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料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徵求意見稿

總局辦公廳公開徵求飲料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xx版)(徵求意見稿)意見。飲料生產許可審查細則的意見稿有什麼內容呢?下文是小編收集的飲料生產許可審查細則意見稿,歡迎閲讀!

飲料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徵求意見稿
20xx年飲料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徵求意見稿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飲料生產許可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以下簡稱通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飲料生產許可審查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應與通則結合使用,適用於飲料生產許可審查工作。僅有包裝場地、工序、設備,沒有完整的生產條件,不予生產許可。

第三條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管理的飲料產品,是指經過定量包裝、可直接飲用或用水衝調飲用、乙醇含量不超過質量分數0.5%的製品。包括:瓶(桶)裝飲用水、碳酸飲料(汽水)、茶(類)飲料、果蔬汁類及其飲料、蛋白飲料、固體飲料和其他飲料類。

第四條 本細則中引用的文件、標準通過引用成為本細則的內容。凡是引用文件、標準,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細則。

第二章瓶(桶)裝飲用水生產許可審查要求

第一節許可範圍

第五條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管理的瓶(桶)裝飲用水,是指以直接來源於地表、地下或公共供水系統的水為水源,經加工製成的密封於包裝材料及製品中可直接飲用的水。瓶(桶)裝飲用水生產許可類別編號0601,包括:飲用天然礦泉水、包裝飲用水(飲用純淨水、飲用天然泉水、飲用天然水、其他飲用水)。

第六條 飲用天然礦泉水是指從地下深處自然湧出的或經鑽井採集的,含有一定量的礦物質、微量元素或其他成分,在一定區域未受污染並採取預防措施避免污染的水;在通常情況下,其化學成分、流量、水温等動態指標在天然週期波動範圍內相對穩定。

第七條 包裝飲用水是指密封於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相關規定的包裝材料及製品中,可供直接飲用的水(飲用天然礦泉水除外)。

第二節生產場所核查

第八條 生產場所一般應設置水處理區、灌裝防護區、包裝區、原輔材料及包裝材料倉庫、成品倉庫。採用可週轉的容器生產瓶(桶)裝飲用水,應單獨設立週轉容器的檢查和預處理區。週轉容器不得露天存放,以免受到污染。如使用食品添加劑(氣體除外),應設置配料區。

第九條 生產車間依其清潔度要求一般分為:非食品生產處理區(辦公室、配電、動力裝備、檢驗室等)、一般作業區(水處理區、倉儲區、外包裝區、週轉容器的檢查區等)、準清潔作業區(配料區、預包裝清洗消毒區等)、清潔作業區(灌裝防護區等)。

第十條 生產場所或生產車間入口處應設置更衣室,洗手、幹手和消毒設施,換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設施。

第十一條 清潔作業區入口應設置二次更衣區,洗手、幹手和(或)消毒設施,換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設施,並設置風淋設施。採用自帶潔淨室及潔淨環境自動恢復功能的吹瓶、灌裝、封蓋(封口)一體,且其內部形成清潔作業環境的設備可不設在清潔作業區,灌裝防護區入口可不設置上述設施。

第十二條 灌裝防護區對空氣進行過濾淨化處理,應加裝空氣過濾裝置並定期清潔,灌裝防護區空氣潔淨度(懸浮粒子、沉降菌)靜態時應達到10000級且灌裝局部應達到100級,或整體潔淨度達到1000級。

第三節設備設施核查

第十三條 生產設備根據實際工藝需要配備,一般包括:水貯存設備(原水儲水罐、成品水儲水罐等)、水處理設備、清洗消毒系統、清洗消毒設備(瓶、桶和蓋清洗消毒)、全自動灌裝封蓋設備(禁止手工灌裝、封蓋)、自動噴碼設備等。

食品加工用水儲水罐應安裝空氣呼吸器。如採用吹灌旋一體設備,且設備自帶空瓶除塵和瓶蓋消毒功能,可不單獨設置清洗消毒設備。食品添加劑的添加必須採用自動化控制設備,禁止人工添加。

來自非公共供水系統的水作為生產用源水如飲用天然礦泉水和飲用天然泉水、飲用天然水,應採用封閉管道進行輸送,防止污染,不能用容器運到異地灌裝。

第十四條 水處理設備應包括:粗濾設備、精濾設備、殺菌/除菌設備(如臭氧發生器及混合設備、紫外殺菌設備、過濾除菌設備)等,飲用純淨水還應具有反滲透設備或蒸餾設備或其他去離子設備。如使用過濾除菌設備,濾膜孔徑應至少達到0.45μm的規格。

第十五條 如使用週轉容器生產瓶(桶)裝飲用水,還應配備空桶外洗機、空桶拔蓋機、空桶自動內洗消毒設備、燈檢設備、桶口熱塑膜包裹密封設備。

週轉使用的空桶的內部清洗消毒設備應為連續自動化設備,至少包括:預清洗、洗滌劑清洗、消毒劑清洗、水沖洗、成品水沖洗等,且不少於10個清洗消毒工位(含瀝乾工藝)。

如使用塑料等軟包裝材料生產瓶(桶)裝飲用水,灌裝設備應具有洗膜滅菌或紫外線等殺菌裝置,採用自立袋等灌裝的,上蓋、旋蓋等應完全自動化。

第十六條 瓶(桶)裝飲用水生產企業應具有的檢驗設備至少包括:無菌室(或超淨工作台)、滅菌鍋、微生物培養箱、生物顯微鏡(或菌落計數器)、濁度儀、酸度計和電導率儀(適用純淨水)、分析天平(0.1mg)(標準試劑採用鉑鈷比色法測色度時可不需要)及相關的計量器具。

第四節設備佈局和工藝流程

第十七條 設備佈局應按工藝流程設計,一般包括:對水源水的粗濾、精濾、殺菌、灌裝封蓋和燈檢(或自動監測)。飲用純淨水、其他飲用水還包括去離子淨化(離子交換、反滲透、蒸餾等),其他飲用水還包括配料等工藝。

具體產品按企業實際工藝流程生產,但其工藝流程必須科學合理,符合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水源水控制。以來自公共供水系統的水為生產用源水的,應定期監測pH值、電導、餘氯等水源水質情況;以來自非公共供水系統的地表水或地下水為生產用源水的,應監測水質波動情況(如水温等),判定水源是否受到外界影響產生異常。監測頻率為每年豐水期和枯水期各至少一次,遇到特殊情況如地震、洪水時,應增加監測次數。

第十九條 過濾(粗濾、精濾)控制。使用砂濾器、碳濾器、保安過濾器、精密過濾器、膜過濾器等,企業應對其過濾效果進行定期監測和記錄,如膜過濾設備應有濾膜完整性監測儀表(如壓力錶),還應根據過濾效果定期更換濾膜或濾料、定期反衝洗和清洗。

第二十條 去離子淨化控制。純淨水及其他飲用水有該工藝的,應定期監測並記錄淨化程度;使用離子交換樹脂進行淨化的,離子交換樹脂及再生用鹽必須符合相關要求。

第二十一條 配料控制。有該工藝的,應對配料名稱、進貨時間、批號等進行嚴格核對和記錄,配料裝置應定期校準;配料應複核確認。

第二十二條 殺菌控制。採用臭氧消毒工藝的,應在保證殺菌效果的前提下嚴格控制臭氧濃度,避免或減少溴酸鹽產生。採用紫外線消毒工藝的,應定期監控紫外線強度;當紫外線強度降低到規定要求以下時,應及時更換,保持紫外燈管表面的清潔。採用過濾除菌工藝的,應定期更換濾膜或濾料、定期反衝洗和清洗,檢查濾膜性能等。

第二十三條 灌裝封蓋的控制。產品灌裝前應設置相應的異物控制裝置,並按生產工藝要求控制灌裝温度、灌裝量等,封蓋(口)應控制封蓋扭矩、封蓋壓力等封蓋密封性參數。灌裝封蓋後應對產品外觀、灌裝量、容器狀況進行檢查。

第五節人員核查

第二十四條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檢驗人員、生產人員(含直接從事供、管水人員)必須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第六節管理制度審查

