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規章制度3篇

本文目錄制定規章制度事業單位規章制度制定問題酒店制定的規章制度

企業規章制度制定程序

制定規章制度3篇

鑑於勞動關係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從屬關係,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在勞動糾紛中可以起到類似於法律的效力。尤其是在公司辭退員工、處罰員工等糾紛中,由於國家法律法規對此類問題一般缺乏十分詳盡的規定,因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在此起到了補充法律規定的作用。公司如何制定和執行規章制度,才能最大限度地起到維護經營秩序的作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司法實踐中的一些習慣做法,向公司提出幾點參考意見:

一、公司規章制度的法律效力及產生效力的必要條件

(一)公司規章制度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這條規定實際上賦予合法的公司規章制度以類似於法律的效力。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勞動部相關規章都對公司的規章制度賦予類似的效力。如:《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7條規定: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中的“重大損害”,應由公司內部規章來規定。

(二)公司規章制度生效的必要條件

但並非公司制定的所有規章都能產生上述效力。根據上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有效的公司規章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經過民主程序制定;2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3已向勞動者公示。三個條件缺一不可。嘉定區法律顧問律師,勞動糾紛專業代理律師

二、制訂公司規章制度的合法程序

(一)規章的制訂程序

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制訂公司規章制度中應通過“民主程序”。但怎樣操作,才算是“民主程序”,法律法規對此並無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以下程序,可以視為“民主程序”:1召開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通過;2由公司工會參與制訂;3如果既未召開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也未設立工會,則應通過適當方式,在制訂規章過程中使員工有提出意見、建議的權利,並且員工的建議和意見應充分反映在規章制訂過程中。

值得注意的,公司在採取上述方式制訂規章制度的過程中,應注意保留職工大會、工會或者員工參與制訂規章的證據。

(二)規章的公示

公司規章制度公示中最應注意的問題是:保留已經公示的證據。通常,以下方法可以達到這樣的效果:

1將規章交由每個員工閲讀,並且在閲讀後籤確認。閲讀規章的籤確認,可以通過製作表格進行登記,也可以製作單頁的聲明由員工籤,內容包括員工確認“已經閲讀”並且承諾“遵守”。

2在廠區將規章內容公告,並且將公告的現場進行拍照、錄像等方式的記錄備案,並可由廠區的治安、物業管理等人員見證。

3召開職工大會公示,並以適當方式保留證據。

4委託工會公示,並保留證據。

(三)規章向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應當送交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備案的規定。但應當注意的是,公司規章制度生效及生效時間應以是否符合本文第一部分所述的三個條件為準,是否送交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備案,並不影響規章的效力;遇到勞動糾紛需要適用公司規章時,如果證明規章生效的三個條件存在一定困難,那麼,經過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和備案的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起到證明和使規章合法化的作用。

重慶市尚無相關規定。如果今後公司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對公司規章提供審查和備案服務,建議公司在規章制訂後送交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和備案。

三、公司規章的合法內容

(一)公司規章不得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內容

公司規章如果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內容,這部分內容是無效的。如:某公司自行在規章中規定實行一星期六天工作制,自行規定低於勞動法規定標準的加班費支付標準,這樣的內容是無效的。

(二)公司規章應有罰則內容

公司規章旨在維護公司的正常經營秩序,規範員工的行為,因此,除有規範性的規定外,必須有相應的處罰規定。否則,規章就形同虛設,起不到實際效果。公司規章中可以規定的對於員工的處罰方式通常有:書面警告、記過、扣工資或獎金、降級或降職、降薪、停工、辭退,等等。

(三)公司規章對於辭退員工的規定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明確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該條第(三)項規定,勞動者嚴重失職,造成用人單位利益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部的相關解釋,這兩種情況下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勞動法律法規對是否屬“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者是否屬“重大利益損害”,並無明確規定,應由公司規章加以規定。

公司規章制度對於上述辭退條件的具體規定,可視勞動者行為的具體情節,分若干種情形加以規定:

1單個嚴重違紀行為即可辭退。如規定:“員工不服從管理,毆打或者謾罵管理人員的,即予以辭退,公司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2重複行為累計加重。如規定:“員工不服從合理工作分配,予以嚴重警告;再犯的,予以辭退,公司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3一段時期內同類違紀行為合併加重。如規定:“員工遲到或早退半小時以內予以書面警告;一個月內累計遲到或者早退達10次以上者,予以辭退,公司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4一段時間內多次處罰累計加重。如規定:“員工一個月內累計受到書面警告以上處罰3次以上的,予以辭退,公司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四)錄用員工過程中招錄條件的規定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公司援引這條規定辭退員工時,應當舉證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因此,事先製作、公佈及在事後保留“錄用條件”就顯得十分重要。這方面比較妥當的做法通常有:

1通過媒體等公佈招錄信息的,同時公佈招錄條件,並予以保存;

2通過中介招錄員工的,由中介組織在招錄條件上蓋章或者籤確認,保留證據;

3自行招聘的,製作詳細的招錄條件,由被招錄員工閲讀並籤確認;

4在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明確錄用條件。

事業單位規章制度制定問題制定規章制度(2) | 返回目錄

法律諮詢:

1、我所屬全民所有制科研事業單位(國家部屬研究所),有關職工獎懲和工傷處理等按照或參照針對政府機關的相應辦法執行。但在實際工作中我們感覺相關規定內容陳舊,太原則,不好操作,不像針對企業的法規那麼健全。請問:如何有效地解決這一問題?可以參照企業的相關規定執行嗎?

