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的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論文文獻綜述

共同犯罪中的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論文文獻綜述

共同犯罪中的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論文文獻綜述

一、共同犯罪及其量刑原則

共同犯罪是一種特殊而又複雜的犯罪類型,在理論和實踐中都存在許多有待繼續探討的地方,國內外對該問題均有大量研究,如我國學者陳興良在其《共同犯罪論》中對共同犯罪就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另外馬克昌學者也在其主編的《刑法學》教材中對該問題進行了探討。綜合各種研究觀點來看,共同犯罪在認定時具有以下幾個方面值得考慮:1、主體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兩個以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或單位。一般認為,在自然人共同犯罪中有以下幾點應加以注意:(1)兩個以上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共同實施危害行為的,不成立共同犯罪。(2)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如迫使、誘使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共同實施危害行為,或迫使、誘使、利用相對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共同實施超出相對刑事責任範圍的危害行為,不成立共同犯罪。(3)特殊身份主體構成的犯罪,非特殊身份主體可以以特定行為與實行犯構成共同犯罪.如受賄罪中,無特殊身份的主體可以構成本罪的從犯。2、共同的犯罪行為。共同犯罪行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實施的是同一特定犯罪的行為,即無論各自具體行為的形式和行為人之間的分工如何不同,但都是指向同一罪名,都是屬於同一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在此基礎上,各行為人的行為互相聯繫,彼此融合,形成一個統一的犯罪活動整體。在認定共同犯罪行為時,應注意:首先,各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必須都是犯罪行為;其次共同犯罪行為形式多樣,如共同的作偽、共同的不作為、作為與不作為的結合,但只要指向同一罪名就不失為共同犯罪行為;再次,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的具體行為並不要求相同,可以表現為以下幾種:實行行為、組織行為、教唆行為、幫助行為。其中參與共謀而未進行實行行為是否構成共同犯罪存在爭議,筆者認為可以構成共同犯罪,因為共謀本身就是共同犯罪行為,使一種幫助行為,所以屬於共同犯罪。最後,當共同犯罪是結果犯併發生危害結果時,每一共同犯罪人的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都存在因果關係,共同犯罪行為是做為一個整體而成為危害結果發生的原因,即屬於共同犯罪行為這一整體的組成部分的每一個共同犯罪人的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都具有因果關係。3、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故意包括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共同的犯罪認識因素包括:各共同犯罪人認識自己與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實施犯罪,同時認識到自己行為的性質及共同犯罪行為的性質,而且共同犯罪人概括的預見到共同犯罪行為與共同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即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引起的結果,以及共同犯罪行為會引起的危害結果。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希望或放任自己行為引起的結果和共同犯罪行為會引起發生的危害結果,可能是共同希望或共同放任,也可能是一方放任一方希望。在共同犯罪故意中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共同犯罪人之間必須存在意思聯絡,即犯罪意思上的互相溝通。

各國學者對共同犯罪的研究不僅限於其認定問題,對其量刑原則也有涉及。我國學者劉秉鬆在《試論新刑法的罪刑相當原則》中對罪刑相當原則進行了論述。對於各共同犯罪人受到處罰根據何在?對此從各國研究現狀來看大概有以下幾種觀點:1、因果共犯論,即共犯之所以被處罰是因為與自己或他人的行為所引起的法益侵害或法益侵害的危險之間存在因果性;2、責任共犯論,認為使他人墮落,使他人受到刑罰才是處罰共犯的根據所在;3、還有人認為,引發他人實行符合構成要件且違法的行為,才是處罰共犯的根據。比較三種觀點之後,筆者認為因果共犯論較為合理。但也要注意到每個共犯人與自己或他人的行為所引起的法益侵害或法益侵害的危險之間的因果關係不盡相同,有主要因果關係,也有次要因果關係,有直接因果關係,也有間接因果關係。這就決定了在認定各共犯人的刑事責任和適用刑罰時就要堅持各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在犯罪構成的基礎上,結合各共犯人的人身危險性來量刑,同時注重刑罰個別化的適用。綜合來看,筆者認為共同犯罪的量刑原則除了堅持“以犯罪事實為根據,以刑法規定為準繩”之外,應該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作為自己特有的量刑原則。因為罪責刑要求重罪重責重罰,輕罪輕責輕罰,無罪無責不罰,做到罪責刑相當,罰當其罪。這正是共同犯罪量刑中所追求的終極目標。因此,以該原則作為共同犯罪的量刑原則更能直接指導共同犯罪的量刑工作,最終在共同犯罪中達到正確定罪、適當量刑。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及其相應法律適用中的罪責刑問題

