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當前我縣鄉鎮人大工作的調研報告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最基層的國家政權機關,也是鄉鎮人民行使當家作主、民主權力的基本形式,做好鄉鎮人大工作,直接關係到依法治國方略在基層的實施和我國民主政治建設的進程。隨着鄉鎮綜合配套改革的推進和鄉鎮政府職能的優化,鄉鎮人大工作有了較大的變化和發展,基層人大的職能作用得到了進一步發揮,為監督、促進政府工作,推進民主法制建設作出了應有的貢獻。但是,由於諸多主客觀因素的影響,還存在不少差距和不足,在工作中還有一些困惑,難以發揮其作用,有時甚至陷入比較尷尬的境地,影響了鄉鎮人大工作質量,更影響了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和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

關於當前我縣鄉鎮人大工作的調研報告

一、當前鄉鎮人大民主法制建設的現狀

近年來,各鄉鎮人大主席團在同級黨委的正確領導下,認真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基本上能以《憲法》及《地方組織法》規定的13項職權為依據,緊緊圍繞經濟建設中心,把加強民主法制建設和推進依法治縣作為根本任務,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結合本地實際,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各項職責。

1、積極發揮監督職能,努力推動政府工作

鄉鎮人大根據《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積極行使監督權,促進政府改進工作。一是充分利用一年一度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機會,通過審議政府工作報告,加強了對政府工作的監督。如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作出相關決議,提出關於本鄉鎮涉及農業、工業、民生、環境、交通運輸、教育衞生等方面的經濟社會建設的工作建議。二是每半年組織鄉鎮人大代表聽取政府工作報告,加強了對政府階段性工作的監督。三是各鄉鎮人大主席團普遍開展了對副鄉鎮長的評議活動,加強了對政府組成人員的個體監督。同時,還協助配合縣人大常委會組織開展的對部分政府職能部門行政執法評議工作等。

2、適時開展視察活動,積極聽取羣眾呼聲

鄉鎮人大主席團能緊緊圍繞黨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重點抓住羣眾反映最強烈、要求最迫切的問題進行視察,較好地促進了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一是圍繞法律貫徹執行情況進行視察。如我鎮在XX年鎮人代會上,代表們提出有的礦產品企業在生產過程中亂排污、亂倒廢渣等現象,給當地羣眾帶來了生產、生活中的安全隱患。鎮人大立即以《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執法檢查為重點,組織縣代表對梓桐鎮千富礦業有限公司、梓富選礦廠、千島湖礦產品有限公司、採礦點進行視察,發現情況屬實,及時把視察情況通報給鎮政府。鎮政府立即召開會議,研究制定了整改措施,並督促礦產品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了整改。二是圍繞羣眾反映的熱點問題進行視察。如XX年我鎮有的代表提出建議在梓桐建造一座標準化加油站。鎮人大就組織縣代表對這一問題進行了視察。發現隨着人民羣眾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交通的不斷改善,農民購買汽車、摩托車的人日益增多,使本地車輛加油難的問題日趨突出,在梓桐建造一座標準化的加油站是符合梓桐實際的。因此,經過代表現場視察,提出意見建議後,鎮黨委、政府高度重視,投入100多萬元新建了一座標準化的加油站,並投入使用。

