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如何寫

行政複議決定書如何寫?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給大家講講吧,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行政複議決定書如何寫

撰寫行政複議決定書是整個行政複議活動的最後環節,也是最關鍵的環節。複議機關對複議工作的質量和水平,在複議決定書中能得到最終體現。同時,在某種程度上會影響政府的形象。因此,作為複議機關的複議工作人員除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外,還要認真地撰寫好行政複議決定書。下面,筆者結合工作實際,對如何撰寫行政複議決定書提幾點粗淺的看法,以示探討與交流。

一、當前行政複議決定書存在的幾個問題

《行政複議法》對如何撰寫行政複議決定書未作明確、具體的規定,各地做法不盡統一。原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在20xx年度印發了一套行政複議法律文書格式,對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從形式上規範了格式規定,但實踐當中仍存在着不統一的現象,比如在格式上,有些行政複議決定書以文件形式出現,使人難以界定是文件還是法律文書?是文件又不符合公文的有關規定,是法律文書卻又套上紅頭文件,容易混淆了兩種文書的用法;有些行政複議決定書前面未寫上覆議機關的名稱;有些在標註編號上以“府複決字第號”,“政行復號”或“府復號”等形式出現;有些還乾脆寫上抄送單位等等,在內容上,更是形式多樣,有些沒有申請人稱或被申請人稱,就直接進入複議機關查明階段,無法知道申請人的訴稱內容和被申請人的辯解理由;有些在複議機關查明部分寫上“經本機關查明,又查明,另查明,還查明”等情形,缺乏了連貫性和嚴謹性;有些在認定事實、事由等方面未加以概括、歸納,複議決定書寫得不夠精煉,篇幅過長,缺乏了嚴密性;有些沒有引用複議決定所適用的法律依據等等。總之,在當前國家沒有統一格式的情況下,複議決定書存在的問題不少。這些在形式上和內容上的隨意“改革”和“創新”,影響了行政複議決定書的質量,以及應有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因此,我們必須認真對待,高度重視。

二、認識行政複議決定書的重要性

政府法制工作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工作,行政複議工作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行政複議決定書在某種程度上説是專業性和技術性的縮影,它具有權威性和強制性。一方面,它是行政機關嚴格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另一方面,它又是申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直接依據。對外代表政府行為和形象,如果複議決定書沒有嚴格的規範要求,不講究用語的技巧,粗製濫造,缺乏邏輯性和説服力,或偏離客觀事實和錯誤適用法律依據,那肯定會影響複議案件的辦理質量,老百姓就會對政府產生不信任感,甚至持懷疑的態度,從而扭曲了政府的良好形象。行政複議決定書撰寫得好與不好,關係到複議機關對複議案件辦理的質量和水平,關係到政府依法行政的程度,以及政府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我們必須充分、正確地認識其在依法行政工作中所發揮的重要作用。

三、行政複議決定書必須做到規範、合法

行政複議決定書的規範、合法,主要從格式、內容、適用法律等問題上加以綜合考慮,儘量形成統一的法律文書,當然,也不排除在規範、合法的前提下,根據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對內容部分作適當的創新。比如對事實、理由等內容進行壓縮、提煉,講究用語技巧等,儘量做到簡潔、明瞭,但又不失真。“創新”並不意味着對複議決定書的內容隨意誇大和改變客觀事實,或隨意適用法律依據。比如,複議決定書用文件下發,複議決定書前面不寫上覆議機關名稱,沒有申請人的訴稱內容或被申請人的辯解理由等等,這樣,就顯得不夠規範了。在適用法律依據問題上有些行政機關為了保險起見,對作出的處罰決定採用多個法律或多個條款項目;有些應同時適用法律和法規規章的,它僅適用法律,沒有適用法規規章,複議決定書也未予以更正或體現,那就顯得不合法了。《行政處罰法》對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有嚴格的格式規定,我們在檢查考核各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工作時,也重點對案件質量特別是對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規範性合法性予以檢查、監督,指出存在的問題。因此,作為指導依法行政工作的法制部門,我們自己應首先做到,特別是在撰寫行政複議決定書時更要有嚴格的要求,務必在格式和內容上做到規範、合法,這也能對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工作起指導作用。

