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範例

行政複議決定書是行政複議機關對申請複議事項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複議機關負責人同意或集體討論後作出的法律文書。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行政複議決定書,供大家參考學習,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行政複議決定書範例

行政複議決定書範文一

申 請 人:陳炳昌等

住 所:廈門市同安區洪塘村

被申請人:廈門市環境保護局

住 所:福建省廈門市國小路158號

法定代表人:王文傑,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關於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覆》的行政許可決定不服,於20XX年10月26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本機關依法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廈環評〔20XX〕表48號的批覆,重新做出對《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不予批准的批覆。

申請人稱,批准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將嚴重損害包括申請人在內的周邊羣眾的身體健康。所謂的公眾評價完全是提供《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一方杜撰的,事實是環評時未聽取公眾的反對意見。被申請人批覆同意《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錯誤,嚴重損害申請人利益。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實施行政許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主體適格、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申請人提出的複議請求於法無據。

經審理查明:

被申請人於20XX年8月11日受理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廈門供電公司的行政許可申請。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廈門供電公司已依法向被申請人提交“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文件。20XX年8月12日,被申請人在廈門市環境保護局網站進行受理公示,公示期10個工作日。20XX年8月14日,被申請人對該工程項目進行現場勘查。20XX年9月6日,被申請人作出《關於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覆》(廈環評〔20XX〕表48號)。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被申請人提供的“福建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廈門市環境保護局關於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覆”、“廈門市環境保護局受理決定書”、“廈門市環境保護局網上審批系統公示截圖”、“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現場勘查記錄”、“廈門市環境保護局送達回證”。

本機關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以及福建省環保廳《福建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管理規定(20XX年本)》的規定,被申請人依法具有對本案所涉輸變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行政許可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九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關於公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試行)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試行)內容及格式的通知》(環發〔1999〕178號)的規定,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廈門供電公司向被申請人提交的“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格式及其內容符合法定條件、標準。被申請人實施行政許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內容適當,適用依據正確。

綜上所述,本機關認為,被申請人作出《關於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覆》(廈環評〔20XX〕表48號),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廈門市環境保護局於20XX年9月6日作出的《關於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覆》(廈環評〔20XX〕表48號)。

如對本複議決定不服,可在本複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決定書範文二

申請人:陳繼浩,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住址:上海浦東新區華東路3999號321室。

被申請人:杭州市餘杭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杭州市餘杭區藕花洲大街167號,法定代表人:胡昕,職務: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對其舉報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違法不予立案決定不服,於20XX年3月17日向本局申請行政複議。因行政複議申請書表述不清,提交的申請材料不全,本局制發(杭)工商復補字(20XX)13號《補正行政複議申請通知書》,要求申請人補正。20XX年3月24日本局收到申請補正材料,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予以依法受理。另,被申請人已改為“杭州市餘杭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行政複議請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針對申請人舉報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在雙十二活動期間的違法行為不予立案決定。對該違法行為予以立案查處。

申請人稱:由於至今申請人只是通過電話大概瞭解了不予立案的結果,未收到被申請人的不予立案決定書的書面材料,也不清楚被申請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所以無法充分闡述複議理由,希望考慮這個因素。但申請人認為:第一,被申請人程序違法。申請人自20XX年12月12日通過公司“積分寶貝”微博向餘杭區消保委315舉報淘寶的違法行為,事後得到網絡回覆,請致電投訴電話0571-86222315進行舉報,於是申請人應該在20XX年12月16日進行了電話舉報。20XX年12月17日接到工作人員電話,讓申請人提交書面材料舉報,當天即以EMS方式將材料寄給被申請人。舉報後至20XX年1月底(時間明顯超過15個工作日)多次與被申請人工作人員聯繫,但工作人員回覆稱已將該案移交分局法規部門認定,尚無結果。直到申請人20XX年3月13日下午,電話聯繫被申請人工作人員才被告知分局法規部門決定不予立案,並向申請人告知了理由。申請人索要書面決定,但被拒絕。第二,被舉報人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在雙十二活動期間的廣告行為屬於違法行為。被舉報人廣告有虛假和欺騙內容,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有關有獎銷售的規定。