2、我所職工除1983年以後招收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外,都是固定制。xx年底,根據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制定了本所《全員崗位聘用制實施細則》,並經職代會討論通過,但聘用合同一直未籤。請問:在對違紀職工處理時,《實施細則》是否適用?如果上述(1)中對固定制職工的有關國家規定和《實施細則》有不一致的地方,應適用哪一個?事業單位規章制度由本站提供!

勞動法律師解答:

《勞動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於xx年6月17日頒發的法釋〔xx〕1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處理。根據上述規定,無論是事業單位的合同制職工還是屬於人事爭議仲裁範圍的工作人員,在處理有關問題或發生勞動爭議進行仲裁時,都可以適用《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的規定。因此,貴所在遇到有關職工獎懲和工傷處理的問題時,可以參照企業的相關規定執行。

酒店制定的規章制度制定規章制度(3) | 返回目錄

酒店管理規章制度專輯主要包括了休閒部、洗浴中心、吧枱、ktv、賓館、布草房、康樂部、採購部、人力資源部、銷售部、財務部等不同部門的規章制度,為酒店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提供參考。

一、關於員工考勤請假的規定:

1、 員工請病假須持酒店醫務室的證明,上報部門同意後方能休息,特殊情況應打電話或者其他渠道向所在班組、部門請假,回單位後再補辦手續。連休兩天(含兩天)以內者,由部門經理批准;三天(含三天)以上由部門送綜合辦。

2、 員工請事假必須事先提出書面申請(部門要考慮工作頂替問題)由部門經理提出意見,上報酒店綜合辦,事假兩天(含兩天)以內者,由部門經理批准;三天((含三天)以上由部門送綜合辦經總經理批准,請事假原則不能超出七天。

3、 員工補休應事先向所在部門提出申請,由所在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提出意見,上報綜合辦,補休時間不能超正常的加班時間累計數。

二、員工上班需佩戴工號牌

1、 員工工號牌應佩於制服左胸前,如無佩戴一經發現罰款10元。

2、 工號牌只限持牌人使用,不得麼自轉與他人使用,如有遺失應立即向綜合辦申請補辦。

三、值台的職責

早班上班時間:8:00—15:00

1、 提早10分鐘做好上班準備,自查儀表儀容,穿好工作服,佩戴好工號牌。

2、 上班時首先應與夜班人員瞭解未處理的各項事宜,詳細瞭解樓層的客情、房態、查閲“客人進出時間登記表”和交接本的注意事項,按“七清”交接規定準備好,服務枱周圍衞生是否清潔,做到不清不接(七清:住客情況要交清;客人離店時間要交清;各種款項、帳目要交清;客人代辦的事、電報、信件、留言要交清;當班所發生或發現的問題要交清;房門鎖匙要交清;領導佈置的任務要交清)。

3、 做好服務枱周圍的衞生,做到地面乾淨無雜物,煙缸內保持清潔,煙蒂不得超過3個。

4、 瞭解客人的進出情況,客人要求整理的客間要記下,及時通知服務員清理,同時做好接送客人的準備工作。

5、 加強值班台工作,確實需要離開崗位,必須有人替班,按程序做好迎送的接待工作,做好訪客登記,主動給訪客送茶,同時應嚴密注視來往人員,發現可疑跡象,應立即報告有關部門。

6、 處理好客房遺失物品及客人遺留物品登記工作,按規定程序辦理清點客衣,負責客房設備的報修登記。

7、 認真保管好鎖匙,住客取鎖匙要驗明身份,校對後方可提供,不得向無關及外來訪客人員提供鎖匙。

8、 禮貌待客,熱情替客人辦理委託事宜,及時為客人傳送書報信件。

9、 認真做好客房安全防範工作。

10、 下午15:00下班,應認真做好與晚班的交接工作,做到“七清”。

午班職責

午班上班時間:15:00—22:00

提前10分鐘上班,職責與早班職責相同,但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1、 晚上超過訪客時間(一般在23:00)不得訪客,並及時催促訪客離開客房,做好清場工作;訪客尚未離房的應記下房號、人數,交下一班人員處理。

