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中國利益集團

承認中國也有利益集團,這本身即是一個社會變革的過程 “全世界無產者,聯合起來!”──曾經,這個口號振奮了無數人。 為什麼聯合?除了有共同的理想,還有着共同的利益;而且,聯合起來才有力量。這是社會利益集團出現的基礎。 很長一段時間裏,代表“局部”、“狹隘”和“個人”利益的利益集團得不到承認,也不被允許存在和發展。 xx遠華走私案使人們從夢中醒來,利益集團並不遙遠,它的存在並不會因為“不承認”受到影響。事實上,人們的表述中早已出現了“既得利益集團”,利益集團的出現似乎總是伴隨着貶義。 中共xx大以來,新一屆政府力倡“平衡”,在調整利益再分配中堅持維護社會公正與公平,其間就包含着平衡和調控利益集團。 在這種情況下,對“利益集團”才有了嚴肅意義上的解讀。 中國有哪些利益集團 XX年7月,為聲援支持侵華日軍細菌戰中國受害者民間對日索賠,上海、江蘇、浙江、湖南等地高校教授、研究生、大學生代表、醫生代表等組織了“原告聲援團”。XX年11月4日,“聲援團”還與中國原告團、日本律師辯護團、原告證人、全國各地原告一道,在浙江義烏市崇山村舉行“細菌戰訴訟二審聲援大會”,繼續推動細菌戰訴訟工作。 研究者認為,“聲援團”是常説的~組織、幫會、走私集團、地下傳銷組織等非法利益集團之外的另一種利益集團。事實上,人們往往忽視了合法的利益集團,比如常見的村民自治委員會、居委會、經有關部門登記註冊的社團以及民間自發產生的公民自助組織、興趣組織等。 中國社會正從單一性社會向多樣性社會轉型。深圳大學管理學院程浩認為,社會轉型過程中一個令人矚目的現象是:整個社會利益結構發生了分化與重組,原有的社會利益格局被打破,新的利益羣體和利益階層逐步形成,並分化組合成特定的“利益集團”,並不同程度地對地方政府決策施加影響。 程浩所説的利益羣體和利益階層,包括私營企業主、個體户、自由職業人員、受聘受僱人員等不同的利益羣體和利益階層,甚至還包括駐大陸台商的利益羣體和“買辦”者利益階層。有了這樣的基礎,加上公民利益意識的覺醒和維權意識的加強,特別是“集團意識”的形成,以及政治的民主化、法治化和現代交通與信息技術的發展,使得利益集團的產生,成為一種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趨勢。 中組部黨建研究所和深圳大學當代中國政治研究中心做出的一項調查報告顯示:中國現有社會利益集團,大多沒有完備的組織形態,也沒有固定的組織架構,只是鬆散地、自發地、臨時性地“結夥”,以協同行動,表達其特定的利益訴求。部分有規範組織形式的利益集團,多以社團、協會、商會、聯合體(會)、委員會等形態存在;也有的以幫派、行會等形態存在。 西方社會利益集團一般具有自發性、對抗性特徵,且強調均衡和相互制約。相較而言,中國的利益集團有着不一樣的特徵。 中國利益集團發展不平衡,代表社會弱勢羣體利益的利益集團比較薄弱;合法利益集團絕大多數由政府主導產生,官辦色彩較濃;中國利益集團無論組織結構還是職能角色都還不成熟,具有明顯的過渡性;利益集團之間存在着非對抗性矛盾;許多非法利益集團借合法外殼存在或寄生在合法組織之中。 根據其組織化程度,中國的利益集團還可以分為高度組織化、具有一定組織程度、組織鬆散以及非正式組織羣體;根據其活動目標,又可以分為經濟性利益集團和非經濟性利益集團;根據存在時間的長短,分為常設性利益集團與臨時性利益集團。 利益集團影響地方政府決策 “區裏的幹部一般不敢隨便得罪他們,不能説他們有能力想讓誰上誰就能上,但他們確有能力在需要由區人大通過投票決定幹部任用時,不想讓誰上誰就上不成,該區黨政領導均對他們禮讓三分。” 南方某市區一位幹部在接受調查時,對兩位區人大代表作這樣的評論。這兩位“大名鼎鼎”的代表分別是其所在居委會的主任及居委會所屬股份公司的董事長,是典型的地方實力派人物。基於地緣、血緣和共同的經濟利益,他們所在的居委會及公司,都是一個特殊的利益集團,而這兩位區人大代表,就是其所在利益集團的代言人。 可以看出,地方政府的決策受利益集團的影響已經很深。 這種影響不僅僅侷限在人事任免上。調查顯示,利益集團施加影響的方式包括:賄賂,個人關係網絡,遊説,求助於“精英人物”,通過主管部門及其領導,藉助媒體呼籲,利用既定的規則、慣例或者直接訴諸法律,施壓性集體行動,參與或操縱選舉等。 這些方式,有直接的,也有間接的;有正式的,也有非正式的;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 而影響的內容包括:地方政府公共投資、財政資金分配、財政税收、政策法規的制訂。 報告列舉了一個事例:南方某市從XX年起,要比照“個體工商户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税項目,對執業律師徵收個人所得税。按此計算,執業律師40%以上的業務收入要用於納税(營業税5.5%,個人所得税35%)。執業律師們通過該市律師協會,一致要求市政府減輕税賦,否則他們便考慮遷往廣州、北京、上海等地執業。為此,市司法局專門向市委、市政府報送一份緊急報告,促成政府修改了律師條例,並參照北京、上海等地的規定,將律師個人所得税核定為總收入的6%,減輕了律師税賦。 調查報告認為,合法的影響是有好處的:能夠化非法的、~性的利益表達為合法的、建設性的利益表達;能夠為地方政府決策提供信息;有利於提高地方政府公共決策的公正性、合理性;有利於推進基層民主發展。 然而,程浩認為:“各個階層分別代表的利益羣體之間的不平衡狀態同時凸現着潛在的社會危機。”利益集團的影響存在隱患。 xx遠華走私集團、湛江海關走私集團構成了嚴重的惡果。犯罪集團憑藉其擁有的組織資源、文化資源、尤其是盤根錯節的關係性資源,通過控制地方政權(或某一政府部門、機構),謀取本集團的非法利益。 隱患還表現在: 一是強勢利益集團有可能損害整個地區的公共利益和廣大公眾的利益,特別是嚴重損害社區弱勢羣體的利益,影響社會的正義和社會政治的穩定; 二是利益集團經濟實力雄厚,無須施壓或遊説,即可讓地方政府俯首聽命,出現“領導傍大款”,使地方政府決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受到影響; 三是利益集團進行“權力尋租”、“錢權”交易或其他違法活動; 四是一些經合法組織異化而

