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考試大綱第三章(上)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考試大綱第三章(上)

【基本要求】

1.瞭解税收的概念及其分類

2.瞭解税法及其構成要素

3.熟悉税收徵管的具體規定,包括税務登記管理、發票的要求、納税申報及方式、税款徵收方式等規定

4.掌握增值税、營業税、消費税、企業所得税和個人所得税的相關原理及應納税額的計算

5.掌握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方案的具體政策

【考試內容】

第一節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與分類

(一)税收概念與作用

1.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國家為了滿足一般的社會共同需要,憑藉政治的權力,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的標準,強制地、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分配形式。

2.税收的作用

税收的作用有:(1)税收是國家組織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工具;(2)税收是國家調控經濟運行的重要手段;(3)税收具有維護國家政權的作用;(4)税收是國際經濟交往中維護國家利益的可靠保證。

(二)税收的特徵

税收的特徵有:(1)強制性;(2)無償性;(3)固定性。

(三)税收的分類

1.按徵税對象分類,可將全部税收劃分為流轉税、所得税、財產税、資源税和行為税五種類型。

(1)流轉税

流轉税是指以貨物或勞務的流轉額為徵税對象的一類税收。我國現行的增值税、消費税、營業税和關税等都屬於流轉税類。

(2)所得税

所得税也稱收益税,是指以納税人的各種所得額為課税對象的一類税收。現階段,我國所得税類主要包括企業所得税、個人所得税等。

(3)財產税

財產税是以納税人所擁有或支配的特定財產為徵税對象的一類税收。我國現行的房產税、車船使用税等屬於財產税類。

(4)資源税

資源税是以自然資源和某些社會資源作為徵税對象的一類税收。我國現行的資源税、土地增值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等屬於此類。

(5)行為税

行為税也稱特定目的税,是指國家為了實現特定目的,以納税人的某些特定行為為徵税對象的一類税收。車輛購置税、城市維護建設税等屬於此類税收。

2.按徵收管理的分工體系分類,可分為工商税類、關税類。

(1)工商税類

工商税類由税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是我國現行税制的主體部分。

(2)關税類

關税類是國家授權海關對出入關境的貨物和物品為徵税對象的一類税收。

3.按照税收徵收權限和收入支配權限分類,可分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

中央税是指由中央政府徵收和管理使用或者地方政府徵税後全部劃解中央,由中央所有和支配的税收。消費税(含進口環節由海關代徵的部分)、關税、海關代徵的進口環節增值税等為中央税。

(2)地方税

地方税是由地方政府徵收、管理和支配的一類税收。地方税主要包括城鎮土地使用税、耕地佔用税、土地增值税、房產税、車船使用税、契税等。

(3)中央與地方共享税

中央與地方共享税是指税收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按比例分享的税收。如增值税、營業税、企業所得税和個人所得税等。

4.按照計税標準不同分類,可分為從價税、從量税和複合税。

(1)從價税

從價税是以課税對象的價格作為計税依據,一般實行比例税率和累進税率,税收負擔比較合理。如我國現行的增值税、營業税、企業所得税、個人所得税等税種。

(2)從量税

從量税是以課税對象的實物量作為計税依據徵收的一種税,一般採用定額税率。如我國現行的車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消費税中的啤酒和黃酒等。

(3)複合税

複合税是指對徵税對象採用從價和從量相結合的計税方法徵收的一種税,如我國現行的消費税中對捲煙、白酒等徵收的消費税。

二、税法及其構成要素

(一)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指税收法律制度,是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的用以調整國家與納税人之間在税收徵納方面的權利與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國家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税法的分類

1.按税法的功能作用不同,分為税收實體法和税收程序法。

(1)税收實體法是規定税收法律關係主體的實體權利、義務的法律規範總稱。税收實體法具體規定了各種税種的徵收對象、徵收範圍、税目、税率等。如《企業所得税法》、個人所得税法》就屬於實體法。

(2)税收程序法是税務管理方面的法律規範。税收程序法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納税程序法、發票管理法、税務機關組織法、税務爭議處理法等。

2.按照主權國家行使税收管轄權不同,分為國內税法、國際税法、外國税法。

(1)國內税法是指一國在其税收管轄權範圍內,調整國家與納税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由國家立法機關和經由授權或依法律規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

(2)國際税法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課税權主體對跨國納税人的跨國所得或財產徵税形成的分配關係,並由此形成國與國之間的税收分配形式,主要包括雙邊或多邊國家間的税收協定、條約和國際慣例。

(3)外國税法是指外國各個國家制定的税收法律制度。

3.按税法法律級次不同,分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規、税收行政規章和税收規範性文件。

(1)税收法律(狹義的税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如《企業所得税法》、《個人所得税法》、《税收徵收管理法》。

(2)税收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的有關税收方面的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

(3)税收規章和税收規範性文件——由國務院財税主管部門(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海關總署和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或者規範性文件的要求,在本部門權限範圍內發佈的有關税收事項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包括命令、通知、公告、通告、批覆、意見、函等文件形式。

(三)税法的構成要素

税法的構成要素,是指各種單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總稱。一般包括徵税人、納税義務人、徵税對象、税目、税率、計税依據、納税環節、納税期限、納税地點、減免税和法律責任等項目。其中,納税義務人、徵税對象、税率是構成税法的三個最基本的要素。

第二節主要税種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概念與分類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應税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税依據而徵收的一種流轉税。

