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祕密行為處罰規定》行政處罰細化的方案

第一條 為公正、合理實施對違反電視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制定本規定。

《侵犯商業祕密行為處罰規定》行政處罰細化的方案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違反廣告法行為”,不包括虛假廣告行為和其他不直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處罰的廣告違法行為。對虛假廣告行為的處罰,按本局專項規定執行。

第三條 實施對違反廣告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稱“廣告法”)及相關電視、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四條 違反廣告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應當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停止發佈、公開更正;違反廣告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應當責令發佈者改正;違反廣告法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或者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應當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改正或者停止發佈;違反廣告法第十八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應當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停止發佈。

第五條 違反廣告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至第十九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規定,屬於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的,應當沒收廣告費用,並處罰款,屬於廣告主的,應當處以罰款。罰款的基本標準:

(一)利用廣播、電視、電視、報紙、期刊或者利用户外廣告或者顯示屏廣告發布的,處廣告費用的1.5倍罰款;

(二)利用店堂廣告的,處廣告費用的1倍罰款;

(三)利用印刷品廣告發布,1000份以上的,處廣告費用的4倍罰款;不足1000份或者屬於利用產品包裝、產品説明等發佈的,處廣告費用的3倍罰款;

(四)利用其他媒介發佈的,比照以上最相類似的規定處以罰款。

第六條 違反廣告法第十三條規定,罰款的基本標準:

(一)以新聞報道的形式發佈廣告的,罰款5000元;

(二)發佈的廣告沒有廣告標記,與其他非廣告信息難以區別的,罰款3000元;有消費者誤解後果的,罰款5000元;

(三)其他發佈的廣告不具有識別性,消費者難以辨認的,罰款3000元;

第七條 廣告主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罰款的基本標準:

(一)提供偽造或者塗改證明文件,已經發布廣告的,處8萬元罰款;未發佈,屬於國家機關的,處5萬元罰款;其他的,處3萬元罰款。

(二)有充分證據證明不知道其提供的文件是虛假的,按前項標準的60%罰款。

(三)有其他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形,已經發布的,處5萬元罰款,未發佈的,處3萬元罰款。

第八條 偽造、變造、轉讓廣告審查決定文件,罰款的基本標準:

(一)偽造、變造廣告審查決定文件,導致違法廣告發布的,處8萬元罰款;未發佈的,處5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應當沒收;

(二)轉讓廣告審查決定文件的,對轉讓者,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罰款;受讓者,違法廣告發布的,處5萬元罰款;未發佈的,處3萬元罰款;

(三)偽造、變造、轉讓廣告審查決定文件,尚未使用的,處2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應當沒收。

第九條 違反廣告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以及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符合犯罪追訴標準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罰款的基本標準上增加罰款,從重處罰:

(一)違法廣告導致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失5000元以上的,增加50%的罰款;

(二)違法廣告導致羣訪羣訴,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的,增加40%罰款;

(三)隱瞞有關事實,提供虛假廣告費用票據、證明以及其他虛假材料的,增加30%的罰款額;

(四)廣告違法行為受到處罰後,再次實施的,增加30%的罰款額;

(五)拒絕監督檢查,阻礙執法人員進入其經營場所或者其他違法行為實施地,搶奪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資料等,經電視機關處理或者工商機關責令改正,仍然拒不交回被搶奪的財物、資料等不予改正的,增加50%的罰款;接受監督檢查並交回被搶奪的有關財物、資料等予以改正的,增加20%的罰款;

(六)無正當理由不按《詢問通知書》指定的時間和地點接受詢問的,增加10%的罰款額;拒不接受詢問,阻撓調查的,增加20%的罰款額;

(七)不履行法定義務,經告知後仍然拒不提供有關帳冊、協議、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的,增加20%的罰款額;

(八)其他從重處罰的情形。

有前款情形兩個以上的,增加罰款的比例合併計算。總的罰款額超過法定最高罰款額的,以法定最高罰款額為限。其中屬於違反廣告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行為,且有前款第(一)、(二)、(五)情形之一的,並處停止廣告業務。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罰款的基本標準上減少罰款,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在工商機關發現前,已經

採取措施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並提供有關材料,應處罰款超過5萬元的,下調40%;

(二)對工商機關的檢查積極配合,在規定的時間內,接受詢問,如實回答問題,並主動提供有關帳冊、協議、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的,下調20%;

(三)案件查處後,及時採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下調30%;

(四) 違法行為一年以後被發現或者廣告違法內容不醒目突出,且所佔比例較小的,下調20%;

(五)廣告內容委託合法廣告經營者或者發佈者設計、策劃,廣告主有證據證明不知道該廣告違法,且廣告費用超過5000元的,下調30%;

(六) 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以及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下調20-60%;

(七)其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兩個以上的,下調幅度合併計算,但合併計算的下調幅度不得超過80%。下調的幅度,罰款數額低於法定最低額的,按法定最低罰款額罰款,但屬於前款第(一)項、第(六)項和第(七)項減輕處罰情形之一的除外。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無從重情形的,不予罰款處罰:

(一)在工商機關發現前,已經採取措施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並提供有關材料,應處罰款不足5萬元的;

(二)廣告內容委託合法廣告經營者或者發佈者設計、策劃,廣告主有證據證明不知道該廣告違法,且廣告費用不足5000元的;

(三)其他不予罰款處罰的情形。

不予罰款處罰的,應當按照第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屬於違反廣告法第七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六條規定,應當並處罰款或者罰款的,不適用前條不予罰款處罰的規定。

前款不適用不予處罰規定的違法行為,有符合第十二條第一款情形之一的,下調60%,並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合併計算下調幅度。

第十四條 辦案機關不得高於本規定罰款標準實施處罰。需要低於本規定罰款標準實施處罰的,應當由辦案機關的案件審查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 需要適用第五條第(四)項、第十條第(八)項、第十一條第(六)項、第(七)項和第十二條第(三)項的,報市局法規處審查,由市局決定。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規處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