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存款保險制度大綱

存款保險制度,是為保障存款人權益和維護金融秩序穩定,針對銀行等金融機構在存款保險特徵、機構設置以及問題金融機構處置等方面做出的一種制度安排。存款類金融機構或是強制性地,或是自願性地,以它們所吸收的存款為基數,按照一定比率向保險機構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基金。當這些金融機構發生經營困難時,存款保險機構可以為其提供財務救助;如果發生破產或者倒閉,存款保險機構可以向儲户支付一部分或全部的存款。

什麼是存款保險制度大綱

存款保險制度始於20世紀30年代的美國,1934年為了挽救在大蕭條衝擊下瀕臨崩潰的銀行體系,美國專門組建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向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供保險。20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上大規模的系統性銀行危機時有發生,這項制度在世界範圍內得到認可和推廣,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給發展中國家提出的金融改革建議中,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往往是其中一項重要內容。到XX年已經有107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1997年東南亞金融危機後,亞洲有多個國家開始引入該項制度或者對相關制度進行修訂。

其所以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因為在現代金融體系中,銀行等能夠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與一般企業不同,金融機構具有高負債特點,它們所運營的資金大多來自社會公眾的存款。一旦某家銀行出現危機,往往會引發“多米諾骨牌效應”,引起擠兑風潮,進而對整個銀行體系產生衝擊。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就是為了在金融機構破產時提供財務援助,對給儲户造成的損失給予部分或全部補償,由此提高公眾的信心,降低發生銀行擠兑的可能性,從而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性。

當然,存款保險制度也會引發新問題,目前存疑的就是它可能誘發道德風險。這種風險主要表現在存款人和銀行兩個方面。對銀行來説,它們知道一旦遇到麻煩,存款保險機構會按照規定進行救助,因此銀行可能會利用相關救助孤注一擲採取冒險行為,而把全部風險拋給保險機構。在此邏輯下,那些資金實力弱、風險高的銀行,很可能在經營中過度投機;而那些經營穩健、注重風險防範的銀行,則可能在競爭中受損。對儲户來説,他們會將錢存到願意支付最高利息的銀行中去,而不考慮這家銀行的信譽和風險,因為即使銀行破產倒閉,存款保險制度也能夠保障存款人的利益,這種情形在利率完全放開的環境下會表現得更加突出。對此,我們必須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做好相應的制度安排。

存款保險制度與我們每個人的生活息息相關,對於普通公眾來説,應當着重關注存款保險機構的組織形式、保險範圍和保險限額等內容。關於保險機構的組織形式,通常有三種,即由政府出面建立、由政府與銀行界共同建立、由銀行同業聯合建立,目前大部分國家採取的是第一種形式。關於保險範圍,基本奉行的是屬地原則,即在本國境內吸收存款的全部金融機構,也包括外資銀行的分支機構,都在承保範圍內,但本國銀行在海外的分支機構一般不在其中。關於保險限額,需要關注是全部保險還是部分保險的問題,目前大多數國家都是部分存款保險制度,即設定一個最高限額,在該限額之內的存款受到全額保護,超過部分不予保護或者部分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