我國理論中根據不同標準將共同犯罪分為不同的形式,而立法中對於各種共同犯罪形式根據其社會危害性各不同則規定了不同的法律適用規則,筆者對相關的研究觀點綜合後得出下列研究現狀:1、對於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法律適用問題。任意的共同犯罪構成由刑法總則規定,相應的刑罰處罰規定則在分則中。必要共同犯罪的構成及處罰均規定在分則中。刑法作出如此規定,筆者認為有以下原因:首先,任意共同犯罪是普遍的共同犯罪形式,作為刑法總則其調整的是一般的、普遍的犯罪形態,故任意共同犯罪可以適用總則相關規定。同時,具體的犯罪罪行有具體針對性的處罰,只有在分則中有相關具體處罰規定,適用分則處罰規定才能達到罪行與刑罰處罰相適當。必要共同犯罪是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其構成及處罰只有適用分則中具體的規定才能作到區別對待,故必要共同犯罪的個別性決定其構成及處罰只能只能針對性的作出規定,這樣才能正確定罪、適當量刑,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其次,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的法律適用不同還受到兩種共同犯罪社會危害性大小的影響。立法者為了不違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對必要共同犯罪規定了針對性的犯罪構成及處罰規則。這是因為必要共同犯罪較之任意共同犯罪來説,人數有可能眾多,其認定和處罰具有複雜性,其造成的社會危害影響往往範圍廣、程度深、性質惡劣、侵犯的社會關係較為重要,在分則中對其進行鍼對規定,目的是要作到以犯罪事實為根據,以刑法為準繩進行定罪量刑。綜合看來,就不難看出,兩種犯罪形式的適用法律不同正是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內在要求。2、事前通謀共同犯罪與無事前通謀共同犯罪區別及其處罰問題。比較這兩種共同犯罪形式可以看出,二者的社會危害性程度不同。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實行犯罪活動之前進行了通謀,更易於完成犯罪,對客體的危害可能性較大。另外,進行了事前策劃和商議對於個共同犯罪人更易於逃避法律制裁,反映出兩種共同犯罪形式中犯罪人的主觀惡性具有較大差異。因此,在其他方面沒有差異的情況下,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較事中通謀的共同犯罪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犯罪人主觀惡性較大,裁量刑罰時應該加以區別對待。這是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派生原則即區別對待原則的具體體現和內在要求。3、簡單的共同犯罪與複雜的共同犯罪劃分及其處罰問題。對於這兩種共同犯罪,其處罰上是有區別的。筆者認為對於簡單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行為與結果之間是一個整體,其各個行為之間是不可分割的,故在處罰時應在實行“部分實行負全部結果責任原則”的同時也要堅持 “區別對待”,只有這樣才能做到罪責刑相符。只有在區別各個共同犯罪人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差異或社會危害程度大小下,給予區別對待處罰,這樣才能體現各犯罪行為的危害性,從而給予打擊。複雜的共同犯罪中的處罰問題較簡單共同犯罪的處罰要為複雜,因其存在分工,在處罰時就應確定各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活動中所起作用大小及其個人行為社會危害程度,以此才能確定相應的刑事責任,處於適當的刑罰。4、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的區別及相關問題。在特殊共同犯罪中,由於犯罪集團成員較多,且形成一個具有首腦核心,具有統一意志和行動的整體力量,因而犯罪集團能夠實施單人或一般共同犯罪形式難於完成的重大犯罪,同時這種力量使得犯罪集團的活動計劃周密、易於得逞,犯罪之後也便於轉移贓物、消滅犯罪痕跡,從而逃避偵查和打擊,[1]所以犯罪集團犯罪犯罪社會危害性嚴重,危害程度大,在對其處理時,如果刑法分則明確規定為必要共同犯罪時,應該直接依據分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對於分則沒有明確規定的任意性的集團性共同犯罪,筆者認為可以參照任意共同犯罪的法律適用原則依照刑法總則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對各共同犯罪人依照其在犯罪活動中的作用大小,其行為社會危害程度進行適當的處罰,對於重罪重犯處於重責重刑,對於輕罪輕犯處於輕責輕刑。對犯罪集團我國給予嚴厲打擊正是基於該種犯罪的嚴重社會危害性,故我國的刑法思想中無時不在體現着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這也正是我國刑事法制取得快速發展的根本原因之一。

