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的國家救助論文文獻綜述

一、國外研究現狀綜述

犯罪被害人的國家救助論文文獻綜述

學界對犯罪被害人的救助問題提到一個較高的層面是在二十世紀五十年代以後。但有關犯罪被害人國家救助的理論基礎和具體的制度設計,則各國學者觀點不一。德國學者漢斯•約阿希姆•施奈德在《國際範圍內的被害人》一書中寫道:“國家賠償是理所當然的,因為國家應該為公民提供保護。”施奈德認為,犯罪被害人之所以存在的原因是由於國家沒有能保護其公民免遭犯罪的侵害,社會成員之間組成了一個共同體,如果他們其中的某一成員遭到犯罪的侵害,其他的社會成員就必須分擔其損失。各國法律既然都規定保障人民生命、財產不受侵犯,那麼,國家就應該為公民提供保護,防止犯罪的發生。因為罪犯常常無法賠償他所造成的損失,為被害人着想,應當贊成對犯罪被害人進行國家補償。並且他進一步的提出,國家未能保護其公民免遭犯罪的侵害,但國家至少能夠通過刑事司法制度為被害人提供一個使他們感到舒適、方便和安全的環境。

而日本的菊池幸一在《新犯罪學》一書中對於國家救助的理論基礎卻持不同的觀點。他主張國家對犯罪被害人的補償是一種附加的社會保險。其認為,國家對犯罪被害人的補償是讓社會全體平等負擔犯罪被害的一種附加的社會保險。與其説補償制度的實質是基於國家社會的責任的補償,還不如説是對生活因被害而困苦的人的一種保險,該制度兼具社會保障和社會保險的性質。

就犯罪被害人的“權利救濟”問題,美國學者艾爾弗雷德•s•雷格尼裏在《1979年美國國會的被害人立法情況》中寫道:犯罪被害人在美國刑事司法制度中是被遺忘了的角落,在每一個可想到有援助和支持作用的方面,都給予了被告人,這包括法律代理的自由,辯護權,平反和許多其他的服務。他認為,被害人的權利因犯罪人的行為而遭受嚴重侵害時,常常得不到有效的法律援助,這與提倡的權利對等、權利均衡的觀念是不相等的,因此要給犯罪被害人同等的法律援助。

經過學者們奔走呼籲與各個國家實務部門的努力,犯罪被害人的國家救助在國際社會引起普遍的關注與各國的合作。1985年11月29日聯合國大會正式通過了《為犯罪和濫用權利行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則宣言》,規定當無法從罪犯或者其他來源得到充分的補償時,會員國應設法向被害人提供金錢上的補償,並且XX年12月,世界被害人學會召集世界各國的被害人學專家,為聯合國起草了“為犯罪、濫用權利和恐怖主義受害者取得公理和支持的公約(草案)”。由此可見,對犯罪被害人進行國家救助已經取得國際上普遍的支持與認可。

二、國內研究現狀綜述

上世紀90年代中期郭建安編寫了《犯罪被害人學》一書。在該書中作者介紹了犯罪被害人國家救助的歷史、理論基礎和美國的相關經驗。與此同時,作者還提出了在我國建立犯罪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的緊迫性。郭建安認為:建立犯罪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的目的,在於強調國家對控制犯罪和補償犯罪被害人的責任,使不能獲得被告人賠償的被害人最大程度地從被害後果中得以恢復,尤其是對暴力犯罪中的殺人、人身傷害、xx等引起嚴重後果的案件的被害人及家屬予以賠償。1但該書更多是側重於對他國經驗的介紹,並沒有就我國犯罪被害人國家救助的制度沒有做具體的設計。

劉貴萍、許永強在XX年發表的《構建我國犯罪被害人的國家補償制度》一文,對我國犯罪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作出了具體設計。他們認為,要構建這一制度,應首先確立基本原則,這些原則包括弘揚公平正義原則;有條件取得補償原則;補償的力度與損害的程度相適應的原則;以賠償為主、以補償為輔的原則。上述原則的提出,對構建我國犯罪被害人國家制度具有積極推動作用。該文提出的救助原則所體現的法理精神是較為深刻的。該文作者還對有關國家救助資金的來源、救助範圍和順序、救助機構和程序等問題進行了具體分析。該文的缺陷則在於沒有對救助的對象作出規定。因為救助對象是該制度的基礎性要件,若沒有明確的救助對象,接下來的救助措施就無從下手。

