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徵收補償決定行政起訴狀(精選3篇)

撤銷徵收補償決定行政起訴狀 篇1

行政起訴狀原告:_________________解,男,漢族,19*7年*月27日生,住河北省**市**縣**街27號,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

撤銷徵收補償決定行政起訴狀(精選3篇)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市**縣人民政府,地址:_________________河北省**市**縣路19號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劉職務:_________________縣長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一、依法確認被告作出的*政房徵補【20__】第001號《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違法並予以撤銷;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

20__年8月12日

以上是撤銷徵收補償決定行政起訴狀範本希望您採納。

撤銷徵收補償決定行政起訴狀 篇2

原告: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南京市__________區__________,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一、依法確認被告作出的《南京市__________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違法並予以撤銷;

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20__年_____月_____日被告針對原告__________區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房屋作出《徵收補償決定書》,該房屋是原告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被告在徵收原告房屋過程中,存在大量的違法行為,主要表現為:_________________

一、被告實施的徵收行為實體與程序均違法。

1、被告徵收行為適用法律錯誤,被告是基於“城中村改造”之名實施徵收行為,而“城中村”所涉及土地應當是集體土地,故應適用《土地管理法》等相關規定,而不應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原告房屋是具有合法產權證的國有土地上房屋並非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因此,以“城中村改造”之名對原告房屋實施徵收於法無據。

2、被告未取得建設項目立項批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等前置行政行為法律文件;

2、被告徵收行為不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整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及雨花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3、被告徵收行為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城中村改造”與“環境綜合整治”都無法律依據;

4、被告實施徵收行為前未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5、本次徵收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被告實施徵收行為前未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6、被告實施徵收行為前未做到徵收補償費用足額到位、專户存儲、專款專用;

7、《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草案)徵求公眾意見的期限未滿30日,未公佈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被徵收人意見修改的情況,未召開聽證會聽取被徵收人和公眾意見。

二、被告作出徵收補償決定實體與程序均違法。

1、房屋補償價格過低,違背應按類似房地產市場價進行評估的法律規定,顯失公平。

2、被告未按照住改非房屋進行評估,定性錯誤,也導致補償價格明顯過低。

3、被告違反《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1條第2款的規定,未向原告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4、被告違反《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6條第2款的規定,補償決定並未包括《條例》第25條第1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特別是未明確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具體地點和麪積、價格。

5、《徵收補償決定書》沒有按照《徵收補償方案》的內容作出且未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未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送達原告。

6、被告評估程序違法。(1)被告未將房地產評估機構名錄予以公佈;(2)被告房屋徵收部門未與原告等被徵收人協商確定評估機構;(3)評估前,被告房屋徵收部門未對房屋徵收範圍內原告等房屋組織調查登記並將調查結果進行公佈;(4)分户評估報告未送達原告,損害原告的知情權、評估異議複核權及要求重新評估的權利。

7、被告房屋徵收部門並未就補償協議進行“多次協商”而是拒絕與原告協商,作出《徵收補償決定書》前,未聽取原告的陳述。

綜上,原告認為被告徵收補償決定是在違法徵收前提下作出的違法行政行為,明顯違反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故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望貴院判如所請。

此致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撤銷徵收補償決定行政起訴狀 篇3

原告:_________________,漢族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王某職務:_________________區長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區興國中路185號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行政撤銷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請求依法確認被告作出的__________區人民政府__________徵字【20__】第號徵收補償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並予以撤銷。

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20__年月日,__________區人民政府作出__________徵字【20__】第號徵收補償決定書。原告認為,__________區人民政府的該具體行政行為主體、內容違法,依法應予撤銷,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被告__________區人民政府無權作出徵收補償決定書。

