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規與職業道德: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一、支付結算概述
二、銀行結算賬户
1、種類
按存款人不同分為 個人銀行結算賬户
單位銀行結算賬户 基本存款賬户
一般存款賬户
臨時存款賬户
專用存款賬户
注意:
(1)工商户憑營業執照字號或經營者姓名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户納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户管理
(2)郵政儲蓄機構辦理銀行卡業務開立的賬户納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户管理。
2、銀行結算賬户的開立、變更和撤銷
(1)開立:熟悉開立哪些賬户要淨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核准,哪些只需要備案
(2)變更:熟悉時間的規定
存款人更改名稱,但不改變開户銀行以及賬號,應於5個工作日內向開户銀行提出銀行結算賬户的變更申請
銀行接到存款人變更通知後,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並於2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3)撤銷:注意撤銷的情形。
(1) 被撤併、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的
(2) 註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3) 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户銀行的
(4) 其他原因需要撤銷銀行結算賬户的
注意:存款人尚未清償開户銀行債務的,不得申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户
3、基本存款賬户的使用範圍:存款人的日常活動的資金收付及其工資、獎金等現金的支取,只能通過該賬户辦理。
4、一般存款賬户的使用範圍:用於辦理借款轉存、借款歸還和其他結算的資金收付。該賬户可辦理轉賬結算和存入現金,但不能支取現金。
5、專用存款賬户的使用範圍:企事業單位因特定用途需要可以開立專用存款賬户。適用於: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財政預算外資金,糧、棉、油收購資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信託基金,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單位信用卡備用金,住房基金,社會保障基金,收入匯繳資金,業務支出資金,黨團、工會設在單位組織機構經費等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
6、臨時存款賬户:存款人因臨時經營活動需要可以開立臨時存款賬户。存款人有設立臨時機構、異地臨時經營活動、註冊驗資情況的,可以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户。註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户在驗資期間只收不付。臨時存款賬户的有效期不得超過2年。該賬户可以辦理轉賬結算和根據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現金收付。
7、個人銀行結算賬户用於辦理個人轉帳收付和現金支取,儲蓄賬户僅限於辦理現金存取業務,不得辦理轉帳業務
8、異地銀行結算賬户
三、票據基本知識
1、票據的範圍
包括銀行匯票、商業匯票、本票和支票。一般來講,票據具有信用、支付、匯兑和結算等職能。
2、票據當事人 基本當事人 出票人
收款人
付款人
非基本當事人 承兑人
背書人
被背書人
保證人
3、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行使付款請求權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載收款人和最後被背書人。
行使追索權的當事人包括票載收款人和最後被背書人外,還可能是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背書人
4、票據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兑和保證四種。
5、票據記載事項可分為絕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等。
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為見票即付
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
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
6、票據喪失後可以採取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三種形式進行補救。
四、銀行匯票
重點掌握以下幾點
(1)銀行匯票可以用於轉賬,標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以提取現金。
(2)銀行匯票的出票銀行為銀行匯票的付款人,銀行匯票的付款地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
(3)簽發銀行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銀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出票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等。
(4)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個月。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銀行)不予受理。
(5)銀行匯票可以背書轉讓,但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銀行匯票的背書轉讓以不超過出票金額的實際結算金額為準。未填寫實際結算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
(6)未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喪失,不得掛失止付。
(7)申請人或收款人為單位的,銀行不得為其簽發現金銀行匯票
(8)申請人應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一併交付匯票上記明的收款人
(9)申請人缺少解訖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銀行應於銀行匯票提示付款期滿一個月後辦理
(10)收款人未填明實際結算金額和多餘金額或者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不予受理
(11)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時,必須同時提交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缺少任何一聯,銀行不予受理
五、支票
1.支票分為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現金支票只能用於支取現金;轉賬支票只能用於轉賬;普通支票可以用於支取現金,也可用於轉賬。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的,為劃線支票,劃線支票只能用於轉賬,不能支取現金。
2.支票的出票人是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准辦理支票業務的銀行機構開立的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賬户的單位和個人。支票的付款人為支票上記載的出票人開户銀行。支票的付款地為付款人所在地。
3.簽發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託,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欠缺記載任何一項的,支票都為無效。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
4、支票在其票據交換區域內可以背書轉讓,但用於支取現金的支票不能背書轉讓。
5、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開户銀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6.支票的出票人簽發支票的金額不得超過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金額。禁止簽發空頭支票。
7.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其預留銀行的簽章,該簽章是銀行審核支票付款的依據。
8、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簽章與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地區、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銀行應予以退票,並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對屢次簽發的,銀行應停止其簽發支票。
9、簽發日期應填寫實際出票日期,支票正聯出票日期必須使用中文大寫,支票存根部分出票日期可用阿拉伯數字書寫。
10、如實寫明用途,存根聯與支票正聯填寫的用途應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