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行政複議決定

近年來涉及民生問題不服工傷認定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案件明顯增長。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工傷行政複議決定,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工傷行政複議決定

工傷行政複議決定範文一

申 請 人:王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白雲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4月19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XX〕*號),於20XX年6月12日向本局申請行政複議,請求撤銷該決定書,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請人訴稱:

作為某集團公司的一名員工響應公司的工作安排,積極執行各項工作安排。20XX年5月20日清晨,公司組織客户清遠水上樂園及漂流項目遊玩,我被公司指派帶領大約40名客户座一輛大巴前往遊樂目的地,這一天我的工作就是帶領客户到指定地點進行制定項目的遊玩。20日上午10點多到達目的地,在帶領公司客户參加水滑梯項目時發生意外,導致申請人(王某)右腿骨折,事故發生後公司派人將我送到清遠市醫院急診部診斷為:右腿脛骨平台粉碎性骨折,為慎重公司又派人派車將我送至廣州市某醫院,確診為右腿脛骨平台粉碎性骨折並在該院接受手術治療,此過程參加會議的客户及公司人員皆能證明。同時申請人公司行政部經理洪某瞭解全部過程並出具了證言證詞證明申請人是因工作而受到意外受傷。

被申請人闡述申請人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視同工傷的規定,實屬條例不清玩忽職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四小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傷害和意外應當視為工傷,同時第五項明確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發生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以上兩條規定申請人完全符合條例規定。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申請受傷起因及過程説明附件》、《病歷》、《事故在場證明》等。

被申請人答稱:

廣州市某化粧品有限公司於20XX年3月21日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報告、企業註冊基本資料、病歷等材料,以《工傷認定申請表》的形式向我局申請工傷認定。

我局綜合相關材料查明:一、廣州市某化粧品有限公司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合法企業,法定代表人:劉某,具備合法的勞動用工資格;二、申請人與廣州市某化粧品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三、20XX年7月20日12時30分左右,申請人帶領客户到某景區遊玩,其從景區水上樂園水上滑梯滑下時,不慎撞傷右腳。送經清遠市某醫院治療診斷為:“右脛骨平台骨折”。

我局認為:申請人帶領客户到某景區遊玩時不慎撞傷的情形,不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應當認定工傷和第十五條項視同工傷的規定,不應認定為工傷。因此,我局於20XX年4月19日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應當認定為工傷及第十五條視同工傷的規定,作出認定申請人此次受傷為非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XX〕*號),並依法於當月21日直接送達廣州市某化粧品有限公司和申請人。

本局經審理後查明:

申請人是廣州市某化粧品有限公司的員工。20XX年3月21日廣州市某化粧品有限公司以《工傷認定申請表》的形式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述稱:20XX年7月20日12時30分左右,王某帶領客户到某景區遊玩,其從景區水上樂園水上滑梯滑下時,不慎撞傷右腳。送經清遠市某醫院治療診斷為:“右脛骨平台骨折”。被申請人受理後即展開調查,後於20XX年4月19日以申請人受傷情形不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為由,作出認定為非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XX〕*號),並依法於當月21日直接送達廣州市某化粧品有限公司和申請人。

本局認為:

本案中,申請人王某於20XX年7月20日12時30分左右帶領客户遊玩中不慎從水上滑梯滑下撞傷右腳的情形,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XX〕29號)第四點的規定,依法應認定申請人該次受傷為工傷。被申請人作出不認定申請人為工傷的《認定工傷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XX〕*號)屬適用政策法規依據錯誤,依法應予以撤銷。

本局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變更被申請人20XX年4月19日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XX〕*號)為:認定申請人20XX年7月20日12時30分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事故的傷害為工傷。

申請人如不服本局行政複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工傷行政複議決定範文二

申請人:江蘇xx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xx市xx鎮中山路一號。

法定代表人:顧xx,職務:董事長。

被申請人:x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住所:xx市新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華xx,職務:局長。

第三人:馮×,男。

申請人江蘇xx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因不服被申請人x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勞動局)作出的皋勞社工認字〔20xx〕第A001號工傷認定決定書,於20xx年3月25日申請行政複議,本政府依法立案受理後,發現馮×與該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遂依法通知其作為本案第三人蔘加行政複議。為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本政府依法組織了聽證,申請人xx公司的特別授權代理人、被申請人勞動局的特別授權代理人、第三人馮×的特別授權代理人蔘加了聽證。現本案已審查終結。

各方當事人的主張

申請人xx公司稱:第三人馮×之子馮××下班後並非離開單位往居住地東陳鎮××村××組家中,而是前往相反的方向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該事故不屬於工傷事故,被申請人認定錯誤,故申請行政複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

