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地方財政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地方財政是我國財政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具體包括省(直轄市)級、市(地區)級、縣(市)級和鄉(鎮)級四級,保持地方財政的健康穩定發展,對於一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1994年分税制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成功,但在地方財政這方面的改革並不徹底,留下了許多問題,尤其是近幾年,受國民經濟增長的不確定因素的影響,我國地方財政面臨着許多困難和不利因素,對地方財政經濟構成強大壓力。

我國地方財政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地方財政面臨的問題

1.地方財政級次過多。中國是世界上擁有地方政府級次、地方公共支出級次最多的國家。考察一下實行市場經濟的國家,尚找不出一個五級架構的政府。比較典型的情況是三級架構或準三級架構(如聯邦制的美國、澳大利亞和單一制的日本、法國),但中國有四級地方政府:省、市(地級市)、縣和鄉鎮。雖然我國憲法明確規定是五級政府,但是按這樣的架構,各級政府如都要求有自己穩定的税基,都能夠按照分税分級的框架來形成財力分配,至少在基層看不到出路,鄉一級沒有大宗穩定收入來源來形成分税體制。財政級次過多就會造成財政資金的利用效率低下,帶來了不同財政級次之間的財政資金博弈。我國現在的財政體制是根據一級政權,一級財政的構想設計的,拋開我國政府級次過多這個也應該討論的問題不説,就是“一級政權、一級財權”理論也是指得商榷的,如法國和德國都並非如此。

2.財權與事權不對稱。分税制是在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之間劃分各自事權的基礎上,按照税種劃分收入和支出範圍、管理權限、實行收支掛鈎和分級管理,自求平衡的財政管理體制,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確實起到了這樣的作用,貫徹了“收入大頭在中央、支出下流到地方”的分税制改革精神,然而從地方財政收入來看,在原體制下地方長期培植起來的主體財源,面臨着財源弱化、收入增長難度加大的困境,分税制中劃屬於地方的14個税種由於點多、面廣、税源分散、隱蔽性強、徵收難度大、成本高又加劇了地方財政收入困難的事實。但是在支出方面,地方財政承擔了大部分的支出責任,特別是省級以下的地方財政擔負着相當沉重的支出責任,這與國際慣例不符。地方政府縣鄉兩級共同提供龐大而重要的公共服務,包括70%的預算內教育支出和55%~60%的醫療支出。地級市和縣級市負責所有的失業保險,養老保險和救濟。在其他國家社會保障和救濟幾乎總是由中央政府提供(轉軌經濟除外)。教育和醫療是中央和省級的責任。地方政府承擔大部分的支出責任但其只能控制小部分的税收收入。

從最基層的鄉鎮財政來看,這種事權和財權的不協調更加明顯。一是鄉鎮對縣級部門下放機構沒有管理權,無權統籌協調它們為鄉鎮經濟發展開展系列服務;二是部分下設機構的財權沒有下放,主管部門沒有要求集中在縣(市)管理,鄉財政支出紛紛上劃,比例逐漸增大;三是縣、鄉財權劃分不合理,分税制是地方財政支配的收入減少,縣(市)為保證本級收入,滿足支出需要,也不得不集中財力,使鄉鎮財政面臨財力減少和支出剛性增長的雙重壓力。

總而言之,我國各級政府事權劃分原則性不強且缺乏法制化基礎。

3.不同地區間的財政狀況差異過大。中國的區域經濟發展差距存在於方方面面,地方財政是一個很顯著例子,並且這種差異不只存在於東部與中西部各省之間,還存在於各個地區、省際內部。按照國際標準衡量,中國地區間的財政支出和服務提供方面的不平等程度非常大,且以較快的速度增長。

在轉移支付制度方面,現行分税制的税收返還方式在承認了原體制下區域財政能力差異的同時又因返還基數以1993年為準,再次拉大了地區間的差距。各省級政府人均支出(包含了所有轉移支付)的最高值與最低值的比率己由1990年的6.1增加到了1999年的19.1,離散係數已由0.55增長到0.86。從非預算資金角度來看,税收與我們所説的準税收税基的一致性意味着預算收入與非預算收入相關度極高,即經濟繁榮地區兩項收入都高,而不發達地區面臨的是更加吃緊的財政局面。地方政府對非預算資金的依賴性加強,明顯地強化了區域差異擴大的趨勢,分税制改革目的之一是要將經濟日益推向財政自給,但伴隨着轉移支付規模的下降,富裕與貧窮落後地區財政收入的水平差距越來越大,那麼他們提供地區公共物品和服務的能力也在逐漸拉大。

4.“非預算”問題嚴重。“非預算”資金包括兩部分:預算外資金和制度外資金,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為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各種財政性資金。其範圍主要包括: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和附加收入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計劃(物價)部門審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主管部門從所屬部門集中的上繳資金;用於鄉鎮政府開支的鄉統籌資金;其他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性資金。

從地方財力結構來分析,非預算資金加上預算內的非税收入佔地方財力的比重較高,1994—2000年該比重分別為25.41%,29.46%,34.45%,31.15%,30.86%,29.72%和29.28%。説明地方財力中近1/3來自非預算資金和非税收入,這種收入結構是相當不規範的。這進一步表明中央對地方財政轉移支付在地方財力中的整體效應低下。非預算資金的增長在地方財政收支不匹配的情況下減輕了許多地方政府財政的壓力,但其規模的膨脹及其自身的缺陷已成為制約地方經濟發展、財政建設的不利因素。