第二十五條 應建立原輔料、包裝材料供應商審核制度,並定期進行審核評估;應在和供應商簽訂的合同中明確雙方承擔的食品安全責任。

第二十六條 應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生產源水來自公共供水系統的,水質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GB 5749)的要求;來自非公共水系統的(地表水、地下水)生產源水,水質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GB 5749)對生活飲用水水源的衞生要求(pH值除外),源水經處理後,食品加工用水水質應達到GB 5749的要求,飲用天然礦泉水源水應符合《飲用天然礦泉水》(GB 8537)的規定。

飲用天然礦泉水、飲用天然泉水、飲用天然水的水源開採需經相關管理部門的批准,有《取水許可證》(根據地方具體政策執行);飲用天然礦泉水其水源還應有水源評價報告、《採礦許可證》(根據各地政策執行)、水源水質跟蹤監測報告;其他飲用水添加的物質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及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相關公告的規定。

循環使用的桶應符合相關規定,由食品級聚碳酸酯(PC)等材料製成,回收後必須檢查是否破損,是否受到污染。

第二十七條 應建立生產過程管理制度,對生產過程中水的處理、配料(有該工藝的)、殺菌、灌裝封蓋、清洗消毒、儲運和交付環節質量安全進行管控。

水處理應規定過濾裝置的清洗更換要求,制定處理後水的控制指標並監測記錄。有配料工藝的,需複核確認。殺菌應規定殺菌方式、殺菌條件和滅菌效果的評價方法。灌裝封蓋應規定封蓋的方法、設備和材料,保證封口嚴密、不損害容器、不污染水質。

生產過程中應定期檢查清洗劑和消毒劑濃度(或參數),驗證瓶(桶)及蓋的清洗消毒效果、消毒劑殘留情況,並記錄。週轉用桶的清洗應設置合理的沖洗時間、壓力、洗滌劑和消毒劑的濃度等,確保空桶清洗消毒效果。直接與產品或包裝接觸的壓縮空氣,應經過除油、除水、過濾處理。

第二十八條 應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包裝飲用水生產衞生規範》(GB 19304),並參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生產通用衞生規範》(GB 14881)附錄《食品加工過程的微生物監控程序指南》,合理設置衞生監控要求。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制定檢驗管理制度,包括對原輔料、過程、出廠和型式檢驗的管理規定。

檢驗能力至少滿足菌落總數、大腸菌羣、渾濁度(必要時)、臭氧濃度(有此工藝的)、電導率(純淨水)、pH值(純淨水需要)、色度等項目的測定。

企業可以使用快速檢測方法及設備,但應保證檢測結果準確。使用的快速檢測方法及設備做出廠檢驗時,應定期與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對比或者驗證。快速檢測結果不合格時,應使用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確認。

第三十條 檢驗管理制度應規定型式檢驗的要求,每半年至少進行1次(季節性產品每年1次),更改主要原輔材料和關鍵生產工藝、停產三個月以上恢復生產前、出廠檢驗結果與正常生產有較大差別時,應及時進行型式檢驗。

第七節試製產品檢驗

第三十一條 企業按所申報瓶(桶)裝飲用水的品種(飲用天然礦泉水、包裝飲用水)和執行標準,分別從同一規格、同一批次的試製產品中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樣品檢驗。對於既生產瓶裝水又生產桶裝水的,應優先檢驗桶裝水產品。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對提供的檢驗報告真實性負責;檢驗項目按產品適用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產品標準、企業標準及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的相關公告要求進行。

第三章碳酸飲料(汽水)生產許可審查要求

第一節許可範圍

第三十三條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管理的碳酸飲料(汽水)是指在一定條件下充入一定量二氧化碳氣體,不包括由發酵自身產生二氧化碳氣的飲料。碳酸飲料(汽水)生產許可類別編號0602,包括:果汁型碳酸飲料、果味型碳酸飲料、可樂型碳酸飲料、其他型碳酸飲料。

果汁型碳酸飲料是指含有一定量果汁的碳酸飲料,如:橘汁汽水、橙汁汽水、菠蘿汁汽水或混合果汁汽水。

果味型碳酸飲料是指以果味香精味為主要香氣成分,含有少量果汁或不含果汁的碳酸飲料,如:橘子味汽水、檸檬味汽水。

可樂型碳酸飲料是指以可樂香精或類似可樂果香型的香精為主要香氣成分的碳酸飲料。

其他型碳酸飲料是指上述三類以外的碳酸飲料,如:鹽汽水、薑汁汽水等。

第二節生產場所核查

第三十四條 生產場所一般應設置:水處理區、灌裝防護區、包裝區、配料區、原輔材料及包裝材料倉庫、成品倉庫。如採用可週轉的容器生產碳酸飲料(汽水),還應單獨設立週轉容器檢查、預洗間。

第三十五條 生產車間依其清潔度要求一般分為:非食品生產處理區(辦公室、配電、動力裝備、檢驗室等)、一般作業區(水處理區、倉儲區、外包裝區、週轉容器檢查區等)、準清潔作業區(配料區、預包裝清洗消毒區等)、清潔作業區(灌裝防護區)。

第三十六條 生產場所或生產車間入口處應設置更衣室,洗手、幹手和消毒設施,換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設施。

第三十七條 清潔作業區入口應設置二次更衣區,洗手、幹手和(或)消毒設施,換鞋(穿戴鞋套)設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設施。如採用自帶潔淨室及潔淨環境自動恢復功能;灌裝和封口都在無菌密閉環境下的灌裝設備;生產非直接飲用產品 [如飲料濃漿],灌裝防護區入口可不設置上述設施。

第三十八條 準清潔作業區及清潔作業區應相對密閉,清潔作業區應安裝粗效和中效空氣淨化設備,保證空氣循環次數10次/h以上。

第三節設備設施核查

第三十九條 生產設備根據實際工藝需要配備,一般包括:水處理設備、配料設備、過濾器、混比機、瓶及蓋的清洗消毒設施(吹灌旋一體設備自帶空瓶除塵和瓶蓋消毒功能的除外)、自動灌裝封蓋設備、自動噴碼設備等。

第四十條 檢驗設備一般應具有:無菌室(或超淨工作台)、滅菌鍋、微生物培養箱、顯微鏡(或菌落計數器)、二氧化碳測定裝置、分析天平(0.1mg)及相關計量器具。

第四節設備佈局和工藝流程

第四十一條 設備佈局應按工藝流程設計,碳酸飲料一般包括:原料(包括水)的處理、調配、碳酸化、瓶及蓋的清洗消毒、灌裝封蓋和燈檢(或自動監測)等。

具體產品按企業實際工藝流程生產,但其工藝流程必須科學合理,符合相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 碳酸飲料生產企業應對生產過程中的關鍵點進行控制,原料(包括生產用水)應確保處理後達到生產工藝要求,並記錄各項監控指標。

常用原輔料果汁、甜味料、酸度調節劑、防腐劑、着色劑、香精及CO2等,應控制原料質量,根據需要進行過濾,避免引起凝聚,造成沉澱。

有調配工藝的,應控制並記錄投料種類、數量以及投料順序;原輔料投入輸送系統需有適宜規格的過濾器或其他等效的除雜措施;根據生產工藝要求,進行攪拌、加熱、保温等操作的,應監控和記錄相關工藝參數。

碳酸化應控制製冷充氣工序,監控記錄冷卻温度、CO2混入量等參數;CO2貯罐應定期檢驗;冷凍設備製冷能力應滿足碳酸化工藝要求,監控記錄料液温度。

灌裝封蓋時,在產品灌裝前應設置異物控制措施,控制灌裝温度,按照淨含量要求定量灌裝;封蓋(口)應控制封蓋扭矩、封蓋壓力等封蓋密封性參數,確保產品密封。灌裝封蓋後應對產品的外觀、灌裝量、容器狀況進行檢查。

第五節人員核查

第四十三條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檢驗人員、生產人員(含直接從事供、管水人員)必須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第六節管理制度審查

第四十四條 應建立原輔料、包裝材料供應商審核制度,並定期進行審核評估;應在和供應商簽訂的合同中明確雙方承擔的食品安全責任。

第四十五條 應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生產用水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GB 5749)中衞生要求(pH值除外)。

