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隱私是否應該保護辯論正方資料

名人因為自己的知名度而被廣大百姓關注,他們的私生活更是人們飯後茶餘的話題。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分享一些名人隱私是否應該保護辯論的正方資料,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名人隱私是否應該保護辯論正方資料

名人隱私是否應該保護辯論正方資料

名人有種可怕的知名度,一方面能借此獲得鉅額收益,另一方面卻激起了媒體越來越瘋狂的窺視。歐文·華萊士甚至還寫了一本名叫《名人隱私錄》的書,徹底揭露名人不為人知的另一面。雖然名人在社會單元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他們也有隱私權,理應受到法律保護。下面我們不妨來分析一下名人隱私及其保護的問題。

一、 隱私權與知情權的矛盾衝突

隱私權,就是個人有依照法律規定保護自己的隱私不受侵害的權利。知情權是指公民有權知道他應該知道的事情,國家應最大限度地確認和保障公民知悉、獲取信息的權利,尤其是政務信息的權利。 那麼誰算是名人呢?簡單的説,就是明星、政要高官、社會名流,還有一部分與上述人羣有瓜葛並對媒體公開他們之間私密關係而竄紅的人,另外就是進行反道德反人類活動的社會公敵(如薩達姆)。 儘管每個人都有隱私不宜曝光,但有些事情是需要報道來進行社會監督的。這裏特別指政府部門的。例如,公民有知情權,他們有權知道選舉對象的家庭情況,個人履歷,這就不屬於侵權行為;新聞媒體對個別貪污受賄、結黨營私的劣行予以曝光,正體現了“無冕之王”的社會價值;機關、整理檔案人員在獲得相關批准後也有權知曉別人的個人信息,這種權限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所以知情權是建立在法律支持的基礎上,知曉與社會公眾利益頂伐侈和儂古疇汰川咯息息相關的人物、事物的信息。既然有知情權,那麼媒體對名人的報道是不是就不用受到法律的限制呢?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因為隱私是與社會生活無關的、當事人並不願意公開的私事,既然與社會生活無關,那麼就不在知情權的行使範圍之內。不能以知情權作為理由就隨意侵害名人的隱私權,更不能為了個人的經濟利益而出賣名人的隱私。

二、 隱私的被動性和主動

分析了一些名人隱私權被侵害的案例,我們可以看出隱私也有被動和主動之分。

隱私的被動性在於,名人的舉手投足都具有被報道的價值和社會需求,而媒體為了自身發展也需要挖掘名人隱私去吸引大眾的眼球。於是無論名人走到何處,總會有媒體尾隨,他們生活中點點滴滴的小事,都會被媒體當作新聞給報道出來。甚至媒體會花巨資購買名人隱私消息,比如,《star》雜誌懸賞500萬美金徵集好萊塢明星湯姆克魯斯的新生女兒蘇利的照片。揭穿名人隱私給媒體帶來的巨大經濟回報讓各家媒體為了搶頭條擠破了頭,紛紛採用各種錄影錄音設備對名人的私宅進行24小時的監控,還特派狗仔隊緊緊盯住名人不放。媒體這樣的狂轟濫炸,對於名人來説,自然是防不勝防。不然,怎麼會發生TWINS組合成員阿嬌在換衣間被人偷拍的事情呢?由此才引發香港演藝人協會的憤然聲討《壹週刊》事件。 隱私同樣具有主動性。名人是需要有一定的曝光度來維繫人氣的。他們相對於普通人來説隱私比較少,除了媒體的報道之外,他們自己也要通過接受人物專訪、出書等形式公佈自己的隱私。現在很流行名人博客,其中最典型的代表就是徐靜蕾的“老徐的博客”。目前,她博客的點擊量已經達到9163萬,裏面也無非是公佈她近期的行程以及生活中的小感悟。最近網絡上出現了一幅徐靜蕾的畫,還大肆拍賣,一時間老徐博客上傳出沸沸揚揚的爭論之聲。所以名人與媒體之間的關係很複雜,有合作也有矛盾的一面。

三、 越演越烈的侵權事件

英國《衞報》曾刊登出一篇文章,對足球明星貝克漢姆性醜聞事件做了一次民意調查,其中絕大多數人贊成出台保護名人隱私不被曝光的法律。

在自媒體時代,名人們幾乎失去了自己私生活的空間,毫無隱私可言。每每有名人婚姻觸礁,很快便會被媒體曝光。公眾的各種議論也接踵而至,充斥網絡。在王石與田樸珺之前,媒體對王菲與李亞鵬離婚的新聞也是開足了馬力,説挖地三尺並不為過,生怕漏掉一點點細節。“圈內人”的説法,小孩的歸誰,財產歸屬,甚至連王菲與李亞鵬返回北京乘坐的航班,王菲與李亞鵬離婚後的特殊表情,都成了媒體競相追逐的焦點。中國娛記“專業化、現代化”程度,絲毫不遜色於國外的狗仔們。有一家媒體甚至上演生死時速,將王菲的車截停在高速公路上,為的就是拍到一張王菲在車內流淚的獨家照片,遭到公眾的強烈譴責。

是的,名人不同於普通人,名人的婚姻受到公眾的關注很正常。現在的問題是,公眾的這種關注得有分寸,千萬不要越界。過度的關注,甚至指手畫腳,就有綁架名人婚姻、干涉名人私生活之嫌。

公眾對名人婚姻的過分關注,多半是因為婚姻中一方甚至雙方是自己的偶像。婚姻變卦,偶像受傷,粉絲之間必然開戰。妄下結論的有之,道德衞士更多。他們要麼同情婚變中的一方,胡亂指責誰誰誰不道德,誰誰誰沒良心。這恐怕還是因為很多人對“婚姻自由”的理解存在認識上的誤區。《婚姻法》明確規定,公民有結婚的自由,也有離婚的自由。名人作為一個公民,他們的婚姻同樣應該受到《婚姻法》的保護,他們理應享受婚姻自由。

誠然,名人應該自覺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自覺維護自身的形象。但要求所有名人成為“全國道德楷模範”然不現實。名人説到底也是人,他們也要過正常人得生活。他們的婚姻和普通人的婚姻一樣,同樣也會遭遇“七年之癢”,甚至走向陌路。

俗話説,清官難斷家務事。國人愛管閒事,往往管的不是地方。沒事愛説風涼話,愛搬弄是非。真到了需要見義勇為的時候,又表現得縮頭縮腦。名人的婚事,公眾還是少議論。不是沒有是非,而是我們不瞭解名人婚變的真相,是是非非你我説不清。歷史的經驗已經反覆證明,名人婚姻這樁事,公眾們不要太過操心,順其自然的好。名人也是人,給名人私生活一點私生活的空間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