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制度大綱

户籍制度是一項基本的國家行政制度。傳統户籍制度是與土地直接聯繫的,以家庭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現代户籍制度是國家依法收集、確認、登記公民出生、死亡、親屬關係、法定地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公民在就業、教育、社會福利等方面的權益,以個人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當代中國的户籍制度已經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桎梏,迫切需要進行改革,加快形成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新格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户籍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其公民實施的以户為單位的户籍人口管理政策。户籍表明了自然人在本地生活的合法性。長期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管理方針的制定與實施均建基於此項制度。中國户籍制度的特點是,根據地域和家庭成員關係將户籍屬性劃分為農業户口和非農業户口。這種做法在建國初期曾起到積極作用,但隨着近來城鄉交流的日益廣泛,該制度已引起愈來愈廣泛的爭議與指責。2019年底,中國開始着手改革户籍制度。截止至2019年3月,已有河北、遼寧等13個省、市、自治區相繼取消了農業户口和非農業户口性質劃分。

户籍制度大綱

一、户籍制度的歷史演變

户籍制度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登記制度;一是管理制度。户籍登記在我國很早就出現了。據甲骨文記載,商王朝已開始實行人口登記制度,有“登人”或“登眾”,即臨時徵集兵員的記載。如殷墟甲骨卜辭“辛巳卜,貞,登帚好三千,登旅萬呼伐”,“登人三千呼戰”等等皆是。《尚書·多士》篇説:“惟殷先人,有冊有典”,可見當時已有了人頭統計。這可以視為我國户籍登記制度的萌芽。

西周時創建了原始的人口登記辦法。據《周禮·秋官·司民》記載:“司民掌登萬民之數,自生齒以上,皆書於版,辯其國中,與其都鄙,及其郊野。異其男女,歲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萬民之數詔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獻其數於王。王拜受之,登於天府。”可見,當時已設立了掌握户籍的官職“司民”,對生齒(男孩滿8個月,女孩滿7個月為生齒)以上的人,按不同性別登記於冊,即“書於版”,並分城(都)鄉(鄙)進行人口統計(這是目前已知我國最早的城鄉人口劃分)。另外,每年要對人口的出生和死亡進行登記,以掌握自然變動情況,每隔三年進行一次人口調查核實(即“大比”),孟冬(陰曆十月)時上報。所以説,周朝已有了户籍登記制度的雛形。

春秋戰國時期,各諸侯國為擴大兵源,增加賦役,穩定社會秩序,紛紛建立嚴格的户籍登記制度,即“書社制度”和“上計制度”。“書社制度”的內容是:百姓25家為1社,“社之户口,書於版圖。”“上計制度”是:郡、縣長官每年於年底前將下一年度的農户和税收的數目作出預算,書之於木券上,呈送國君。如商鞅變法規定“四境之內,丈夫女子皆有名於上,生者著,死者削。”

隨着封建制度的日趨成熟,户籍登記制度也日趨完善,周知民數已成為立國之本。秦始皇十六年(前231年)規定男子不論成丁與否,一律登記年齡。[1]漢代,户籍至少三年一造(有的學者認為是年年更造),縣、道官吏負責對户口的驗查和登記,時稱“案户比民”,簡稱“案比”。案比的時間在當年仲秋之月(8月)。屆時,老百姓必須扶老攜幼,前往縣府,聚集廷中,待接受主吏的驗閲。户籍的載入者主要是20-60歲的男子。為了防止人們為逃避苛役而瞞報、虛報,政府還特意制訂了臨時性的查察措施。

魏晉南北朝時期沿襲了秦漢時期的户籍登記制度,實行黃籍、白籍制,黃籍記載服役年齡的人口,白籍記載流亡江南的北方人口。東晉南朝時期,由於戰爭頻繁,户口流徙嚴重,為了整理户籍,實行了多次“土斷”,將北方僑居人口和浮浪人口,統一登入當地户籍,加強對他們的控制,以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

