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税法修訂税收論文

工資、薪金所得的減除費用標準偏低給居民基本生活帶來一定影響;生產經營所得税率的各檔級距均較短,與工資、薪金所得相比税負偏重等。隨着這些問題的日益突出,個税改革勢在必行。

個人所得税法修訂税收論文

2017年6月30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高票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税法》的決定,修訂後的《個人所得税法》自9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訂主要包括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3500元人民幣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税率為3%-45%的7級超額累進税率;同時相應調整個體工商户生產經營所得和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税率級距。此次修訂還將個人所得税的申報繳納税款期限由目前的7天延長為15天。

此次個税的修改對廣大工薪階層來説無疑是一個福音,但是此次個税修改的意義如何,是否能真正起到預期的作用,還有什麼不足與改善方向值得我們進一步思考。

雖然我國2017年到2017年個人所得税徵繳總額只佔總税收收入的6.7%左右,遠低於發達國家50%和發展中國家20%的平均水平,但是此次個税修改的意義也是很重大深遠的,是我國從重視“經濟增長”到“經濟發展”的重要標誌。

一方面減除費用標準由2017元提高到3500元以後,納税人的負擔普遍減輕,體現了國家對因物價上漲等因素造成居民生活成本上升的補償,工薪收入者的納税面由目前的約28%下降到約7.7%,納税人數由約8400萬人減至約2400萬人。這意味着經過此次調整,只剩下約2400萬人繼續繳税。另外一方面,通過調整工薪所得税率結構,使絕大部分的工薪所得納税人進一步減輕税負。通過税率級距的調整,使中低收入的納税羣體進一步獲得減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