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事故民事起訴狀

進行民事起訴必須是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車禍事故民事起訴狀,歡迎閲讀參考。

車禍事故民事起訴狀

車禍事故民事起訴狀1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市××路××號。

電話:××××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損害賠償金80000 元(具體詳見清單);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費10000元;

三、賠償原告助動車損失費6000 元;

四、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xxx6年4月1日下午一時許,當原告在上班途中,騎助動車正常行經××市××路與××路交叉路口時,遭遇被告胡×駕駛的小客車(牌號為×××××)右轉彎撞擊,致使原告頭部直接墜地及身體多處受傷,並致使原告的助動車嚴重損壞。事故發生後原告被送往 醫院治療,經門診診斷,造成原告頭部-底骨折,左顳頂頭皮下血腫、壓痛、耳聾等。後經××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隊認定,被告對上述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見證據1)。原告又於 xxx6年6月18日,經××鑑定中心傷殘評定,確認 “路交通事故致-底骨折,遺留頭痛、頭暈,左耳偉導功能障礙,屬十級傷殘” (見證據2)。又於xxx6年7月30日,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原告臚腦受傷, 醫院於xxx6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書,要求原告應住院手術檢查,但由於住院手術檢查費用高達1萬餘元,且當時原告經濟窘迫而被告拒絕作任何賠償的情況下,原告不得不放棄了住院手術治療的機會(見證據4)。現已造成原告留有後遺症,經常頭痛、頭暈、耳鳴等,不得不被原單位解僱,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於事故原因,原告助動車損壞嚴重,至今仍在被告處。且由於被告未履行修繕和歸還義務,現已造成助動車報廢,使原告經濟損失6000元。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顯然構成對原告的侵權,並且直接給原告造成了人身損害和經濟損失,據此,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懇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簽名):

××××年×月×日

附件:

1、本訴狀副本 2 份。

2、證據 10 份,共 13 頁。

3、原告的身份證複印件。

4、被告的信息資料。

車禍事故民事起訴狀2

原告:**,男,1xx年***月***日出生,漢,現住xx市***號,身份證號碼:***,電話:***

被告:***公司,住址:xx市***

被告:***,男,xx年03月17日出生,漢,現住xx市***,身份證號碼:***,電話:***

被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住址:xxxx市***,電話:****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賠償121500元給原告***

二、判令被告***公司和***賠償 元給原告 。

二、本案訴訟費用均由三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xxx9年***月***日***時,原告***醉酒後駕駛桂***號普通兩輪摩托車由xx方向往博白方向行駛,至事故地點時,與因故障而停在前方道路中心雙實線右側第二條機動車道內原由***駕駛的桂k***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掛車號:桂r***)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已由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二大隊作出玉交認字【***】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承擔事故次要責任。機動車所有人是***公司。事故發生前桂k***號車已購買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依法被告*******************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也應對原告所受損失予以賠償。

事故發生後,原告***受傷後送醫院治療,原告因本案事故所受損失為:

一、醫療費合計為127760.00元:

二、護理費合計為77410元:在xx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期間需兩人長期護理;司法鑑定為二級護理依賴,長期需兩人護理,兩人每月合計為70110元,按二十年計算。

三、誤工費為4266.67元。

四、交通費:770元

五、住宿費:800元

六、住院伙食補助費:2920元(住院73天*40元/天)。

七、營養費:3650元(住院73天*50元/天)

八、殘疾賠償金為70110元。

九、鑑定費1xxx元。

十、被扶養人生活費:29850元

十一:車輛損失費:975元

以上損失合計為 元,被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應在承保範圍內承擔121500元,被告***公司和***承擔事故次要責任,應賠償剩餘款項的40%即79202.4元;另被告***公司和***還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xxx00元給原告***,所以被告***公司和***賠償應賠償的款項合計為 元。

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現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判如所請。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