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養殖專業合作社調查報告

近年來,由於各級政府對養殖專業合作社的大力支持,推動了養殖專業合作社的快速發展,為現代畜牧業發展增添了新的動力,對促進畜牧增效,增加農民收入,繁榮農村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養殖專業合作社發展中還存在較多問題,有待改進和完善,以利充分發揮養殖專業合作社組織優勢,推動畜牧產業化進程。

關於養殖專業合作社調查報告

一、養殖專業合作社的現狀

現存的養殖專業合作社按飼養品種可分為生豬、家禽、肉牛、奶牛、兔、蜂、肉羊、綜合類等養殖專業合作社。按合作社的運作模式不同大致可分為三類:1.“公司+合作社+農户”型。此類合作社大多以食品加工企業為龍頭,實行產加銷一體化,帶動能力強,社員基本利益有保障,市場風險較低,社員素質高、發展後勁強,符合合作社發展方向。但該類養殖專業合作社數量較少。2.“規模養殖場+合作社+農户”型。此類合作社大多以較大的養殖場(小區)為基礎,技術上能相互交流,信息上互通,帶動能力較強,可維護合作社的基本運作。但防範和化解風險能力低,當不確定因素髮生時,很可能出現合作社解體。該類養殖專業合作社數量較多。3.“合作社+農户”型。此類合作社大多是鄉鎮或行政村或某農户領辦,社員之間關係鬆散,在飼養管理、養殖技術、疾病的預防治療等方面缺乏交流,沒有穩定的基礎,銷售市場不一,帶動能力低,管理難度大。該類養殖專業合作社數量最多。

二、存在問題

1.政府及有關部門對養殖專業合作社的政策扶持力度和服務工作跟不上合作社發展的需要。

2.一些養殖專業合作社不具備合作制性質。有些成立的養殖專業合作社是以套取國家扶持資金為目的的“空殼”合作社。

3.一些養殖專業合作社組織化程度不高,動作不夠規範。

4.合作服務功能不強,帶動能力差。

5.養殖專業合作社的發展空間受限。

三、養殖專業合作社發展的思考

1、加大對養殖專業合作社發展的政策扶持力度。1.加大財政扶持力度。各級財政應將養殖專業合作社專項扶持資金列入預算,並逐年增加。扶持資金主要用於支持養殖專業合作社開展信息交流、社員技能培訓、畜產品質量標準與認證、畜牧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營銷和技術推廣等。2.加大金融服務支持力度。各有關金融機構應採取多種形式,為養殖專業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資金支持和金融服務,對實力強、資信好的養殖專業合作社可以授予一定的信貸額度,適當增加信貸額度,減化辦理手續。3.制定優惠政策。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制定有關養殖專業合作社的優惠政策,為養殖專業合作社的畜產品生產基地建設提供用地方便;積極幫助完善在建或規劃建設的養殖專業合作社的供水、供電及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養殖生產環節用電執行農業生產電價標準。4.實行獎勵政策。各級政府定期對管理規範,帶動能力強,對農民增收貢獻突出的養殖專業合作社組織及工作者進行表彰和獎勵。5.落實税收優惠政策。積極落實養殖專業合作社在農產品購銷環節的減税、免税政策。6.積極支持參與畜牧業項目建設。養殖專業合作社可作為畜牧業建設項目的實施單位,獨立申報、承擔畜牧業建設項目。7.做好工商登記和商標服務。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認真做好養殖專業合作社的指導和服務工作,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幫助完善工商註冊登記,依法保護養殖專業合作社的商標、商號等知識產權。

2、加大宣傳培訓力度,推進養殖專業合作社規範發展。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採取有效形式,加大對《合作社法》的宣傳力度,為發展養殖專業合作社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按照分級對口的原則,有計劃、分層次地對管理部門業務骨幹、養殖專業合作社負責人進行政策法規、誠信意識和專業知識培訓;建立健全示範體系,開展抓點示範工作,通過典型示範,輻射帶動養殖專業合作社規範發展;鼓勵畜產品銷售經紀人、畜牧龍頭企業等牽頭領辦各具發展特色的養殖專業合作社。幫助有條件的農民協會按照法律要求改造改建成養殖專業合作社。按照法律規定建立健全組織章程和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組織制度,合理設置組織機構、社員股金結構,規範財務制度、會計核算和盈餘分配,健全檔案管理,實行社務公開,接受社員監督。強化合作社服務功能,積極推行統一供種、統一技術培訓、統一生產標準、統一品牌、統一銷售的運營模式,推進畜牧區域化佈局、專業化生產、規模化經營。

3、提高養殖專業合作社組織化程度。1.加強養殖專業合作社的內部管理,通過實行“五統一”等辦法,降低飼養成本,提高合作社的經濟效益,增加二次返利額度,增強社員的凝聚力。2.推進同類型的養殖專業合作社組建跨村跨鄉的養殖專業合作社聯合社。3.鼓勵和支持不同類型養殖專業合作社按市場運營辦法實行上下游產業鏈對接,增強共同抵禦市場風險的能力。4.不斷完善養殖專業合作社之間的協調和協商機制,着力提高自律和維權意識,增強綜合能力。

4、進一步探索發展畜牧產業化經營 模式。發展養殖專業合作社要同深化完善畜牧產業化經營緊密結合起來,逐步形成“公司+合作社+農户”的產業化經營體系,讓農民從產業化經營中得到更多實惠,併為龍頭企業擴大生產基地、延伸產品加工提供服務。鼓勵有條件的養殖專業合作社參與農村土地流轉,發展農業規模經營。鼓勵有條件的養殖專業合作社自辦加工流通項目,形成一體化經營模式,使農民更多地獲得加工流通環節的利益。

5、尋找途徑,破解養殖專業合作社發展用地。1.各級政府在編制畜牧業發展規劃時,要統籌安排將養殖專業合作社的養殖建設用地納入規劃,落實養殖用地,滿足用地需求。2.養殖專業合作社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所需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按農業用地管理,作為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用地,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3.興辦加工企業所需的非農建設用地,在不修建永久性建築物的前提下,優先安排用地計劃,及時辦理用地手續。4.由政府出面,對土地實行劃撥或長期租借方式,合作社充當擁有人或租借人角色,以便長期擁有固定的用地。5.突破空間束縛,合作社可帶社員走出去,到畜牧用地相對寬鬆的地方,採取租用或購買或同當地養殖户合作等形式,簡化土地的租購手續,避免不必要的麻煩,緩解可能帶來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