3、落實議政督政舉措,努力提升為民辦事實效。

各鄉鎮人大主席團都能緊緊圍繞黨委政府的總體工作目標和代表議案建議,建言獻策、議政督政。在辦理意見建議過程中,各鄉鎮人大主席團都建立了黨委書記閲辦、人大主席交辦、鎮長批辦、分管領導承辦、人大代表督辦的代表議案建議辦理機制,並由承辦人負責與代表見面答覆,領寫人簽署反饋意見。如我鎮xx屆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以來共收到代表議案建議83件。鎮人大主席團認真及時地進行了整理分類,交鎮政府辦理答覆代表。對一些重點建議還進行重點督辦,確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迴音。如集鎮街上的路燈問題,幾年來時亮時黑,很不正常,集鎮居民意見很大。XX年5月,在鎮人大主席團的督促下,供電部門對路燈設施進行了徹底改造,居民反映良好。對一些涉及到縣級機關部門的建議,鄉鎮人大主席團還充分發揮縣人大代表的作用,走出了上下聯動解難題的新路子。如我鎮代表提出的“關於儘快開通楊村自然村的通村公路”和“關於加大農村電網改造”的建議,涉及到縣交通、供電等部門,我們積極發揮自身代表作用,主動與倆部門溝通,使楊村的通村公路增加立項,並啟動實施。XX年的農村電網改造力度也很大,不僅實施了25個自然村的非標準村改造、電氣化村建設、表計輪換和變壓器增容,還對20多公里的10千伏裏桐153線高壓進行了全線改造,總投資近400餘萬元。徹底解決了全鎮高壓線路的滯後狀態和大部分村的低壓線路老化狀態,為梓桐鎮的生產發展、生活富裕提供了電力保障。

4、積極拓寬民主渠道,充分發揮人大代表的作用。近年來,全縣各鄉鎮人大主席團不斷加強和改進代表工作,逐步拓展民主渠道,積極為代表履職創造條件。一是夯實代表工作基礎,努力提高代表履職能力。加強代表學習培訓工作,增強代表的職務意識、責任意識,並在縣、鄉鎮人大代表中積極開展爭當“人民意願的代言人,履行職責的明白人,經濟發展的帶頭人,公益事業的熱心人”活動。二是積極組織代表開展活動,充分發揮代表作用。組織人大代表圍繞節能減排、環境保護、新農村建設、教育衞生、工業交通、安全生產等議題,開展了豐富多彩的調研視察活動。三是開展代表接待選民活動,通過接待選民這個平台,及時傾聽人民羣眾的呼聲,反映人民羣眾的意見,密切代表與人民羣眾的聯繫。四是認真做好代表選舉工作,保障人民當家作主權利的實現。並通過一次又一次具體生動的民主選舉的實踐,探索和創造了許多新的經驗。

二、當前鄉鎮人大民主法制建設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制約因素

近年來,鄉鎮人大主席團在民主法制建設中雖然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伴隨着民主法制建設的進步和形勢的發展變化,鄉鎮人大工作中還存在一些突出的問題和制約因素,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鄉鎮人大的地位及作用的認識存在誤區

在工作中,我們感到鄉鎮人大的地位和作用尚未得到充分認識和普遍重視,這是影響鄉鎮人大履行職權的一個重要原因。我們進行了一次200人的問卷調查,問卷中有這樣一道題,“現在農村鄉鎮一級的權力機關是哪個?”91%的人回答是鄉鎮黨委,9%的人回答是政府,回答是鄉鎮人大的一個都沒有。這個結果充分反映了當前人們對鄉鎮人大的認識。事實上,在鄉鎮權力分配中,黨委是鄉鎮工作的領導核心和決策中心;政府是本鄉鎮政治、經濟、文化及其他各項社會事務的具體實施者。從法律上講,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是農村基層國家權力機關。本鄉鎮的重大決策均需經過鄉鎮人大審議通過後才合法,才能付諸實施。但是,在實際工作中,鄉鎮重大問題的決策均是由鄉鎮黨委書記辦公會議或黨政主要領導碰頭會或黨政班子成員會議商量作出。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通常只是“聽聽報告(政府工作報告)、舉舉拳頭(通過報告決議)、吃吃饅頭”。根本沒有什麼重大事項放到人大會議上表決通過。一年幾次的人大主席團會議也是例行程序、搞搞活動,使鄉鎮人大很難監督政府的決策行為。另外,由於鄉鎮黨委是鄉鎮重大問題的實際決策者,而法律未賦予鄉鎮人大對鄉鎮黨委監督的權力。從中可以看出,從法律上講作為鄉鎮權力機關的鄉鎮人大,事實上在鄉鎮權力機構中,地位最弱。究其原因,一是鄉鎮黨委對人大工作的認識缺乏應有的高度,人大是“二線”,是安排老幹部的地方,人大工作是務虛的沒有實質性內容的工作等錯誤認識還普遍存在,甚至有些兼任人大主席的黨委書記也沒有真正認識到人大工作的重要性,黨委政府意識非常強烈,而人大意識則非常薄弱,在研究商量重大事情時,根本不會想到人大專職主席。二是政府對人大的監督不能擺正位置,缺乏憲法意識,人大意識,不能主動向人大報告工作,接受監督。鎮長、副鎮長凌駕於主席、副主席之上的大有人在,認為“政府有實權,掌管人、財、物;提拔不提拔,黨委説了算”。三是人大專職主席對人大崗位感到自卑,缺乏信心。認為當了鄉鎮人大專職主席就是走到了“絕境”,就是“船到碼頭車到站”了,就是年紀再輕也不會有進步和調到縣級機關的希望了。有些從鄉鎮黨政正職轉任為人大主席的同志也認為,當人大主席是“退居二線”,工作積極性和工作熱情不高,主動性不如從前。有的同志説:鄉鎮人大按照法律規定,地位很高,但實際不高,“説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人大是“虛權的核心,實權的邊緣”。就拿人大副主席的排名位置來説,都是排在黨委委員、副鎮長之後。在人們眼中人大主席、副主席的地位甚至不及黨政副職。從而導致從事和對待人大工作缺少信心,得過且過。

