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核決定書

決定是“適用於對重要事項作出決定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的公文。那麼行政複核決定書是怎樣的呢?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行政複核決定書,僅供參考!

行政複核決定書
行政複核決定書範文篇一

申請人:徐xx,男, 1991 年6月7日生,漢族,國中文化,xx省xx縣人,住x縣xx鎮xx村中保組。

被申請人:正安縣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陳倫,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

20xx年4月14日作出的正縣公(法)強戒決字[20xx]第42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於20xx 年4月22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現已審查終結。申請人請求:撤銷正縣公(法)強戒決字[20xx]第42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 申請人稱:20xx年4月7日,申請人受人欺騙,因好奇心理在安場街上吸食毒品被被申請人查獲,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吸食毒品,並作出行政拘留 15 日的處罰。雖然申請人一時好奇吸毒,但並未成癮,且自己家庭具有管教能力,不應強制隔離戒毒。20xx年4 月21日,被申請人將申請人送到遵義市強制隔離戒毒所強制戒毒,其作出的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不符合《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所以,請求縣人民政府撤銷正縣公(法)強戒決字[20xx]第42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被申請人答覆稱:20xx 年 4 月 7 日 14 時許,被申請人接到羣眾舉報,在遵義至道真縣二級公路安場鎮境內路段上將吸毒的申請人抓獲,通過調查並當場對申請人進行檢測,確定申請人為吸毒,對申請人作出拘留15日的行政處罰。被申請人通過進一步調查,申請人吸毒已達到注射的程度,符合《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被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作出的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處適當,請求予以維持。 本府審理查明:20xx年4月7日,被申請人接到舉報,報警人稱申請人在吸毒。被申請人接到報警後,現場將申請人帶至派出所詢問,並對其進行檢測,證明申請人具有吸毒行為。20xx年4月7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拘留 15 日的處罰決定後,經被申請人進一步調查,發現申請人有采取注射方式吸毒。被申請人於 20xx年 4 月 14 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申請人作出正縣公(法)強戒決字[20xx]第 42 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鑑定結論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府認為:申請人具有吸毒史,且至案發時仍在吸食毒品,其違法行為處於連續狀態,已經吸毒成癮。申請人有采取注射方式吸毒的行為,符合《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第八條第(二)項關於吸毒成癮嚴重的認定,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的正縣公(法)強戒決字[20xx]第 42 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府決定如下: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正縣公(法)強戒決字[20xx]第42 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

如不服本複議決定,可以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年五月十九

行政複核決定書範文篇二

1、行政工作失職檢討書

尊敬的XX:

這是因為在神華的錯誤,在我的工作招標活動,導致該公司的間接經濟損失,當我知道的嚴重後果,對他們的錯誤無限遺憾,如果我會更謹慎,仔細檢查應該不會犯這樣的錯誤。我深深知道了自己的錯誤,今後不會犯同樣的錯誤。因為我收到了招標事宜的實力較量沒有任何接觸,很容易遇到事情不知道,在這個時候,我希望領導能監督我的工作更多,給我一個及時提醒。

古人常説,“確定沒有,反求諸己”,但一開始,我已沒有進行反省。古人説,“這位先生的作品,立法和衞生道,”因此,在自我的過程,反思必須要找出錯誤的根源,如果不能找到根本原因在於,半心半意,沒有幫助,今後,他們將投入更多的嚴重失誤。悔悟後,總結了以下原因:

責任意識不強,工作作風不深入,不實際的。作為一個平民,應該比其他,服務意識,有責任感,這是未來的我想彌補。有句成語説,“魔鬼的細節了。”後來,我自己會更嚴格的要求,爭取在今後的工作,以彌補過去的錯誤來為今後的工作回到奠定更加牢固的基礎。

通過這次事件,我要重新反思自己的閲讀和研究,一個人,工作態度,感悟到:

1,一個人的生命是最重要的是能在生活中做的事情。每個人都應該重點,工作重點應。不要集中精力搞某些事情不能做成功的事情,不能清楚地把握細節。一個人學習,做一點點事情位。這絕對不是經典的書籍,但在人,在做事情的位位。“學習對像帆船目前,落後的,”讀那麼多書,如果不掌握,不與生活,這是很難有喜悦,就是古人説“時,學習和享受自己的學習。”

2,學習最重要的領域是實現。如果這項研究是不可能實現的,它只是“心理科學問道:”喜歡吃的東西,而不是消化的,當然身體,無助,甚至是有害的。有一些事情沒有運行,這是一個學習的機會,有一件事雙方,而不是發展的好處,那麼我們自然發展惡化。所以,當遇到不明白的事,我不能太麻煩,諮詢虛心人很多,以便更好地完成工作。

總之,我採取行動,為單位帶來不良影響,使這種行為,我的心情非常沉重和羞愧。“男人不犯錯誤了,”我將努力發展成為一個理性的人,一個原因人先安心學習,從過去的錯誤和智慧,而不是簡單懊悔。“老師很容易從難求的學習,”我衷心感謝的教導希望在未來發展進程的領導,學習你的身體更“智慧”,讓你的教學和幫助,餘倍運氣感,將不勝感激!

