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勞動的爭議案例

為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儘可能消除工傷事故帶來的危害,各國紛紛採取相應措施,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工傷保險制度。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分享一些關於工傷勞動的爭議案例,提供給大家參閲。

工傷勞動的爭議案例

工傷勞動的爭議案例範文一

20xx年4月,杜某到陝西長城鐵塔製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城鐵塔公司)鍍鋅車間工作,20xx年7月27日,杜某在上班時被空中落下的鋼材砸中左腳。經治療,於20xx年7月14日出院,共住院336天。

20xx年7月16日,杜某母親(張新會)向高陵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因杜某與長城鐵塔公司未簽訂任何書面的合同,不具備工傷認定的基本證據要求。所以高陵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建議杜某先行證明其與長城鐵塔公司的勞動關係。20xx年8月31日,杜某正式向高陵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請求確認其與長城鐵塔公司的勞動關係。20xx年10月8日,仲裁委作出高勞仲案字(20xx)19號裁決書,裁決杜某與長城鐵塔公司存在勞動關係。裁決後,長城鐵塔公司不服,向高陵縣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法院依法確認杜某與長城鐵塔公司不存在勞動關係。20xx年4月12日,高陵縣人民法院以(20xx)高民一初字735號判決書,判決杜某與長城鐵塔公司存在勞動關係。長城鐵塔公司仍不服,訴至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以(20xx)西民二終字第02104號判決書維持了一審判決。後長城鐵塔公司向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該院以(20xx)陝賠民申字第00094號裁定書駁回了其再審申請。

20xx年1月9日,高陵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認字(20xx)第074號工傷認定書,認定杜某為工傷。20xx年4月23日,經西安市勞動能力鑑定中心鑑定,杜某傷殘為七級,停工留薪期三個月。杜某將工傷認定書郵寄送達給長城鐵塔公司,長城鐵塔公司對工傷認定書不服,認為送達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20xx年2月28日,長城鐵塔公司向高陵縣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撤銷(20xx)第074號工傷認定書。

20xx年7月6日,杜某依據工傷認定書及勞動能力等級鑑定書向仲裁委提出工傷待遇申請,請求長城鐵塔公司支付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並要求單位辦理養老、醫療、失業保險。20xx年10月30日,高陵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了高勞仲案字(20xx)32號裁決書,部分支持了杜某的仲裁請求。雙方均不服,起訴至高陵縣人民法院,高陵縣人民法院認為,首先,原被告雙方的勞動關係已由該院(20xx)高民一初字735號判決書和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西民二終字第02104號判決書得以確認,確認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其次,高陵縣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作出的(20xx)第074號工傷認定書,已認定杜某所傷害為工傷,長城鐵塔公司辯稱西安市勞動能力鑑定中心作出的鑑定結論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其辯稱理由不能成立。因為長城鐵塔公司作為勞動爭議一方,放棄申請鑑定也不申請複查,是對自己權利的放棄,因而其辯稱觀點不能成立;三、各項賠償數額問題,雙方爭議較大,本院依法判決長城鐵塔公司支付杜某護理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79377.5元。後雙方又上訴至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以(20xx)西中民二終字第00843號依法維持了一審判決。

現該案判決已經生效且已履行。至此,杜某與長城鐵塔公司的工傷賠償案件歷經四載,終於落下帷幕。

工傷勞動的爭議案例範文二

殷某於20xx年2月16日入職某保安公司,擔任保安員,工作地點是某醫院。20xx年6月6日,其在工作中受傷,該保安公司未給其認定工傷也未支付任何賠償。保安公司稱其與殷某不存在勞動關係,並提交了某培訓學校與殷某簽訂的協議書,稱殷某與該培訓學校存在勞動關係。培訓學校述稱,殷某是其學校的培訓人員,邊培訓邊學習。為證明其主張,殷某提交了銀行對賬單、病例及診斷證明作為證據。保安公司未提交證據。培訓學校提交協議書2份,證明20xx年1月29日至20xx年1月28日期間,殷某與其學校存在勞動關係。本院依殷某的申請,向銀行調取了殷某銀行賬户相關交易匯款人信息,查詢函(回執)顯示:保安公司20xx年向殷某轉賬十筆,金額相對固定。保安公司和培訓學校認可該查詢結果,但主張是保安公司代培訓學校發放殷某工資。

本院依殷某的申請,到醫院調取了保安公司與醫院的保安服務合同,並向該醫院安保處工作人員進行詢問。調取的合同和詢問結果表明:20xx年1月1日起,保安公司開始為該醫院提供保安服務;殷某系保安公司派至該醫院的保安員。20xx年6月份,殷某在工作過程中受傷。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殷某與保安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殷某提交了銀行對賬單、病例及診斷證明作為證據證明其主張,保安公司不予認可,但經法院調查給殷某轉賬發工資的單位就是其公司。培訓學校雖與殷某簽訂了協議書,但協議書並不足以證明其學校與殷某存在勞動關係,且保安公司和培訓學校均未就所主張的代發工資、培訓、實習等事項提交證據。殷某由保安公司派至醫院提供保安員工作,接受保安公司的管理並由保安公司發放工資,醫院保安工作系保安公司承接的業務項目,保安服務系保安公司的主要業務。

綜上,本院判決認定殷某與被告保安公司存在勞動關係,雙方均未上訴。

工傷勞動的爭議案例範文三

陶某於20xx年2月20日入職某工貿公司,任廚房工,雙方簽訂了20xx年2月20日至20xx年1月15日的勞動合同。該工貿公司未為陶某繳納工傷保險費。20xx年8月17日上午10:00左右,陶某在廚房端菜時摔傷,工貿公司支付了住院費和醫療費,陶某出院後沒有去公司上班。經大興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陶某的傷情被認定為工傷,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陶某的工傷達到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標準七級。20xx年6月9日,陶某以工貿公司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與工貿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工貿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和傷殘就業補助金、20xx年8月18日至20xx年8月17日停工留薪期工資30 000元、20xx年8月18日至20xx年6月3日生活費33 000元、勞動能力鑑定費200元、20xx年2月至20xx年1月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另一倍27 500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某工貿公司未為陶某繳納工傷保險費,陶某發生工傷,故某工貿公司應承擔陶某的工傷保險待遇賠償責任。陶某的傷情已達到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標準七級,陶某為此支付了鑑定費200元。陶某於20xx年8月27日以工貿公司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與工貿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工貿公司應向陶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及勞動能力鑑定費。工貿公司應當支付陶某20xx年8月18日至20xx年2月17日停工留薪期工資。20xx年2月18日至20xx年6月3日,雙方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工貿公司未給陶某安排工作,應當支付陶某上述期間的基本生活費。

最終,法院判決工貿公司支付陶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基本生活費、勞動能力鑑定費、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等各項賠償共計20餘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