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寫行政複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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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寫行政複議決定書

(行政複議機關全稱) 行政複議決定書

申請人:

(姓名) 住所(聯繫地址)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名稱) 住所(聯繫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姓名) 委託代理人:

(姓名) 被申請人:

(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 [第三人:

(姓名/名稱)住所 委託代理人:

(姓名) 職務 住所 職務 ] 性別 出生年月 〕 號 (聯繫地址) (聯繫地址) ] 住所 (聯繫地址)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為) 於 年 月 不服, 作文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本機關依法 已予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

申請人稱:

被申請人稱:

(第三人稱:) 經審理查明: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可寫明質證、認證過程) 。

本機關認為: (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 否確鑿,適用依據是否正確,程序是否合法,內容是否適當) 。

根據(作出決定的相關法律依據)的規定,本決定如下:

[符合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寫明:對本決定不服,可以 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 15 日內,向 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訴訟。

(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的,同時寫明:也可 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 (法律規定行政複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寫明:本決定 為最終裁決。)

年 月 日

(行政複議機關印章或者行政複議專用章)

範文

鄭州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復 議 決 定 書 鄭政複決〔20xx〕14 號 鄭政複決〔20xx〕 申 請 人:趙正軍,男,漢族,1973 年 9 月 13 日生。

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趙中祥,局長。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仝風雷,該局工作人員。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姚巍,該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工作人員。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其舉報事項作出的[20xx]1113-1 號案件移送函違法,於 20xx 年 1 月 21 日申請行政複議,本機 關依法已予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20xx]1113-1 號案件移送函,並責令 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舉報重新作出處理決定。

申請人行政複議的主要內容為:申請人因在鄭州丹尼斯航 海店購買的食品水木年華有宣傳抗衰老療效行為,向被申請人 進行舉報, 後向人民法院訴訟判決後 20xx 年 11 月 13 日被申請 人作出處理決定,以生產地在丹東為由作出[20xx]1113-1 號 案件移送函將該案移送丹東東港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

《食 依據 品安全法》第四條第三款、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八十六條第 1 (二)項,被申請人應當對發生在流通環節的食品標籤宣傳療 效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理。

被申請人書面答覆辯稱:申請人請求撤銷我局[20xx] 1113-1 號案件移送函,是對《食品安全法》的誤解所致,是毫 無根據的。遼寧天豪飲品有限公司(地址:遼寧省丹東東港市 開發區友誼街 8 號)生產的“水木年華”紅得發紫飲料上,印 有抗衰老等特定保健功效的宣傳,其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八條和五十一條的規定。根據《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 的食品實行嚴格監督。

”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 定》第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現所查處的案件屬於其他 行政機關管轄的,應當依法移送其他有關機關。

”之規定,我局 決定將案件移送丹東東港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是符合 法律規定的。

另我局於 20xx 年 3 月 9 日在立案調查 “水木年華” 飲料涉嫌冒用他人廠名、廠址一案中,已對丹尼斯航海店未售 出的假冒“水木年華”飲料實施了行政強制措施。20xx 年 5 月 11 日,經開分局執法人員在接到趙正軍的申訴後,到丹尼斯航 海店檢查時,現場未發現“水木年華”飲料(有 20xx 年 5 月 11 日現場檢查筆錄為證) 20xx 年 9 月 2 日我局已對銷售者的違法 , 行為做出了行政處罰(見鄭工商經開罰決字[20xx]第 68 號) 。

綜上,我局對趙正軍申訴事項的處理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履行 了法定職責,請求市政府駁回趙正軍的行政複議申請。

本機關經審理查明:

申請人認為於 20xx 年 5 月 5 日在鄭州丹尼斯航海店購買的 2 部分商品存在違法問題,於 20xx 年 5 月 9 日向被申請人舉報。

20xx 年 12 月 15 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書面答覆,稱申請 人投訴的商品有的是因為申請人未提供證據而未作處理,有的 應由商品的生產者承擔責任並已經移交廣告主或生產者所在地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有的並不違法,有的在等待法院類似 案件的判決結果。對於申請人舉報的“水木年華”飲品的違法 問題,被申請人作出[20xx]1113-1 號案件移送函,移送商品 生產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處理。申請人不服引發爭議。

以上事實有舉報記錄表、現場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國務院 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 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 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行政衞生、農業行政、 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安全 監督管理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食品和食品 添加劑的標籤、説明書,不得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不得涉 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者對標籤、説明書上所載明的內 容負責。根據上述規定,被申請人對其所轄行政區域內的食品 流通環節的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是其法定職責。本案中,申 3 請人舉報在鄭州丹尼斯航海店購買食品“水木年華”飲品有宣 傳抗衰老療效問題屬於流通環節發生的問題,被申請人對其舉 報應予處理。被申請人僅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實施條 例》第六十三條為依據將案件移送至生產地食品藥品管理部門 處理,而未對流通領域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該行為明顯不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之第一款第 (三)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責令被申請人在收到本行政復 議決定書 30 日內,對申請人的舉報事項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如不服本行政複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複議決定 書之日起 15 日內,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本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