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提綱

一、行政複議決定書概説

行政複議決定書提綱

(一)行政複議的含義、特點

1.什麼是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是指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重新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一種行為。它是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手段。

按照我國的《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條例》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依法請求複議。行政複議是國家行政機關為了及時解決行政爭議,更好地實施行政管理而建立起來的一項重要的行政制度,是國家行政機關重要的職能之一。

什麼是行政複議決定書。行政複議決定書是指複議機關對申請複議的案件進行審理,對原具體行政行為重新審理後作出裁決使用的公務文書。

2.行政複議書的特點:

(1)行政複議書首先是行政公文,又具有司法文書的性質。行政複議行為可以説是一種行政司法行為。與行政訴訟比較,行政複議的主體是行政機關,適用行政程序,複議決定一般不具有終局效力,這反映了行政複議的行政性。但複議決定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2)行政複議書是對行政複議申請的答覆。行政複議是解決行政爭議的,是由行政行為損害人提出申請,複議機關依法進行審理,作出決定答覆的一種行為,適用準司法程序。所以行政複議決定書又可以説是司法文書。

二行政複議決定書的作用及分類

(一)寫出行政複議書是行政複議程序的終結,其作用是:

1。維護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權力。正確的行政複議決定書,是對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作出維持的決定,駁回申請人不合理、不合法的請求,從而維護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2。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正確的行政複議決定書,又是對不合法不合理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否決,對受損害者進行救濟。即體現出國家行政機關為人民利益改正錯誤的精神,維護行政機關威信。

3。有利於加強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受理複議的一般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上級機關,通過行政複議活動,對加強內部監督,提高行政管理水平有重大的意義。

(二)行政複議決定書的分類

1。根據行政複議裁決效力的不同,可分為終局複議與非終局複議。終局複議是指裁決發生終局性效力行政複議書,這種決定書要求申請人必須執行復議決定,即使不服也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非終局複議是指裁決不具有終局性效力的行政複議書。申請人如果不服複議裁決,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根據行政複議的具體行為和複議機關不同,可作出不同性質的複議決定書,可分為海關、工商、商品檢疫、税務等行政複議決定書。

3。按照行政複議書內容規定的執法效力來看,可分為維持原決定書、對申請進行補救的決議書;責成被申請人限期內履行決議書;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撤銷的決定書,或變更原來決定的決議書;對申請人的損失作出賠償的決定書。

三、行政複議決定書的寫作要求

(一)堅持合法、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

所謂合法就是既不損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又不能犧牲國家利益。及時是指複議機關應在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給予答覆,特殊情況除外。在此基礎上,做到準確、及時把複議決定書送交申請人。

(二)堅持依法複議,不用調解的原則

由於行政複議要解決的焦點是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的問題,而該行為是否合法,衡量的標準只能是法律、法規,不能用雙方協商、調解的方式來解決。

(三)行政複議決定書是公務文書

除要求格式規範外,文字表述要做到用詞準確、語氣肯定。

四、、行政複議決定書的寫法

行政複議決定書由標題、首部、正文、結尾等部分組成。

(一)標題

行政複議決定書的標題要符合公文標題要求,即由複議機關、案由、文種組成。通常用這樣的格式:““祕書工作”×(機關)行政複議決定書”。

(二)首部

寫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機關的有關情況。

1.申請人的情況。如果申請人是公民,應依次寫明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有關情況。如果申請人是法人或組織,應寫明法人或組織的全稱、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如符合規定,有第三人申請參加複議的,也要寫明第三者的有關情況。

2.被申請人的情況。應寫明被申請單位的全稱、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地址等有關情況。如果屬於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它們是共同的被申請人,也應列出有關情況。

(三)正 文

正文是行政複議決定書的核心部分,不管其文字長短,都要寫明下列三個內容。

1.引述申請複議的主要請求和理由,這是正文開頭。無論是請求,還是理由,都應該在申請複議書上寫明,此處是引述,應當如實敍寫,不可走樣。

2.複議機關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這是行政複議案作出裁決的文字表述。它要闡明覆議機關認定的具體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要寫好這部分內容,應當認真閲讀爭議雙方的有關材料,根據雙方提供的事實和理由,抓住爭議焦點,辨明是非,確立複議的事實和理由。一般來説,複議機關認定的事實和理由可能是申請人在複議申請書中寫明的,也有可能是被申請人在受理案後新產生的。但不管是那一種,都應該有同等的效力。只要複議機關實事求是,秉公解決爭議,就能令爭執的雙方心悦誠服。這部分內容的表述要做到認定事實確鑿無誤,依法評斷,根據充分。

3.行政複議裁決的結論。行政複議最終的目的是下結論,結論文字要求表述明確,語氣肯定,便於理解和操作。由於結論是供執行用的,往往還要提出執行意見。如屬終局裁決,要寫明執行期限;非終局裁決可寫明不服決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期限。

(四)尾 部

行政複議決定書的尾部有兩個作用,一是附項,説明附件或註釋的內容;一是落款。落款要寫明覆議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簽名,加蓋複議機關印章,用漢字寫明作出複議決定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