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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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最低工資標準

據悉,東莞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勞動者)檔次調整為1510元/月,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日制勞動者)檔次調整為14.4元/小時,屬於廣東省最低工資標準第二檔。

最低工資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僱主(或用人單位)支付的最低金額的勞動報酬。

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特殊工作環境、特殊條件下的津貼,最低工資也不包括勞動者保險、福利待遇和各種非貨幣的收入,且最低工資應以法定貨幣按時支付。

東莞市最低工資標準2019年全解讀

一、東莞市新的最低工資標準是多少?在什麼範圍內實施?

從5月1日起,東莞市實施新的最低工資標準為:企業職工(全日制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510元,折算日工資為69.43元,折算小時工資為8.68元;非全日制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4.4元。

新的最低工資標準實施範圍包括:1、全市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2、市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二、最低工資標準包括哪些內容?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最低工資不包括:1、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三、試用期內是否也應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四、用人單位通過貼補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可否納入最低工資標準?傳統意義的包吃包住在最低工資標準執行中如何理解?

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四條規定: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對於“包吃包住”的理解:

1.如用人單位把“包吃包住”作為企業的一項福利制度,則勞動者不需要承擔任何費用,其最低工資標準的執行亦不受影響。如果將來企業因經營等其他原因需要勞動者承擔一定的吃住費用的,雙方可協商一致辦理

2.企業已明確勞動者在企業吃住需要承擔一定的費用,且雙方協商一致該費用在發工資的時候一併扣除的,那可能出現的情況是:假設勞動者領取最低工資1510元/月,吃住費用是210元,雙方協商一致該費用在發工資時一併扣除,那麼該勞動者領到手的工資是1300元。這種情況並不違反最低工資標準。

五、未提供正常勞動是否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由於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如,勞動者因曠工或事假未提供勞動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工資;又如,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病傷假期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的病傷假期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六、5月才發4月的工資,那麼4月的工資需要按新標準調整嗎?

4月的工資不屬於新標準調整範疇。從5月1日開始,勞動者在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獲取的勞動報酬應不低於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七、新的最低工資標準實行後,加班工資不能低於多少?

假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等於最低工資標準,那麼,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條,工作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即:8.68×150%=13.02(元);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即8.68×200%=17.36(元);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即8.68×300%=26.04(元)。

八、年休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等假期工資是否受最低工資標準保護?

年休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等假期是法律法規賦予勞動者應當享受的休息休假權利,應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受最低工資標準保護。

九、新的最低工資標準公佈後,用人單位應貫徹落實哪些工作?

1.用人單位應在最低工資標準發佈後10日內將該標準向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公示。

2.用人單位工資未符合新的最低工資標準要求的,應及時作出調整計劃,確保支付5月份及以後的工資時符合新的最低工資標準要求。

3.用人單位在調整工資標準和工資結構時,應堅持合法、合理的原則,向勞動者做好解釋説明工作,加強溝通協商,避免影響勞資關係的和諧穩定。

4.用人單位應該根據勞動力市場用工需求情況,在切實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面向勞動力市場,參照本市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做好薪酬結構調整,使工資向勞動力市場迴歸,以提高自身用工的市場競爭力。

十、勞動者如何保護工資合法權益?

1.日常注意事項

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求用人單位明確工資標準、合同期限、工作時間、工作內容等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按規定和約定完成工作任務,並履行好工作考勤手續;妥善保存工作時間、加班時間、支取工資原始記錄等資料。

2.維權注意事項

冷靜剋制,理性維權,能夠與用人單位通過協商解決的,儘量通過協商方式進行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可依次逐級向村(社區)人力資源服務站、鎮街人力資源分局、市人力資源局反映訴求。