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功能論文文獻綜述範文

刑罰功能論文文獻綜述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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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學者關於刑罰功能的研究:外國傳統刑罰功能理論通常將刑罰功能一分為二,認為刑罰主要有兩種功能,即報應主義的刑罰功能和功力主義的刑罰功能。

1、報應主義的刑罰功能理論

報應功能的淵源可追溯到原始社會中的血族復仇,原始復仇思想是西方刑罰報應理論的雛形。中世紀的刑罰理論及實踐是建立在神意報應思想基礎上的,其核心是刑罰的宗教贖罪功能。

隨着啟蒙時代的到來,一批啟蒙思想家開始對刑罰功能進行了新的討論,康德的等量報應功能理論是建立在道義責任基礎之上的道義報應論,它在《法的形而上學原理》一書中指出:刑罰的存在主要是要報復犯罪者出於自由意志而實施的給他人或社會造成侵害的行為,懲罰犯罪者的“原因是每一個人都可以認識到自己的言行有應得的報應”。康德極力排斥帶有目的的懲罰,認為功利主義是違背法的“絕對命令”的,是不道德的,因而是不公正或非正義的。在康德看來,刑罰等量報應功能即公正性的懲罰。因此,罪與刑的均衡或公平在立法上至關重要,要實現這一點,懲罰的方式和尺度就只能遵循平等的原則。“根據這個原則,在公正的天秤上的指針就不會偏向一邊”。

黑格爾的等價報應功能理論是建立在法律責任基礎之上的法律報應論,在其著作《法哲學原理》一書中,黑格爾認為犯罪並不是一種惡,尤其不能把犯罪的主觀方面——罪過看作是本質的東西,滿足於對犯罪的否定的道德評價。黑格爾認為犯罪是一種不法,強調的是犯罪在客觀上對法律秩序的破壞。而且刑罰也不能淺近地看作是一種善,刑罰是對犯罪的揚棄,是一種自為的正義。他強調犯罪與刑罰之間的因果報應性。這種因果報應性表明,犯罪對於刑罰具有決定性,即對犯罪處以刑罰,是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

2、功利主義的刑罰功能理論

功利主義緣起於古希臘、羅馬時期阿里斯底波、伊壁鳩魯等人的快樂主義或享樂主義思想。此後,培根、霍布斯等均對功利主義思想進行了較為詳細地闡述。功利主義刑罰功能理論的基本論點是,犯罪行為是違背社會利益的行為,是對他人或整個社會追求最大利益、最大幸福的侵害,而刑罰作為維護社會秩序的工具,是一種必要的惡,它具有功利性,即具有防止犯罪、減少犯罪的功能。功利主義以為,刑罰“懲罰的作用不是報復而是防止犯罪”,其主要功能在於威懾。我國著名法學家陳興良在《刑法的啟蒙》中指出:所謂威懾功能,即以刑罰制裁使犯罪人或有犯罪傾向者不敢實施犯罪行為。威懾功能主要有兩種模式,即邊沁的苦樂估算論和費爾巴哈的心理強制説。邊沁的苦剝奪功能又稱隔離功能,即剝奪或限制犯罪人或有犯罪傾向者的犯罪能力,或者將犯罪人或有犯罪傾向者隔離於社會之外,使社會免遭其侵害之苦。剝奪功矯正功能又稱改造功能,即通過監禁罪犯,使之獲得教育、改造,從而復歸社會。矯正功能理論的功利性在於,如果罪犯被改造,那麼社會和罪犯本人就可以得到最大利益。約翰•霍華德和邊沁是矯正思想的積極倡導者。在他們看來,矯正犯罪人才是刑罰功能的價值所在。 上述為國外傳統的刑罰功能理論,如下則綜述國外當代的刑罰功能理論。

當代刑罰功能理論傳統的刑罰功能理論基於不同的視角分別形成了報應主義刑罰功能理論和功利主義刑罰功能理論。它們在歷史上曾先後佔據壟斷地位,影響過許多國家的刑罰政策。但在傳統刑罰功能理論的發展過程中,其科學性與合理性也不時遭遇學者們的質疑與挑戰。二戰後,西方國家悄然興起了一場引人矚目的刑罰改革運動,預防犯罪、非犯罪化、輕刑化、刑罰現實化等刑事政策思想日益普及,從而使其刑罰功能觀念產生了諸多變化,出現了與傳統刑罰功能觀念及其實踐迥然有別的做法和發展趨勢,而刑罰功能理論也隨之出現了些許變化。

日本法學家牧野英一教授從犯人、社會與被害人三個方面進行觀察,在其著作《日本刑法通義》中對刑罰的功能作了如下分類:其一,從凡人角度説,刑罰首先對犯人發生作用,此為特別預防。其二,從社會的角度説,刑罰又具有警戒一般社會以為前車之鑑的作用。其三,從被害人的角度説,刑罰不能忽視被害人的法益受到不當侵害之事實。因而具有滿足被害人某些要求的作用。法國刑法學家斯東 斯特法尼認為,現代刑罰又三項主要功能,即威懾功能、報應功能與社會在適應功能。而意大利法學家杜里奧 怕瓦多尼則認為,應從法律實踐的不同階段探討刑罰的功能,法律實踐有三個不同的階段,即法定刑階段、宣告刑階段和執行階段。在法定刑階段,刑罰主要發揮一般預防的功能。在宣告刑階段,主要是確保並實現法定刑的威懾作用。在執行階段,應着重發揮刑罰的特殊預防作用。

