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樣本3篇

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行政複議決定書範文,供大家參考!

行政複議決定書樣本3篇
行政複議決定書範文一

申請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xx省xx市二中路xx號。身份證號:xx。

委託代理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xx市育才路xx號。身份證號:xx.

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

住所地:xx市龍山東路。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局長。

委託代理人:xxx,xx市公安局法制大隊民警。

張xx,xx市公安局xx責任區刑警隊民警。

第三人:蔣某,男,x年x月x日生,漢族,住江蘇省泗陽縣眾興鎮五里居委會五組xx號。身份證號碼:xx。

委託代理人:宋某,合肥市xx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申請人王某因不服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作出的《xx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明公(刑)行罰決字〔xxxx〕237號),於xxxx年5月28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複雜, 本機關決定延期30日作出複議決定。xxxx年8月5日舉行行政複議聽證會。現本案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xx市公安局明公(刑)行罰決字〔xxxx〕23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xxxx年5月,第三人蔣某從泗陽到xx經銷“洋河藍色經典”白酒並讓申請人投入30萬元與他合作。在合作過程中,蔣某沒有出資,生意是用申請人的30萬元進行週轉。xxxx年12月,蔣某在沒有和申請人協商、即不還錢也不算帳的情況下捲走了全部帳冊,由此兩人產生矛盾。為此,申請人多次找蔣某,也請朋友協調,蔣某都採取不理不睬的迴避態度。xxxx年2月8日下午,申請人到與蔣某合夥的“洋河藍色經典”店門口,雙方發生了口角後有了肢體接觸,蔣某將申請人脖子撕傷出血。為此,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進行治安處罰。申請人認為:1.第三人蔣某加害申請人的行為發生後被申請人一直沒有處理以至發生後來的事;2.事情發生後被申請人根本沒有進行調解,化解矛盾;3.事情的前因,申請人是受害者,事發時蔣某先動手將申請人打傷,應對蔣某進行拘留,對申請人只應批評教育;4.處罰程序錯誤,被申請人應將對第三人的處罰決定書給申請人,給申請人複議、訴訟的權利,而被申請人沒有做到,並封鎖消息。所以,被申請人處罰認定事實錯誤,明顯不公,請求撤銷。

在行政複議期間,申請人提供了《xx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明公(刑)行罰決字〔xxxx〕237號)、洋河藍色經典酒xx總代理銷售合作協議、xxxx年6月4日第三人出具的便條三份證據。

被申請人稱:1、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王某與蔣某為經營“洋河酒”的合夥人,兩人於xxxx年12月30日產生經濟糾紛以來一直未得到解決。xxxx年2月8日16日許,王某和其父母王xx、於xx到xx市xx號“洋河藍色經典酒”的店裏找蔣某要賬時,王某從店中搬着一箱“洋河天之藍”酒準備離開時,蔣某上前阻止王搬酒,后王某與蔣某之間發生肢體拉扯,繼而相互廝打,過程中蔣某頭部被王某打傷流血。經鑑定:蔣某面部組織挫傷及面部劃傷累計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上述事實有違法嫌疑人的陳述和申辯、證人證言、被侵害人的陳述、法醫鑑定等證據證實。2、本案程序合法。本案的處理履行了受案、調查、處罰前告知、內部審批、決定處罰等程序,保障當事人複議和訴訟權利。3、本案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處理決定適當。王某、蔣某的行為構成毆打他人。王某毆打蔣某並造成輕微傷,適用一般情節處理,蔣某毆打王某無明顯傷情,適用情節較輕處理,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給予王某行政拘留六日並處二百元罰款的處罰,給予蔣某行政罰款二百元的處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處理決定適當,請求維持被申請人依法做出的處罰決定。

被申請人就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提供了以下證據:

1、xxxx年2月9日對第三人的詢問筆錄;2、xxxx年3月27日對第三人詢問筆錄;3、xxxx年2月9日、15日、3月26日申請人的詢問筆錄;4、xxxx年2月9日對李xx的詢問筆錄;5、xxxx年2月10日對王xx、於xx的詢問筆錄;6、xxxx年2月12日對華xx的詢問筆錄;7、現場勘驗筆錄; 8、對第三人的鑑定書;9、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處罰前告知、內部審批、處罰決定書的送達。

第三人稱:xx市公安局明公(刑)行罰決字〔xxxx〕23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

