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企業制度是維繫企業作為獨立組織存在的 各種社會關係的總和。企業制度的只要作用有:

企業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1、 正常管理與危機管理的有效組合。

2、 工作性管理與非工作性管理的有效組合。

3、 調動積極性與有效控制的有效組合。

4、 有形資產管理與無形資產管理的有限組合。

5、 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有效組合。

6、管理模式的組合。 企業制度:民營企業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全世界中小企業競爭中,只有少數私營企業在競爭中脱穎而出並得以延續和發展。可持續發展已經成為私營企業生存和發展壯大的關鍵問題。對私營企業實施企業管理制度創新是其成長髮展過程中的必然選擇。企業管理制度創新將構成私營企業制度創新的主要環節。 全世界每天都有成千上萬的私營企業在生生滅滅,只有少數私營企業在競爭中脱穎而出並得以延續和發展。可持續發展已經成為私營企業生存和發展壯大的關鍵問題。對私營企業實施企業管理制度創新是其成長髮展過程中的必然選擇。企業管理制度創新將構成私營企業制度創新的主要環節。

一、企業管理制度---我國私營企業治理模式的現實分析 企業管理制度對於我國大多數私營企業而言,其治理採用的是一種典型的家族治理模式。在這種治理模式下,企業的所有權主要掌握在由血緣、親緣和姻緣為紐帶組成的家族成員手中,主要經營管理權由家族成員把持,企業決策程序按家族程序進行。家族治理模式的特點在於企業所有權和經營管理權主要由家族成員控制;企業決策家長化;經營者激勵約束雙重化;來自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監督較弱等。

私營企業採用家族治理模式,在企業發展的初期,有利於增強企業的凝聚力,提高企業的穩定性,加快企業的決策速度,因而是有效率的,對企業的成長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一旦企業規模擴大,產業資本日益社會化,家族治理模式所具有的缺陷便暴露無遺,而且這些缺陷逐漸成為阻礙私營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家族治理模式的缺陷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企業管理制度---家族股東“一股獨大”,損害了廣大小股東的利益。 在私營企業中,企業創業者或其家族作為大股東“一股獨大”,控制着企業的所有權和主要經營管理權,並主導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家族外的小股東由於人數眾多,人員分散,所持股份少,一般很難介入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在發展過程中所進行的重大決策和重要經營活動,就由掌握企業控制權的家族成員圍繞着家族的利益展開,而很少 圍繞包括小股東在內的所有股東的利益展開。另外,在小股東不能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實施必要的監督的情況下,家族控股大股東或其經營者的道德風險,嚴重地損害了廣大小股東的利益,小股東的利益無法得到保護。

第二,企業管理制度---個人財產所有權與企業法人所有權不分。

在我國私營企業中,企業法人所有權深受家族個人所有權的干擾和控制。對於私營有限責任企業而言,企業組織只是一種形式,私營企業並沒有按規範的法人企業來運作,沒有健全的企業法人制度來保證企業以獨立的法人資格存在。私營企業個人財產所有權,在企業的經營和繼承問題上,對企業法人所有權進行大量的干預和控制。 第三,企業管理制度---企業主“家長制”作風嚴重,高度集中化的管理方式排斥人力資本的民主參與和決策。

在我國私營企業中,這種“家長制”決策機制固化了私營企業主的“心智模式”,使他們變得更加專制和跋扈。這會不斷加大企業主決策失誤的可能性。而隨着知識經濟和信息時代的到來,企業的成長更多地依賴於知識和人力資本,依賴於人力資本在企業經營過程中的積極參與和決策。市場裏的企業是人力資本與非人力資本的特別合約,而排斥人力資本民主參與決策的私營企業主的“家長制”作風,必將越來越阻礙私營企業的發展。