三、各共同犯罪人相應處罰中的罪責刑問題

對於這個問題國內外專門進行深入研究不是很多,但在各國刑法規定中有明顯的體現。故對此問題主要是筆者基於我國刑法相關規定而得出的一些理解。我國刑法為了便於對共同犯罪定罪、量刑處罰,在吸收各國分類經驗後,採用了將兩種分類法結合在一起的混合分類法,即以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活動中的作用為主標準,以分工為輔標準,將共同犯罪人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四類。我國刑法對共犯的分類主要是刑罰論意義上的,即為了量刑的方便,依據各個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規定不同程度的處罰,這一定程度上是罪刑相適應原則的體現。在對其進行分類外我國刑法對各共同犯罪人規定了相應處罰,對相應的處罰規定進行比較後筆者認為我國在共同犯罪人的處罰中充分堅持了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主犯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其罪行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從犯與主犯相比較其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要作用,其罪行具有輕微的社會危害性,承擔的刑事責任比主犯要輕。另外脅從犯因其主觀惡性較小,其受到的處罰比主犯、從犯的還要輕微。三者的比較均在同一犯罪活動中進行,可以明確的看出三者的處罰堅持了一個原則即:罪—責—刑是一致相互適應的,這正是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在此處的體現。另外教唆犯的處罰雖然跟主犯、從犯、脅從犯沒有明顯的可比性,但其根據不同的情況,結合犯罪人罪行社會危害性、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的不同規定了三個適當的處罰原則分別適用於不同的情況,作到了罪行具體責任具體刑罰承擔,是罪責刑相適應派生原則即區別對待原則的體現。

上面相關問題的研究大多是理論層面的研究,為了真正研究清楚該問題,筆者在結合他人的研究同時對其中一種人們很少進行研究的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觀點。即交叉模式數次同種共同犯罪的相關問題。

四、交叉模式數次同種共同犯罪的相關問題

這個問題就目前的研究來看可以説是寥寥無幾,筆者掌握的資料來看,只有姜濤、楊毅在其《數次同種共同犯罪的理論界定及司法適用》一文中有所論述,其他論著還未見到。在立法中對該問題的規定也不多,但其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種重要形式,因此筆者將對此提出一些觀點。

