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律師服務收費指導意見》

為進一步規範甘肅省律師事務所的收費行為,維護委託人、律師事務所及律師的合法權益,制定了《甘肅省律師服務收費指導意見》,下面是意見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閲讀。

《甘肅省律師服務收費指導意見》

《甘肅省律師服務收費指導意見》

(20xx年6月28日甘肅省律師協會六屆二次常務理事會議審議通過)

為進一步規範我省律師事務所的收費行為,維護委託人、律師事務所及律師的合法權益,提升律師法律服務的杜會公信力,促進我省律師服務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律師服務收費的指導原則

第一條 律師服務收費是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辦理法律事務,向委託人收取的服務報酬。律師事務所除收取約定的服務報酬、辦理委託法律事務必須的差旅費以及辦理委託法律事務需要代收代繳的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第二條 律師服務收費遵循公開公平、平等協商、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三條 律師事務所不得以爭攬業務為目的,通過減收、免收律師服務費或其他方式吸引委託人,進行不正當競爭。

第四條 律師事務所應在本所醒目位置公示或置備本指導意見。

第五條 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時,應根據本指導意見的標準範圍,考慮以下因素確定:

1.委託法律事務需要的工作時間;

2.委託法律事務辦理的難易程度;

3.承辦委託法律事務需要的律師人數;

4.所在地經濟發展狀況和委託人的承受能力;

5.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6.承辦律師的執業年限、社會影響度、職稱級別和業務水平;

7.案件標的的大小;

8.辦理委託法律事務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第六條 律師事務所承辦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七條 對於經濟確有困難,但不屬於法律援助範圍的公民,律師事務所可以酌情減收或免收律師服務費。

第八條 律師服務費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並向委託人開具等額、合法、有效的發票。律師個人不得私自收費。

第九條 律師事務所的收費活動,應接受司法行政部門、價格管理部門、律師協會的監督檢查,並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十條 因律師服務收費發生爭議的,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託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律師協會、司法行政部門調解處理,也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律師服務收費的種類和方式

第十一條 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應當按照政府價格管理部門頒佈實行的政府指導價執行。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由律師事務所依據本指導意見與委託人自願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方式和數額。

第十二條 律師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不同的服務方式,單獨或綜合採取期間固定收費、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計時收費、風險代理收費等收費方式。

第十三條 期間固定收費是律師事務所為黨政機關、企事業本位、人民團體、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或個人在一定期限內提供日常法律服務,在一定幅度內確定律師服務費的收費方式。

第十四條 計件收費是指以每一委託法律事務為基本單位,按規定的數額或在規定的範圍、幅度、限額內確定律師服務費的收費方式。計件收費一般適用於不涉及財產關係,或雖然涉及財產關係但不考慮財產價值僅根據工作量確定收費的法律事務。

第十五條 按標的額比例收費是指按照案件爭議標的額、項目涉及的標的額或交易額為收費基數,按一定比例或者分段按比例累計確定律師服務費用的收費方式。按標的額比例收費適用於涉及財產關係的案件和項目,包括民事、行政、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等訴訟代理、仲裁代理以及判決(調解)、裁定和仲裁裁決的執行案件,以及各種類型的非訴訟法律服務。

第十六條 計時收費是指律師事務所根據其提供法律服務的有效工作時間,按每工作小時的收費價格,確定律師服務費的收費方式。計時收費可適用於各類法律事務。採用計時收費的,委託法律事務辦理完畢後,律師事務所應當向委託人出具計時工作清單。

第十七條 風險代理收費方式是指律師事務所在接受委託時,除收取基礎費用外,其他服務報酬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就委託事項應實現的目標、效果和支付律師服務費的時間、比例、條件、方式等先行約定,達到約定條件的,按約定條件支付費用。

第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託人協商一致,通過書面協議確定收費方式並約定收取的律師服務費。