XXX

2、某行政人員工作失職檢討書

XXX:

事發於xxx市局財務科在財務清查工作中,發現一份被塗改了罰沒款數額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經核實,我是該處罰決定書對應案件(xxx非法經營案)的承辦人之一,同時也就是該份處罰決定書的塗改者。

經核實,xxx一案依法經審批的案件文書所記載的罰沒款合計數額都是3500元;依法送達當事人的案件文書(包括《處罰決定書》和《處罰告知書》)上所記載的罰沒款合計數額都是3500元人民幣,但當事人實際才繳納了3000元人民幣的罰款,因此財務人員向當事人開具的罰沒票據記載的也是3000元人民幣的罰沒數額。同時,工商所財務人員通常都要求案件承辦人在結算罰沒票據時,要提供一份相應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送分局財務室備案。在xxxx一案結算罰沒票據時,作為承辦人,我向財務人員提供了一份該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財務人員發現該份《處罰決定書》上記載的罰沒款合計數額是3500元人民幣,與向當事人開具的罰沒票據上記載的3000元人民幣,在數額上有出入,便提醒我進行核對。我本人在未經認真核實的情況下,就簡單盲目地認為數額上有出入是因為校對失誤引起的,加之法律意識淡薄,便又盲目地以罰沒票據上記載的3000元數額為標準,順手將該份《行政處罰決定書》上原本所記載的罰沒款合計數額3500元人民幣用水筆塗改為3000元人民幣,導致了該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出現嚴重瑕疵,造成極其不良的後果。

古人常説,“行有不得,反求諸己”,但一開始,我並未能及時地進行自我反省。古人又説,“君子務本、本立而道生”,因此,在自我反省的過程中,一定要把犯錯誤的根本原因找出來,若是找不到根本原因所在,敷衍了事,於事無補,將來還會犯更多更嚴重的錯誤。悔悟後,歸結原因如下:

1、責任心不強,工作作風不深入,不踏實。作為一名執法人員,不論有多少理由,都應端正執法辦案的態度、嚴格執法辦案的程序,全面準確地掌握案件情況,確保事實無誤、程序無誤;對同事提出的疑問,更應認真核實、查對。同時,更是要增強自身的法律意識,切忌工作上的隨意性。有一句法的格言説到“魔鬼出於細節”。

2、事發後,不能心平氣和地面對錯誤,有逃避的心理。一開始,就想着把很多問題推給別人,而不能立刻想着先從自己身上找原因。為什麼不能心平氣和呢,因為是“齷齪的面子”在作怪:覺得自己讀了那麼多年書,起碼也是個正宗本科學歷,心理上建立了一種“本科生是不允許犯錯誤的”的觀念,一旦犯錯誤就是對自己的否定,本科生這張招牌掛起來就不那麼光彩了。因此,一開始,還不能接受領導的“棒喝”法門,把問題東推西推,想牽強附會到別人身上,還強裝出一副“此事與己無干”的樣子,對事情展開一番“與己無干”的耍賴分析!每每想起當時的嘴臉,心中甚是羞愧。

通過這件事,我重新反思了自己讀書學習、做人、做事的態度,感悟到:

1、“一個人一生最重要的是做事做人的能力。做人要專注,做事也要專注。做事不專心,一定無法把事情做得圓滿,無法清楚地掌握細節。學習就在做人、做事的點點滴滴中。經典絕不是在書本里,而是在做人、做事的點滴中。“學如逆水行舟,不進則退”,讀了那麼多的書,假如不融會貫通,不與生活結合,就很難有喜悦,就是古人所講的「學而時習之,不亦樂乎。”

2、“學習最重要的境界是體悟。如果學習中不能體悟,那只是“記問之學”,就好像人吃了東西沒有消化,對身體當然就沒有幫助,甚至還有害處。”最近,聽到一個講座,講座裏舉了一個例子,説某人畢業於某個研究所,有一天,母親叫他處理點家事,他做完以後,母親檢查後覺得他做得不是很好,就説:“兒子,你怎麼連這點小事也做不好?你怎麼這麼笨。”那人聽後,馬上臉孔變得非常兇惡,然後接着母親説了一句話:“我都念到研究所了,你還罵我笨!研究所給了他什麼?有沒有給他人生的智慧,待人、處世、接物的智慧?只是給了他傲慢,給了他不受教。這點小事沒辦好,恰恰是學習的機會,但他並沒有把握這個機會,反而對母親的指責和批評很不能接受。