所用二氧化碳應為食品添加劑級並符合其產品標準規定。使用初級農產品以及濃縮果蔬汁的,應對農藥殘留進行查驗並符合規定。使用玻璃瓶的,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玻璃製品》(GB 4806.5);易拉罐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接觸用金屬材料及製品》(GB 4806.9)的要求等。

第四十六條 企業應建立產品配方管理制度,列明配方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營養強化劑、新食品原料的使用依據和規定使用量;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營養強化劑、新原料應符合相應產品標準及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相關公告的規定。

第四十七條 企業應建立生產過程管理制度,對生產過程中水的處理、調配、碳酸化、灌裝(包裝)、燈檢或自動監測、清洗消毒、儲運和交付等環節質量安全進行管控。

有水處理工藝的,應規定水處理過濾裝置的清洗更換要求,制定處理後水的控制指標並監測記錄。調配應有複核,防止投料種類和數量有誤。碳酸化應規定冷卻温度、CO2混入量等參數。

應制定有效的清洗、消毒方法和管理制度,保證生產場所、生產設備、包裝容器、工作服和人員的清潔衞生和安全,防止產品及包裝在生產過程中被污染。瓶(罐)、蓋應定期進行微生物監控(吹灌旋一體設備自帶空瓶除塵和瓶蓋消毒功能的除外)。

第四十八條 應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飲料生產衞生規範》(GB 12695)附錄A《飲料加工過程的微生物監控程序指南》,合理設置衞生監控要求。

第四十九條 應制定檢驗管理制度,包括對原輔料、過程、出廠和型式檢驗的管理規定。

碳酸飲料企業的檢驗能力至少滿足感官、二氧化碳氣容量、菌落總數、大腸菌羣、餘氯(有此工藝的)、渾濁度(必要時)等項目的測定。

企業可以使用快速檢測方法及設備,但應保證檢測結果準確。使用的快速檢測方法及設備做出廠檢驗時,應定期與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對比或者驗證。快速檢測結果不合格時,應使用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確認。

第五十條 檢驗管理制度應規定型式檢驗的要求,每半年至少進行1次(季節性產品每年1次),更改主要原輔材料和關鍵生產工藝、停產三個月以上恢復生產前、出廠檢驗結果與正常生產有較大差別時,應及時進行型式檢驗;應規定保存出廠檢驗留存樣品,樣品保存期限不少於產品保質期。

第七節試製產品檢驗

第五十一條 按所申報碳酸飲料的品種(優先抽取的順序依次為其他型碳酸飲料、可樂型碳酸飲料、果汁型碳酸飲料、果味型碳酸飲料)和執行標準,從同一規格、同一批次的試製產品中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樣品檢驗。

第五十二條 企業應對提供的檢驗報告真實性負責;檢驗項目按產品適用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產品標準、企業標準及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的相關公告要求進行。

第四章茶(類)飲料生產許可審查要求

第一節許可範圍

第五十三條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管理的茶(類)飲料是指以茶葉或茶葉的水提取液或其濃縮液、茶粉(包括速溶茶粉、研磨茶粉)或直接以茶的鮮葉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原輔料和(或)食品添加劑,經加工製成的液體飲料。茶(類)飲料生產許可類別編號0603,包括:原茶汁(茶湯)、茶濃縮液、茶飲料、果汁茶飲料、奶茶飲料、復(混)合茶飲料、其他茶(類)飲料。

原茶汁(茶湯、純茶飲料)是指以茶葉的水提取液或其濃縮液、茶粉(包括速溶茶粉、研磨茶粉)或直接以茶的鮮葉等為原料,經加工製成的,保持原茶汁應有風味的液體飲料。

茶濃縮液是指採用物理方法從茶葉水提取液中除去一定比例的水分經加工製成,加水復原後具有原茶汁應有風味的液態製品。

茶飲料是指以茶葉的水提取液或其濃縮液、茶粉(包括速溶茶粉、研磨茶粉)或直接以茶鮮葉等為原料,可添加食品原輔料和食品添加劑,經加工製成的液體飲料。

果汁茶飲料是指以茶葉的水提取液或其濃縮液、茶粉(包括速溶茶粉、研磨茶粉)等為原料,加入果汁(水果粉)等食品原輔料和食品添加劑,經加工製成的液體飲料,果汁茶飲料的果汁含量應≥汁茶(質量分數)。

奶茶飲料是指以茶葉的水提取液或其濃縮液、茶粉(包括速溶茶粉、研磨茶粉)等為原料,加入乳或乳製品等食品原輔料和食品添加劑,經加工製成的液體飲料,奶茶飲料的蛋白質含量應≥茶飲料是(質量分數)。

復(混)合茶飲料是指以茶葉和植(谷)物的水提取液或其濃縮液、乾燥粉為原料,加工製成的具有茶與植(谷)物混合風味的液體飲料。

其他茶(類)飲料是指上述茶飲料之外的茶飲料。

第二節生產場所核查

第五十四條 生產車間依其清潔度要求一般分為:非食品生產處理區(辦公室、配電、動力裝備、檢驗室等)、一般作業區(水處理區、倉儲區、外包裝區等)、準清潔作業區(殺菌區、配料區、預包裝清洗消毒區等)、清潔作業區(灌裝防護區)。

對於有後殺菌工藝的,灌裝防護區可設在“準清潔作業區”,殺菌區可設在“一般作業區”。

第五十五條 生產場所或生產車間入口處應設置更衣室,洗手、幹手和消毒設施,換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設施。

第五十六條 清潔作業區入口應設置二次更衣區,洗手、幹手和(或)消毒設施,換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設施;清潔作業區應滿足相應空氣潔淨度要求,為10萬級清潔廠房。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豁免上述要求:使用自帶潔淨室及潔淨環境自動恢復功能的灌裝設備;使用灌裝和封蓋(封口)都在無菌密閉環境下進行的灌裝設備的;生產非直接飲用產品[如食品工業用濃縮液]。

第五十七條 準清潔作業區及清潔作業區應相對密閉,設有空氣處理裝置和空氣消毒設施。

第三節設備設施核查

第五十八條 生產設備根據實際工藝需要配備,一般包括:水處理設備、配料設施、過濾器、殺菌設備、自動灌裝封蓋設備、自動噴碼設備、混比機(適用碳酸型茶飲料)等。

第五十九條 檢驗設備一般應具有:無菌室(或超淨工作台)、滅菌鍋、微生物培養箱、生物顯微鏡(或菌落計數器)、分光光度計、二氧化碳測定裝置(碳酸型茶飲料需要)、分析天平(0.1mg)及相關的計量器具。

第四節設備佈局和工藝流程

第六十條 設備佈局應按工藝流程設計,茶(類)飲料一般包括:原料(包括水)的處理、調配(或不調配)、過濾、殺菌(除菌)、瓶及蓋的清洗消毒、灌裝封蓋和燈檢(或自動監測)等。

茶濃縮液一般包括:茶葉的提取(或茶鮮葉的榨汁)、去渣、離心(或過濾)、濃縮、殺菌(除菌)、灌裝封蓋和燈檢(或自動監測)等。

具體產品按企業實際工藝流程生產,但其工藝流程必須科學合理,符合相關規定。

第六十一條 茶(類)飲料生產企業應對生產過程中的關鍵點進行控制,處理後的水應達到生產工藝要求,監控並記錄各項指標,避免產品產生沉澱。

茶葉的萃取應監控記錄萃取的温度、時間,過濾器孔徑應符合生產工藝要求。

有調配工藝的,應控制並記錄投料種類、數量以及投料順序;原輔料投入輸送系統需有適宜規格的過濾器或其他等效的除雜措施;根據生產工藝要求,進行攪拌、加熱、保温等操作的,應監控和記錄相關工藝參數。

有殺菌工序的,嚴格監控影響殺菌效果的工藝參數(如殺菌温度、時間等)並記錄,殺菌設備應定期校準並記錄,對於殺菌效果進行監控並記錄。

灌裝封蓋時,在產品灌裝前應設置異物控制措施,控制灌裝温度,按照淨含量要求定量灌裝;封蓋(口)應控制封蓋扭矩、封蓋壓力等封蓋密封性參數,確保產品密封。灌裝封蓋後應對產品的外觀、灌裝量、容器狀況進行檢查。

