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請受理通知書及相關文書

受理通知書(送被申請人)

仲裁申請受理通知書及相關文書

×××農仲案[×××]

第×××號

(被申請人):

申請人與你糾紛一案,本委已受理。現將仲裁申請書副本、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選定仲裁員通知書和授權委託書送你。請自收到該通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選定仲裁員,將選定仲裁員通知書送本委,並於十日內向本委提交答辯書。如委託代理人,應填寫由你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須記明委託事項和權限,於

日前提交本委。

(仲裁委員會蓋章)

選定仲裁員通知書

×××仲裁委員會: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規則》相關規定:

1.我方在《仲裁員名冊》中選定

為仲裁員;

選定

為首席仲裁員。

2.我方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3.我方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員。

申請人(被申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

仲裁員迴避通知書

(申請人、被申請人):

依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28條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規則》第24條規定,經審查,仲裁員確有必須迴避的情形,本委決定其迴避。

請(選定該仲裁員的當事人)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規則》第22條規定於工作日內重新選定仲裁員。

(仲裁委員會蓋章)

決定不予迴避的,修改為:

(提出申請的當事人):

你提交的迴避申請書收到。經審查,仲裁員不具備《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28條規定的必須迴避情形,本委決定其繼續參加該案的審理和裁決。

(仲裁委員會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