李鵬的《論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的價值及本土化》,則對犯罪被害人國家救助的理論基礎進行了比較詳盡的論述。他認為:法律本身藴含的價值,是指法律制度本身所弘揚的、代表全社會進步和全人類福祉的理念,諸如正義、自由和秩序等。我們所構建的制度也應當具有正義的本性,並體現對人性的要求和尊重,否則,該制度更難有生命力。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矯正了被破壞的正義,符合理性的要求。在他看來,犯罪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設立的理論基礎是基於公平正義的理念,國家的契約責任和公民的信賴利益及其公共福利的需要。該文章看到了構建某一制度,必須有較為堅實的理論基礎,如同一棟建築應當有足夠堅固的地基一般。在此基礎上,他提出了救助的機關應當是在人民法院內部建立專門的被害人補償委員會,設立專門的國家補償基金,專款專用,並且對補償對象作了較具體的規定。這些規定,有相當多是值得借鑑的,其考慮到我國的國情,但有所不足的是,作者沒有給予那些案件未破獲的犯罪被害人的關注,所以其制度設計是有一定缺陷的。

立足於我國的國情很重要,但我們也不能忽視他國的成功經驗。李楠的《刑事被害人補償制度的比較分析與本土製度建構》為我國瞭解他國犯罪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措施打開了一扇窗户。該文章分別從救助的對象、救助的犯罪類型、救助的範圍及救助金額、救助金的來源及管理、救助的裁定機構和程序等方面,重點介紹了德國、英國、美國等國在上述方面的立法狀況及具體措施。而孫彩虹的《亞洲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比較研究》一文,則更多的把注意力放到了與我國國情有相似之處的亞洲各國,對其他國家的犯罪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作了一個橫向的比較研究後,李楠和孫彩虹認為:首先的問題是要制定一部專門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才能使具體的制度得到有效的落實。在制度的設計上,比較之前的研究更為細緻,從多角度多方面來看犯罪被害人國家救助的問題。

近期武玉紅的《對建立我國刑事被害人補償制度的思考》對我國犯罪被害人國家救助的制度設計有了更為深入的思考。該文章不再贅述在我國構建該制度的必要性及其可行性,而是從兩個具體的刑事案件中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處遇出發,深入思考我國對犯罪被害人權利救濟的現狀以及如何來實現對他們的保護。作者談到非暴力犯罪被害人得不到賠償的現象也大量存在,應當把他們納入到國家救助的範圍中來,只是應做嚴格的限定。這一建議使得我們看到保護犯罪被害人背後的公平正義的法理精神,正如作者所説:“國家對於社會成員應當提供平等的保護,對未能從加害人處獲得足額賠償的被害人都應當救助和撫慰,厚此薄彼,易造成新的社會不公,不利於國家補償制度的有效展開。”作者還看到過失犯罪行為給社會帶來的問題,提倡救助的犯罪類型不應當僅限於故意犯罪類型,過失犯罪行為的被害人也應在救助之列。同時,在救助程序上,作者更傾向於最大限度的保護犯罪被害人的權益。在犯罪被害人申請國家救助的時候,只要其能充分證明自己受到暴力犯罪的侵害重大損失就可以了,至於犯罪人是誰,有沒有捉拿歸案等問題,那是屬於公安機關的職責。

上述有關我國犯罪被害人國家救助研究的著述,無論是對外國成功經驗的介紹還是對本國制度的架構,不論是在理論基礎的研究和還是在具體制度設計方面都有一個發展的過程。從當前的研究狀況看,學者們對問題的分析更加全面,在制度設計上也更加細化,而且還充分考慮到了犯罪被害人權益保護的實現途徑,為我國有關犯罪被害人保護的法律的出台和制度措施的設計提供了大量可借鑑的思想。但是,這些制度措施的設計也還有不足的地方,比如救助機關的確定和救助資金的監督等方面的問題還有待進一步的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