2.鄉鎮人大履行監督權的狀況與法律賦予的職權要求距離很大

法律賦予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應履行的職權沒有完全履行,法律規定鄉鎮人代會履行職權應有的途徑,沒有按照規範的程序執行。儘管鄉鎮人大能積極行使監督職能,但由於一系列的原因,使監督的效果大打折扣。一是由於多種因素,需要兩、三天召開的鄉鎮人代會,普遍都是隻開半天,有的只是二個小時,會議一般只作政府工作報告和人大主席團工作報告,而財政工作報告只印發書面材料。由於會議時間極短,需要表決和審議的各項決議,代表們沒有時間去討論醖釀,報告作完後,就進行表決,根本談不上對政府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促進政府改進工作。二是由於鄉鎮人大主席團不是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因而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不能直接行使鄉鎮人大的職權,只能圍繞鄉鎮人大的職權開展一些日常工作。而《地方組織法》賦予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13項職權,僅僅靠一年一度極短暫的鄉鎮人代會議是很難完全履行的。對人大主席、副主席的職權,《地方組織法》第十四條規定:“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織代表開展活動,並反映代表和羣眾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於法律法規賦予鄉鎮人大主席團和主席、副主席的職能不全,使得主席、副主席只能為人大代表服務,為人大會議服務,為上級人大布置的工作服務,而不能直接行使選舉權、決定權、監督權,以致鄉鎮人大行使職權難以到位。三是由於監督缺乏一系列制度保障,這就使監督對象對鄉鎮人大的權威尊重不夠,尤其是一些鄉鎮領導幹部,只重視鄉鎮黨委、鄉鎮政府的領導,忽視人大的監督,甚至把人大的監督看成“唱對台戲”、“找麻煩”,不願接受人大監督。再説,鄉鎮黨委、政府的負責人是本鄉鎮的核心決策人員,握有事實上的人權和財權,“同屋辦公、同屋睡覺、同鍋吃飯”,“低頭不見抬頭見”,這就使鄉鎮人大在開展監督活動時,往往“心有餘悸”,不敢監督,即使監督也顯得蒼白無力。