2、 認真記錄好下班前未回店客人的姓名、房號、人數,交夜班人員備案。

3、 詳細交代次日所要叫醒客人的姓名、房號、牀位及時間,做到準確無誤。

夜班職責

夜班上班時間:22:00—次日8:00

1、 提前10分鐘到達樓層,自查儀容儀表,穿好工作服,佩戴好工號牌。

2、與中班瞭解樓層的客情、房態、訪客未離房等情況,按規定做好“七清”。

3、22:00調整走道燈光,關閉其它照明燈光,只留一路夜間照明燈光。

4、 按程序做好早晨接送客人工作。

5、 加強值台工作,上班時精神飽滿,注意觀察樓層有關“五否”現象,每小時巡視樓層一次,上班時不得看小説、做私事、睡覺等。(五否:有否人員亂竄;客人有否半夜起牀、行動反常;有否奇聲怪叫;客人有否突然離店;有否異常臭味)。

6、 按約定時間叫醒的客人,應記清其房號、牀位、姓名和時間,做到準確無誤。

7、 注意訪客未離開房間的動向,發現有可以對象及時報告夜班領班。

8、 2點前應認真填寫“住宿登記簿”,交夜班領班。

9、 負責整理布草車,按分類備齊次日所要使用的各種棉織品和低值易耗品、用具,用過的棉織品需分類清點。

10、 做好服務枱周圍的衞生工作,下班前應與早班辦好交接班手續,做到“七清”。

四、加強訪客登記關:

1、嚴格把關:樓層服務員對來訪客人一律辦理訪客登記手續。

2、 完善訪客登記,提高登記率。

3、 發現陌生客人或態度惡劣者,即與保安聯繫。

五、獎懲細則

(一) 實施方法:

1、助理對領班:領班對所屬每位員工依據“實行白、黃、紅牌的有關規定”每月進行設檔考核,認真做好記錄,於每月5日將記錄整理抄送辦公室文員處備案;領班評完後助理根據考核級別,再報經理審批。

2、 部門領導及值班經理亦依照規定對員工進行檢查,領班有記錄員工不改正,追究員工責任;若某班組違紀現象或工作情況經常不理想,則追究該領班領導不得力。

3、 文員於10日將當月違紀情況、質檢情況及客人反映、早會反映等檢查處理結果整理公佈,領班以上幹部人手一份,並在班前會等各級會議公佈。

4、 根據檢查考核情況,將獎金劃分為a、b、c、d四種等級,員工根據等級領取本月獎金。b級,獎金不變;a級有變,c、d級要罰。

5、 文員依據檢查記錄,算出罰款總額,將此額4/5獎勵給表現優異的員工,另1/5由辦公室支配,視領班工作表現全部或部分獎給領班,未發完部分留下一個月分配。

(二) 獎勵對象

1、 模範遵守店規店紀,一貫遵照本細則之員工。

2、 積極配合領班工作,關心愛護集體者。

3、 工作積極肯幹,助人為樂,態度熱情,受到賓客、值班經理及同事讚賞者。

4、 就改善經營管理,提高服務質量、經濟效益提出合理化建議並被採納,有突出貢獻。

5、 敢於檢舉不良現象,查處屬實者。

6、 拾金不昧者。

7、 及時發現事故苗頭,防止重大事故發生者。

8、 見義勇為,保護酒店、賓客生命財產者。

9、 合理控制成本,節約使用低值易耗品。

六、實行白、黃、紅牌警告的有關規定

(一)對下列表現之一者給予白牌警告

1、 儀容、儀表、着裝不整。

2、 不按指定的員工通道進入,使用客人的設備設施。

3、 上班時間辦私事,私打電話,私自會客。

4、 無故遲到、早退、溜崗、串崗。

5、 隨地吐痰、亂丟煙頭,紙屑、雜物。

6、 在禁止吸煙地方吸煙。

7、 未經允許乘坐客梯。

(二)對下情況之一者給予黃牌警告

1、 白牌警告三次為一次黃牌警告。

2、 對賓客粗暴或不禮貌。

3、 讓別人或替別人打卡考勤。

4、 無故脱崗。

5、 擅自私配酒店內部鎖匙。

6、 在崗收聽廣播,看電視、雜誌、報紙等。

7、 在崗時間睡覺。

8、 搬弄是非,誹謗他人,影響團結。

9、 不服從工作調配。

10、 向客人索取小費,物品或其它報酬。

11、 超越權力範圍,造成損失。

(三) 對下列行為之一給予紅牌警告

1、 一年內三次黃牌警告給予紅牌警告。

2、 侮辱、謾罵、毆打賓客或與客人吵架,和內部員工打架、鬥毆責任者。

3、 道德敗壞,嫖娼或拉皮條。

4、 偷竊酒店、賓客或同事財物(不管金額大小)。

5、 打架鬥毆,聚眾賭博,酗酒滋事,影響壞。

6、 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三天或一個月內累計5天,一年累計15天。

7、 玩忽職守,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後果。

8、 恐嚇、擾亂,對他人(或管理人員)施行暴力行為或試圖採取上述行為。

9、 蓄意破壞酒店設備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