數次同種共同犯罪即指固定的數個犯罪人實施了兩次以上性質相同的共同犯罪。其分為兩種基本形式:第一種是犯罪集團模式;第二種是一般共同犯罪形式,其又可以分為交叉模式和非交叉模式,即各共犯人在共同犯罪活動中的角色、地位、作用若存在變化、交叉則為交叉模式,反之則為非交叉模式。在此處只對交叉模式的數次同種共同犯罪進行研究論述。首先是交叉模式的數次同種共同犯罪中犯罪人的區分問題。在此類共同犯罪中,因各共同犯罪人身份、地位、作用的交叉,就很難綜合衡量一共犯人的類別,這就影響到其量刑的準確、適當性。對於這類共同犯罪人,其在共同犯罪中有多重身份如果對每個犯罪人都一次認定為主犯來定罪處罰,這顯然就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同時司法解釋對此還要求按一罪來處理,在一罪處理模式下,必然要區分各共犯人的種類,而且對犯罪人只能定一個身份,在定罪時如何給每個犯罪人定一個標準,這是無法做到的,相矛盾的。筆者基於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認為對於這一矛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即通過數罪併罰原則來解決,這就需要我國刑法及其司法解釋進行修改、補充:一是對於數額型犯罪來説,須改變司法解釋規定,規定對數額型同種數罪實行數罪併罰,即首先對每次犯罪按照刑法中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區分出犯罪人種類,對犯罪人判處一個合理的刑罰(宣告刑)之後再按照數罪併罰原則對多次犯罪實施數罪併罰,最後對各犯罪分子判處一個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要求的刑罰(執行刑)。另一種解決辦法是對非數額型犯罪來説,分為角色轉換造成的犯罪結果相同或相似和角色轉換造成的犯罪結果不同,對於第一種情況來説,可以按“一罪從重處罰”或“數罪併罰制度”來處罰都可以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但對於角色轉換造成犯罪結果不同的情況,若適用“按一罪從重處罰”就很難保障量刑公正。對此情況,最好的辦法就是實施多次犯罪按照數罪併罰原則處罰,這樣既操作簡單,又可以保障量刑公正,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其次是交叉模式數次同種共同犯罪處罰模式問題。對於數次同種共同犯罪特別是交叉模式數次同種共同犯罪的處罰模式關係到各共犯人的刑罰處罰是否能達到罪責刑相適應的要求,故在我國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對於其處罰模式爭論分歧比較大,有學者主張“以一罪累積總數處罰”,這主要適用於數額刑的數次同種共同犯罪中,而在交叉型數次同種共同犯罪中無法區分各共犯人的種類,不能體現出罪責刑相均衡,有時是違背罪責刑相適應這一原則的。因此筆者認為這一主張不適用於交叉型數次同種共同犯罪中。也有學者主張“按照一罪從重處罰”,筆者認為,這一原則的適用從法律實施的角度看,是有條件要求的,即刑法中關於法定刑的設置能夠達到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但在數次同種共同犯罪特別是交叉模式下的數次同種共同犯罪中,僅憑一個法定量刑幅度來囊括所有罪行是無法作到罪責刑相適應的,無法保障犯罪被有效懲罰,這有違刑法的根本任務。因此這一處罰模式是無法解決交叉模式數次同種共同犯罪問題的。筆者結合前兩種學者主張認為,對於交叉模式數次同種共同犯罪的處罰模式易採用數罪併罰模式,這裏的數罪是指數個同種共同犯罪,即在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下對每次共同犯罪分別進行量刑,然後對其綜合並罰後執行一個與其罪行相適應的刑罰,這其實是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綜合體現。因此,數罪併罰模式應該是處理交叉模式的數次同種共同犯罪的最佳處罰模式,有待我國刑法對這方面進行完善,以期能夠更好、更全面的在共同犯罪中貫徹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在對上面問題的國內外研究中和我國相關立法中筆者發現有一部分特殊共同犯罪很少被人提及,這部分特殊的共同犯罪主要有以下幾種:獨立教唆犯罪;共同犯罪論處的犯罪;獨立成罪的共同犯罪;聚眾性共同犯罪;集團性共同犯罪、對行性犯罪。這些共同犯罪都是在我國分則中進行了具體規定,在分析之後可以發現這些共同犯罪的規定都堅持了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但鑑於筆者對此問題的研究狀況沒有太多掌握,此處不做過多評述。

綜合以上研究及觀點後可以明確的是,共同犯罪是一種特殊的犯罪形態,其主體多元化,分工複雜、共同故意的複雜性等,這些特點使共同犯罪成為理論界與實踐中的難點。其中共同犯罪的處罰如何做到罪責刑相適應一直是學者探討的焦點。從宏觀研究方面看,從共同犯罪的不同形式的處罰及其法律適用比較中可以發現,我國刑法對社會危害性、社會危害程度不同的共同犯罪形式規定了不同的法律適用,反映出其罪責刑的相一致、相適應。從微觀研究方面看,在一個共同犯罪活動中各共同犯罪人罪行不同,社會危害性不同,主觀惡性不同,人身危險性不同,得到的處罰也各不相同。我國規定中的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所受處罰均與其所犯罪行的社會危害性及其人身危險性相均衡。在特殊的各種共同犯罪中,如數次同種共同犯罪、聚眾性共同犯罪、集團性共同犯罪、獨立教唆犯等的罪行及其處罰規定中我國刑法立法者努力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針對具體、特殊的罪行規定相應的刑罰。這些從宏觀和微觀研究中均體現出我國刑法立法及實踐對於共同犯罪的處罰無不追求罪責刑相適應,無不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可以説,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已成為我國解決共同犯罪問題的一大基本原則,罪責刑相適畢業論文參考網收集整理論文應理念已在我國刑法中得到了紮根。我國一些研究學者已經對該問題有了深刻的認識,相信該問題的研究會越來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