20__年3月25日,__________市人民政府動遷辦公室作出了徵收範圍為電台路北、礦總院西、永康巷東、礦總院南側圍牆外的房屋徵收與補償方案(徵求意見稿);20__年5月26日__________市人民政府動遷辦公室制定了房屋徵收與補償方案並於同日作出了房屋徵收決定。20__年6月21日__________日報刊登更正,將房屋徵收決定的落款單位更正為__________市人民政府。__________市人民政府在雞政複決【20__】第19號的行政複議決定書中也明確聲明:_________________“本機關認為:_________________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主體為__________市人民政府”。

根據《__________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_________________“房屋徵收辦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辦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政府,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根據上述規定,作出徵收補償決定書的主體應該是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人民政府,其依據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本項目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主體是__________市人民政府,因此,徵收補償決定也依法應當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主體作出,即應當由__________市人民政府作出,__________區人民政府無權作出徵收補償決定。被告超越自身權限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無效的,依法應予撤銷。

二、被告__________區人民政府認定被徵收人的房屋為違法建築是無效的。

__________區人民政府作出的針對上述被徵收人的房屋補償決定書中,將被徵收人的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築,這一認定是錯誤的,沒有法律依據,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對違法建築定義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形成的建築。對於違法建築的認定屬於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屬於行政處罰行為。

第一,__________區人民政府無權作出該認定。《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規定:_________________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本案中,對於被徵收人的房屋能否認定為違法建築屬於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職權,被告__________區人民政府無權作出該認定。

第二,認定違法建築沒有依照法定程序。依照《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將被徵收人的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築,須經過調查,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告知當事人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且應當依法舉行聽證會。本案中,被告__________區人民政府違法在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中單方認定被徵收人的房屋為違章建築而沒有履行任何的法定程序,其認定是無效的。

由於被告的違法認定,使原告的補償數額大大減少,嚴重侵害原告合法權益,補償決定依法應予撤銷。

三、補償決定書作出的依據—《房屋徵收補償估價分户報告》已超過應用有效期。

對被徵收人下發的徵收補償決定書寫明,被徵收人未在規定的優惠搬遷期限內搬遷,對被徵收人房屋的補償按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價格執行:_________________有照住宅評估價3100元/m2,非住宅評估價4500元/m2。該評估價依據的是《房屋徵收補償估價分户報告》。但是,《房屋徵收補償估價分户報告》中房地產估價結果報告寫明“估價報告應用的有效期自完成估價報告之日起六個月”。本案中,完成估價報告的時間是年月日,早已超過6個月的應用有效期,因此,徵收補償決定失去補償價格法律依據,徵收補償決定無效。

四、補償決定書一方面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認定被徵收人房屋為違法建築不予補償;另一方面又按照徵收與補償方案按照600元每平方米的標準進行補償,屬於明顯的自相矛盾。

徵收人下發的補償決定書,一方面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被徵收人房屋為違法建築不予補償;另一方面又按照徵收與補償方案按照600元每平方米的標準進行補償,屬於明顯的自相矛盾。

這一自相矛盾的做法,很明顯的暴露了被告對原告合法的建築認定為違法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是嚴重違法的。

五、被告已經評估認定被徵收人房屋的合法性,但補償決定卻沒有依照評估的結果來作出,嚴重違法,補償決定依法應予撤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_________________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九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受託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供徵收範圍內房屋情況,包括已經登記的房屋情況和未經登記建築的認定、處理結果情況。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對於已經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建築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對於未經登記的建築,應當按照市、縣級人民政府的認定、處理結果進行評估。”

據上述規定,對被徵收房屋進行評估的前提是“應當按照市、縣級人民政府的認定、處理結果進行評估”,也就是説,對於認定為合法的建築才進行評估,給予補償,違法建築不予評估,也不予補償。但本案中,被告已經對被徵收人的房屋進行了評估,表明被告已經認定被徵收人的房屋為合法建築;但是在補償決定中,徵收人卻拋開評估報告的評估結果,按照違法建築來認定被徵收人的房屋,且給予極低的補償,這是嚴重違法的。因此,補償決定未依照評估結果來確定,缺乏基本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撤銷。