被申請人稱:20XX年12月16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舉報,反映淘寶網違法發佈廣告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廣告打出用淘寶客户端一次可獲500萬,要求查處。12月17日收到申請人相關舉報材料,12月30日,經被申請人負責人批准立案調查。20XX年2月25日被申請調查終結,經負責人批准同意撤銷案件。被申請人認為,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沒有要求用户購買商品或者支付一定費用即享受其提供的服務,要求用户使用淘寶的客户端掃描二維碼即可獲贈1注彩票,屬附條件的贈與行為,並不是有獎銷售行為。因此,不構成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對於“用淘寶客户端一次可獲500萬”的廣告用語,因被舉報人於20XX年12月12日當日主動糾正,不予行政處罰。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經被申請人負責人批准,20XX年2月25日予以撤案。綜上所述,請求杭州市工商局依法駁回申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20XX年12月16日15:33:55,被申請人收到了申請人的電話舉報,稱“淘寶網違反廣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3條,廣告打出用淘寶客户端一次可獲得500萬。要求查處,並回復”。12月17日10:10,被申請人工作人員電話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對交易憑證。同日12:19申請人電話告知被申請人工作人員會書面郵寄材料。12月17日,被申請收到了申請人郵寄的《關於淘寶雙十二違法廣告行為》的舉報信和下載的兩份截屏證據。申請人請求“望貴局能夠依法予以查處,並將結果予以公佈或者告知本人”12月30日,被申請人以被舉報人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涉嫌廣告違法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決定予以立案調查。但沒有將立案情況告知申請人。

經被申請人調查,本案涉及兩個行為主體: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和淘寶(中國)軟件有限公司。兩公司定於20XX年12月12日舉行“掃碼分錢”活動(亦稱“雙十二”送彩票活動)。20XX年12月10日,由淘寶(中國)軟件有限公司分兩次向支付寶充值人民幣3600萬元,購買了17721104注雙色球福利彩票。

據申請人稱,20XX年12月11日晚,每個安裝了淘寶客户端手機用户都收到了一條推送廣告。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證據顯示,該廣告第一頁內容為“雙12盛典揭幕禮 12月12日0點打開電腦上淘寶首頁 掃碼分錢 用淘寶客户端一次可獲500萬”,其中“掃碼分錢”字樣特別突出,而且字號特大。“12月12日0點”和“500萬”都以顯著方式標註。第二頁標圖依然有突出的“掃碼分錢”字樣,內容顯示為“手機淘寶客户端掃碼---一次可獲1000000元”。此外,還有彩票開獎時間和活動期限和活動規則內容。活動期限以顯著方式標註,但活動規則無顯著方式標註的內容。

12月11日21:50,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向“已經安裝淘寶客户端的用户發送了文案為‘0點開搶!一次可獲百萬’的活動通知”。該通知的內容與申請人提供的截屏證據內容不相同。題目改為“雙十二揭幕禮 掃碼分錢 一次可獲百萬元”,但依然有突出的“掃碼分錢”字樣的內容。並列有“活動時間”、“參與條件”、“參與方式”、“彩票開獎時間”、“活動注意事項”等內容。

20XX年1月16日,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和淘寶(中國)軟件有限公司聯合致函被申請人,對“掃碼分錢”活動作了説明,但同時辯稱“淘寶認為,簽署活動不屬於有獎銷售類型的營銷活動範圍,不受《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經營者不得從事獎勵金額超過5000元的抽獎式有獎銷售的限制。分解分析如下:1、淘寶舉報(疑為“舉辦”,打印人注)‘掃碼分錢’活動的核心目標是回饋用户,淘寶網成立10餘年來,沒有用户的支持不會有今天的成就,…本活動自始至終,均未向參與活動的用户收取任何費用,不屬於銷售行為。2、本活動中所有的彩票均是由淘寶向福利彩票發行中心購買後免費贈送給用户,淘寶沒有獲得任何的直接利益。3、為了確定回饋對象,需要用户…簽到,無需進行任何其他附加的行為,用户掃碼後將必然免費領取一注彩票,且淘寶贈送彩票的行為對所有用户是一視同仁的,先到先得,送完為止。”

