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隊探親休假新規定解析

軍人雖然辛苦,但是他們是最光榮的職業,軍人同樣依法享有探親休假的權利。今天小編就給大家整理了部隊的探親休假新規定,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部隊探親休假新規定解析
部隊探親休假相關規定

《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軍人探親規定及要求:

1、義務兵能否享受探親規定:

義務兵不享受正常探親規定,如因家中遇有特殊情況需請探親的,要經團以上單位領導批准才行,其往返車船費可以報銷。

2、未婚幹部探親休假規定及要求:

(1)探望父母的,假期為20天(旅、團以下幹部和其他直接帶兵的分隊幹部為30天)。原則上每年1次,若因戰備和工作需要當年不能探親的,可以兩年給假1次,假期為45天。

(2)利用探望父母的假期一併回家結婚的,假期為30天。

3、已婚幹部探親休假規定及要求:

(1)夫妻分居的,雙方每年均享受探親待遇一次,幹部假期為30天(旅、團以下部隊幹部和其他直接帶兵的分隊幹部為40天)。符合隨軍條件的,幹部假期為40天。(均不包含途中時間,下同)

(2)幹部與愛人、父母分別居住三地的,幹部每年探望愛人一次,每4年探望父母親一次。

(3)夫婦在一地生活的,幹部每4年探望父母一次。

(4)夫妻在一起生活的幹部調動工作,其愛人不能隨遷的,幹部調動的當年只許夫妻一方享受探親待遇,時間為30天。在一年內既符合探望愛人又符合探望父母的,原則上一次給假45天。父母有一方與愛人居住在一地的幹部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5)4年一次探親假為20天,並一般應在第4年安排。如家中遇有特殊情況,經組織批准,在這4年中的任何一年都可以探望,但下次探望的時間從第5年算起,不得依次提前。

部隊探親休假法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和落實現役軍官休假、探親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現役軍官(以下簡稱軍官)依照本規定享受休假、探親待遇。

第三條 軍官休假、探親按照服從軍隊工作需要與兼顧個人願望相結合的原則,實行計劃管理。

第四條 軍官一年內只享受休假或者探親假中的一項。

第五條 軍官休假或者探親的假期不得跨年度累計。

軍官休假、探親假期不含國家法定節日的放假時間。

第六條 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本規定,不得另行規定其他各類假期。

第七條 國家發佈動員令後,所有休假、探親的軍官應當自動結束假期,立即返回部隊。

第二章 休假

第八條 服現役不滿20xx年或者服現役和參加工作不滿20xx年的軍官,每年休假20天;服現役滿20xx年以上或者服現役和參加工作滿20xx年以上的軍官,每年休假30天。

軍隊院校畢業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入伍的軍官,從第二年起安排休假。

第九條 在常規動力艦艇上工作和從事飛行工作的軍官,每年休假30天。

第十條 軍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每年休假40天:

(一)部隊駐地不在西藏地區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數,下同)地區,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區流動執勤的;

(二)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數,下同)地區工作的;

(三)在邊防一線連隊工作的;

(四)戰鬥部隊中常年在有核輻射危險環境下工作的。

第十一條 在西藏地區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區工作的軍官,服現役不滿20xx年或者服現役和參加工作不滿20xx年的,每年休假60天;服現役滿 20xx年以上或者服現役和參加工作滿20xx年以上的,每年休假70天;服現役滿20xx年以上或者服現役和參加工作滿20xx年以上的,每年休假8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區工作的軍官,每年假期再增加10天。

第十二條 軍官療養一般應當在休假期間安排。當年療養過的軍官,療養時間從假期中扣除。

第十三條 軍官一般就地休假。本人提出申請,經批准也可以到外地休假。

軍官及配偶均在西藏地區工作的,每年可以攜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到西藏以外地區休假。