解讀中國利益集團

形成的利益集團,以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的合法外衣為依託,以經濟、政治利益為紐帶,運用合法組織的資源,欺壓、剝削人民羣眾,瓜分集體財產,謀取其成員的非法利益。 政府如何應對利益集團 “當前政府要正確反映和妥善處理現實生活中的各種複雜利益關係,就必須根據利益集團形態、性質、資源等的不同,採取不同的方針政策。打擊非法利益集團,保護合法利益集團,扶持公共利益集團;要限制和規範特殊利益集團;最重要的是要關懷、救助社會弱勢羣體。”程浩對《瞭望東方週刊》表示。 程浩認為,政府在近期內應該達到的目標,主要是使社會利益集團行為的有序化,為其成長、發展併發揮作用提供製度性平台,同時要創造條件使民間性利益集團合法化。 弱勢羣體在博弈中處於劣勢,他們的利益,需要政府更多的關注和支持。 XX年7月31日,xx公佈了《法律援助條例》,這是中國第一部關於法律援助的全國性立法,體現了中央立法機關保護弱勢羣體和公民權利的意願及努力。 次日,中國正式施行《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與此同時,施行21年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被廢除。 國家行政管理學院教授杜鋼建指出,行政許可項目的泛濫在相當程度上搭建了“政府利益部門化,部門利益個人化”的權力部門~的機理。 今年7月1日,《行政許可法》生效後將有效限制政府行政權力,在規定行政許可範圍和清理行政許可程序兩個關鍵環節上達到限制行政權力的目的。最重要的是,《行政許可法》創立了信賴利益保護原則。 《行政許可法》的生效將制約官僚利益集團。 目前,影響較大的特殊利益集團,主要是以地區、部門為依託,以行業利益為紐帶,常常藉助公共權力、行政性壟斷手段等,來獲取特殊利益的經濟性利益集團,如具有壟斷地位的電力、電信等企業。 對於這些已經形成的、客觀存在的特殊纚益集團,胡鞍鋼的觀點具有啟發性。他認為,應遵循三個原則來進行限制和規範:一是承認其既得利益,而不是消除壟斷行業集團;二是限制壟斷利益集團的特權,將其由“貴族”降為“平民”,從“經濟人”與“政治人”的雙重身份,變為純粹的“經濟人”,是企業家、銀行家,而不是政治家;三是規範壟斷利益集團的行為,重新建立商業遊戲規則,迫使壟斷行業從經濟尋租、政治尋租,轉變為依靠技術創新、高質量服務、良好信譽等,謀求利潤最大化。此外,還應通過市場準入政策和產業組織政策,儘可能地引入有效的競爭機制,打破既得利益集團的壟斷地位。 中共xx屆三中全會提出,將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以維護公有財產權,保護私有財產權。這對合法的利益集團如民營企業羣體來説,則意味着提供了一種有序的利益訴求傳遞機制。 從長遠來講,應對社會利益集團,政府還要從利益集團的政治性影響和政府行政能力的提高方面着眼。一方面要建立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公開、透明、公正的利益表達機制和決策參與機制,將利益集團行為納入制度化軌道;另一方面要實現利益調控制度化、制度建設民主化、民主制度程序化、民主程序法治化,同時要提高政府在利益集團政治中的自主性,防止軟政權化。 經濟學上叫博弈均衡,物理學上叫矢量求和。不同的利益集團在説着自己的話,展示着自己的力量,這是現實,也是社會發展的基礎。 觀察家認為,在各種合法的利益集團面前,政府需要提供的是制度平台,實現利益表達、博弈、調控的制度化,提供開放的合法利益表達渠道,讓各種力量在相互博弈和溝通中達成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