第五節人員核查

第六十二條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檢驗人員、生產人員(含直接從事供、管水人員)必須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第六節管理制度審查

第六十三條 應建立原輔料、包裝材料供應商審核制度,並定期進行審核評估;應在和供應商簽訂的合同中明確雙方承擔的食品安全責任。

第六十四條 應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生產用水符合《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GB 5749)中衞生要求(pH值除外)。所用的茶葉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 2763)等標準的規定;不得使用茶多酚、咖啡因為原料調製茶(類)飲料。

第六十五條 企業應建立產品配方管理制度,列明配方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營養強化劑、新原料的使用依據和規定使用量;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營養強化劑、新原料應符合相應產品標準及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相關公告的規定。

第六十六條 企業應建立生產過程管理制度,對生產過程中水的處理、調配、過濾、殺菌、灌裝封蓋、燈檢或自動監測、清洗消毒、儲運和交付等環節質量安全進行管控。

有水處理工藝的,應規定水處理過濾裝置的清洗更換要求,制定處理後水的控制指標並監測記錄。

茶(類)飲料的茶葉運輸車輛應清潔無異味,不得與化學品、油品、農藥等危險品共同運輸,不得與有強烈氣味的食物或其他物品共同運輸。茶葉應貯存在通風、乾燥的環境中,不得與其他有強烈氣味的原輔料共同貯存。以茶濃縮液為原料時,非無菌包裝的茶濃縮液應在4到10℃冷藏避光貯存,並監控記錄温度。使用生乳,生乳應在0到4℃貯存,並監控記錄温度。

調配應有複核,防止投料種類和數量有誤;飲料用水需脱氯時,應檢驗餘氯是否去除充分。後殺菌工序應有温度、時間的記錄,並定時檢查是否達到規定要求。

應制定有效的清洗、消毒方法和管理制度,保證生產場所、生產設備、包裝容器、工作服和人員的清潔衞生和安全,防止產品及包裝在生產過程中被污染。

第六十七條 應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飲料生產衞生規範》(GB 12695)附錄A《飲料加工過程的微生物監控程序指南》,合理設置衞生監控要求。

第六十八條 應制定檢驗管理制度,包括對原輔料、過程、出廠和型式檢驗的管理規定。

茶(類)飲料企業的檢驗能力至少滿足感官、茶多酚、菌落總數、大腸菌羣、pH值、餘氯(有此工藝的)、渾濁度(必要時)等項目的測定

企業可以使用快速檢測方法及設備,但應保證檢測結果準確。使用的快速檢測方法及設備做出廠檢驗時,應定期與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對比或者驗證。快速檢測結果不合格時,應使用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確認。

第六十九條 檢驗管理制度應規定型式檢驗的要求,每半年至少進行1次(季節性產品每年1次),更改主要原輔材料和關鍵生產工藝、停產三個月以上恢復生產前、出廠檢驗結果與正常生產有較大差別時,應及時進行型式檢驗。

第七節試製產品檢驗

第七十條 按所申報茶(類)飲料的品種(原茶汁(湯)、茶濃縮液、茶飲料、果汁茶飲料、奶茶飲料、復(混)合茶飲料)和執行標準,分別從同一規格、同一批次的試製產品中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樣品檢驗。

第七十一條 企業應對提供的檢驗報告真實性負責;檢驗項目按產品適用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產品標準、企業標準及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的相關公告要求進行。

第五章果蔬汁類及其飲料生產許可審查要求

第一節許可範圍

第七十二條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管理的果蔬汁類及其飲料產品包括以水果和(或)蔬菜(包括可食的根、莖、葉、花、果實)或其濃縮汁(漿)為原料,經加工或發酵製成的液體飲料,不包括原果(蔬)汁(漿)低於5%的果味飲料。果蔬汁類及其飲料生產許可類別編號0604,包括:果蔬汁(漿、濃縮果蔬汁(漿)、果蔬汁(漿)類飲料。

第七十三條 果蔬汁(漿)是指以水果或蔬菜為原料,採用物理方法(機械方法、水浸提等)製成的可發酵但未發酵的汁液、漿液製品;或在濃縮果蔬汁(漿)中加入其加工過程中除去的等量水分復原製成的汁液、漿液製品,如原榨果汁(非復原果汁)、果汁(復原果汁)、蔬菜汁、果漿(蔬菜漿)、複合果蔬汁(漿)等。

第七十四條 濃縮果蔬汁(漿)是指以水果或蔬菜為原料,從採用物理方法榨取的果汁(漿)或蔬菜汁(漿)中除去一定量的水分製成的,加入其加工過程中除去的等量水分復原後具有果汁(漿)或蔬菜汁(漿)應有特徵的製品。含有不少於兩種濃縮果汁(漿)、或濃縮蔬菜汁(漿)、或濃縮果汁(漿)和濃縮蔬菜汁(漿)的製品為濃縮複合果蔬汁(漿)。

第七十五條 果蔬汁(漿)類飲料是指以果蔬汁(漿)、濃縮果蔬汁(漿)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輔料和(或)食品添加劑,經加工製成的製品,如:果蔬汁飲料、果肉(漿)飲料、複合果蔬汁飲料、果蔬汁飲料濃漿、發酵果蔬汁飲料、水果飲料等。

第二節生產場所核查

第七十六條 生產車間依其清潔度要求一般分為:非食品生產處理區(辦公室、配電、動力裝備、檢驗室等)、一般作業區(以果蔬為原料的清洗區、水處理區、倉儲區、外包裝區等)、準清潔作業區(殺菌區、配料區、預包裝清洗消毒區等)、清潔作業區(灌裝防護區)。生產食品工業用濃縮液(汁、漿)的還應設置原料清洗區(與後續工序有效隔離)。

對於有後殺菌工藝的,灌裝防護區可設在“準清潔作業區”,殺菌區可設在“一般作業區”。

第七十七條 生產場所或生產車間入口處應設置更衣室,洗手、幹手和消毒設施,換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設施。

第七十八條 清潔作業區入口應設置二次更衣區,洗手、幹手和(或)消毒設施,換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設施;清潔作業區應滿足相應空氣潔淨度要求,為10萬級清潔廠房。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豁免上述要求:使用自帶潔淨室及潔淨環境自動恢復功能的灌裝設備;使用灌裝和封蓋(封口)都在無菌密閉環境下進行的灌裝設備;非直接飲用產品[如食品工業用濃縮液(汁、漿)、食品工業用飲料濃漿]。

第七十九條 準清潔作業區及清潔作業區應相對密閉,設有空氣處理裝置和空氣消毒設施。

第三節設備設施核查

第八十條 生產設備根據實際工藝需要配備,一般包括:果(蔬)預處理設施(適用直接以果蔬為原料)、榨汁機或製漿機(適用直接以果蔬為原料)、水處理設備、調配設施(需調配的)、貯罐、殺菌設備、自動灌裝封蓋設備、自動噴碼設備、管道設備清洗消毒設施。

濃縮果蔬汁(漿)的生產設備一般包括:果(蔬)預處理設施:週轉與輸送設施、清洗機、挑選機;制汁或製漿設備:榨汁機、打漿機;物料輸送和儲存設備:物料泵、貯存罐;專用設備:過濾機(清汁)、精製機(漿)、離心機(漿、濁汁);濃縮與灌裝設備:濃縮機(僅針對濃縮果蔬汁(漿))、殺菌機、灌裝機;管道與物料罐的清洗、消毒設施。

第八十一條 檢驗設備一般應具有:無菌室(或超淨工作台)、滅菌鍋、微生物培養箱、生物顯微鏡(或菌落計數器)、折光儀(或密度儀)、酸鹼滴定裝置、分析天平(0.1mg)及相關的計量器具。

第四節設備佈局和工藝流程

第八十二條 設備佈局應按工藝流程設計,果蔬汁(漿)一般包括:原料果蔬預處理(以果蔬為原料)、榨汁(以果蔬為原料)、澄清(清汁)、過濾(清汁)、打漿(果蔬漿)、殺菌、離心(濁汁)、稀釋(以濃縮果蔬汁漿為原料)、灌裝封蓋和燈檢(或自動監測)等。