隋唐時期實行“輸籍定樣”制,規定:民始生為黃,4至15歲為小,男子16至20歲為中,21至59歲為丁,60歲為老。唐玄宗時改18至22歲為中,23歲為丁。國家每年一造計帳,3年一造户籍。户籍簿一式三份,一份留縣,一份送州,一份送户部。[2]編制户籍時,“縣司責手實計帳,赴州依式勘造,鄉別為卷,總寫三通。其縫皆注某州某縣某年籍,州名用州印,縣名用縣印。”[3]唐代仍實行“案比”制度。唐代人李賢為《後漢書》作注,稱漢代的“案比”,在唐代叫“貌閲”。敦煌文書唐代籍帳殘卷中,關於被登記人的面貌特徵和疫疾的情況的記載很多。如某人“右足跛”、“耳下小瘤”等。案比之後,正式造籍,其原則是自生齒以上,人皆著籍。根據北朝西魏大統2019年(547年)敦煌地區的計帳文卡看,從黃(1-3歲)、小(4-9歲)到老(60歲以上)、侯(殘疾、廢疾、篤疾),從家庭成員到奴婢、養子都登記在冊。這種户籍格式,一直延續到明清時代。

宋元時期户口的編造時間間隔也是三年。“三年一大比,造户籍、上計帳。每造凡三本,一留縣,一送州府,一申省部。”宋代是編造五等丁户簿,重點是評估和確定户等。元代在村社還置有一種鼠尾簿,隨時登記户口的變動。

明朝,朱元璋於洪武三年(1370)下詔,户部籍天下户口,並置户貼。登記的主要內容是籍貫、丁口、姓名、年齡等。為防止假冒、偽造,政府將户貼“以字號編為勘合,用半印鈐記,籍藏於部,貼給於民”。上報方式是地方基層組織將當地户口“取勘明白”,彙集後到縣,“縣報於州,州類總報之於府,府類總報之於布政司,布政司總類呈報本部立案,以憑稽考”。[4]清朝基本繼承了明代的户口登記制度。最初是三年一編審,後來改為五年一編審。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取消五年一次的户口編審制度,代之以通過“歲計”瞭解各地户口增減情況。

民國時期先後出台了《户籍法》(1931年)和《户口普查法》(1947年),推行國民身份證制度(1946年),建立了各級户政機構。

二、户籍制度的歷史發展

户籍管理亦即人口合法居住地的管理,所謂“合法”即政府將其編入户口冊簿,視為一地正式居民。他們既承擔國家賦役,又可享受讓子女參加科考等權利。

早在春秋戰國時期我國就採用“編户”、“定籍”的辦法管理户籍。如建立居民組織:五家為一軌,十軌為一里,四里為一連,十連為一鄉,五鄉為一軍(齊國);建立“春曰書比,夏曰月程,秋曰大稽,與民數得之”的户籍核查統計制度等。

秦統一全國後,形成了嚴密的户籍管理辦法。在理論上,國家是户籍的管理者,然而在實際執行中僅靠為數不多的地方官員對人口實施具體管理,往往難以達到有效控制的目的。因此,秦朝政府利用社區組織加強控制,進行什伍編制,“定什伍口數,別男女大小”,“什伍皆有長”,實行“連坐制度”;“使民無得擅徙”,人口遷居,應請求地方官吏“更籍”。[7]户籍管理制度已相當完備了。漢承秦制,户籍管理又有發展。劉邦委任蕭何作丞相,蕭何編制《九章律》,其中的“户律”規定了詳細的户籍管理辦法,實行編户齊民,歷史上首次將户籍管理上升到法律規範。

為了確保户籍管理的實施,秦漢魏晉時期實行鄉里制。西漢時,“鄉間居民十里為一亭,亭有長;十亭一鄉,鄉有三老、嗇夫和遊徼。三老掌教化,嗇夫職聽訟、收賦税,遊徼循禁賊盜。”[8]東漢時,“裏有裏魁,民有什伍,善惡以告”,“裏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以相檢察,民有善事惡事,以告監官”。[9]北魏時實行三長制,“五家立一鄰長,五鄰立一里長,五里立一黨長;長取鄉人強謹者”。[10]為了防止脱籍,政府嚴禁自由遷徙,規定未經鄉亭批准、結清賦税,不得遷徙更籍,違者受罰。這樣基層組織無形中就有了控制農民遷徙自由的權力。