第四,企業管理制度---注重從“內部”選拔經營管理人員,排斥“外部”人才。

在我國家族式經營色彩濃厚的私營企業中,員工往往被分為“自己人”和“外人”兩個部分。企業主在比較重要的位置上安排的都是“自己人”,除極少數情況外,“外人”是很難得到這些位置的。這主要源於企業主個人及其家族對“外人”缺乏信任感,認為自己人忠誠可靠。這種“任人唯親”的用人模式,容易引發私營企業對人才持續性增加的需求與家族式單一穩定的供給之間的矛盾,其突出表現為:人力資本輸出渠道狹窄,使得私營企業僅靠原來的家族成員已難以保證企業的可持續發展;由於人才來源單一,所受教育背景趨同,獲取社會信息量較小,容易導致思路狹隘;加上家族成員掌控企業較多的資源,無意間也容易形成排擠外來人才的行為,使外來人員難以融入團隊,缺乏對企業的認同感。

第五,企業管理制度---對外融資難度增加。 銀行在貸款條件上,對私營企業往往設置較高的“門檻”,企業很難從它們那裏獲得源源不斷的貸款。因為,當獲得一些外部資金如銀行貸款時,私營企業的經營行為、經營策略就有可能改變。貸款投資於風險大、收益高的項目,如果贏利了,可以歸還銀行本息,自己也有較大的利潤;如果虧損了,那麼大部分風險將由銀行承擔。由於我國的法律執行效率很低,銀行勝訴,而法院難以執行。在這種情況下,銀行等金融機構是很難有勇氣和魄力向私營企業發放貸款的。於是就會出現好企業家和好項目卻無法從銀行獲得貸款的現象。

二、我國私營企業管理制度創新的目標和思路 家族治理模式所具有的缺陷日益成為阻礙私營企業發展的因素。為解決上述問題,需要對私營企業進行治理制度創新。有人認為,私營企業管理制度創新就是私營企業的股份化, 就是私營企業上市,實際上這是對私營企業管理制度創新問題的一種誤解,只追求形式上的股份化並不能解決家族控股大股東或其經營者侵犯小股東利益的道德風險問題,不能解決企業主的“家長制”作風問題,也不能有效解決私營企業排斥“外部”人才等問題。所以,對私營企業應該進行真正意義上的企業管理制度創新。以企業獨立人格理論為基礎的私營企業管理制度本質上是一種契約制度,它通過一定的治理手段,合理配置剩餘索取權和控制權,以形成科學的自我約束機制和相互制衡機制,目的是協調主要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和權利關係,促使他們長期合作,以保證企業的決策效率。私營企業管理制度創新的目標是建立股東、債權人、經營者和員工等資本所有者共同治理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其主要包括治理主體的創新與治理機制的創新兩個方面。 1.企業管理制度---治理主體的創新。

誰參與治理,是出資者還是利益相關者?這是私營企業治理主體的問題。傳統意義上的企業治理理論認為,治理源於兩權分離,這實際上就是對私營企業治理主體應按股東主權的邏輯認定,其表現為資本僱傭勞動條件下的單邊治理結構。在這一結構中,私營企業的治理主體是僱主或股東。基於企業獨立人格的治理理論,強調私營企業的法人性和建立規範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因此,私營企業的治理主體就是主要利益相關者,即資本所有者,包括:股東、債權人、經營者和一般僱員。這是因為,一方面,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前提是企業的法人財產,而不僅僅是股東投入的資產。企業法人財產包括實物資產、金融資產及無形資產。這些資產主要由股東的直接投資和債權人的債權形成。如果股東憑藉其專用性資產獲取剩餘索取權和控制權,那麼債權人也可以憑藉其債權參與治理。同時,債權人的債權若無抵押,一旦企業虧損或破產,其損失也不可低估。故債權人應當成為私營企業的治理主體。另一方面,經營者和一般員工等人力資本所有者在企業中傾注了大量的心血,一旦企業面臨虧損或倒閉,不僅面臨青春年華與自信心等的投資損失,甚至會危及自己及其家人的生存。同時,當代私營企業的發展越來越依賴於經營者和員工的人力資本。隨着競爭日趨激烈,企業要鞏固自己的競爭優勢,必須有充足的創新能力,而創新能力只能來自於這些人力資本所有者——企業經營者和員工。

由此可見,私營企業治理權應歸股東、債權人、經營者和員工共同擁有,他們通過企業所有權的分配來相互制衡,通過治理權的分享來引進資金和留住人才,以建立股東、債權人、經營者和員工等資本所有者共同治理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