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大綱

申請人:XX,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於浙江省瑞安市,身份證號碼:33032519720803xxxx,漢族,國中文化,個體經商,住XX,系中共黨員。因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於20xx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審。

行政複議決定書大綱

申請人:XX,男,1958年4月1日出生於浙江省温州市,身份證號碼:33030219580401xxxx,漢族,國小文化,個體經商,住XX。因涉嫌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於20xx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審。

申請人:鄭小策,男,1977年8月22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032519770822xxxx,漢族,國中文化,户籍所在地XX,現在XX,在温州火車站開手機店。

申請人:XX,男,1955年1月10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030219550110xxxx,漢族,國中文化,住XX,工作單位:温州美玲毛紡織品店。

申請人:XX,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030219701117xxxx,漢族,國中文化,户籍所在地:XX路46號,現住址:XX。工作單位:白象鎮連敏機械加工廠。

申請人:XX,男,1967年2月9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030219670209xxxx,漢族,高中文化,XX,工作單位:温州市天銘印刷機械有限公司。

申請人:XX,女,1967年11月1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032119671101xxxx,漢族,國中文化,户籍所在地:XX,現住址:XX室,工作單位:興興隆建築材料出租店。

被申請人:瑞安市林業局 法定代表人:XX 職務:局長

單位地址:瑞安市安陽大廈15樓 聯繫電話:65839857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10月28日瑞林罰書字〔20xx〕第〔12〕號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於20xx年12月26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複議,本機關已予以處理。

一、申請人向本機關提起行政複議稱:

申請人所佔用的地是荒地,並非是農用地或林地,瑞安市林業局作出認定為林地是沒有事實依據的。因此,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10月28日瑞林罰書字〔20xx〕第〔12〕號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為瑞安市林業局作出的處罰決定超越了它的職權範圍,應屬無效,要求重新鑑定土地的性質。

二、被申請人於20xx年1月20日向本機關遞交了行政複議答辯狀稱:

1、申請人建造別墅所佔用的地塊,位於金川鄉雪尖山下村第8、9小班地(1999年瑞安市森林資源二類調查資料),第8小班為材用竹林,第9小班為松樹。

2、根據申請人的詢問筆錄,都反映建造別墅的地塊原來大部分為竹林、松樹,小部分是種植蕃薯,申請人對此都無異議。

3、根據瑞安市1982年發放的山林權證資料,該地塊已發放山林所有權證,證號為瑞山權字第100315號,坐落地名為大路腳毛竹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林地包括鬱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在金川鄉雪尖山下村所建造別墅的地塊屬林地,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一、二款之規定。

被申請人同時在規定期限內向本機關提供了下列證據和依據:①瑞安市法院刑事判決書((20xx)瑞刑初字162號)一份。②林業行政處罰立案登記表一份。③林業行政處罰詢問筆錄六份。④山林所有權證(瑞山權字第100315號)一份。⑤瑞安市公安局詢問筆錄65頁。⑥林業行政案件事項審批表一份。⑦林業行政處罰勘驗、檢查筆錄(瑞安市林業局)一份。⑧違章佔用林地位置圖(瑞安市林業局)一份。⑨現場照片3張。⑩林業行政處罰意見書一份。⑪林業行政處罰聽證權利告知書(瑞林聽證告知〔20xx〕第〔12〕號)一份。⑫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瑞林罰書字〔20xx〕第〔12〕號)一份。

三、經審查

(一)本機關對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作出以下認定

(1)證據①、④、⑤是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證明了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程序合法,本機關予以採信。

(2)證據⑦、⑧為本次行政複議的關鍵,本機關對證據中所提的內容多次進行調查取證,最終予以採信。

四、本機關認為:

申請人在金川鄉雪尖山下村林地上建造七幢別墅及配套設施屬非法建築,瑞安市人民法院已認定XX,XX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予以刑罰,但林地的行政處罰權在林業部門。基於以上事實,瑞安市林業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恢復原狀的行政處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運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維持瑞安市林業局20xx年10月28日瑞林罰書字〔20xx〕第〔12〕號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