被申請人勞動局稱:其所作工傷認定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予以維持。

第三人馮×稱: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認定正確,請求予以維持。

無爭議的事實

根據申請人xx公司的申請書、被申請人勞動局的答覆及其在答覆期間內提交的證據材料、聽證會記錄,各方當事人對下列事實無爭議,予以直接確認:1. 第三人馮×之子馮××系申請人xx公司的職工,20xx年6月6日20時許馮××下班後駕駛私有的蘇F××××號二輪摩托車由東向西行至xx市xx鎮中山東路健美浴室前路段,與對向行駛的拖拉機發生事故,致馮××受傷,經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2. 20xx年5月31日第三人馮×為其子馮××向被申請人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被申請人於20xx年7月25日作出皋勞社工認字〔20xx〕第A014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申請人不服該工傷認定決定於20xx年9月24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在複議審查期間被申請人以有關事實需進一步核實為由於20xx年11月20日撤銷了皋勞社工認字〔20xx〕第A014號工傷認定決定書。3. 被申請人於20xx年1月19日作出皋勞社工認字〔20xx〕第A0001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申請人亦不服於20xx年3月25日申請行政複議,本府依法立案受理,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交了答覆書和證據材料。

爭議事項及各自證據

根據申請人xx公司的申請書、被申請人勞動局的答覆及其在答覆期間內提交的證據材料、聽證會記錄,各方當事人主要對下列事項存在爭議:馮××是否是在合理的時間內在合理路線上發生了交通事故。

對此,被申請人勞動局提供了下列證據以證明其主張:

證據一: 對袁××、高××的調查筆錄和江蘇xx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至袁××家的交通路線圖,這組證據證明袁××家是馮××的居住地,馮××從xx公司經事故發生地點xx鎮中山東路健美浴室至袁××家中所走路線為其上下班的合理路線。

證據二:對冒××的調查筆錄和xx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隊出具的證明,該組證據證明馮××發生機動車事故的時間在馮××下班之後,屬於合理時間內經過事故地點。

申請人xx公司提供了下列證據以證明其主張:

證據三:報名登記表,冒××、黃××、高××的證明材料,證明馮××的家庭住址在東陳鎮××村××組,正常下班向東行走。

對相關證據的採信、觀點評判及爭議事項的認定

證據一是被申請人依職權進行調查核實時形成的調查筆錄和路線繪製圖,對該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證據二是被申請人依職權進行調查核實時形成的調查筆錄和交通安全管理部門依職權出具的證明,且申請人對該組證據未提出異議,故對該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證據三是馮××填寫的報名登記表和馮××的同事出具的證明,對該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

證據一中對袁××、高××的調查筆錄證明了馮××正常居住在袁××家中,此組證據足以證明袁××家為馮××的臨時居住地;證據三中馮××的報名登記表及冒××、黃××、高××的證明材料證明了東陳鎮××村××組為馮××的户籍地及常住地。按立法例,居住地包括常住地、户籍地及臨時居住地,故袁××家屬於馮××的居住地之一。至於申請人認為:“《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以户籍地為居住地,經常居住地與户籍地不一致的,以經常居住地為居住地,但應當在經常居住地居住滿一年以上,才能作為居住地。”的觀點系混淆了住所地與居住地的概念,顯屬對《民法通則》的誤讀。故對申請人認為袁××家不屬於馮××居住地的觀點不予採信。證據一中對袁××的調查筆錄和路線繪製圖證明了馮××從xx公司經事故發生地點至袁××家中為馮××下班的合理路線,雖然申請人認為馮××下班後可能是前往袁××家以外的目的地,但申請人未能提供相關證據佐證。故對申請人的這一觀點不予採信。證據二證明了馮××在合理時間內經過事故發生地點,對此申請人未提出反駁意見。據此可以認定馮××是在合理時間內從其工作場所xx公司返回居住地的合理路線中發生了交通事故。

複議機關裁決的結論及其理由、依據

本政府認為:為了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我國法律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為準確理解和運用法律,有關規範性文件進一步明確“上下班途中是指在合理時間內經過合理路線”,“上下班途中是指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單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線”。本案中馮××下班後在回居住地途中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死亡。第三人依法向被申請人申請工傷認定,被申請人依職權調查核實了相關證人,聽取了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其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內容得當,適用法律、法規正確,依法應予維持。申請人xx公司所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經研究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x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於20xx年1月19日作出的皋勞社工認字〔20xx〕第A001號工傷認定決定書。

申請人江蘇xx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第三人馮×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xx年五月八日

工傷行政複議決定範文三

申 請 人:莫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南沙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於20XX年2月15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南人社工傷認〔20XX〕*號),於20XX年2月24日向本局申請行政複議,請求增加認定“1、腰椎峽部裂(L5)並L5椎體滑脱;2、腰椎間盤突出症”為工傷,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請人訴稱:

申請人於20XX年10月4日9時許,在機械手車間木頭地板台上移動一疊零件時拉傷腰部。當日12時許到廣州市番禺區某醫院治療診斷為:1、腰部扭傷;2、腰椎峽部裂(L5)並L5椎體滑脱;3、腰椎間盤突出症。工傷認定決定書中未對第2、3點進行認定。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南人社工傷認〔20XX〕*號)、《身份證複印件》、《常住人口登記卡》、《病歷》等。

被申請人答稱:

一、我局具有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法定職權。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故我局具有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法定職權。

二、我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南人社工傷認[20XX]*號)認定事實清、適用法規準確、程序合法。

經核查,申請人是廣州某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職工,工作崗位為機械手。20XX年10月4日9時左右,申請人在機械手車間移動一疊零件時不慎扭傷腰部,經廣州市番禺區某醫院診斷為:“1、腰部扭傷;2、腰椎峽部裂(L5)並L5椎體滑脱;3、腰椎間盤突出症。”

20XX年12月29日申請人所在廣州某汽車零部件公司以《工傷認定申請表》的形式,向我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我局依法立案後即展開調查,並委託廣州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申請人“腰椎峽部裂(L5)並L5椎體滑脱;腰椎間盤突出症”的診斷意見與其20XX年10月4日工作時扭傷腰部的傷情是否存在關聯性作出技術意見。20XX年2月1日,廣州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出具了《傷情與病情關聯性技術意見》(穗勞鑑[20XX]040302號),其技術意見為:莫某“腰椎峽部裂(L5)並L5椎體滑脱;腰椎間盤突出症”的診斷意見,與其20XX年10月4日工作時扭傷腰部的傷情不存在關聯性。

我局根據本案上述事實及《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等規定,作出了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南人社工傷認[20XX]*號)。

三、申請人請求增加“腰椎峽部裂(L5)並L5椎體滑脱;腰椎間盤突出症”為工傷缺乏依據。

申請人在《工傷行政複議申請書》提出其診斷為“腰椎峽部裂(L5)並L5椎體滑脱;腰椎間盤突出症”的診斷意見亦應當認定為工傷,但根據廣州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出具的傷情與病情關聯性技術意見“穗勞鑑[20XX]040302號”顯示,申請人的上述診斷結果與其工作時扭傷腰部的傷情並不存在關聯性,因此,申請人提出的主張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我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南人社工傷認[20XX]*號)所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規正確、程序合法,請求複議機關依法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南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申請表》、《病歷》、《傷情與病情關聯性技術意見》(穗勞鑑[20XX]*號)、《調查筆錄》、《送達回證》等。

本局經審理查明:

申請人莫某是廣州某汽車零件有限公司的員工。20XX年12月29日,廣州某汽車零件有限公司以《工傷認定申請表》的形式,就莫某受傷一事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訴稱莫某於20XX年10月4日9時左右,在機械手車間移動一疊零件時不慎拉傷腰部,經送番禺區某醫院診斷為:1、腰部扭傷;2、腰椎峽部裂(L5)並L5椎體滑脱;3、腰椎間盤突出症。被申請人依法受理後即展開調查,並依法委託廣州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就申請人“1、腰椎峽部裂(L5)並L5椎體滑脱;2、腰椎間盤突出症”診斷結果與其在工作時受傷是否存在關聯性進行鑑定。20XX年5月7日廣州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傷情與病情關聯性鑑定意見書》(穗勞鑑〔20XX〕*號)的意見為:莫某“1、腰椎峽部裂(L5)並L5椎體滑脱;2、腰椎間盤突出症”的診斷意見與其20XX年10月4日工作時扭傷腰部的傷情不存在關聯性。被申請人據此於20XX年2月15日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一)項規定,作出認定申請人“腰部扭傷”為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南人社工傷認[20XX]*號),並依法於20XX年2月23日直接送達申請人及廣州某汽車零件有限公司。

本局認為:

申請人於20XX年10月4日9時左右,在本單位車間工作時不慎受傷,經醫院診斷為“腰部扭傷”的情形,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被申請人據此於20XX年2月15日作出認定莫某所受傷害為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南人社工傷認〔20XX〕513850號)所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規正確、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權限,本局應予以支持;申請人在《行政複議申請書》中提出應增加認定其1、腰椎峽部裂(L5)並L5椎體滑脱;2、腰椎間盤突出症為工傷的主張,無任何有效證據予以證明。對此,本局不予採信。

本局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一)項規定,維持被申請人20XX年2月15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南人社工傷認〔20XX〕*號)。

申請人如不服本局行政複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就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南人社工傷認〔20XX〕*號),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XX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