第十四條 軍隊院校的軍官休假,原則上應當在寒假、暑假期間安排。

第三章 探親

第十五條 未婚軍官(離異、喪偶軍官)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父母一次,假期30天。已婚軍官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合配偶為獨生子女且與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兩年探望父母一次,假期20天。軍官與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配偶一次,假期40天。軍官與父母、配偶均不在一地生活,在一年內同時符合探望父母及配偶條件的,假期 45天。

軍隊院校畢業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入伍的軍官,符合探親條件的,從第二年起安排探親。

第十六條 未婚軍官符合第十條規定條件之一的,每年探望父母的假期40天。

第十七條 在西藏地區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區工作的軍官,探親假期按照第十一條規定的休假假期執行。

第十八條 軍官當年內符合探親條件,探親假期短於休假假期的,按照休假假期執行。

第十九條 軍官探親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時間。

第四章 組織與管理

第二十條 各級首長應當把落實軍官休假、探親制度作為關心部屬、履行職責的重要內容,每年按照規定安排所屬軍官休假、探親。

第二十一條 各級政治機關管理軍官休假、探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部隊工作安排和軍官實際情況,制定軍官休假、探親計劃;

(二)辦理軍官休假、探親的審批呈報工作;

(三)檢查軍官休假、探親計劃執行情況。

部隊探親休假新規定相關問答

經xx批准,從20xx年1月1日起,實行新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休假探親規定》。為幫助各級首長、機關和廣大軍官理解掌握《規定》的基本精神,切實抓好落實,做好軍官休假探親工作,本報記者就大家普遍關心的問題,採訪了總政有關部門領導。

問:為什麼要制定新的軍官休假探親規定?

答:我軍軍官休假探親政策是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逐步制定的,散見在10多個文件中,不夠規範統一。20多年來,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這些政策制度有的已不完全適應形勢發展和部隊建設需要,在保證政策制度落實方面也缺乏必要的制約措施,有必要對過去的政策規定進行調整修改和完善,制定新的統一的軍官休假探親規定。

新制定的《現役軍官休假探親規定》,充分體現了“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貫徹了依法治軍和從嚴治軍方針。針對落實休假探親制度存在的突出矛盾,對以往較為零散的政策規定進行了清理合並和統一規範,尤其在保證休假探親制度落實方面,制定實行計劃管理、未休假探親經濟補償、休假探親檢查報告制度等措施,增強了制度的約束力。這對於落實休假探親制度,增強部隊凝聚力、戰鬥力將起到積極作用。

問:軍官休假探親為什麼要實行計劃管理?

答:為避免安排軍官休假探親的盲目性、隨意性,《規定》明確軍官休假探親實行計劃管理。按照這一新的規定,各級政治機關應根據部隊年度工作計劃和軍官的願望,統籌兼顧,科學安排,制定軍官年度休假探親計劃,並嚴格按照計劃安排軍官休假探親,除特殊情況外,不得隨意更改。

問:休假或探親的假期為什麼不能跨年度累計?

答:過去規定,當年不探親的未婚軍官,第二年探親假期為45天。當時作出這樣的規定,是為了鼓勵軍官少探親,這在當前已不符合新的形勢需要,不利於休假探親制度落實。《規定》明確軍官休假探親假期不得跨年度累計,目的就是為了促使各級首長和機關落實年度休假探親計劃,確保軍官當年假期當年休完。從實際情況看,只要領導重視,合理安排,軍官當年休完規定的假期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問:休假探親的假期是如何規範的?

答:過去的休假探親假期,有的是軍委、總部制定的,有的是大單位制定由總部批覆的。《規定》對軍官休假探親的假期作了統一規範,即軍官休假的基本假期按服役年限確定,探親的基本假期按婚姻狀況確定,在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工作的軍官,假期仍按照以往傾斜政策的範圍和幅度執行。鑑於實行雙休日製度後軍官總的休息時間有所增加,同時考慮到軍官編制數量減少的實際,為保證軍官在位率,休假探親的天數仍維持了以往規定。

問:為什麼要將已婚軍官探望父母由4年一次改為2年一次?