第三人為支持其主張,提供了以下證據:1、xxxx年2月15日診斷證明、出院小結、長期醫囑;2、xxxx年4月2日對第三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3、xxxx年5月3日、5月26日、6月6日、6月11日、7月23日、xxxx年1月3日公安機關對申請人的詢問筆錄及照片,xxxx年5月26日xx市價格鑑定中心認定報告;4、xxxx年5月28日的報案材料。5、xxxx年6月30日、8月31日、10月9日、10月31日收條。6、xxxx年12月20日的盤庫清單。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與第三人為“洋河藍色經典”酒的合夥人。在經營中,兩人產生糾紛。xxxx年2月8日17時許,申請人及其父母xx、於xx到xx市xx號“洋河藍色經典酒”店裏找第三人要賬,當申請人從店中搬着一箱“洋河天之藍”酒準備離開時,第三人上前阻止,兩人之間發生肢體拉扯,繼而相互廝打,過程中第三人頭部被申請人打傷流血。經鑑定,第三人面部組織挫傷及面部劃傷累計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xxxx年4月2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xx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明公(刑)行罰決字〔xxxx〕237號),對申請人作出行政拘留六日並處罰款二百元的處罰。同日,被申請人對第三人作出《xx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明公(刑)行罰決字〔xxxx〕238號),對第三人處罰款三百元的處罰。

另查,xxxx年5月3日以來,因經營矛盾,申請人多次到xx市xx號“洋河藍色經典酒”店內與第三人發生糾紛。

本機關認為,申請人與第三人之間的經濟糾紛應通過合法方式解決。而在本案中,申請人在要帳過程中,未經允許擅自搬酒從而導致其與第三人發生肢體拉扯、廝打,造成第三人面部受傷,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申請人作出處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理決定適當,申請人要求撤銷的理由不能成立。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作出的《xx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明公(刑)行罰決字〔xxxx〕237號)。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xxxx年8月20日

行政複議決定書範文二

申請人:易××。

委託代理人:董××。

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

法定代表人:××,局長。

地址:株洲市嵩山路。

申請人易××對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作出的株規罰字〔20xx〕第000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於20xx年3月14日向我廳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我廳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查。因案情複雜,經我廳負責人批准,延長審理期限30天。該案現已審理終結。

複議請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並要求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處罰依據不充分,且程序違法。申請人房產系50年代初購置,有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使用證,所搭建築物都在宅基地上,全部為合法建築。申請人搭建的房屋建於上世紀80、90年代,是經過村民小組和居委會同意建設的附屬生活設施,不應適用《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

被申請人辯稱:

一、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處罰依據充分。申請人房屋的合法建築面積為154.67平方米(即二層住宅),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合法住宅兩旁分別搭建的廁所、廚房和抽水房等,其後又搭建了主樓第三層隔熱層,建築面積共126.36平方米。搭建建築並未經國土規劃審批,系違法建設。申請人認為其建築80、90年代建成且經村委會協議同意不屬於違法建設的觀點錯誤。是否屬於違法建設只能依據《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規定。程序上,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告知義務,告知了申請人陳述、申辯以及申請聽證的權利,並召開了聽證會,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經送達給申請人,對申請人的申辯、陳述權利都已到位,法律適用正確、程序合法。申請人認為其房屋建於80、90年代,不受20xx年開始實施的《城鄉規劃法》調整的觀點錯誤。申請人搭建房屋的行為未經規劃審批,屬於違法建設,且該違法狀態一直存在,可以適用《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

二、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行政行為不當,造成其身心傷害並要求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申請既無事實依據也無法律依據,且不屬於行政複議案件的受理範圍,複議機關應依法駁回其申請。

綜上,請求複議機關依法維持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駁回申請人複議請求和賠償請求。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房屋位於株洲市蘆淞區龍泉居委會董家段。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面積為154.67平方米,2層。80年代末、90年代初,申請人在沒有辦理規劃手續的情況下,在原有房屋兩旁先後搭建了廁所、廚房和抽水房、主樓第三層隔熱層,面積合計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5日,株洲市蘆淞區拆除違法建築綜合管理大隊根據國土部門提供的線索進行立案調查。20xx年1月15日,被申請人作出株規罰告字〔20xx〕第00005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申請人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20xx年1月24日,被申請人舉行聽證會。鑑於處罰告知書沒有明確申請人違法建設面積的具體數額,20xx年7月12日,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並明確了違法建設面積為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18日,被申請人根據《城鄉規劃法》第64條、《湖南省實施〈城鄉規劃法〉辦法》第51條的規定,作出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申請人在10日內自行拆除搭建的126.36平方米違法建築。

我廳認為:申請人沒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擅自搭建的房屋為違法建築。被申請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依法進行了調查、告知、聽證,處罰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但是,申請人擴建房屋的行為發生在上世紀80、90年代,被申請人適用20xx年生效的《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違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則,適用法律依據錯誤。

綜上,根據《行政複議法》第28條第1款第(3)項、《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45條之規定,我廳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作出的株規罰字〔20xx〕第000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被申請人依法重新調查處理。

如對本複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自收到本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xx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xx年6月16日

行政複議決定書範文三

申請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地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

經審查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機關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__________日內向 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決定為最終裁決,請於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履行。)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