六、被告在補償決定書中偽造多次進行協商未達成協議的事實,且偽造被徵收人的要求,與事實嚴重不符。

被告在補償決定書中聲稱與被徵收人“多次協商未達成協議”;且聲稱被徵收人要求:_________________“門市房屋和住宅房屋原地點產權調換,不同意異地安置,達不到要求拒絕搬遷”。

事實情況與此嚴重不符。事實情況是20__年5月11日,被告找被徵收人集體進行談話一次,且同意向上級反映被徵收人的意見。但短短3天后,被告就違法作出補償決定,根本沒有所謂的“多次協商”,也沒有上級反映被徵收人的意見,上述的被徵收人的要求更是無端捏造,被徵收人從未提出上述要求。

原告不服該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__________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20__年月日,__________市人民政府作出雞政複決【20__】第號《行政複議決定書》,維持了__________區人民政府的該具體行政行為。該複議決定書沒有糾正__________區人民政府錯誤的具體行政行為,沒有針對原告提出的補償決定書的違法之處進行一一審查,只是籠統的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正當,依法應予維持,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複議請求依法不予支持”,這些認定是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的,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

第一,複議機關認定被告作出《徵收補償決定書》“主體合法”是錯誤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_________________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該條例明確規定作出補償決定的機關是“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__________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第三十二條也明確規定,作出補償決定的機關是“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政府”。令人不解的是,如此明確的規定,如此重大的錯誤,連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都不適格的行政行為,複議機關為什麼得出“主體合法”的結論。

第二,被告單方面未經法定程序認定原告房屋系違章建築,並以此作出錯誤的補償決定,複議機關認定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程序合法”是沒有依據的。

房屋是人們最重要的財產,安身立命之本。原告在徵收範圍內擁有原__________礦務局發放的私產房照住宅房屋,在此長期居住。部分房屋沒有取得正式的權屬證明是有歷史原因的。現被告要徵收原告房屋,對於部分無照房屋應予以慎重調查,按照法定的程序予以認定。認定違章建築屬於行政處罰行為,應該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進行調查,下發處罰決定書,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聽證的權利。遺憾的是,被告不經過任何法定程序,單方直接認定無照的房屋就是違章建築,而沒有尊重歷史事實進行慎重對待。按照被告的邏輯,無照的房屋一律認定是違章建築的話,故宮、人民大會堂等無照房屋難道也是違章建築?

這種既不尊重事實,也不遵守法律的做法,複議機關竟然認定為“程序合法”,讓人匪夷所思。

第三,被告作出補償決定沒有經過任何的評估程序,程序之違法十分明顯,複議機關未予糾正令人遺憾。

被告作出補償決定最重要的事實依據是對於原告房屋的評估報告。本案中,被告在作出補償決定之前,竟然沒有向原告送達評估報告,原告未收到評估報告,申請複核的權利,申請專家委員會鑑定的權利都被非法剝奪。雖然被告此前曾作出《房屋徵收補償估價分户報告》,但該報告已經超過有效期限,已經作廢。被告在欠缺基本事實依據的情況下,使用作廢的評估報告作出補償決定,嚴重違法。

第四,被告在補償決定書中偽造多次進行協商未達成協議的事實,且偽造被徵收人的要求,複議機關未經過調查核實。

被告在補償決定書中聲稱與被徵收人“多次協商未達成協議”;且聲稱被徵收人要求:_________________“門市房屋和住宅房屋原地點產權調換,不同意異地安置,達不到要求拒絕搬遷”。事實上,被告根本沒有所謂的“多次協商”,也沒有向上級反映被徵收人的意見,上述的被徵收人的要求更是無端捏造,被徵收人從未提出上述要求。複議機關未認真調查,一概認可被告偽造的事實,令人遺憾。

綜上所述,被告__________區人民政府作出的徵收補償決定書主體、內容嚴重違法,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提起行政訴訟,望準如所請!

此致

___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