濃縮果蔬汁(漿)一般包括:原料果蔬預處理、榨汁、澄清(清汁)、過濾(清汁)、打漿(濃縮漿)、殺菌、離心(濁汁)、濃縮、灌裝封蓋和燈檢(或自動監測)等。

果蔬汁類飲料一般包括:果蔬預處理(以果蔬為原料的)、榨汁(以果蔬為原料的)、稀釋(以濃縮果蔬汁漿為原料)、調配、殺菌、灌裝封蓋和燈檢(或自動監測)等。

具體產品按企業實際工藝流程生產,但其工藝流程必須科學合理,符合相關規定。

第八十三條 果蔬汁類及其飲料生產企業應對生產過程中的關鍵點進行控制,處理後的水應達到生產工藝要求,監控並記錄各項指標。

以新鮮果蔬為原料的,應嚴格按標準及有關規定控制原料農殘、污染物以及腐爛率,控制真菌毒素並記錄;應有揀選工序,去除不良、病蟲害果蔬及異物,嚴格控制原料腐爛率;應充分清洗,嚴格監控破碎、製漿等工藝參數,保證處理後達到生產工藝要求,並記錄。

有調配工藝的,應控制並記錄投料種類、數量以及投料順序;原輔料投入輸送系統需有適宜規格的過濾器或其他等效的除雜措施;根據生產工藝要求,進行攪拌、加熱、保温等操作的,應監控和記錄相關工藝參數。

有殺菌工序的,嚴格監控影響殺菌效果的工藝參數(如殺菌温度、時間等)並記錄,殺菌設備應定期校準並記錄,對於殺菌效果進行監控並記錄。

灌裝封蓋時,在產品灌裝前應設置異物控制措施,控制灌裝温度,按照淨含量要求定量灌裝;封蓋(口)應控制封蓋扭矩、封蓋壓力等封蓋密封性參數,確保產品密封。灌裝封蓋後應對產品的外觀、灌裝量、容器狀況進行檢查。

第五節人員核查

第八十四條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檢驗人員、生產人員(含直接從事供、管水人員)必須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第六節管理制度審查

第八十五條 應建立原輔料、包裝材料供應商審核制度,並定期進行審核評估;應在和供應商簽訂的合同中明確雙方承擔的食品安全責任。

第八十六條 應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生產用水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GB 5749)中衞生要求(pH值除外)。

所用的水果(蔬菜)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 2763)和相應產品標準的要求,並控制污染物、腐爛率和真菌毒素並記錄。濃縮汁(漿)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工業用濃縮果蔬汁(漿)》(GB 17325)及相關安全標準的要求。果汁中不得同時加入食糖和酸味劑,橙汁加入的柑橘汁或果肉及囊胞的量,不得超過可溶性固形物量的10%。

第八十七條 企業應建立產品配方管理制度,列明配方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營養強化劑、新原料的使用依據和規定使用量;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營養強化劑、新原料應符合相應產品標準及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相關公告的規定。

第八十八條 企業應建立生產過程管理制度,對生產過程中水的處理、調配、過濾、殺菌、灌裝、燈檢、清洗消毒、儲運和交付等環節質量安全進行管控。

濃縮果蔬汁(漿)對原料預處理、榨汁、殺菌、濃縮、灌裝等環節進行管控。

水處理工藝應規定過濾裝置的清洗更換要求,制定處理後水的控制指標並監測記錄。濃縮果蔬汁應根據相關的運輸條件進行運輸,根據相關要求配備冷藏車;採購的濃縮果蔬汁(漿)宜在0—4℃貯存(無菌包裝產品除外),對於濃縮濁汁等需要冷凍貯存的原料,宜在-18℃以下貯存,並監控。

調配應有複核,防止投料種類和數量有誤。瓶(罐)、蓋應定期進行微生物監控(吹灌旋一體設備自帶空瓶除塵和瓶蓋消毒功能的除外)。後殺菌工序應有温度、時間的記錄,並定時檢查是否達到規定要求。

應制定有效的清洗、消毒方法和管理制度,保證生產場所、生產設備、包裝容器、工作服和人員的清潔衞生和安全,防止產品及包裝在生產過程中被污染。

第八十九條 應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飲料生產衞生規範》(GB 12695)附錄A《飲料加工過程的微生物監控程序指南》,合理設置衞生監控要求。

第九十條 應制定檢驗管理制度,包括對原輔料、過程、出廠和型式檢驗的管理規定。

果蔬汁類及其飲料企業的檢驗能力至少滿足感官、可溶性固形物、可滴定酸(產品中有此項目的)、菌落總數、黴菌(產品中有此項目的)、酵母(產品中有此項目的)、大腸菌羣、pH值、餘氯(有此工藝的)、渾濁度(必要時)、不溶性固形物(產品中有此項目的)、透光率(產品中有此項目的)、色值(產品中有此項目的)等項目的測定。

企業可以使用快速檢測方法及設備,但應保證檢測結果準確。使用的快速檢測方法及設備做出廠檢驗時,應定期與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對比或者驗證。快速檢測結果不合格時,應使用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確認。

第九十一條 檢驗管理制度應規定型式檢驗的要求,每半年至少進行1次(季節性產品每年1次),更改主要原輔材料和關鍵生產工藝、停產三個月以上恢復生產前、出廠檢驗結果與正常生產有較大差別時,應及時進行型式檢驗。

第七節試製產品檢驗

第九十二條 按所申報果蔬汁類及其飲料的品種(果蔬汁(漿)、濃縮果蔬汁(漿)、果蔬汁(漿)類飲料)和執行標準,分別從同一規格、同一批次的試製產品中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樣品檢驗。果蔬汁類及其飲料中有橙、柑、橘汁、山楂汁的,為必檢品種。

第九十三條 企業應對提供的檢驗報告真實性負責;檢驗項目按產品適用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產品標準、企業標準及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的相關公告要求進行。

第六章蛋白飲料生產許可審查要求

第一節許可範圍

第九十四條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管理的蛋白飲料產品包括以乳或乳製品,或有一定蛋白質含量的植物的果實、種子或種仁等為原料,經加工或發酵製成的液體飲料。蛋白飲料生產許可類別編號0605,包括:含乳飲料、植物蛋白飲料、複合蛋白飲料。

第九十五條 含乳飲料是指以生乳或乳製品為主要原料,經加工或發酵製成的製品,包括:配製型含乳飲料、發酵型含乳飲料、乳酸菌飲料等。

第九十六條 植物蛋白飲料是指以一種或多種含有一定蛋白質的植物果實、種子或種仁等為原料,經加工或發酵製成的製品,如:豆奶(乳)、豆漿、豆奶(乳)飲料、椰子汁(乳)、杏仁露(乳)、核桃露(乳)、花生露(乳)等。

第九十七條 複合蛋白飲料是指以乳或乳製品,和一種或多種含有一定蛋白質的植物果實、種子或種仁等為原料,經加工或發酵製成的製品。

第二節生產場所核查

第九十八條 生產車間依其清潔度要求一般分為:非食品生產處理區(辦公室、配電、動力裝備、檢驗室等)、一般作業區(原料處理、倉儲區、水處理區、外包裝等)、準清潔作業區(殺菌區、配料區、乳酸菌發酵區、菌種培養區、預包裝清洗消毒區等)、清潔作業區(灌裝防護區等)。

對於有後殺菌工藝的,灌裝防護區可設在“準清潔作業區”,殺菌區可設在“一般作業區”。

第九十九條 生產場所或生產車間入口處應設置更衣室,洗手、幹手和消毒設施,換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設施。

第一百條 清潔作業區入口應設置二次更衣區,洗手、幹手和(或)消毒設施,換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設施;清潔作業區應滿足相應空氣潔淨度要求,為10萬級清潔廠房。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豁免上述要求:使用自帶潔淨室及潔淨環境自動恢復功能的灌裝設備;使用灌裝和封蓋(封口)都在無菌密閉環境下進行的灌裝設備。