增值税可分為:(1)生產型增值税;(2)收入型增值税;(3)消費型增值税。

我國自1979年開始試行增值税,分別於1984年、1993年、2019年和2019年進行了四次重要改革。

(二)增值税的徵税範圍

1.徵税範圍的基本規定

(1)銷售或者進口的貨物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但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僱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包括在內。

(3)提供的應税服務

應税服務是指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郵政普通服務、郵政特殊服務、郵政其他服務、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鑑證諮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等。

提供應税服務是指有償提供應税服務,但不包括非營業活動中提供的應税服務。

2.應税服務的具體內容

(1)交通運輸業

交通運輸業是指使用運輸工具將貨物或者旅客送達目的地,使其空間位置得到轉移的業務活動。包括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和管道運輸服務。

(2)郵政業

郵政業,是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行業提供郵件寄遞、郵政匯兑機要通信和郵政代理等郵政基本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郵政普通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和其他郵政服務。郵政儲蓄業務按照金融、保險業税目徵收營業税。

(3)部分現代服務業

部分現代服務業是指圍繞製造業、文化產業、現代物流產業等提供技術性、知識性服務的業務活動。具體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鑑證諮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

3.徵收範圍的特殊規定

(1)視同銷售貨物

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①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税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税應税項目;

⑤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⑥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户;

⑦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⑧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個人。

上述第⑤項所稱“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是指企業內部設置的供職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髮室、宿舍、幼兒園等福利設施及設備、物品等,或者以福利、獎勵、津貼等形式發放給職工個人的物品。

(2)視同提供應税服務

單位和個體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視同提供應税服務:①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但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②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3)混合銷售

混合銷售是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銷售又涉及提供非增值税應税勞務的銷售行為。

(4)兼營非應税勞務

兼營非應税勞務是指納税人的經營範圍既包括銷售貨物和應税勞務,又包括提供非應税勞務。與混合銷售行為不同的是,兼營非應税勞務是指銷售貨物或應税勞務與提供非應税勞務不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也不發生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

(5)混業經營

納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税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税率或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税率或徵收率。

(三)增值税的納税人

增值税納税人是指税法規定負有繳納增值税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我國境內銷售、進口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應税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税納税人。按照經營規模的大小和會計核算健全與否等標準,增值税納税人可分為一般納税人和小規模納税人。

1.增值税一般納税人

(1)一般納税人是指年應徵增值税銷售額(以下簡稱“年應税銷售額”,包括一個公曆年度內的全部應税銷售額)超過《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小規模納税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一般納税人的特點是增值税進項税額可以抵扣銷項税額。

下列納税人不屬於一般納税人:

①年應税銷售額未超過小規模納税人標準的企業;

②除個體經營者以外的其他個人;

③非企業性單位;

④不經常發生增值税應税行為的企業。

(2)小規模納税人

小規模納税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並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税務資料的增值税納税人。小規模納税人的認定標準是:

①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税勞務的納税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税勞務為主,併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税人,年應税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税勞務為主”是指納税人的年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税勞務的銷售額佔全年應税銷售額的比重在50%。

②對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税人,年應税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③對提供應税服務的,年應税服務銷售額在500萬元以下的。

④年應税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税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税人納税。

⑤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税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税人納税。

小規模納税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税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成為一般納税人。

除國家税務總局另有規定外,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税人後,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税人。

(四)增值税的扣繳義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簡稱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税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代理人為增值税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為增值税扣繳義務人。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税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扣繳義務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税額:應扣繳税額=接受方支付的價款÷(1+税率)×税率

(五)增值税税率

1.基本税率

增值税的基本税率為17%。

2.低税率

除基本税率以外,下列貨物按照低税率徵收增值税:

(1)下列應税貨物按照13%。低税率徵收增值税:

①糧食、食用植物油;

②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

①圖書、報紙、雜誌;

④飼料、化肥、農藥、農機(不包括農機零部件)、農膜;

⑤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2)下列應税服務按照低税率徵收增值税:

①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郵政業服務,税率為11%。

②提供現代服務業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除外),税率為6%。

3.零税率

(1)納税人出口貨物,一般適用零税率,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2)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應税服務,税率為零。

4.徵收率

自2019年1月1日起,小規模納税人增值税徵收率調整為3%。納税人提供適用不同税率或者徵收率的應税服務,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税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税率。

(六)增值税一般納税人應納税額的計算

我國增值税實行扣税法。一般納税人憑增值税專用發票及其他合法扣税憑證註明税款進行抵扣,其應納增值税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税額=當期銷項税額一當期進項税額

=當期銷售額×適用税率-當期進項税額

(七)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應納税額的計算。小規模納税人銷售貨物、提供應税勞務或者服務,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徵收率計算應納税額的簡易辦法,並不得抵扣進項税額。其應納税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税額=銷售額×徵收率

(八)增值税的徵收管理

1.納税義務的發生時間

(1)採用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證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納税人提供應税服務的,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税人提供應税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證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税服務完成的當天。

(2)採取託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託收手續的當天。

(3)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當天,無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4)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納税人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5)委託其他納税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6)銷售應税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7)納税人發生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納税人發生視同提供應税服務行為的,其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應税服務完成的當天。

(8)納税人進口貨物,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9)增值税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税人增值税納税義務發生的當天。

2.納税期限

增值税的納税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税人的具體納税期限,由主管税務機關根據納税人應納税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以1個季度為納税期限的規定適用於小規模納税人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納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税的,可以按次納税。

納税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税期的,自納税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税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税款,於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税並結清上月應納税款。

納税人進口貨物,應當自海關填發税款繳納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税款。

3.納税地點

固定業户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構申報納税。固定業户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税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並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未開具該證明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

非固定業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税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進口貨物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税。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