我國學者關於刑罰功能的研究:何謂刑罰功能,儘管國外刑法理論中較少涉及,但我國刑法學界對此則聚訟紛紜,莫衷一是。概而言之,主要有以下幾種不同的表述方式: 第一種觀點認為,刑罰的功能,是指國家確立,適用與執行刑罰對人們可能產生的有利的作用。第二種觀點認為,刑罰功能是指國家制定、適用、執行刑罰所直接產生的社會效應。 第三種觀點認為,刑罰的功能是指國家創制、適用和執行刑罰所產生的社會效應。關於刑罰功能的分類,我國刑法學界見解也並不一致,著名法學家馬克昌的觀點逐漸成為通説,馬克昌在《刑罰通論》中對刑罰功能進行了詳細的闡述:1、二分法 ,二分法將刑罰的功能分為個別預防功能和一般預防功能兩類。作為個別預防的對象,犯罪人是刑罰的直接承受者,刑罰對他的作用既表現為外在的物理強制,也體現為內在的心理效應。前者是指對犯罪人的剝奪或限制再犯能力功能,後者包括刑罰對犯罪人的個別鑑別功能、感化功能、個別感懾功能與改造功能。2、三分法, 三分法將刑罰的功能分為刑罰對犯罪人的功能、刑罰對犯罪被害人的功能以及刑罰對社會上其他人的功能三類。刑罰對犯罪人的功能則又分為懲罰功能、改造功能和感化功能。懲罰功能,即對犯罪人適用刑罰,剝奪其一定權利和利益,造成其痛苦。改造功能,是指刑罰具有改變犯罪人思想和行為,從而使其成為對社會有用的人的作用。感化功能,是指刑罰具有感召、軟化犯罪人,促使其轉變的作用。刑罰對犯罪被害人的功能則包括安撫功能與補償功能。安撫功能,即通過對罪犯適用、執行刑罰,使罪犯得到應有的懲罰,可以減輕被害人的痛苦,慰撫其不滿情緒。補償功能,是指刑罰具有使被害人因犯罪人犯罪所遭受的精神損害和物質損失得到彌補的作用。刑罰對社會上其他人的功能包括威懾動能、教育功能和鼓勵功能。威懾功能,是指刑罰具有使社會上的危險分子產生畏懼而不敢犯罪的作用。教育功能,是指刑罰的創制、適用和執行,具有教育廣大公民的作用。鼓勵功能,是指刑罰具有鼓勵廣大公民守法和同犯罪作鬥爭的作用。3、六分法 ,六分法是在綜合分析我國刑法中上述諸種觀點的基礎上提出的刑罰分類理論。它在肯定刑罰具有改造、威懾、教育、鼓勵及撫慰機能的同時,認為將“補償”、“感化”作為刑罰的功能是不合適的。此外,“懲罰功能”容易使刑罰功能與刑罰本質產生混淆,宜以“否定機能”代替。具體而言,所謂否定機能,即刑罰所具有的對犯罪的徹底否定的作用。它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犯罪人在精神上進行道義譴責;二是對犯罪人的實體權利與資格予以剝奪。據此,這種觀點主張刑罰有否定、改造、威懾、教育、鼓勵與撫慰六大機能。

中外刑罰功能理論研究的差異:儘管中外學者關於刑罰功能的理論研究存在諸多功能之處,有很多學者見識也趨於相同,但是,由於國情和實際環境的不同,中外學者關於刑罰功能理論研究也存在着諸多差異。首先,就刑罰功能的具體內容而言,我國刑法學者往往對刑罰功能作更細的分類。姑且不論六分法、八分法,即便是二分法、三分法,也是在犯罪人、社會與被害人三個方面進行觀察的基礎上,對刑罰的功能作進一步的劃分。其中,剝奪功能、補償功能、鼓勵功能、鑑別功能等等都是我國學者所提出的創新性觀點。其次,就分論法所依據的標準而言,中外刑罰理論也略有差異。我國刑法理論中的二分法是依據刑罰的作用對象和犯罪的運動規律為根據,從而將刑罰功能劃分為個別預防功能與一般預防功能兩大類。三分法也是根據刑罰作用對象的不同,把刑罰功能分為對犯罪人的功能、對犯罪被害人的功能和對社會上其他人的功能三類。這種分類方法其實正是對日本刑法學家牧野英一、大谷實、吉川經夫等人之觀點的承襲。但需要指出的是,意大利刑法學家杜里奧•帕多瓦尼以獨特視角,在《意大利刑法學原理》一書中,依據法律實踐的三個不同階段來探詢刑罰功能,並具體論述了每一階段所側重的功能。他所採用的這種分類方法無疑獨具一格,也有助於拓展刑罰理論的深度和廣度。