第一百〇一條 準清潔作業區及清潔作業區應相對密閉,設有空氣處理裝置和空氣消毒設施。

第三節設備設施核查

第一百〇二條 生產設備根據實際工藝需要配備,一般包括:原料預處理設施(適用植物蛋白飲料)、磨漿機或膠體磨或等效的研磨設備(適用植物蛋白飲料)、過濾機或離心機(適用植物蛋白飲料)、貯罐、發酵罐(適用發酵型產品)、均質機、殺菌設備、自動灌裝封蓋設備、水處理設備、自動噴碼設備等。

第一百〇三條 檢驗設備一般應具有:無菌室(或超淨工作台)、滅菌鍋、微生物培養箱、生物顯微鏡(或菌落計數器)、定氮裝置、酸度計(罐頭加工工藝的)、分析天平(0.1mg)及相關的計量器具。

第四節設備佈局和工藝流程

第一百〇四條 設備佈局應按工藝流程設計,蛋白飲料一般包括:原料預處理、發酵(有發酵工藝的)、製漿(有該工藝的)、過濾脱氣(植物蛋白飲料)、調配、均質、殺菌灌裝封蓋(灌裝封蓋殺菌)、燈檢(或自動監測)等。

具體產品按企業實際工藝流程生產,但其工藝流程必須科學合理,符合相關規定。

第一百〇五條 蛋白飲料生產企業應對生產過程中的關鍵點進行控制,處理後的水應達到生產工藝要求,監控並記錄各項指標。

原輔料應嚴格按標準及有關規定控制農藥殘留、微生物及黃麴黴毒素;加強篩選工藝管理,挑選去除毛髮、石塊、金屬等物理性危害;採用苦杏仁等含有天然毒素的原料加工植物蛋白飲料時,應加強對脱毒工序的管理,浸泡脱毒液應定時更換。

有調配工藝的,應控制並記錄投料種類、數量以及投料順序;原輔料投入輸送系統需有適宜規格的過濾器或其他等效的除雜措施;根據生產工藝要求,進行攪拌、加熱、保温等操作的,應監控和記錄相關工藝參數。

有均質工藝的,應監控影響均質效果的參數,如壓力、時間等,保證產品的穩定性。

有殺菌工序的,嚴格監控影響殺菌效果的工藝參數(如殺菌温度、時間等)並記錄,殺菌設備應定期校準並記錄,對於殺菌效果進行監控並記錄。

灌裝封蓋時,在產品灌裝前應設置異物控制措施,控制灌裝温度,按照淨含量要求定量灌裝;封蓋(口)應控制封蓋扭矩、封蓋壓力等封蓋密封性參數,確保產品密封。灌裝封蓋後應對產品的外觀、灌裝量、容器狀況進行檢查。

第五節人員核查

第一百〇六條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檢驗人員、生產人員(含直接從事供、管水人員)必須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第六節管理制度審查

第一百〇七條 應建立原輔料、包裝材料供應商審核制度,並定期進行審核評估;應在和供應商簽訂的合同中明確雙方承擔的食品安全責任。

第一百〇八條 應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生產用水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GB 5749)中衞生要求(pH值除外)。

使用的原料乳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生乳》(GB 1930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乳粉》(GB 19644)等相關要求;植物蛋白飲料的原料(大豆、花生等)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等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蛋白飲料不得使用乳或乳製品以外的動物性蛋白。使用菌種的產品,菌種必須符合《可用於食品的菌種名單》等國家有關規定,不得使用變異或雜化的菌種,菌種在投產使用前必須嚴格檢驗其特性,確保其活性和未受其他雜菌污染。

第一百〇九條 企業應建立產品配方管理制度,列明配方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營養強化劑、新原料的使用依據和規定使用量;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營養強化劑、新原料應符合相應產品標準及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相關公告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條 企業應建立生產過程管理制度,對生產過程中水的處理、調配、過濾脱氣(有此工藝需要時)、殺菌、灌裝、清洗消毒、儲運和交付等環節質量安全進行管控。

水處理工藝應規定水處理過濾裝置的清洗更換要求,制定處理後水的控制指標並監測記錄。

對於採用生乳為原料的產品,生乳在擠奶後2小時內應降温至0—4℃,採用保温奶罐車及時運輸;生乳到廠後應及時進行加工,如果不能及時處理,應有冷藏貯存設施,進行温度及相關指標的監測,並記錄。以大豆為原料的蛋白飲料加工過程中的殺菌強度應符合大豆胰蛋白酶的滅活強度要求;花生仁、核桃仁、杏仁等植物蛋白原料等應貯存在通風乾燥環境下,避免蟲蛀、黴變及氧化。對於直投式發酵用菌種應根據菌種的特性貯存在適宜温度,以保持菌種的活力,其中深冷菌種(液態菌種)宜貯存在-40℃至-55℃,凍幹菌種(乾粉菌種)宜貯存在-4℃至-18℃,並監控記錄貯存温度。

調配應有複核,防止投料種類和數量有誤。後殺菌工序應有温度、時間的記錄,並定時檢查是否達到規定要求。

應制定有效的清洗、消毒方法和管理制度,保證生產場所、生產設備、包裝容器、工作服和人員的清潔衞生和安全,防止產品及包裝在生產過程中被污染。

第一百一十一條 應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飲料生產衞生規範》(GB 12695)附錄A《飲料加工過程的微生物監控程序指南》,合理設置衞生監控要求。

第一百一十二條 應制定檢驗管理制度,包括對原輔料、過程、出廠和型式檢驗的管理規定。

蛋白飲料的檢驗能力至少滿足感官、蛋白質、乳酸菌數(活菌性產品)、菌落總數、大腸菌羣、pH值、餘氯(有此工藝的)、渾濁度(必要時)等項目的測定。

企企業可以使用快速檢測方法及設備,但應保證檢測結果準確。使用的快速檢測方法及設備做出廠檢驗時,應定期與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對比或者驗證。快速檢測結果不合格時,應使用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確認。

第一百一十三條 檢驗管理制度應規定型式檢驗的要求,每半年至少進行1次(季節性產品每年1次),更改主要原輔材料和關鍵生產工藝、停產三個月以上恢復生產前、出廠檢驗結果與正常生產有較大差別時,應及時進行型式檢驗。

第七節試製產品檢驗

第一百一十四條 按所申報蛋白飲料的品種(含乳飲料、植物蛋白飲料、複合蛋白飲料)和執行標準,分別從同一規格、同一批次的試製產品中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樣品檢驗。

第一百一十五條 企業應對提供的檢驗報告真實性負責;檢驗項目按產品適用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產品標準、企業標準及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的相關公告要求進行。

第七章固體飲料生產許可審查要求

第一節許可範圍

第一百一十六條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管理的固體飲料產品是指以糖、乳或乳製品、蛋或蛋製品、果汁或植物提取物等為主要原料,添加適量的輔料或食品添加劑製成的供衝調飲用的固體制品。固體飲料生產許可類別編號0606,包括:風味固體飲料、蛋白固體飲料、果蔬固體飲料、茶固體飲料、咖啡固體飲料、可可粉固體飲料和其他固體飲料。

風味固體飲料是指以食用香精(料)、糖(包括食糖和澱粉糖)、甜味劑、酸味劑、植脂末等一種或幾種物質作為調整風味主要手段,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輔料和食品添加劑,經加工製成的固體飲料。

蛋白固體飲料是指以乳和(或)乳製品,或含有一定蛋白質含量的植物果實、種子或果仁或其製品等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輔料和食品添加劑,經加工製成的固體飲料。

果蔬固體飲料是指以果蔬或其製品(果蔬汁、果蔬粉)等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輔料和食品添加劑,經加工製成的固體飲料。

茶固體飲料是指以茶葉的提取液或其提取物或直接以茶粉(包括速溶茶粉、研磨茶粉)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輔料和食品添加劑,經加工製成的固體飲料。

咖啡固體飲料是指以咖啡豆及咖啡製品(研磨咖啡粉、咖啡的提取液或其濃縮液、速溶咖啡等)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輔料和食品添加劑,經加工製成的固體飲料。