首先,預算外資金的存在削弱政府協調和控制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能力。資金分散表現在許多機構和單位擁有巨大數額的資金,而這些資金不是在政府財政部門的計劃和管理之內。這些外部資金對政府預算資金產生了“擠出”效應。其次,非預算資金加速了正規財政體制地位的下降,為地方政府的税收努力提供了一種可替代的出路,完善的地方税收收入體系的建立愈加困難,並且各種各樣的收費結構是絕對無序、不透明的帶有很強的隨意性,這些都意味着它是不公平的。另外,這種準税收體制是在地方政府官員以最小徵收成本為目標,在其分析能力很低的情況下設計出來的,所以它也是無效率的。地方財政不能通過完善正規的税收體系組織財政收入,從長遠發展來看是地方財政弱化的體現,發揮地方政府在經濟競爭中的優勢,在決定其社會的公共需要及其掌握其需求的願望上原先所具有的優勢都會喪失。

解決地方財政問題建議

1.減少政府級次。我國實行的是五級政府架構,行政層次多,管理成本高,工作效率低。機構臃腫,人浮於事,財政供養人口過多的問題不解決,解決縣鄉財政困難是句空話。

要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減少管理層次、減少機構、減少人員,上至省級下至村級,都要精減。結合目前的撤鄉並村工作,要抓緊落實到位,絕不反彈,避免重新回到“精簡—膨脹—再精簡—再膨脹”的老路上去。

在合併機構、裁減人員的基礎上,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方向和建立公共財政體制的要求,加快政府職能轉變。重新調整各級政府的職能定位和對下級政府及其主要領導人的考核方式,加快政府從競爭性、盈利性領域的退出步伐,將政府的主要精力轉向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務、調節收入分配、調控宏觀經濟運行、為市場主體特別是中介組織的發育提供良好的發展環境上來。結合推進政府職能的轉變,加強政府的社會管理和改革服務職能,促進政府行為的規範化、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建設,加強對政府行為的社會監督。

2.政府間事權的界定應遵循一定原則,並加以法制化。首先,政府間事權的界定應遵循一定原則。根據事權的不同性質,政府間事權界定主要參照以下原則進行。(1)行政管理事權主要按“受益原則”確定。要求行政管理事權應按實際的受益對象(管轄地區)和受益範圍(管轄範圍)確定其歸屬。(2)社會服務事權應按照受益原則、可行原則確定。具體如下:其一,凡使得本轄區居民受益的事權,初步界定為本級政府事權。其二,如果這一事權由本級政府承擔在技術上不可行,應考慮將其上移為上一級政府事權。

其次,政府間事權劃分必須法制化。在政府間事權劃分上,我們必須確立一個基本理念,即事權劃分沒有最優的劃分模式,最關鍵的是法制化。只要有了法制化的制度規定,政府間就基本不會存在劃分不清的事權,並在實踐中可以得到真正履行。

3.建立規範和完善的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當前建立政府轉移支付制度的思路是在省內確定省、縣兩極主體框架,原因在於目前各級政府中縣級財政的支出缺口最大,重要的公共服務都要由較低級次的政府來承擔,想減輕壓在農民頭上的過重的財政負擔就必須強化縣級財政,使其有充分的收入以保證它所承擔的支出責任的完成。省際之間的轉移支付由中央財政根據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原則,在科學測算的基礎上,通過中央預算組織實施,採取一般性轉移支付和特殊性轉移支付的方式。一般性轉移支付主要解決不同地區間財政收入能力與基本財政支出需要之間的不平衡和各地區之間公共服務水平的不均衡,這部分財力來源應包括現行體制中的地方財政收入、税收返還、體制上解決或補助等部分。特殊性轉移支付主要解決縣市政府在農業開發、交通運輸、通訊、能源、教育、科技等方面的發展,對社會事業等特定項目進行的補助,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的支出,這部分資金主要為現行體制中的各項專項補助、專項結算補助等。

4.堅決推進統一預算的進程和發展現代意義的全套預算制度。必須認識到:地方各級財政預算的統一,是政府行為規範化的前提條件。1997年之後,我國對預算外資金的整頓和管理逐步強化,成效顯著,在基本實現預算內、預算外、“制度外”三塊資金“三而二”後,預算內、外資金如何歸併為“二而一”,也正在向水到渠成的狀態靠近。今後,通過深化財政體制改革和預算管理改革,應把全部政府收入統統納入預算管理,以規範的公共收入形式明確政府可分配資金規模並全程監督其運用。現在我國已經加入世貿組織,不合理的行政審批手續將取消,乘此東風,理應着力尋求進一步把收費和基金納入預算內,藉助於“金財工程”、“金税工程”的現代化信息處理技術和政府資源管理系統,像管税一樣管理起來,並大力推進支出管理的改革。如果公共財政框架下的預算支出管理初具形態了,即可考慮在加強科學化信息監控的同時,對地方逐步適度下放支出標準確定上的決策權,使人員工資和公務費標準等在各地有“因地制宜”的必要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