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簡易程序論文文獻綜述

刑事簡易程序論文文獻綜述

刑事簡易程序論文文獻綜述

一、 世界各國刑事簡易程序的主要模式

目前,國內外學者關於刑事簡易程序的觀點主要有四種:一是美國的司法官審理輕微犯罪程序和辯訴交易程序;二是德國的刑罰處罰令程序、簡易程序;三是意大利的簡易審判程序、依當事人的要求適用刑罰程序、快速審判程序、立即審判程序、處罰令程序、調解;四是我國的簡易程序。

各國簡易程序的設立都是基於各國的具體國情而設立的,根據各國目前簡易程序的現狀和實踐經驗來看,刑事簡易程序的發展趨勢為取各國程序實踐之精華,結合本國的國情,形成一種新的綜合性的簡易程序,在目標上既要考慮提高效率,又要注意保護人權,建立多元化的簡易模式,以真正地實現訴訟效益與訴訟公正的統一。目前來看,意大利的多元化簡易程序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出國際簡易程序的發展趨勢,其六種簡易程序可以針對各種性質、各種嚴重程度的犯罪分別適用,可以在刑事訴訟的任何階段適用,可以根據被告人的認罪表現和檢察官的意見決定各種程序之間的變更,當事人有提出或同意適用某種簡易程序的權利,大大增加了適用簡易程序的機會。另外,該程序的適用有效的提高了訴訟效率,也使其與訴訟公正基本上得到了統一,解決了司法拖延和積案的問題,大大節約了司法資源。可以説意大利的這種多元化模式是對繁簡分離思路的進一步拓展,在一定意義上代表了國際刑事簡易程序的發展趨勢。

二、 對各國簡易模式之評價

任何事物的存在和發展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它需要取他人之精華,結合本國

實際情況,總結出一套符合我國國情的刑事簡易程序。從以上介紹的世界各國刑事簡易程序主要模式,我們可以看到目前國際上簡易程序的發展趨勢是意大利的多元化簡易模式,鑑於此,對比我國的刑事簡易程序也可以看到,我國該程序存在的問題以及與國際大趨勢的差距。

三、 綜述我國的刑事簡易程序

就我國現存的刑事簡易程序的立法與實踐,比較世界各國的簡易模式,我國

該程序暴露出許多問題,具體表現在:1、對適用刑事簡易程序的案件範圍規定模糊不清;2、在簡易程序的啟動和轉化上沒能賦予被告人自願選擇和放棄的權利;陳瑞華的《刑事審判原理論》中闡述我國刑事訴訟法把適用簡易程序的主動權賦予法院,並以檢察院建議或同意為前提,而被告人作為與案件裁判結果有着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對於自己將要按照什麼樣的程序接受審判,卻沒有任何的決定權和選擇權,使之處於一種消極等待國家機關處理、被動承受國家專門機關定罪或科刑的客體地位。簡易程序的書面化、間接化、快速化,也使得被告人很難進行較為充分的辯論,幾乎不可能推翻檢察機關的指控。足以見得,被告人的權利無法得到保障。3、公訴人不出庭破壞了控、辯、審三方支撐的訴訟結構;4、被告人在簡易審判過程中難以獲得律師的幫助;5、簡易程序的適用效果不甚理想。張品澤在《人本精神與刑事程序-----人權保障的一種探索》一書中闡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比較少,其中自訴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更少。其原因在於人民法院有決定是否適用簡易程序的權利,有的審判人員怕承擔責任,不願一人獨任,寧願合議制三人共同負責;有的領導對審判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不放心,怕出問題,不願放權;一些法院為了避免徵得檢察院同意時,兩院扯皮,拖延時間,通常檢察院不建議,法院也不主動提出。種種因素的制約使簡易程序難以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