答:過去的政策規定,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已婚軍官每4年探望一次父母。《規定》將4年探望一次父母改為2年探望一次,這是根據部隊軍官成分變化作出的規定。目前,軍官中獨生子女越來越多。一方面,父母身邊沒有子女照顧,生活上存在一些實際困難,需要軍官回去幫助處理;另一方面,父母渴望與子女團聚的願望越來越強烈。縮短這部分軍官探望父母的間隔時間,增加與父母團聚的機會,體現了軍委對廣大軍官的關懷,有利於軍官安心部隊、集中精力幹好本職工作。

另外,考慮到一些軍官的配偶也是獨生子女,《規定》將已婚軍官探望父母的範圍擴大到配偶為獨生子女的岳父母、公婆,這對增進軍官夫妻感情、促進家庭和睦、穩定軍官思想都是有益的。

問:為什麼軍隊院校畢業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入伍的軍官從第二年起安排休假探親?

答:對這部分軍官休假探親的起始時間,過去也是這樣規定的。主要考慮,休假探親是以年度計算、年初作出計劃安排的,而這部分軍官都是每年7月以後才到部隊。部分生長軍官在院校畢業後有見習期,地方普通高校畢業入伍的大學生要接受培訓,按規定他們在見習期內和接受培訓期間不享受休假探親待遇。同時,大部分院校畢業軍官當年在校期間已享受了寒假假期。因此,規定這部分軍官從第二年起安排休假探親是合理的。

問:為什麼規定軍官當年假期可以分段安排?

答:過去的政策規定,軍官原則上應一次性休完當年假期。但從實際情況看,由於部隊擔負的任務比較繁重,許多軍官尤其是各級主官難以一次性休完當年假期,常常因工作需要被中途召回,不利於休假探親制度落實。部分軍官按規定一次性休完假期後,家庭還可能會遇到一些特殊情況需要回去處理。因此,根據部隊官兵的普遍反映和建議,《規定》明確軍官當年假期經過批准可以分段安排。這樣,既有利於方便軍官處理家庭和個人的事情,促進軍官隊伍思想穩定,也有利於休假探親制度落實。考慮到部隊工作需要,《規定》同時對軍官分段休假、探親的次數作了限定,明確不得超過兩次,累計天數不得超過規定的假期。

問:為什麼要實行未休假探親經濟補償?

答:實行未休假探親經濟補償,不是鼓勵軍官不休假、少探親,而是為了保證休假探親制度落實而採取的一項制約措施。按規定休假探親是軍官的合法權益,沒有特殊情況,都應當安排休假探親。個人主動放棄休假探親的,不給予經濟補償。對單位而言,只要工作安排合理,軍官都能按規定休完當年假期,不存在經濟補償問題。

問:建立休假探親檢查報告制度有什麼意義?

答:為促使各級領導盡職盡責地抓好休假探親工作,《規定》在明確各級首長職責的同時,規定實行休假探親檢查報告制度,要求各單位每半年對軍官休假探親計劃執行情況進行一次檢查,並於年底前向上級報告。按照這一規定,上級對下級落實休假探親制度的檢查結果應予以核查通報,對落實制度不好的單位要提出改進意見。作出這項規定,對於增強各級領導主動安排部屬休假探親的自覺性,增強制度的約束力,促進休假探親制度落實,是十分必要的。

問:落實休假探親規定對各級首長和政治機關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休假探親制度是軍隊幹部工作的一項重要制度,涉及廣大軍官的切身利益,事關軍官隊伍思想穩定。《規定》要求各級首長把落實休假探親制度作為關心部屬、履行職責的重要內容,明確各級政治機關是軍官休假探親的管理部門,並規定了相應的工作職責。

各級領導和政治機關要從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從加強部隊全面建設的大局上,充分認清落實休假探親制度的重要性,把它作為增強部隊凝聚力、戰鬥力的一項重要工作,予以高度重視。各級領導尤其是主要領導要增強法制觀念,認真履行職責,主動安排部屬休假探親,並帶頭落實休假探親制度。各級政治機關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科學安排,加強檢查監督,切實抓好這項工作的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