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和監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保障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福州市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在依法享有的行政處罰權限範圍內,對違法行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給予何種幅度行政處罰的權限。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的法制機構和監察機構負責本部門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的規範和監督。

第五條 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不得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第六條 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應當符合法律目的,綜合考慮相關因素,所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

第七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幅度內,根據本規定製定本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範,明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標準,作為本系統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工作依據。

第八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制定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範和標準應當報送同級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後,向社會公佈。

第九條 新頒佈的法律、法規、規章中涉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依照第七條的規定,確定與具體的違法行為相適應的實施標準。

第十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對於違法情節、性質、事實、社會危害後果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違法行為,應當給予基本相同的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實施行政處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行政違法行為和情節與當事人受到的行政處罰相比,畸輕或者畸重;

(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當事人的行政違法行為和情節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處罰不同;

(三)依據同一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的不同案件中,當事人的行政違法行為和情節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處罰不同;

(四)行政處罰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立法目的。

第十三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對於重大違法行為需要在自由裁量權範圍內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時,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時,應當依法履行執法程序,明確執法流程,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建立行政執法投訴制度,及時處理行政執法投訴案件。

第十六條 市、區縣行政監察部門和政府法制部門通過行政執法投訴、行政執法檢查、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等形式對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規範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情況,作為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一項內容,納入全市績效評估年度考核。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本規定,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視其情節輕重,由政府法制部門暫扣、吊銷行政執法證件;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關於《福州市規範行政處罰

自由裁量權規定》(送審稿)的説明

一、制定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必要性及過程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和範圍內有選擇餘地的處置權力。為適應行政執法複雜性、多樣性的特點,行政立法往往賦予行政執法機關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如超標排放廢氣,根據相關環保法規的規定,處罰額度為1萬元至10萬元。但是,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如不合理行使,會造成行政權力擴張、行政處罰隨意性大以及“同案異罰”等問題,客觀上影響行政執法活動的公正性和廉潔性。為統一行政處罰幅度,減少行政處罰的隨意性,促進依法行政,近年來,各地陸續出台了有關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定。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通知》提出了依法、合理行政的要求,2019 年《中共福州市委反腐協調小組關於做好當前預防腐朽幾項重點工作的實施意見》(榕委反腐辦[2019]9號)將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列入了今年反腐工作的一項內容。中共福州市委反腐工作小組辦公室《關於2019年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工作主要任務的分工意見》(榕委反腐辦[2019]3號)明確 2019年在全市範圍內推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

2019年7月,法制辦牽頭組織市監察局、編辦、效能辦等單位,根據《行政處罰法》和《福建省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參考吸收了外地、市的經驗和作法,草擬了《福州市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召開了多場由主要行政執法部門參加的修改論證會。根據相關部門的反饋意見,我辦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原則、適用、程序和規範等制度性內容進行了修改和完善。

二、有關條文的説明

(一)規定了行政處罰的原則

《規定》第五條規定,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規定》第六條明確,行政處罰應當“堅持適當和必要”的原則。《規定》第十條規定了“相同處罰”的原則,上述原則旨在明確行政機關實施處罰要客觀、適度,符合公平、正義和法律理性的要求。接着,《規定》第十二條分四類情況對在執法活動中如何貫徹上述四項原則作了細化規定,規定了對違法情節、性質、事實和危害後果基本相同的違法行為,應當給予基本相同的行政處罰。通過這些規定,限制行政處罰權的濫用,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二)規定了行政機關細化處罰標準的制度

《規定》第七條規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幅度內,“制定本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範,明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作為本系統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工作依據。”該條規定要求我市各行政機關必須依法制定本系統的行政處罰細化標準,將違法情節劃分為輕微、一般、較重、嚴重等幾類情況,對照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後果等因素確定行政處罰的幅度,並向執法相對人公開。如市工商局將《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九部法律法規規定,將違法行為細分為“3級9檔”,根據不同情節適用不同處罰,促進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準確運用,保證量罰尺度的相對統一,增加行政處罰的透明度。

(三)規定了行政處罰監督制度

為加強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保證行政處罰活動既不失職不作為,又不越權亂作為,構建行政處罰的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的體系。《規定》從以下幾個方面規定了對行政處罰行為的監督:

1、公示制度。《規定》第十四條規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將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向社會公開。”前期,我市各行政機關負責實施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目錄以及執法範圍、執法程序、執法權限、處罰種類與幅度,已經向社會公開。在此基礎上,《規定》要求將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情況進一步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防止“同案異罰”或者“畸輕畸重”現象的發生。

2、投訴制度。《規定》第十五條規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建立行政執法投訴制度,及時處理行政執法投訴案件。” 通過設立投訴渠道,確保行政處罰的合理行使。

3、考核制度。《規定》第十七條規定了,把行政機關制定、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情況,“作為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並將其納入年度績效評估考核的範圍。

4、責任追究制度。《規定》第十八條規定了對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個人,分別視情節輕重,給予暫扣、吊銷行政執法證件、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的處理,確保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合理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