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刑事申訴狀寫作要求

申訴狀是請求複查或重新審判時所寫的書狀,那麼,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一般刑事申訴狀寫作要求,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般刑事申訴狀寫作要求
(一)刑事申訴狀的定義和作用

刑事申訴狀是申訴人因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或裁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提交的請求按審判監督程序對刑事案件重新審理的法律文書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03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申訴是法律賦予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近親屬的一項訴訟權利和民主權利,其目的在於根據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申訴不是必經的訴訟程序,必須按審判監督程序的有關規定進行。

(二)刑事申訴狀的結構

1.首部

(1)標題

居中寫明:“刑事申訴狀”。

(2)申訴人的基本情況

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原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如果申訴人在服刑,還應寫明判刑情況和現在何處服刑。如果申訴人系未成年人,應在其項後寫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業、工作單位以及與申訴人的關係。如果委託律師代理申訴,還應在次行寫明律師姓名和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名稱

(3)案由和請求事項

寫明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再根據具體案情寫明請求事項。如果申訴人是被害人或其家屬或其他公民,則可請求人民法院加重被申訴人的刑罰,或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被申訴人多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等。如果申訴人是被告人,則可請求人民法院減輕申訴人的刑罰,或請求人民法院免除申訴人的刑罰,或請求人民法院宣告申訴人無罪,或請求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等。

2.正文

刑事申訴狀的正文,即事實與理由部分,可以從生效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是否清楚,情節有無出入,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恰當,定性是否準確,審判程序是否合法,申訴人主張的從輕或從重,減輕或加重處罰的條件是否被遺漏,量刑是否錯誤等方面提出意見,闡述生效判決或裁定應予變更或撤銷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所提出的事實和法律的根據必須有理有據。

3.尾部

包括以下幾項內容:

致送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名稱。

申訴人簽名。如果委託律師為申訴人代書申訴狀,可在申訴狀的最後寫上代書律師的姓名及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名稱。

申訴時間。

4.附項

在提交刑事申訴狀的同時,應提交原審判決書或裁定書複印件一份。如有別的書證、物證,也應一併提交。

(三)刑事申訴狀範式

刑事申訴狀

申訴人(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委託律師):

(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律師只需寫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申訴人 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字 號刑事判決(或裁定)不服,現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寫明基本的案情事實、審判結果以及具體的申訴理由和法律依據)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代書人:

年 月 日

附:原審判決(或裁定)書複印件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