3. 鄉鎮人大代表的素質不高,主席團成員結構不合理

鄉鎮人大代表是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組織細胞,他們的素質高低直接影響鄉鎮人大履行職權的質量,鄉鎮人大代表整體素質不高,法律意識淡薄,執行代表職務和能力不強,與廣大選民對代表的要求尚有不小的差距,不少代表的政治責任感不強,認識不到人大代表所肩負的使命,有的僅將人大代表視為一種榮譽,而不是一種職務,開會不發言,表決隨大流,根本談不上執行代表職務。有的代表缺乏代表意識,履職的積極性,發揮作用的主動性不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鄉鎮人大職權的正常行使。有的政府組成人員對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重視不夠,辦理不力,挫傷了代表履職的積極性。有些事關人民羣眾切身利益的“老大難”問題,長期得不到有效解決,在代表和羣眾中造成一定負面影響,有失於民。有的鄉鎮開展代表活動不夠經常,缺乏活力,既是開展代表活動,也是形式簡單,內容單一,效果不佳。

主席團成員會議也不夠正常,按照《浙江省鄉鎮人大主席團工作條例》和縣人大常委會的要求,每季至少要召開一次主席團成員會議,而大部分鄉鎮主席團成員都由黨委書記、鄉鎮長、黨委副書記、人大專職主席、團婦等領導組成。出現了領導幹部多,基層代表少的現象。由於主要領導會議多,工作忙,很少有時間參加主席團成員會議,不是你出差,就是他開會,或另有其它公事,即使參加會議,人員也很難湊齊。因此,召開主席團成員會議,領導不到場,有些事情也不一定好辦,即使會議開了,也可能達不到預期的效果。所以,主席團成員會議不夠正常的現象普遍存在。

4、鄉鎮人大專職主席的配備方式不利於人大工作的開展

由於鄉鎮人大沒有常設機構,鄉鎮人大工作的開展主要依靠鄉鎮人大主席組織代表開展,所以鄉鎮人大主席人選對鄉鎮人大履行職權有着突出的影響。XX年我縣對鄉鎮行政區域作了調整,並以鄉鎮換屆為契機,對各鄉鎮人大班子進行了較大規模的調整。全縣23個鄉鎮共配備了49名人大主席、副主席,其中有12個鄉鎮配備了人大專職主席,有11個鄉鎮的人大主席由黨委書記兼任,23個鄉鎮都配備了專職人大副主席。12名人大專職主席中,有2名是從原鄉鎮黨委書記轉崗的,有3名是從原鄉鎮長轉崗的,有6名是從原鄉鎮黨委副書記提拔的,有1名是從原黨委委員、副鎮長提拔的。26名人大專職副主席均是從黨委副書記、副鎮長、黨委委員、人武部長轉崗的。38名專職人大主席、副主席,年齡大部分在47—52歲之間。且都是長期從事鄉鎮工作的領導幹部。人大主席、副主席的職位成了安置性職位。這種配備鄉鎮人大專職主席的方法帶來的問題:一是人大主席在年齡、知識結構上的不合理,易給人們造成鄉鎮人大是“二線”人做的工作,與鄉鎮黨委、政府相比處於次要地位的印象。二是人大主席專職程度低,尤其是黨委書記兼任人大主席,那還有心思顧及人大工作。所以,這種人大專職主席的配備方式很不適應鄉鎮人大的工作。

5.鄉鎮人大履行職權的保障制度不健全,法定職權的行使存在弱化和虛化現象。

要使鄉鎮人大較好地履行其職權,必須在政治、經濟、制度等方面給人大開展工作予以保障。然而,上述幾個方面的保障很不健全。一是代表參政議政的積極性得不到保護。由於一些鄉鎮國家工作人員民主意識淡薄,聽不得不同意見,認為代表在人代會上提出的建議、批評是“挑刺”,甚至對提出建議、批評的代表以變相的方式加以報復。二是人大代表活動的經費得不到保障。鄉鎮人大代表開展工作所需的經費一般沒有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鄉鎮人大代表開展工作時所需文件費、資料費、伙食補助費都無固定經費來源,每次都是靠人大主席臨時找鄉鎮長批。三是代表履行職務的法定職權得不到保障。首先是監督工作弱化。法律規定的監督形式運用少,監督缺乏廣度和深度,程序性監督多、剛性監督少,唱讚歌的多、指出問題的少,理解多、制約少,效果不明顯。其次是對“重大事項”界定不明確,決定權的行使不充分。我國現行法律對“重大事項”的範圍和內涵規定的很原則,在內容上缺乏實質性規定,在形式上缺乏程序性規範。一些事關全鄉鎮人民羣眾切身利益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事業等方面的重大事項,因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鄉鎮人大在具體工作中往往感到無所適從,尺度難以把握。