被申請人調查後認為,有獎銷售是建立在買賣關係的基礎之上的,是獎勵購買者的行為。而本案兩當事人並沒有要求用户購買商品或者支付一定費用享受其提供的服務,而只是要求用户使用淘寶的客户端掃描二維碼即可獲贈1注彩票,屬附條件的贈與行為,並不是有獎銷售行為,因此,不構成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據此,被申請人於20XX年2月25日決定,對該案予以銷案。

本局認為,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有線電視台在提供電視節目服務中進行有獎競猜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答覆》(工商公字(1999)第55號)中“《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所稱的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以附帶性地提供金錢、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統稱獎品)的引誘方式,促銷其商品(包括服務)的行為。不論向商品的購買者提供獎品,還是向其他有關當事人提供獎品,只要經營者以促銷商品為目的,均可構成有獎銷售,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調整”的解釋,被舉報人涉嫌構成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在“掃碼分錢”活動中,被舉報人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以及淘寶(中國)軟件有限公司的商業促銷意圖非常明顯,其聲稱該活動的“核心目標是回饋用户” 、“淘寶沒有獲得任何的直接利益”。眾所周知,用户是商家直接的交易對象,也是商家獲取利潤的唯一源泉,回饋用户就是穩定自己的客户羣,保住自己獲取利潤的來源渠道。很顯然,商家回饋用户不是搞慈善,而是真真切切地商業促銷活動。回饋用户當然不能取得“任何直接利益”,但必然能取得潛在或者間接的利益。再者,被舉報人以顯著方式表述“掃碼分錢”、“手機淘寶客户端掃碼---一次可獲1000000元”等內容,也足以證明其促銷引誘的特徵。

因此,被申請人以及被舉報人以“掃碼分錢”活動未發生直接的商品銷售和服務提供為由,將其排斥在《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範圍的理由不能成立,本局不予支持。

此外,被申請人作出立案和銷案決定,未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一款和本局杭工商法(20XX)36號《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告知具名舉報人(申請人)立案和銷案的決定。存在程序瑕疵,本局予以指正。

經審查,被申請人作出的銷案的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1目和第2目的規定,本局決定:

撤銷被申請人20XX年2月25日作出的對申請人舉報的立案案件予以銷案的決定,責令在接到本決定之日起30日內重新作出處理,並在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處理結果。

申請人如不服本行政複議決定,可在接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本局為被告向杭州市江乾區人民法院起訴。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XX年5月23日

行政複議決定書範文三

申請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被申請人: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住所:xx市南二環一段411號

法定代表人:xxx 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對其申訴舉報不作為的行為不服,向本局申請行政複議,本局依法已予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沒有在法定期限內依法答覆申請人提交的《申訴舉報信》的行為違法;2、責令被申請人限期依法就申請人的《申訴舉報信》申請事項作出答覆。

申請人稱:申請人於20xx年5月向被申請人郵寄一封申訴、舉報湖南華信怡和信息系統有限公司銷售的《滋媛堂五穀山珍膳食》涉及違反食品安全法等相關規定的《申訴舉報信》,被申請人於20xx年6月2日收到,但被申請人至今一直沒有給予申請人任何答覆,該不作為的行為違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消費者申訴暫行辦法》第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5日內,作出以下處理:(一)申訴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訴人;(二)申訴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訴人,並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於20xx年6月3日收到申請人的申訴舉報信後,於20xx年6月5日向申請人作出《消費者申訴舉報案件線索轉辦告知書》,6月6日郵寄送達申請人。“告知書”中明確告知申請人:“你的申訴舉報要求已於20xx年6月3日移交到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芙蓉分局調查處理。”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已履行了法定職責,請省局依法駁回申請人的複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了一份申訴舉報湖南華信怡和信息系統有限公司的“滋媛堂五穀山珍膳食”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的《申訴舉報信》,被申請人於20xx年6月2日收到後,於20xx年6月3日移交到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芙蓉分局調查處理,於20xx年6月5日以“長工商12315字第298號”《消費者申訴、舉報案件線索轉辦告知書》告知申請人,於20xx年6月6日郵寄給申請人。

本局認為:被申請人在接到申請人的申訴舉報後,及時移交到經營者所在地的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芙蓉分局處理,並及時告知了申請人,被申請人的行為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條、第十二條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消費者申訴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被申請人在本複議案件受理前已經履行了法定職責,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局決定:駁回申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

申請人如不服本複議決定,可在收到本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xx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