎勵費的發放對象;按一次性支付方式尚未支付或一次性支付不足1500元的,應自實施日期起一次性支付20xx元或補足20xx元。

9月26日成“二胎福利”分水嶺

同時,也是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的節點

12月3日,記者從省衞生計生委獲悉,20xx年9月26日確定為《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次修正,以下簡稱《條例》)的實施日期,能否享受新《條例》規定的福利政策,將以該實施日期作為判斷節點。

按《條例》規定,符合條件生育“二孩”的夫妻,可享受與“一孩”同樣的產假待遇。其中,在9月26日前已經按規定休完產假的不享受該待遇;9月26日當天及以後,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女方已滿23週歲後懷孕生育第二個子女,尚未休完產假的,可享受本規定的晚育產假,男方享受晚育護理假,並且“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對於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領取,採取按月發放方式的,在9月26日當日:獨生子女未滿14週歲的,應繼續發放,至獨生子女滿18週歲止;獨生子女超過14週歲、未滿18週歲的,應從20xx年9月份開始發放(超過14週歲至20xx年8月期間不發),至獨生子女滿18週歲止;獨生子女滿18週歲的,不發。

採取一次性發放方式的,在9月26日前,獨生子女已滿14週歲的:已經一次性支付1500元的,不再是獎勵費的發放對象,因而不需補發;按一次性支付方式尚未支付或一次性支付不足1500元的,應自9月26日起一次性支付20xx元或補足20xx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