四、撰寫行政複議決定書必須做到簡明、準確

行政複議決定書作為複議機關對複議案件進行權威性判定的法律文書,應當具備一定的格式和內容。因此在撰寫行政複議決定書時應當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標題,編號,複議參加人的基本情況,複議原因,複議的事實、理由和法律適用,複議機關查明事實,複議決定及告知訴權,落款時間和蓋章。這樣比較符合邏輯規定,也符合法律文書的一般格式要求。

首先,複議參加人的基本情況必須清楚、具體,參加行政複議的當事人主要是指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他們是行政爭議的雙方,複議機關為了解決行政爭議而作的複議決定,應當就爭議雙方當事人的稱謂及其基本情況表述清楚。包括姓名、性別、年齡、住所地,法人或其組織的要寫上具體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有委託代理人或第三人的也要表述清楚。

其次,複議原因部分。要簡單説明一下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的原因和時間,以及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書的時間。比如,申請人某某不服被申請人某單位某具體行政行為,於某年某月某日提起行政複議申請,複議機關在某年某月某日收到行政複議申請書。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書的時間必須載明,有的申請人將行政複議申請書早已寫好,但沒有及時送到複議機關,若不載明收到複議申請書的時間,人們認為是已超過5日的法定受理時間。根據《行政複議法》第17條之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因此,有必要對收到行政複議申請書的時間加以載明。

第三、複議的事實、理由和法律適用部分。這部分視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説理的地方,我們應允許,在複議決定書中應予以體現。通常以“申請人稱和被申請人稱”兩部分組成,也就是説,先由申請人提出問題,被申請人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和依據,再由複議機關作出對錯評判的一般程序。同時,因申請人對法律的熟悉程度和寫作水平的不同,對行政複議申請書的寫法也不一樣,在實際中我們也有碰到,有的將行政複議申請書寫得洋洋灑灑,抓不住重點,這時候,我們必須要全面分析、掌握其反映的實質問題,抓住重點,然後加以必要的概括、歸納,但又要儘量接近申請人所反映的問題,保持內容的真實性。當然,也不能斷章取義,或完全抄摘申請書的內容,這樣,行政複議決定書就顯庸俗、不精煉,因此撰寫行政複議決定書我們應掌握簡明、準確的原則,篇幅不宜過長,只要把問題講清楚就可以了。

第四、本機關查明部分。這部分是複議機關作出決定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它是複議機關如何解決複議參加人之間的行政爭議的基礎,但要簡明扼要,突出針對性。主要查明與案件有直接關係的事實,如果已有足夠的事實能夠説明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或不合法的,其他聯繫不緊密的事實或申請人提供不相關的證據材料就不必去審查,在複議決定書中更不必去闡述,否則,查明事實部分就過於複雜,更不必查明事實部分作出論述或發表意見

第五、本機關認為部分。這部分是複議決定書主文,必須做到簡明、準確、合法,但不宜作過多的論證。同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和給予任何選擇餘地,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爭論和執行上的困難。比如在一起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治安複議案件中,只要指出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被申請人作出治安挽留的決定,從事實,證據,處罰內容和適用法律依據等方面綜合來論證説明其正確性就可以了。

因此,規範行政複議決定書的撰寫工作,是提高辦案質量和水平的重要標誌,也是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手段,我們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範文

行政複議決定書

申請人:xxxx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xx,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顏xx,xxxx電器有限公司工作人員。

委託代理人:謝x,xxxx電器有限公司工作人員。

被申請人: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xx市xx街道xxx路zzz號。

法定代表人:李xx,局長。

委託代理人:歐xx,xx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蔡xx,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