唐朝實行鄉保制,五家為一保,四家為一鄰,百户為一里,五百户為一鄉。每裏置正一人。里長的職責是掌“按比户口,課植農桑,檢察非偽,催驅賦役。”[11]《唐律疏議·訟律》載:“同伍保內在家有犯,知而不糾者,死罪,徒一年;流罪,杖一百;徒罪,杖七十”。户籍控制更趨嚴密。

宋朝實行都保制,“十家為一保、選主户有力者一人為保户;五十家為一大保,選一人為大保長;十大保為一都保,選為眾所服者為都保長”。保內設置有掛牌,以書其保內户數姓名。同保中如發生“強盜、殺人、放火、略人、傳習妖教,造畜蠱毒”,同保諸家“知而不告,依律五保法”。[12]元朝實行的是村社制,五十家立為一社。

明朝是裏甲制或稱保甲制,“以一百十户為一里,攤丁糧多者十户為長,餘百户為十甲。甲凡十人。歲役里長一人,甲首一人”。[13]明代法律規定“農業者不出一里之間,朝出暮入,作息之道相互知”。任何人離鄉百里,都必須持“路引”,“路引”實際上就是離鄉的證明。

清朝稱為保甲制,光緒《大清會典事例·户部》規定:“州縣城鄉十户立一牌頭,十牌立一甲頭,十甲立一保長,户給印牌一張,備書姓名丁數,出則註明所往,入則稽其所來”。來路不明者,就要“捉”去治罪。“户有遷移,隨時報明,換給門牌”。攤丁入畝實施後,户籍編審停止,保甲制度越來越得到重視。

民國時期,《户籍法》已經推行。1931年和1935年,民黨政府又頒佈和修訂《户籍法》及實施細則。1937年,頒佈《保甲條例》,在全國統一建立保甲組織,實行“聯保連坐”制。

編制什伍的目的是要被編制者善惡以告。脱漏户口,自佔年齡不實,逃離本土不承擔田租賦役,屬於惡,同伍者事前未加阻止,事後未行告發之責,要連坐,包賠逃户的田租徭役。如漢朝規定:“細民不堪,流亡遠去,中家為之包出,後亡者為先亡者服事。”西晉政府規定,舉家流亡,一旦被捉,家長斬首;北周時頒佈《刑書要制》,規定“正、長隱五户以上,隱地三頃以上者,至死”;隋朝時,《隋書·刑法志》規定,“緣坐則老幼不免,一人亡逃,則坐家質作”;宋唐時期對脱户者同樣嚴懲不貸,主管户籍的官吏也受到牽連;明朝法律規定:“凡民户逃往鄰境州縣,躲避差役者,杖一百,發還原籍當差。其親管里長,提調官吏鼓縱及鄰境人户隱蔽在己者與罪。”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三月又頒佈榜文:“今後裏甲鄰人、老人所管人户,務要見丁著業,互相覺察。有出外,要知本人下落,作何生理,幹何事務。若是不知下落及日久不回,老人、鄰人不行赴官首者,一體遷發充軍”。[14]

政府通過户籍的整頓和嚴密的“什伍相保”、“什伍連坐”制度強制百姓,力圖把農民牢牢束縛在土地上。這種政策的確能收到一時之效。但它的成效是以百姓具備相對穩定的生產和生活環境為前提的。一旦政府和官吏橫徵暴斂,或遇天災人禍,在貧困的煎熬和飢寒的交迫下,任何禁令,都將成為一紙具文。

三、户籍制度的歷史特徵

中國的户籍制度始於周朝,至秦代初具規模。此後,經過三國至南北朝的整頓,到隋唐時期日趨完備和周密。從商代的“登人”到漢代的“編户齊民”,再到宋代的“保甲制”,展現了我國户籍文化的豐富內涵和户籍制度的發達。

從世界範圍看,我國曆代政府對户口管理的重視程度是最高,它通過體系完備的社區組織、行政網絡克服了人口分散居住的特點,建立起了自下而上的嚴格的户口管理制度。我國曆代政府之所以重視户籍管理,最主要的目的在於藉此為國家的生存籌措人力資本和物質資料。

深受傳統社會經濟制度和文化影響的我國曆史上的户籍制度,表現出以下特徵:

一是户籍地域性。由於人口與賦役是聯繫在一起的,所以政府千方百計將人口控制在特定的地域範圍中,限制其流動,甚至把任意離開户口所在地視為一種犯罪而加以懲處。如金朝規定:“避役之户舉家逃於他所者,元貫及所寓司縣官同罪。”[15]明朝規定:“其令四民務在各守本業。醫、卜者土著,不得遠遊。”[16]在農業社會,以土地為主的生產經營和自給自足的生活方式本來就具有制約人口流動的客觀條件,而嚴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從外部加強了這種安土重遷的特徵,人身的束縛導致了整個社會的封閉,從而影響社會經濟的發展。

二是户籍等級性。中國傳統社會曾出現過特權户種、民籍户種和賤籍户種等類別,其户籍地位逐級降低,界線分明。其中,特權户籍以宋代的官户最為典型。它可享受以下特權:蔭補,即做官的資格,減免某些税收,差役免除和減免刑罰等。作為特權户種的官户在宋代以後消失了。民籍户種是平民百姓擁有的户籍,是主體户種,包括民户、匠户、灶户和鋪户等。這些人是國家賦役的重要承擔者,其社會地位基本相同。而賤籍户種的社會地位低於平民,包括軍户、錄户、雜户、樂户和丐户等。

三是户籍世襲性。嚴格的户籍管理不僅體現在對人口生存地域的控制上,而且體現在對人口等級、職業的控制上,即同人口的地域流動一樣,人口的等級、職業也被户籍標識得清清楚楚;不同等級、職業間的流動受到制約,户籍是世襲的。如軍户、匠户和雜户就具有非常突出的世襲性。軍户自東漢末和三國時出現歷朝各代均實行世襲制,以達到“兵之子恆為兵”的目的。三國時期,軍户的兒子世襲為士兵,女兒也只能在軍户內嫁人,形成了户籍對婚姻的制度性限制。雜户主要是指擁有各種技能、技巧的專業户。北朝時就規定他們的子弟要世襲父業,不得進學受教育。匠户主要是指各種手工業者。唐朝政府對官府掌握的手工匠户的世襲性作出了明確規定,《大唐六典》卷7載:“工巧業作之子弟,一入工匠後,不得別入諸色”。宋元以後控制更嚴,《元史·刑法志》載:“諸匠户子女,使男習工事,女習黹繡,其輒敢拘刷者,禁之”。

四是户籍的社會治安職能。户籍管理一般應是人口的統計和管理工作,與社會治安並不直接相關。但是在我國曆史上,户口的管理也對人口的活動行為進行制約,它對封建秩序,特別是治安秩序的穩定具有重要意義。特別是宋代以後出現保甲制,賦予了户籍管理一項重要的社會治安功能。各種行政單位、各種身份的人都要被編入其中,形成一個遍佈各地、各行業將各種職業者聯繫並束縛在一起的社會治安網絡,從而成為政府加強其統治基礎的重要措施。

新中國成立後,政府廢止了舊的户口制度,制發了新的户口簿冊,建立了新的户口登記制度。但由於歷史傳統、文化觀念和計劃經濟體制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從總體上看,仍保留有大量傳統户籍制度的內核。如户籍帶有深深的身份烙印,城市户口和農村户口之間存在着等級差異性,享受的待遇明顯不同;户籍被打上世襲的烙印,農村居民的子弟除考學等少數途徑外,絕大部分都承襲父母的農村户籍;户籍管理帶有很強的社會治安功能等。

隨着以市場為導向的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現行户籍制度的弊端日益明顯,户籍制度的改革已迫在眉睫。我國應儘快變户口的靜態管理為動態管理,淡化户籍制度對經濟活動的制約作用,實行用工制度與户籍制度彈性掛鈎,加速實行證件化管理,用經濟手段而不是行政控制手段調節人口遷移。

四、當代中國户籍制度變遷

1954年,中國頒佈實施第一部憲法,其中規定公民有“遷徙和居住的自由”。

1955年6月,國務院發佈《關於建立經常户口登記制度的指示》,規定全國城市、集鎮、鄉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記制度,開始統一全國城鄉的户口登記工作。

1956年、1957年不到兩年的時間,國家連續頒發4個限制和控制農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文件。

1958年1月,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為標誌,政府開始對人口自由流動實行嚴格限制和政府管制。第一次明確將城鄉居民區分為“農業户口”和“非農業户口”兩種不同户籍。在事實上廢棄了1954年憲法關於遷徙自由的規定。

