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考試必背重點

1.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考試必背重點

2. 單位負責人負責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並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3. 根據《會計法》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4. 偽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是指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為前提編造不真實的憑證、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

5. 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是指用塗改、挖補等手段來改變會計憑證、賬簿等真實內容,歪曲事實真相的行為,即篡改事實。

6. 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是指通過編造虛假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或直接篡改財務會計報告上的數據,使財務報告不真實、不完整的反映真實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藉以誤導、欺騙會計資料使用者的行為。

7. 根據會計法律制度規定,各單位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後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確有必要變更的,應當按照會計法的規定變更,並將變更的原因、情況及影響在財務會計報告中説明。

8. 根據會計法律制度的規定,我國境內單位的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民族地方或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使用中文的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或民族漢字。使用電算化的單位,其會計軟件應當使用中文提示。

9. 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規定,發生銷貨退回時,除填制退貨發票外,還必須有退貨驗收證明;退款時,必須取得對方的收款收據或者匯款銀行的憑證,不得以退貨發票代替收據。

10. 原始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塗改;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11. 根據會計法律規定,結帳和更正錯誤的記賬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其他記賬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

12. 根據會計法律制度規定,一張原始憑證所列的支出需要由兩個以上的單位共同負擔時,應當由保存該原始憑證的單位開給其他應負擔單位原始憑證分割單。

13. 根據《會計法》規定,公司對外報出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企業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簽名並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還應由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14. 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因此,單位負責人是財務會計報告的責任主體。

15. 各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後,可以提供查閲或者複製,並辦理登記手續。查閲或者複製會計檔案的人員,嚴禁在會計檔案上塗改、拆封和抽換。

16. 根據我國會計法律制度規定,會計檔案保管期滿需要銷燬的,要由本單位檔案部門提出意見,會同本單位的會計部門共同進行審查和鑑定,編制會計檔案銷燬清冊,並經單位負責人在會計銷燬清冊上簽字,銷燬時要由單位檔案部門和會計部門共同派人監銷。

17. 對於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及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燬,應當單獨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

18. 對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不予制止和糾正,又不向單位負責人提出書面意見的,也應當承擔責任。

19. 根據我國會計法律制度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為各單位會計工作的監督檢查部門,對各單位會計工作行使監督權。所以任何單位不得以各種理由予以拒絕。

20. 財政部門監督範圍:(1)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2)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3)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4)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會計從業資格。

21. 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應當有計劃的進行輪換。

22.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23. 國有的和國有佔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凡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在行政領導成員中,不再設與總會計師職權重疊的副職。國有企事業的總會計師應由單位負責人提名,上級主管部門負責任免,單位負責人不能直接任免。

24.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

25. 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26. 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交接,由單位負責人監交

27. 移交人員對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原移交人員不應以會計資料已移交而推卸責任。

28. 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户管理辦法》,一個單位只能開立一個基本存款帳户,不得在多家銀行機構開立基本存款帳户。

29. 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規定,現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必須每日結出餘額,而不能只在月底結出餘額。

30. 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中外合資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須經註冊會計師審計,審計報告應當隨同財務會計報告一併提供。

31.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簽發空頭支票的,銀行有權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底於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支付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

32. 根據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規定,不相容崗位職責分工應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銷售與貨款回籠屬於不相容崗位,貨款回籠應當由財務部門負責。

33. 根據會計法律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不得以不懂會計藉口推卸責任。

34. 根據《票據法》規定,現金支票不得背書轉讓。

納税人採用少記收入,多記成本,費用造成不繳或少繳税款的,金額在1萬元以下,佔應繳税額在10%以下的,屬於偷税行為,主管税務機關依法追繳不繳或少繳的税款外,並處不繳或少繳税款0.5~5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造偷税罪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35. 根據現金管理條例規定,單位不得從經營收入中直接支付現金,即坐支。

36. 根據《會計法》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37. 根據《會計法》規定,會計人員對不合法原始憑證有權不予以接受,並應當報告單位負責人。

38. 按《支付結算辦法》規定,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不予以受理。

39. 《票據法》規定,支票的金額和收款人名稱可以授權補記。

40. 《票據法》規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10天,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不予以付款。

41. 按銀行帳户管理的規定,存款人開立單位銀行存款帳户;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後,方可辦理付款業務。

42.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對代開發票的,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所在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如違反,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少繳税款一倍以下的罰款。

43. 《税收徵管法》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內申報辦理税務登記。

44. 《税收徵管法》規定,納税人應當按税法規定的期限或主管税務機關確定期限辦理納税申報,逾期未辦理納税申報的,税務機關責令其期限改正,可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可處2000~10000元罰款。

45. 《增值税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二條規定,一般納税人不得借用他人專用發票,也不得向他人提供專用發票,對納税人發生以上情況的,應當首先責令限期改正。如限期內未改正的,則給予不得領購使用增值税專用發票,並收繳結存專用發票的處罰。

46. 納税人申報的計税依據明顯偏低,有無正當理由的,税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税額。

47. 納税人遺失税務登記證件的,應自遺失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如實填寫《税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並將納税人名稱、税務登記證件名稱、號碼、有效期、發證機關名稱,在税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報刊上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補辦税務登記證件。

48. 增值税專用發票開具的時間:7個當天。書130頁

49. 《税收徵管法》規定,納税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税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報告表的,經税務機關核准,可以延期申報。經核准延期辦理規定的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税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税額或者税務機關核定的税額預繳税款,並在核准期內辦理税款結算。納税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税款的,税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50. 根據《税收徵管法》規定,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同税務機關在納税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税務機關的納税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或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51. 根據會計法律制度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當或不實的審計報告。註冊會計師應當從客觀、公正、保持獨立性原則出發,對委託人要求其出具不當或不實的審計報告,應當予以拒絕。

52. 單位的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等重大事項的決策與執行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程序應當明確。單位重大事項應當經特殊授權審批控制。

53. 根據會計法律制度規定,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提出的書面意見,單位負責人應當在收到後10天內及時處理。

54. 根據>規定,結帳和更正錯誤的記帳憑證後面可以不附原始憑證

55. 書180頁42條~48條法律責任

56. 會計職業道德8個內容概念及要求151頁~15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