可可粉固體飲料是指以可可為主要原料,添加其他食品原輔料和(或)食品添加劑,經加工製成的固體飲料,如巧克力固體飲料。

其他固體飲料是指上述固體飲料之外的,以食用的原輔料、食品添加劑等加工製成的粉末狀、顆粒狀或塊狀等,供衝調飲用的固體制品,如植物固體飲料、穀物固體飲料、營養素固體飲料、食用菌固體飲料、其他等。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管理的固體飲料產品不包括燒煮型咖啡。

第二節生產場所核查

第一百一十七條 生產車間依其清潔度要求一般分為:非食品生產處理區(辦公室、配電、動力裝備、檢驗室等)、一般作業區(原料處理區、倉儲區、外包裝區等)、準清潔作業區(配料區、濕法乾燥脱水區、預包裝清洗消毒區等)、清潔作業區(幹法混合區、內包裝區等)。

第一百一十八條 生產場所或生產車間入口處應設置更衣室,洗手、幹手和消毒設施,換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設施;配料區、乾燥脱水區/混合區、內包裝區入口應設置洗手和(或)消毒設施,換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設施。

第一百一十九條 清潔作業區根據不同種類的固體飲料特點和工藝要求分別制定不同的空氣潔淨度要求,清潔作業區必需安裝初效和中效空氣淨化設備。

第一百二十條 準清潔作業區和清潔作業區應相對密閉,設有空氣處理裝置和空氣消毒設施。

第三節設備設施核查

第一百二十一條 生產設備根據實際工藝需要配備,一般包括:混合配料設備、焙烤設備(有該工藝的)、乾燥脱水設備(幹法不適用)、自動包裝設備、自動噴碼設備等。

第一百二十二條 一般應具有的檢驗設備包括無菌室(或超淨工作台)、滅菌鍋、微生物培養箱、生物顯微鏡(或菌落計數器)、定氮裝置(適用蛋白型固體飲料)、乾燥箱、分析天平(0.1mg)和天平(0.1g)、相應特徵性指標的設備(出廠需檢特徵性指標項目時)等。

第四節設備佈局和工藝流程

第一百二十三條 設備佈局應按工藝流程設計,一般包括濕法工藝和幹法工藝。濕法工藝一般包括:原料驗收、調配、殺菌(濃縮)、脱水乾燥、冷卻、成型包裝。幹法工藝一般包括:原料驗收、備料、混料和包裝。

具體產品按企業實際工藝流程生產,但其工藝流程必須科學合理,符合相關規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 應對生產過程中的關鍵點進行控制。原輔料應制定來料檢驗計劃,並按國家相關標準或企業內控標準要求取樣檢測、記錄,按標籤標示要求進行貯存。

第一百二十五條 濕法工藝的調配控制。原輔料經核對有關信息後,輸送到配料車間。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營養強化劑專人負責管理,並對添加劑及營養強化劑的名稱、批號等進行嚴格核對,準確稱量並記錄。

殺菌(濃縮)控制。產品殺菌温度、殺菌時間應控制在設備參數範圍內,並記錄。

脱水乾燥控制。噴霧乾燥工序應嚴格控制蒸汽、水的使用,以減少有害微生物的繁殖。

冷卻控制。冷卻降温應在清潔作業區作業,冷卻後的產品應採用粉倉等密閉暫存設備儲存。

成型包裝控制。通過篩網、磁柵或X射線檢測器等進行異物控制,並配備剔除設備,保證包裝後的產品不含有金屬和其他異物。包裝後的產品應取樣並進行密封性測試,按產品標準要求進行檢驗,合格後方可放行。

第一百二十六條 幹法工藝的備料控制。應對原輔料的名稱、規格、是否合格、外包裝有無污染等進行確認。備料區與進料區之間應設立獨立的緩衝處理區,做好物料外包裝的除塵。拆包過程中,應注意內袋對外袋碎屑及線繩的靜電吸附,定期對拆包進料區進行衞生清理,檢查物料內袋有無破損,發現破損或物料結塊等異常,應做退料處理。物料除去外包裝後經過潔淨的通道進入清潔作業區。

混料控制。配方由專人發放管理,確保配方準確。配料過程應確保物料稱量與配方要求一致。整個配料(預混)生產及領用建立相關記錄,確保信息的可追溯。同時根據需要對配料(如白砂糖)進行粉碎處理。

混合控制。鼓勵實施混合全過程自動化控制,無異常不需要人工干預。混合工藝應保證物料的混合均勻性。混合後的半成品不能裸露在清潔作業區內,應採用粉倉等密閉暫存設備儲存,作好標識,備用。

第五節人員核查

第一百二十七條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檢驗人員、生產人員(含直接從事供、管水人員)必須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第六節管理制度審查

第一百二十八條 企業應建立原輔料、包裝材料供應商審核制度,並定期進行審核評估;應在和供應商簽訂的合同中明確雙方承擔的食品安全責任。

第一百二十九條 應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生產用水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GB 5749)中衞生要求(pH值除外)。生產用原輔料符合相關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

第一百三十條 企業應建立產品配方管理制度;應列明配方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營養強化劑、新原料的使用依據和規定使用量;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營養強化劑、新原料應符合相應產品標準及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相關公告的規定。

第一百三十一條 建立生產過程管理制度,對生產過程中調配、脱水乾燥(有此工藝時)、成型包裝、清洗消毒、儲運和交付等環節質量安全進行管控。

配料應有複核,防止投料種類和數量有誤。

生產車間要注意控制粉塵度;產品未經國家允許不得采用輻照處理。

應制定有效的清洗、消毒方法和管理制度並驗證,保證生產場所、生產設備、包裝容器、工作服和人員的清潔衞生和安全,防止產品及包裝在生產過程中被污染。

第一百三十二條 應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飲料生產衞生規範》(GB 12695)附錄A《飲料加工過程的微生物監控程序指南》,合理設置衞生監控要求。

第一百三十三條 應制定檢驗管理制度,包括對原輔料、過程、出廠和型式檢驗的管理規定。

檢驗能力至少滿足感官、水分、蛋白質(蛋白型固體飲料)、菌落總數、大腸菌羣、特徵性指標(需要時)等項目的測定。

企業可以使用快速檢測方法及設備,但應保證檢測結果準確。使用的快速檢測方法及設備做出廠檢驗時,應定期與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對比或者驗證。快速檢測結果不合格時,應使用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確認。

第一百三十四條 檢驗管理制度應規定型式檢驗的要求,每半年至少進行1次(季節性產品每年1次),更改主要原輔材料和關鍵生產工藝、停產三個月以上恢復生產前、出廠檢驗結果與正常生產有較大差別時,應及時進行型式檢驗。

第七節試製產品檢驗

第一百三十五條 按所申報固體飲料的品種(風味固體飲料、蛋白固體飲料、果蔬固體飲料、茶固體飲料、咖啡固體飲料、可可粉固體飲料、其他固體飲料)和執行標準,分別從同一規格、同一批次的試製產品中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樣品檢驗。生產其他固體飲料的,按其他固體飲料的具體產品和產品標準加抽樣品檢驗。

第一百三十六條 應對提供的檢驗報告真實性負責;檢驗項目按產品適用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產品標準、企業標準及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的相關公告要求進行。

第八章其他飲料類生產許可審查要求

第一節許可範圍

第一百三十七條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管理的其他飲料類是指乙醇含量不超過質量分數為0.5%的製品,且上述未包括的其他類型液體飲料產品。其他飲料類生產許可類別編號0607,包括:咖啡(類)飲料、植物飲料、風味飲料、運動飲料、營養素飲料、能量飲料、電解質飲料、飲料濃漿、其他類飲料。

第一百三十八條 咖啡(類)飲料是指以咖啡豆和(或)咖啡製品(研磨咖啡粉、咖啡的提取液或其濃縮液、速溶咖啡等)為原料,可添加糖(食糖、澱粉糖)、乳和(或)乳製品、植脂末、食品添加劑等,經加工製成的液體產品。

第一百三十九條 植物飲料是指以植物或植物提取物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輔料和食品添加劑,經加工或發酵製成的液體產品,不包括果蔬汁類飲料、茶飲料和咖啡飲料。