三、加強鄉鎮人大工作,推進民主法制建設的對策和建議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特別是鄉鎮人大正處在完善和發展階段。改進和加強鄉鎮人大工作,對於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保障農村廣大人民羣眾當家作主政治權利的實現,促進鄉鎮各項工作的開展,因此,針對當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以下建議:

1.強化黨委政府的人大意識,努力提高對鄉鎮人大工作的重視程度。鄉鎮人大在我國五級人大代表中,鄉鎮人大代表佔了百分之七八十,發揮好鄉鎮人大的作用,對於人民代表大會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穩定來説,關係重大。鄉鎮人大、鄉鎮黨委、鄉鎮政府是鄉鎮權力系統中的三個中心,只有三者協調一致,才能促進各自工作的順利開展。為此,一是要提高黨政領導幹部的人大意識,增強黨政領導幹部的民主法制意識,使他們更加重視、關心、支持人大的各項工作。二是鄉鎮黨委要把加強和改進鄉鎮人大工作當作落實我國根本政治制度、鞏固基層政權建設、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頭等大事來抓,定期聽取人大主席團工作彙報,注重解決鄉鎮人大工作中的具體困難和問題。三是鄉鎮政府領導要擺正位置,自覺接受人大監督。增強同級政府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的意識和自覺性;增強人民羣眾當家作主的主人翁意識。

2.重視鄉鎮人大幹部的交流使用,努力提高鄉鎮人大幹部的工作積極性。要力爭做到鄉鎮人大幹部同鄉鎮黨委、政府幹部保持四個大致一樣:一是年齡上大體一樣,鄉鎮人大主席、副主席人選的年齡要梯形安排,既要有老同志,也要有新同志。二是在提拔使用的頻率、節奏上大體一樣,對那些在鄉鎮人大工作崗位上實績突出的主席,可以提拔為縣人大領導或轉任鄉鎮黨委書記、鄉鎮長,副主席可以提拔主席等,不能形成幹部一到人大工作就提拔無望的消極氛圍。三是在交流使用的頻率、節奏上大體一樣,應考慮哪些鄉鎮工作時間長、整體素質較高、工作成績突出的鄉鎮人大幹部交流到縣級機關部門任職,而不是説只要當上鄉鎮長、書記的鄉鎮領導才可以調到縣級機關部門,人大幹部只能一輩子呆在鄉鎮基層。四是在待遇上大體一樣,人大幹部的政治、經濟待遇要與同級黨委、政府同級領導一致,不應有歧視。我認為,只要把鄉鎮人大幹部的“一潭死水”搞活,才能使在鄉鎮人大工作的同志感到不低人一等,才能讓鄉鎮人大幹部看到希望和光明,才能使鄉鎮人大幹部安心於鄉鎮人大工作。同時,縣級人大常委會還應加強對鄉鎮人大工作的指導,給鄉鎮人大強有力的支持,幫助鄉鎮人大解決一些實際問題,使鄉鎮人大在開展工作時,能放開手腳,大膽履行職權。

3.加大鄉鎮人大宣傳力度,努力提高鄉鎮人大的影響力。鄉鎮人大履行職權難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鄉鎮人大的地位和作用人們知之甚少。這就要求必須加大宣傳力度,擴大鄉鎮人大的影響,使各方對鄉鎮人大的地位及作用有足夠的認識,自覺地維護鄉鎮人大的權威。為此,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報紙、雜誌及電視、電台等媒體加大《憲法》及《地方組織法》中對鄉鎮人大地位及職權規定的宣傳力度,力爭做到家喻户曉,使人民羣眾真正瞭解鄉鎮人大的地位和職權是法定的,自覺地維護鄉鎮人大的權威。另一方面,要充分宣傳在鄉鎮人大工作中湧現出的好典型、好經驗,使羣眾明白鄉鎮人大是能夠實實在在為羣眾辦實事的,是為民作主的機構,擴大鄉鎮人大在羣眾日常生活中的影響。

