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範文:財政税收公告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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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福建省國家税務局關於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認定有關事項公告

閩國税公告〔xx〕4號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在北京等8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的通知》(財税〔xx〕71號)、《關於北京等8省市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xx〕第38號)及《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税務總局令第22號),現就試點納税人有關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事項公告如下:

一、在xx年11月1日試點實施前,未取得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的試點納税人的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適用本公告。

二、試點納税人應税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應向主管國税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手續。

應税服務年銷售額,是指試點納税人xx年度或截至xx年6月30日連續不超過12個月提供應税服務的營業額合計除以(1+3%)後得出的銷售額。

按照現行營業税規定差額徵收營業税的試點納税人,其應税服務營業額按未扣除之前的營業額計算。

三、試點納税人兼有銷售應税貨物或提供應税勞務,其應税服務或應税貨物(勞務)的年銷售額任一項超過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税人標準的,除特殊規定情形外,均應向主管國税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手續。

四、試點納税人符合本公告第二、三條規定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

(一)試點納税人符合本公告第二條的,應於xx年9月20日前報送《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申請認定表》(附件),申請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

(二)試點納税人符合本公告第三條的,應於申報期結束後30日內報送《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申請認定表》,申請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

(三)主管國税機關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並製作、送達《税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税人。

(四)試點納税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税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結束後20日內製作並送達《税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税人。

五、試點實施前應税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或者新開業的試點納税人,可以向主管國税機關申請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

對提出申請並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試點納税人,主管國税機關應當為其辦理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

(一)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二)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税務資料。

六、試點納税人符合本公告第五條規定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

(一)試點納税人應當向主管國税機關填報《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申請認定表》,並提供下列資料:

1.《税務登記證》副本;

2.財務負責人和辦税人員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

3.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或者與中介機構簽訂的代理記賬協議及其複印件;

4.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或者其他可使用場地證明及其複印件;

5.主管國税機關規定的其他有關資料。

(二)主管國税機關應當當場核對試點納税人的申請資料,經核對一致且申請資料齊全、符合填列要求的,當場受理,製作《文書受理回執單》,並將有關資料的原件退還納税人。

對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填列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税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主管國税機關受理納税人申請以後,原則上只需對試點納税人提供的資料進行案頭審核,符合條件的,即可審批為一般納税人。在案頭審核中發現疑點確需進行實地查驗的,可進行實地查驗,實地查驗時,應當有兩名或者兩名以上税務機關工作人員同時到場,並按規定製作《實地查驗報告》。

(四)主管國税機關應當在受理試點納税人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並製作並送達《税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税人。

七、主管國税機關應當在試點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税務登記證》副本“資格認定”欄內加蓋“增值税一般納税人”戳記。

八、試點納税人自主管國税機關認定為一般納税人資格的次月起(新開業試點納税人自主管國税機關受理申請的當月起),可以按照規定領購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貨物運輸業增值税專用發票;自試點實施之日起,應當按照一般納税人計税方法計税。

九、除國家税務總局另有規定外,試點納税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税人後,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税人。

十、本公告有效期為自發布之日起至xx年10月31日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