第一百四十條 風味飲料是指以食用香精(料)、糖(食糖、澱粉糖)和(或)甜味劑、酸度調節劑等中的一種或者幾種作為調整風味主要手段,經加工或發酵製成的液體產品。

第一百四十一條 運動飲料是指營養成分及其含量能適應運動或體力活動人羣的生理特點,能為機體補充水分、電解質和能量,可被迅速吸收的飲料。

第一百四十二條 營養素飲料是指添加適量的營養成分(食品營養強化劑等),以補充人體營養需要的飲料。

第一百四十三條 能量飲料是指含有一定的能量並添加適量營養成分或其他特定成分,可補充人體能量需要、或加速能量釋放和吸收的飲料。

第一百四十四條 電解質飲料是指添加礦物質及其他營養成分,可添加糖和/或甜味劑,以補充人體新陳代謝消耗的電解質的飲料。

第一百四十五條 飲料濃漿是指以食品原輔料和(或)食品添加劑為基礎,經加工製成的,按一定比例用水稀釋或稀釋後加入二氧化碳方可飲用的製品。

第一百四十六條 其他類飲料是指上述各類未包括的液體飲料產品。

第二節生產場所核查

第一百四十七條 生產車間依其清潔度要求一般分為:非食品生產處理區(辦公室、配電、動力裝備、檢驗室等)、一般作業區(原料處理、水處理區、倉儲區、外包裝區等)、準清潔作業區(殺菌區、配料區、預包裝清洗消毒區等)、清潔作業區(灌裝防護區)。

對於有後殺菌工藝的,灌裝防護區可設在“準清潔作業區”,殺菌區可設在“一般作業區”。

第一百四十八條 生產場所或生產車間入口處應設置更衣室,洗手、幹手和消毒設施,換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設施。

第一百四十九條 清潔作業區入口應設置二次更衣區,洗手、幹手和(或)消毒設施,換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設施;清潔作業區應滿足相應空氣潔淨度要求,為10萬級清潔廠房。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上述要求可豁免:使用自帶潔淨室及潔淨環境自動恢復功能的灌裝設備;使用灌裝和封蓋(封口)都在無菌密閉環境下進行的灌裝設備;非直接飲用產品[如食品工業用濃縮液(汁、漿)、飲料濃漿等]。

第一百五十條 準清潔作業區及清潔作業區應相對密閉,設有空氣處理裝置和空氣消毒設施。

第三節設備設施核查

第一百五十一條 生產設備根據實際工藝需要配備,一般包括:水處理設備、配料設施、過濾器(需過濾的產品)、殺菌設備、生產設備清洗消毒設施、自動灌裝封蓋設備、自動噴碼設備等。

第一百五十二條 檢驗設備一般應具有:無菌室(或超淨工作台)、殺菌鍋、培養箱、乾燥箱、顯微鏡(或菌落計數器)、分析天平(0.1mg)、酸度計(需檢pH項目時)、相應特徵性指標的設備(出廠需檢特徵性指標項目時)及相關計量器具。

第四節設備佈局和工藝流程

第一百五十三條 設備佈局應按工藝流程設計,其他飲料一般包括:原料預處理、發酵(有發酵工藝的)、調配(或不調配)、均質(或不均質)、殺菌、灌裝封蓋、燈檢(或自動監測)等。

咖啡濃縮液包括咖啡豆的烘焙、檢驗、研磨、提取、離心、過濾、濃縮、殺菌和灌裝封蓋等工序。

具體產品按企業實際工藝流程生產,但其工藝流程必須科學合理,符合相關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 其他飲料生產企業應對生產過程中的關鍵點進行控制,原料(包括生產用水)應確保處理後達到生產工藝要求,並記錄各項監控指標。

對原料採用萃取工藝的,應監控記錄萃取的温度、時間,過濾器孔徑應符合生產工藝要求;採用蒸煮、製漿工藝要控制好原料的蒸煮温度、時間和壓力。咖啡濃縮液、植物濃縮液(如涼茶濃縮液)等應在不影響產品質量及食品安全的條件下貯存,並對貯存參數進行監控和記錄。

有調配工藝的,應控制並記錄投料種類、數量以及投料順序;原輔料投入輸送系統需有適宜規格的過濾器或其他等效的除雜措施;根據生產工藝要求,進行攪拌、加熱、保温等操作的,應監控和記錄相關工藝參數。

有殺菌工序的,嚴格監控影響殺菌效果的工藝參數(如殺菌温度、時間等)並記錄,殺菌設備應定期校準並記錄,對於殺菌效果進行監控並記錄。

灌裝封蓋時,在產品灌裝前應設置異物控制措施,控制灌裝温度,按照淨含量要求定量灌裝;封蓋(口)應控制封蓋扭矩、封蓋壓力等封蓋密封性參數,確保產品密封。灌裝封蓋後應對產品的外觀、灌裝量、容器狀況進行檢查。

第五節人員核查

第一百五十五條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檢驗人員、生產人員(含直接從事供、管水人員)必須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第六節管理制度審查

第一百五十六條 應建立原輔料、包裝材料供應商審核制度,並定期進行審核評估;應在和供應商簽訂的合同中明確雙方承擔的食品安全責任。

第一百五十七條 應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生產用水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GB 5749)中衞生要求(pH值除外)。生產用原輔料符合相關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

第一百五十八條 企業應建立產品配方管理制度,列明配方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營養強化劑、新原料的使用依據和規定使用量;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營養強化劑、新原料應符合相應產品標準及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相關公告的規定。

第一百五十九條 企業應建立生產過程管理制度,對生產過程中水處理、調配、灌裝(包裝)、清洗消毒、儲運和交付等環節進行管控。

水處理工藝應規定水處理過濾裝置的清洗更換要求,制定處理後水的控制指標並監測記錄;調配應有複核,防止投料種類和數量有誤;通過控制pH值來防止有害微生物生長的,應調節並維持pH值在4.6以下;應監控洗淨的空瓶(罐),確保封口密閉性。

應制定有效的清洗、消毒方法和管理制度並驗證,保證生產場所、生產設備、包裝容器、工作服和人員的清潔衞生和安全,防止產品及其包裝在生產過程中被污染。

第一百六十條 應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飲料生產衞生規範》(GB 12695)附錄A《飲料加工過程的微生物監控程序指南》,合理設置衞生監控要求。

第一百六十一條 應制定檢驗管理制度,包括對原輔料、過程、出廠和型式檢驗的管理規定。

其他飲料類檢驗能力至少滿足感官、特徵性指標含量、菌落總數、大腸菌羣、糖度(必要時)、pH值、餘氯(有此工藝的)、渾濁度(必要時)等項目的測定。

企業可以使用快速檢測方法及設備,但應保證檢測結果準確。使用的快速檢測方法及設備做出廠檢驗時,應定期與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對比或者驗證。快速檢測結果不合格時,應使用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確認。

第一百六十二條 檢驗管理制度應規定型式檢驗的要求,每半年至少進行1次(季節性產品每年1次),更改主要原輔材料和關鍵生產工藝、停產三個月以上恢復生產前、出廠檢驗結果與正常生產有較大差別時,應及時進行型式檢驗。

第七節試製產品檢驗

第一百六十三條 按所申報其他飲料的品種(咖啡(類)飲料、植物飲料、風味飲料、運動飲料、營養素飲料、能量飲料、電解質飲料、飲料濃漿、其他類飲料)和執行標準,分別從同一規格、同一批次的試製產品中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樣品檢驗。

第一百六十四條 企業應對提供的檢驗報告真實性負責;檢驗項目按產品適用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產品標準、企業標準及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的相關公告要求進行。

第九章附則

第一百六十五條 根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xx年本)》(發改委20xx年第9號令)規定,淘汰生產能力150瓶/分鐘以下(瓶容在250毫升及以下)的碳酸飲料生產線;限制濃縮蘋果汁生產線。

第一百六十六條 飲料相關標準、檢驗項目、標籤標識以及生產許可審查要求參見附件(資料性文件)。

第一百六十七條 本細則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一百六十八條 本細則自XXXX年XX月XX日起實施,原《飲料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