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民本教化文學範文

在他稱帝之前,即命左丞相李善長為總裁官着手制定律令,並強調法隨時移,要求立法的內容和形式適應時代的發展和客觀形勢的變化。《大明律》的制定就是範例,史載“蓋太祖之於律令,草創於吳元年,更定於洪武六年,整齊於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頒佈天下”。除《大明律》外,朱元璋還創建了《大誥》四篇和《榜文》等刑事法律,制定了許多單行法規,如《充軍條例》、《抄札條例》、《隱蔽差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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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使法律達到“使富者得以保其富,使貧者全其生”的預期目的,進而實現社會治安秩序穩定,就得從嚴執法,對違法者一律予以法定懲治。朱元璋要求官吏犯罪亦須“事斷於法”,稱“朝廷賞罰一以至公,吾不得而私也”。開國元勛永嘉侯朱亮祖受賄枉法被召入京城鞭死;駙馬都尉歐陽倫借出使之便,私販茶葉,被依法處死等即是明證。

雖然朱元璋講求重典治國,但他反對唯法,講求原情。他説“朕聞帝王平緩刑獄而天下服,吾未聞用商韓之法可致堯舜之治也”。史載洪武六年(1373年),江西行省有商民因沮壞鹽法,刑官依法判以死罪。朱元璋説“有罪而殺,國之常典。然有可以殺,可以無殺。彼愚民沮壞鹽法,原其情,不過為食利耳,初無他心”。於是全部免死,“輸作臨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