4、依法規範程序,深化監督工作,努力提高民主監督實效。一是要提高鄉鎮人代會質量。一年一次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不斷提高會議質量。首先是認真做好會前準備。要廣泛開展調研,召開代表小組座談會,徵求代表對政府工作報告和人大主席團工作報告的意見建議,使代表對報告中涉及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論證,做到會中審議時心裏有數。其次是延長會議時間。鄉鎮人代會會期起碼要有兩天以上,如果有選舉任務,會期還應延長,這樣才能保證人大代表有較充足的時間依法履行職責,才能保證代表充分發揚民主。這是法律賦予人大代表的權利,也是發揚民主,對政府進行監督的一種重要形式。再次是要增強鄉鎮人代會的會議實效。要通過保證會議時間和合理的會議程序,糾正開應付會和過程會的做法。會議要突出中心,除了審議幾個報告以外,重點應對政府新年度的重大事項進行審議表決,解決一至二個事關本鄉鎮全局性的,迫切需要解決而經過努力又能辦到的重大問題。二是鄉鎮人大主席團在閉會期間要牢固樹立“監督不力就是失職”的觀念,依法行使監督權。要在突出監督重點、創新監督形式、務求監督實效上下功夫。把改革發展穩定中的重大問題和事關人民羣眾切身利益的熱點、難點問題真正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在深入開展工作審議、執法檢查等行之有效形式的基礎上,要積極運用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形式,加強對政府工作的監督。要切實加大監督力度,擴大監督面,延長監督鏈,直面各種問題和矛盾,提出建設性的指導意見。同時要建立健全人大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督辦制度,加強跟蹤檢查,督促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落到實處。

5、強化人大代表素質,努力提高代表履職能力。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會的主體,鄉鎮人大代表素質的高低對鄉鎮人大正確履行職權,推進民主法制建設有着重要的影響。鄉鎮人大主席團的立足之基和力量之源,就在於密切聯繫代表,確保代表作用的充分發揮。為此,必須不斷提高鄉鎮人大代表的素質。首先,要堅持代表當選條件。當選代表必須具備政治條件、品德條件、文化條件、能力條件,既具有參政議政之能,又具有參政議政之德。其次,科學確定代表結構,這就要求處理好乾部、工人、農民、知識分子等方面代表的比例。在鄉鎮人大主要是普通羣眾代表與幹部代表的比例,要防止把鄉鎮人代會變成幹部會。要使人大代表真正代表人民。再次,要做好代表培訓工作。通過培訓使代表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識,熟悉人大及代表行使職權的方式和程序,為履行代表職責作準備。

6、強化組織、制度保障,推動鄉鎮人大工作再上新台階。一是要健全鄉鎮人大工作機構,配齊鄉鎮人大專職主席和工作人員,確保鄉鎮人大工作經常化、制度化、規範化。二是要進一步優化鄉鎮人大主席團成員結構。應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不安排政府序列工作人員進入鄉鎮人大主席團,應增加有管理地方事務能力的農村代表進入主席團。三是要根據形勢的發展,擴大鄉鎮人大行使決定權的範圍。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鄉鎮政府工作增多,職能擴大,需要規範的事項也越來越多。同時,隨着民主法制建設步伐的加快,這種新的形勢必然要求進一步擴大鄉鎮人大的職權範圍。四是要對鄉鎮人大行使決定權的程序做進一步規定,使鄉鎮人大的決定權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由於《地方組織法》對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行使決定權的範圍只是作了原則的規定,在具體操作中,鄉鎮人大普遍反映落實決定權有困難,致使一些鄉鎮人大不能有效地發揮監督作用。

總之,鄉鎮人大作為最基層的國家權力機關,必須切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神聖職責,在統籌城鄉發展,推進民主法制建設中發揮其積極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