第三人:夏xx。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於xxx年6月12日作出的樂人社工認〔xxx〕xxx8號《工傷認定決定書》,於同年8月10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本機關依法受理並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一、第三人夏xx明確向申請人作出放棄工傷認定的申請書,同時與申請人達成書面的調解協議,明確放棄工傷認定及賠償,該意思表示真實有效,被申請人作出工傷認定於法無據。首先,xxx年2月3日,交通事故發生後,申請人讓第三人填寫相關工傷認定申請表,第三人拒絕填寫;其次,xxx年2月5日,第三人委託其父親夏x平辦理辭職及解除勞動合同的一切事項,以此為要挾條件要求申請人出具一份工資收入的證明,該證明非申請人真實意思表示,應認定無效;最後,第三人向申請人作出自願放棄工傷認定申請書與調解協議書。二、工傷認定決定書違反法定程序。被申請人在第三人夏xx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後,並未徵求申請人意見,聽取相關書面異議答辯,直接作出決定,剝奪了申請人的陳述權和異議權。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樂人社工認〔xxx〕xxx8號《工傷認定決定書》。

被申請人答覆稱:一、被申請人所作的樂人社工認〔xxx〕xxx8號《工傷認定決定書》所依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律適用正確,應依法維持。二、申請人提出的複議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1.申請人稱被申請人在申請人與第三人已經簽訂調解協議書的情況下,不能再進行工傷認定。但申請人與第三人簽訂的調解協議是雙方合意的約定,對內具有約束力,對外不能對抗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行政確認行為,第三人的工傷認定申請權並不因與申請人簽訂調解協議後而喪失,雙方的調解行為也不是阻卻第三人向被申請人申請工傷認定的法定事由。2.申請人稱被申請人剝奪了被申請人的陳述權和異議權違反法定程序,與事實不符。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授權委託書,特別授權謝x為其辦理第三人工傷認定事項的代理人,謝x代表申請人進行第三人工傷認定的一切事項,xxx年4月15日,謝x親筆簽收了《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被申請人已經告知申請人陳述、舉證等權利。請求維持樂人社工認〔xxx〕xxx8號《工傷認定決定書》。

經審理查明:xxx年1月15日,第三人進入申請人處工作,在注塑車間從事注塑工(臨時工)崗位。2月1日,第三人從公司騎燃油助力車下班回家,途徑虹橋鎮信嶴工業區地段時,不慎與一輛轎車發生碰撞,導致左腳受傷,事故發生後第三人被送到xx市第二人民醫院治療,後轉院至xx市人民醫院,診斷結論為:左脛腓骨骨折。經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第三人在上述事故中無責。3月27日,第三人委託其父夏x平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同日,被申請人要求第三人補充提交其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文件、暫住證及路線圖等文件。4月14日,經第三人補正材料,被申請人受理了第三人的工傷認定申請,並於同日向申請人送達了《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告知了申請人陳述、申辯及舉證的權利。4月20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了第三人自願放棄工傷認定申請書、調解協議書、報告、路線圖等證據。6月12日,被申請人作出樂人社工認〔xxx〕xxx8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第三人為工傷。申請人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以上事實,有工傷認定材料提供清單、工傷認定申請表、第三人授權委託書、交通事故認定書、第三人醫療病歷、路線圖、補正材料告知書、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勞動合同書、夏xx詢問筆錄、謝x詢問筆錄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申請人與第三人達成的《調解協議書》,僅是申請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意約定,不是阻卻第三人向被申請人申請工傷認定的法定事由。被申請人在受理第三人的工傷認定申請之後,便向申請人送達了《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已經告知了申請人陳述、申辯及舉證的權利。被申請人對第三人予以工傷認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維持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樂人社工認〔xxx〕xxx8號《工傷認定決定書》。

申請人、第三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xx市人民政府

xxx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