1975年,憲法正式取消了有關遷徙自由的規定,此後一直沒有恢復。

1984年10月,國務院發《關於農民進入集鎮落户問題的通知》允許農民自理口糧進集鎮落户。

1985年7月,公安部又頒佈了《關於城鎮人口管理的暫行規定》,“農轉非”內部指標定在每年萬分之二。同時,作為人口管理現代化基礎的居民身份證制度也在同樣的背景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85年9月宣佈實施。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確立終於使户籍制度做出了相應的初級改革。

1997年6月,國務院批轉了公安部《小城鎮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和關於完善農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見》,明確規定:從農村到小城鎮務工或者興辦第二、三產業的人員,小城鎮的機關、團體、企業和事業單位聘用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在小城鎮購買了商品房或者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以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可以辦理城鎮常住户口。

1998年7月,國務院批轉了公安部《關於解決當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的意見》,解決了新生嬰兒隨父落户、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以及在城市投資、興辦實業、購買商品房的公民及隨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房、合法穩定的職業或者生活來源,已居住一定年限並符合當地政府有關規定的,可准予在該城市落户等幾個羣眾反映強烈的問題。

2019年3月30日,國務院批轉了公安部《關於推進小城鎮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對辦理小城鎮常住户口的人員,不再實行計劃指標管理。

建國以來,中國户籍管理制度的變化大致可劃分為3個階段:第一階段,1958年以前,屬自由遷徙期;第二階段,1958年~1978年,為嚴格控制期;第三階段,1978年以後,半開放期。

五、當代中國户籍制度改革

户籍制度改革是當前備受關注的話題之一。户口,或許是烙在每人身上的、計劃經濟體制的最深印痕。改革户籍制度無疑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適應國家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促進人才資源配置市場化,確保中國經濟長期保持穩定發展等都具有重大意義。當前,全國各地正結合本地實際,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步伐。

户籍制度成為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障礙

最大的負面影響是削弱了經濟要素的自由流動,阻礙了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不利於形成全國統一的勞動力及人才市場。

其次是阻礙了城市化進程,對農業現代化及農村人口的轉移形成體制性障礙。中國大量的農村人口需要轉移,但事實上進城限制卻沒有從根本上放鬆。

再者是遏制了消費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大量城市務工農民,連基本的生存條件及安全感都沒有,身份不明工作不穩,城市需求及消費畸形發展。

此外,現行户籍制度加劇了城鄉割裂,阻礙了城鄉統籌,加劇了社會分化。與住房、消費 如購車 、教育、社會保障等利益直接掛鈎,不同的户籍有不同待遇,不僅人為地把本應平等的身份劃分為三六九等,而且加大了貧富差距。

户口登記條例以法律形式嚴格限制農民進入城市,限制城市間人口流動和在國內的自由遷徙,在城市與農村之間構築了一道高牆,城鄉分離的“二元經濟模式”由此生成,造成了城市和農村的不平等。

對超生或非婚生的子女實施的不準入户的規定,造成黑户口(沒有户口)問題。由於户口的附加值,使得黑户口公民在升學、就業、醫療等方面遭遇極大的困難。

一箇中國人出生後被要求選擇其父母中的一方的户籍作為自己的户籍;在就學、就業等也可以遷移户口,但是有時地方政府會限制遷移的名額,以及徵收高額城市增容費。

由於各地競爭激烈程度不同,一些學生家長在大學聯考報 名之前將子女户口遷移至競爭不激烈的地方以求獲得更好的錄取機會。大學聯考移民現象引起很大爭議。

由於户口和福利待遇、就學和就業機會直接掛鈎,一些公民為了獲得城市户口甚至僅僅是非農業户口付出很大代價。

如果某人生活在非本人户口所在地,那麼他將被視為外來人口,享受不到該地的各種福利, 以及充足的就學和就業機會。

很多住在城市郊區或者“城中村”的居民,完全不從事農業,卻仍然是農業户口;同時也有很多來自農村的居民在城市工作,卻無法獲得非農業户口。

在辦理婚姻登記手續時,如結婚雙方當事人不能出具各自的户口本,則民政部門將拒絕給予婚姻登記。

當年未就業的大學畢業生,在户口遷出學校集體户口之前,其户口將處於凍結狀態,無法在民政部門登記結婚,無法辦理護照,無法辦理身份證

户籍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

[1]户籍制度改革是繼20世紀80年代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又一次“解放”農民的革命。