中外學者關於刑罰功能研究的不足之處:我國刑罰功能理論中的二分法將刑罰功能劃分為特殊預防與一般預防,儘管簡潔明瞭,但此種分類以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涵括所有刑罰功能,似顯牽強。因為有的刑罰功能如鼓勵功能並不宜歸諸預防功能之列。事實上,就傳統的刑法理論而言,刑罰的預防功能主要是從功利的視角分析刑罰功能所得出的結論,故而很難將基於報應的剝奪功能完全容納其中。而日本刑法學家西原春夫教授在《刑法的根基與哲學》一書中提出四分法,主張在刑罰具有預防的機能(包括一般預防與特殊預防)之外,還認為刑罰具有報復感情綏靖機能、保安的機能以及贖罪的機能。這相對而言,無疑更具可取之處。不過,此種觀點未能概括刑罰的所有功能,忽略了刑罰所應具有的剝奪、鼓勵等功能,因而也有其欠缺。國外刑法理論中的三分法首先將刑罰的功能歸結為三個方面,然後再具體論述刑罰的各種功能,儘管具有以簡馭繁的功效,但也存有諸多不妥之處。因為有些刑罰功能可能會涉及多方面,即不是僅僅涉及犯罪人、被告人或者社會這三個方面的某一方面,而是相互交叉着的。比如刑罰的威懾功能應該有一般威懾功能與個別威懾功能之分,其中只有一般威懾功能才能歸諸刑罰對社會上其他人的功能,而個別威懾功能則應歸諸刑罰對犯罪人的功能,所以如果將威懾功能籠統地歸為對社會上其他人的功能,無疑是有失偏頗的。

有關我國刑罰功能實現的建議: 綜上分析可見,刑罰的功能大致可分為以下幾種:(1)威懾功能,刑罰的威懾功能包括一般威懾與個別威懾。刑罰的個別威懾功能是通過對犯罪人的權益的剝奪或限制而得以發揮的,它是指刑罰對犯罪人所產生的威嚇遏制作用。 (2)改造功能,刑罰的改造功能,是指刑罰所具有的改變犯罪人的價值觀念和行為方式,使其成為對社會有用的新人的作用。 (3)教育功能刑罰的教育功能,是指通過制定、適用和執行刑罰,對犯罪人乃至其他社會成員的思想所產生的觸動教育作用。 (4)安撫功能,刑罰的安撫功能,是指通過對犯罪人適用和執行刑罰,對被害人所產生的安慰、撫慰和補償作用的功能。(5)鼓勵功能,刑罰的鼓勵功能,是指通過對犯罪人適用和執行刑罰,對廣大公民所產生的鼓舞和激勵作用。由此,從有利於刑罰功能得以在最大程度上實現,筆者提出以下三點建議:1、提高刑罰的及時性。一般而言,犯罪分子對其犯罪行為是否會受到刑事制裁的關注要比其因自己的犯罪行為要受到什麼樣的刑事制裁關注多得多,因而,刑罰應該在第一時間內使犯罪分子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如此,刑罰功能將得到最及時的發揮,有利於社會的穩定和發展。2、加強刑罰的教育改造功能。一方面,懲治犯罪人,使其感受到因犯罪而獲得快樂是必須要付出痛苦的代價並不是刑罰的目的,僅僅是刑罰的一種手段。通過懲治犯罪人這一手段使其感受痛苦從而不再犯罪、危害社會。因此,就有必要加強刑罰的教育改造功能,感化犯罪分子,對其心靈進行洗禮,使其重新做人,這才是刑罰功能的最終實現。3、加大刑罰的懲罰力度。刑罰的教育改造功能固然重要,但刑罰本身就意味着一種懲罰。有些窮兇極惡、屢教不改的犯罪分子蔑視刑罰,嚴重危害社會,就有必要對其加大懲罰力度,以體現社會正義。另一方面,犯罪分子實施了犯罪行為就必然對社會或社會公眾造成了一定的損害,加大對犯罪分子的懲罰力度,也就同時起到了刑罰的安撫功能。目前,我國正經畢業論文參考網收集整理論文受着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雙重考驗,刑罰功能的實現對時代發展的需要是至關重要的,為此,必須正確處理好刑罰功能與社會發展形勢的關係,以更好地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刑罰的功能是刑罰存在的重要價值因素,刑罰功能與刑罰目的一起構成了刑罰學的兩大基本範疇。由此可見刑罰功能的重要性,自然,倘若刑罰的功能得不到實現,刑罰功能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義。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新的社會發展形勢下,刑罰功能更需與時俱進,以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從而才能更好的體現刑罰功能的價值。目前,中外學者關於刑罰功能的實現及相關問題的探討越來越多,理論上的探索必將促進刑罰功能在實踐上的充分實現,從而更加有利於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