行政複核決定書範文篇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監察機關正確、及時地處理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維護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紀的嚴肅性,保障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監察機關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監察機關處理不服行政處分申訴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不錯不糾的原則。

第四條 監察機關處理不服行政處分申訴實行分級負責、歸口辦理和複審複核終結制。

第五條 向監察機關提出不服行政處分申訴的,申訴期間不停止原行政處分決定的執行。

第二章 申訴案件的管轄

第六條 監察部受理下列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案件:

(一)不服監察部行政處分決定的;

(二)不服省、自治區、直轄市監察廳(局)和監察部派出監察機構行政處分複審決定的;

(三)不服國務院各部門行政處分決定的;

(四)不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行政處分決定的。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監察廳(局)受理下列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案件:

(一)不服本廳(局)行政處分決定的;

(二)不服下一級監察機關和本廳(局)派出監察機構行政處分複審決定的;

(三)不服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行政處分決定的;

(四)不服自治州、設區的市、直轄市轄區(縣)人民政府行政處分決定的。

第八條 自治州、設區的市的監察局受理下列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案件:

(一)不服本局行政處分決定的;

(二)不服下一級監察機關和本局派出監察機構行政處分複審決定的;

(三)不服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行政處分決定的;

(四)不服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行政處分決定的。

第九條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監察局受理下列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案件:

(一)不服本局行政處分決定的;

(二)不服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行政處分決定的;

(三)不服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行政處分決定的。

第十條 監察機關受理由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不服行政處分

的申訴案件和認為需要由本機關辦理的其他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案件。

第十一條 監察機關的派出監察機構受理下列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案件:

(一)不服本派出監察機構行政處分決定的;

(二)不服與派駐部門有垂直領導關係的下級行政部門行政處分決定的;

(三)不服與派駐部門有垂直領導關係的下級行政部門的監察機構的行政處分複審決定的。

第十二條 對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案件的管轄有爭議的,由涉及的監察機關協商確定,或者由它們共同的上一級監察機關指定。

第三章 申訴的提起和受理

第十三條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對監察機關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決定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複審;對其主管部門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申請複審;對監察機關行政處分複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審決定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複審決定的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複核。

監察部作出的複審決定為最終決定。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提起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訴應當由受到行政處分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提起;受處分人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親屬代為提起;

(二)有明確的作出行政處分決定的機關;

(三)有具體的申訴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受理申訴的監察機關管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申訴人向監察機關提出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時,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交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書,並附原行政處分決定書、複審決定書複製件。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

(二)作出行政處分決定或者複審決定的機關名稱;

(三)申訴的請求和理由;

(四)提出申訴的日期。

第十六條 申訴人不得借申訴歪曲事實,提供偽證或者誣陷他人,擾亂工作秩序、社會秩序,違者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書次日起十五日內,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申訴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予受理,並告知申訴人;

(二)不屬於本監察機關管轄的申訴案件,移送有權處理的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單位,並告知申訴人;

(三)申訴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之一的,不予受理並告之理由;

(四)申訴書未載明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內容之一的,應當

把申訴書發還申訴人,限期補正。

第四章 複審和複核

第十八條 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案件,由監察機關處理申訴案件的專門機構負責辦理;由審理部門負責辦理的,應當指定原承辦本案以外的人員辦理。複審或者複核申訴案件,由二人承辦;複審或者複核重要、複雜的申訴案件,由二人以上承辦。

第十九條 對不服行政處分決定的複審申請,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內作出複審決定;對不服行政處分複審決定的複核申請,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內作出複核決定。逾期未能辦結的,應當向本級監察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説明理由;對上級監察機關交辦的申訴案件逾期未能辦結的,本級監察機關應當向上級監察機關申明原因。因特殊原因經本級監察機關負責人批准後,辦案期限可延長二個月。

第二十條 複審或者複核申訴案件,必須調閲原案的全部材料,對原案進行全面審查,不受申訴內容的限制。

第二十一條 複審或者複核申訴案件,應當查清以下內容:

(一)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二)應當追究政紀責任的人員是否遺漏,申訴人是否代人受過;

(三)定性是否準確;

(四)行政處分是否恰當;

(五)是否符合規定的辦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