户籍制度改革的內容,是由傳統的城鄉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過渡和改革為城鄉統一的一元户籍制度,打破“農業人口”和“非農業人口”的户口界限,使公民獲得統一的身份,充分體現公民有居住和遷移的自由權利,剝離、剔除粘附在户籍關係上的種種社會經濟差別功能,真正做到城鄉居民在發展機會面前地位平等。為此建議:

1.《憲法》上恢復公民遷徙自由的條文,確認不論城鄉居民都具有自由遷徙、擇業和居住的權利。

2.政府應宣佈實行全國統一的户籍制度,實行城鄉户口登記管理一體化,取消“農業人口”與“非農業人口”的城鄉二元户籍制度。以具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穩定的職業和生活來源為基本落户條件。同時在過渡時期可實行暫住户口與常駐户口,並制定相應的標準。

3.改革户籍制度不是取消“户口”,而是剝離户口的附加功能,應取消粘附在户口上的各項利益差別,體現社會身份與“國民待遇”的平等性。

4.改革户籍制度後,户籍管理還是必要的。通過公民身份登記,可以證明其身份並確立其民事權利和行為能力;可以為政府制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規劃、勞動力合理配置等提供基礎數據和資料。户籍管理還是治安管理的基礎,在維護治安、打擊犯罪方面起着重大作用。

最終實現自動登記制度

形成於計劃體制時代的户籍制度,已成為當前社會健全發育的重大制度障礙。在人口大量流動的時代,這種滯後的户籍制度導致大量人口處於“人户分離”狀態,由此導致了嚴重的社會與政治問題:過億農民工在沿海新興工業區打工,數以千萬計的白領以外來人口的身份生活於大城市,同樣數以千萬計的人口在異地從事工商業。這三類人口對所在城市貢獻了大量税收,但卻難以全部享受理應得到的公共服務和公共品。

另一方面,這些外來人口也多在其常住地政府的正常管理範圍之外。城市政府之所以這樣做,主要是為了迴避其對常住外來户籍人口的福利責任。但這一做法的後果,卻是政府對公民的管理存在失靈。

從國民平權與政府有效管理兩個角度看,現行户籍制度都應廢除,轉而建立以保障國民自由遷徙權為基本原則的居民户籍登記制度。這種制度的具體操作方案,就是“以房管人”。但,這裏的房,不是指“房產”。如果是這樣,大多數白領和農民工就不可能在常住地獲得户籍,改革就不過是有些城市為刺激房地產市場而曾出台的政策:買房送户口。合乎平等原則的“以房管人”,其實就是以户籍隨人轉為基本原則,一個人常住某地,即可獲得該地的户籍。

因此,理想的户籍制度是自動登記制度。一個人出生在某地,就自動登記為該地户籍。若其離開原有户籍登記地,進入另一個地方,不論是城市、鄉村,居住一定時間,並準備長期居住下去,就應當獲得本地户籍。

當然,不論人口遷入對一個地方利大還是弊大,遷入地政府都可以設置户口登記標準,比如,欲登記為本地居民的遷入者在本地已連續居住兩年或三年;有住房,不論是自有房產還是長期的房屋租賃合同;或者即便沒住房,但有投親靠友情形等。自動登記制度區別於目前户籍制度的關鍵在於,凡是合乎這些標準者,地方政府必須自動登記。現有户籍制度也設立了諸多入籍條款,卻保留了審批制度,結果,不少合乎標準者依然不能登記為本地居民户口。

有專家解讀“以房管人”制度時説:“户籍制度改革要考慮實際情況,要因地制宜,像北京這種人才飽和的城市就暫時不適合放開。”這是大城市政府的普遍想法。但這種想法其實屬於鴕鳥政策。即便不登記這些常住的外來人口為本地户籍,他們仍然居住在本地,使用着本地的公共品,比如地鐵、道路、醫院、水、電、氣等。政府確實可以迴避某些公共品供應責任,但同時,政府對他們也就沒有完整的管理權,這意味着城市的治理秩序存在缺口,最終蒙受其害的還是城市政府與户籍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