律師事務所應當在雙方的委託代理合同中明確載明服務內容、服務對象、收費項目、收費方式、收費標準、收費數額、付款和結算方式、時限、條件及爭議解決方式等有關事項。

第十九條 重大、疑難、複雜或訴訟人數眾多的案件,律師事務所可以適當增加收費。

三、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律師服務收費範圍與標準

第二十條 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以下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一)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訴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擔任公民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代理人,以及擔任涉及安全事故、環境污染、徵地拆遷賠償(補償)等公共利益的羣體性訴訟訟案件代理人;

(三)擔任公民請求國家賠償案件的代理人。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律師服務收費標準,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司法行政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四、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律師服務收費範圍與指導標準

第二十一條除上述實行政府指導價以外的其他律師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確定。律師事務所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與委託人協商,採取期間固定收費、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或計時收費方式,合理確定律師服務收費價格。

採取計件收費和按標的額比例收費的,代理一個案件多個訴訟階段的(包括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執行程序、仲裁仲裁),從第二個階段起,可酌情減少收費。

第二十二條律師服務收費指導標準如下:

(一)按件收費指導標準

民事訴訟案件(含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僅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非訴訟調解的民事糾紛案件,不涉及財產關係的,可以計件收費。每件收費數額可在5000元至50000元幅度內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確定。

(二)按標的比例收費指導標準

民事訴訟案件(含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僅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非訴訟調解的民事糾紛案件,涉及財產關係的,代理每個階段的收費數額依照下列標的額分段按比例累計計算:

1.10萬元以下部分(含10萬元)收費比例為8%一10%;收費額不足3000元的每件按3000元起收費。

2.10萬元至50萬元部分(含50萬元)收費比例為7%一9%;

3.5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含100萬元)收費比例為6%一8%;

4.100萬元至500萬元部分(含500萬元)收費比例為5%一7%;

5.5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含1000萬元)收費比例為4%一6%;

6.1000萬元至5000萬元部分(含5000萬元)收費比例為3%一5%;

7.5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含1億元)收費比例為2%一4%;

8.1億元以上部分,收費比例為1%一2%。

民事訴訟案件中有反訴的,反訴部分的代理費依照反訴標的額和上述標準另行酌減30%收費。

上述收費標準是民事訴訟案件一審階段和非訴訟調解的民事案件的收費標準。

單獨代理二審、再審、執行案件的,按照一審階段收費標準執行。

首次代理的案件,再次代理的,可以在本標準20%一30%範圍內給予下浮優惠。

(三)重大、疑難、複雜民事訴訟案件的範圍和收費指導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認定為重大、疑難、複雜或人數眾多的民事訴訟案件:

1.由高級以上人民法院作為一審的案件;

2.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案件或集團訴訟案件;

3.涉及兩個以上法律關係的案件;

4.涉及疑難專業知識,需要聘請非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員方能辦理的案件;

5.涉外(含涉港、澳、台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案件;

6.在省、市、自治區範圍或全國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7.訴訟人數在10人以上的案件;

8.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認可的其他重大、疑難、複雜案件。

重大、疑難、複雜民事訴訟,經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可以在上述標準的3倍以內收費。

(四)行政訴訟、仲裁業務的收費指導標準

行政訴訟案件、仲裁案件的收費根據是否涉及財產關係,分別按照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收費指導標準,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確定。

(五)非訴訟業務的收費指導標準

非訴訟業務一般按件收費或按時收費。按件收費的可參照代理一審民事訴訟案件的收費標準收取。

下列非訴訟業務的收費標準

1.盡職調查、諮詢建議書、法律意見書、律師見證等

(1)不涉及財產關係的,每件收費不低於3000元;

(2)涉及財產關係,並要求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每件在3000 元基礎收費上按財產標的的3%收費;

(3)盡職調查、諮詢建議書、律師見證等,按財產標的額2%收費,但最低不得低於5000元;

2.審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參與項目談判或招投標等收費數額,依據合同或項目標的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計算:

(1)10萬元以下部分(含10萬元)收費不低於5000元;

(2)10萬元至50萬元部分(含50萬元)收費為3%;

(3)5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含100萬元)收費為2.5%;

(4)100萬元至500萬元部分(含500萬元)收費為2%;

(5)5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含1000萬元)為1.5%;

(6)1000萬元至5000萬元部分(含5000萬元)為l%;

(7)5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含1億元)為0.5%;

(8)1億元以上為0.2%。

辦理各類公司設立法律事務,根據註冊資本額依照上述標準收費。

3.投資融資、兼併重組、股票發行上市、債券發行、公司改制、股權轉讓、涉外業務,按照所涉及的標的額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費:

(1)100萬元以下部分(含100萬元)收費不低於100000元;

(2)100萬元至500萬元部分(含500萬元)為4%;

(3)5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含1000萬元)為3%;

(4)1000萬元至5000萬元部分(含5000萬元)為2%;

(5)5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含1億元)為l%;

(6)1億元以上部分為0.5%。

(7)辦理公司自行清算業務,參照上述標準收費。代理一方當事人參與公司強制清算或破產程序清算的,按照代理民事訴訟案件的標準收費。律師事務所擔任破產管理人的,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收費。

4.房地產開發、建設工程、土地開發、PPP等投資項目的專項法律服務,按該項目投資總額的0.5%一1.5%收費。

5.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政府規範性文件的調研、論證、起草、制定,按80000元一300000元/件收費。

(六)計時服務收費指導標準

法律服務事務可協商按計時收費。計時收費標準可500元一5000元/小時的幅度內,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確定。

計時收費應根據律師投入的的實際工作時間據實累計計算,不足一小時按一小時計費,一項工作中有兩名律師提供服務的,應按照各自的工作時間累計計費。律師事務所在一項具體工作中提供三名以上律師服務的,只按兩名律師的工作時間計費。

(七)風險代理收費指導標準

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基礎費用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確定,其他服務報酬的數額在標的額的5%一30%範圍內與委託人商定。

(八)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法律顧問服務收費指導標準

1.擔任小微企業法律顧問,20xx0元一5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過2倍;

2.擔任中型企業法律顧問,50000元一20xx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過2倍;

3.擔任大型企業法律顧問,100000元一30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過2倍;

4.擔任個人法律顧問,10000元一3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過2倍。

對以上法律顧問單位或個人的專項事務或非法律顧問合同約定的事務提供法律服務時,應依照本指導意見中的相關計費標準另行簽訂《專項法律服務合同》;對以上法律顧問單位的訴訟、仲裁案件,可以依照一審民事訴訟收費標準下浮10%---30%。

(九)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等法律顧問服務收費指導標準

1.擔任縣級以上地方黨委、人大、政協法律顧問,50000元一20xx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過2倍;

2.擔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律顧問,80000元一30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過2倍;

3.擔任鄉、鎮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成部門或其直屬機構法律顧問,30000元一20xx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過2倍;

4.擔任其他人民團體或社會團體法律顧問,參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律顧問收費指導標準收費。

對以上法律顧問單位的專項事務或非法律顧問合同約定的事務提供法律服務時,須依照本指導意見中的相關計費標準另行簽訂《專項法律服務合同》對以上法律顧問單位的訴訟、仲裁案件,可以依照一審民事訴訟收費標準下浮10%一30%收費。

五、其他

第二十三條 本指導意見中“以下”、“以內”均不包含本數,“以上”、“不低於”均包含本數。

第二十四條 本指導意見以外的律師服務項目的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確定。

第二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異地提供法律服務,可以執行律師事務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務所在地的收費標準,具體辦法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確定。

第二十六條 各市州律師協會也可以按照根據本指導意見和當地實際情況,自行制定指導意見,報當地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後施行。

第二十七條 本指導意見由甘肅省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指導意見報甘肅省司法廳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指導意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